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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主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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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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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主共和
谈民主共和
一、何为民主共和
什么是民主?什么是共和?这是当前需要认识清楚的两个重要概念。中国社会要从一个漫长的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也就是,在社会层面上从一个官场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变,首先需要研究的就是这两个概念。现在看来,不解决好对这两个概念的把握问题,中国社会的变迁就会常常陷入方向迷失的境地。对于中国社会未来之走向,也就不会切入到实质。
民主,通俗地讲,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民,即人民,但这里的人们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必须有一个具体的表现形式,也就是代表其利益的权利实体。这个实体的有效影响力便是这个社会民主的进程之标准。
民,其对立面是官。民者,自治也;官者,管也。顺便要说的是,这里的官也并非一个虚构的概念,其同样是一个有具体表现形式的客观存在。当然,这种存在可能是有意识也可能是无意识形成的。这个利益群体的权利可涉范围反映了社会的控制形式。
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官本位。官主的思想对社会个人的影响很大,并内化成为其思维方式和认识习惯。无论是在言论或思维活动,亦或者行动方式和生活习惯,都深深打上了官本位的烙印。官是父母官。父母者,衣食供给者也。也就是说,在传统中国社会,官被认为是从物质到精神层面提供标准的角色。因而,官本专制的思想也是无处不在。
民主是什么?笔者认为,民主是对人本身的解放和再发现。民主让“民”各行其是,不在受外界既存权利实体的控制和支配,从而获得了较大的行动空间,提供了多种可能性或渠道。官主容易导致民众的普遍依赖,而至于低能;民主则使“各民”独立、自由、平等。官主形成共性,抹杀个性;民主有利于个人能动性的发挥和个人魅力的展现。民主还有利于竞争观念的形成。
民主有无缺陷?民主有缺陷。但民主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理论上言,民主的理念臻于至善,而趋于完美。但从实际可行性的操作层面来看,对于尤其是范围大、人口多、社会关系复杂的社会存在,民主会产生很多恶的取向。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个人理性后的群体非理性。可以假设,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作为单个单个实体出现的个人,总会从各个层面为自身的利益作出取舍,而这种取舍总是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为目标。这里的利益是建构的产物。不同的人,对于利益有不同的考量,因而在同一个事件下不同人作出的不同取舍行为并不构成对个人理性行为取向理论的威胁,只是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实在。然而,所有个人的理性并不必然造成社会的普遍理性,恰恰相反,正是因为个人的理性导致社会的非理性取向。民主的缺陷常常表现为多数人暴政。
但为何还要选择民主的生活方式呢?笔者认为,民主是这样一种制度,它最大限度地争取以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其缺陷也正在此,那就是,民主常常会损害少数。因而,民主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
对于共和,笔者认为,共和是一种状态,是一种关于社会运行的状态。共和的背后是法治。法及法的观念保障了共和的程序正义。共和的对立面是专制,专制的背后是人治。人治产生一整套等级秩序观,并利用后者维护和巩固其本身的合法性。
共和虽是一种状态,却并非静止状态。共和是发展的共和。现今意义上的共和,指的是在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人性良好发展和社会正常运行的状态。具体说来,在这种社会状态中,人被再发现并得到尊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虽不可避免有职位上的差异,但没有人格上的歧视。机会,尤其是过程的公平被普遍认同和实践。专制也是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比较明显地受传统伦理观念如上下、轻重、尊卑、高低等等的制约。治人者即统治者一般会鼓吹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并成为主流价值观。归根到底在于维护其统治地位,保持其“治于人”的合法性。
共和为何比专制好?总的来说,共和是把审判权交给“法”这样一个没有主观感受能力的客观物;而专制则寄托在治人者的主观裁断,因而不可避免带有感性成分,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认为共和比专制好,有一个根本的假设,那就是“人人生而平等”。而这个假设的依据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卢梭认为,人有两种基本的本能,那就是自爱心和怜悯心。其中,自爱心优先于后者。怜悯心的存在在于任何人当在感觉到他人痛苦之时也会产生一种悲天悯人的共鸣情怀。因而,最好的状态莫过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但是平等有很多种类型。其中机会和过程的平等优先于结果的平等。
笔者还认为,民主并非永恒存在。当一个社会进步到(或者倒退到)不在需要“官”这样一个控制力群体的存在以后,因“民”的概念消失而也导致了民主的终结。共和这不然,共和是一种状态,可以认为是一种不断进步的状态。
二、民主共和为何
总的来说,民主共和其根本目的在于人的解放和发展。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它实行的不是真正的民主共和体制,其民众必将在奴役者的淫威之下。即便当权者及其御用文人集团如何粉饰,其国民终究是在被解放者之外。没有解放就更妄谈发展。
民主共和的对立面是官本位和专制。后者最大的威害在于抹杀了个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仅是被统治者,即便是统治者,也同样备受两者之累。它造成了整个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压抑。这种压抑累积到一定程度便会转变成为社会的普遍腐败和堕落,最终引起革命。这不仅仅是器物层面的革命,更是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上的革命。(不难发现,现代中国社会正是处在这样一种社会的腐败和堕落状态。)因而,民主共和是革命而非改良的产物。官本位和专制如危楼一栋,改良只是为此楼不至于倒塌而进行不触动根本的粉刷和修补;革命则不然,其志在改变以往社会运行的逻辑,破旧而立新,是在摧毁危楼之后的独立门户。因而其彻底性及成效自不待言。
民主共和的理念表现在作用方式上便是法治。它是相对于官本位和专制的器物表现形式——人治——提出来的。从性质上来说,法治较人治更具客观性。因而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法治较之人治,前者更强调公平和正义。说到底,后者未及前者对人尊重。
三、中国民主共和观形成的条件
在笔者看来,形成民主共和观需要一下条件:
一、民情。也就对人本身意义的再发现。每个人都是权利主体而非集体的附庸。在个人与集体之间,个人是第一位的,集体不得干涉或侵犯个人。每个人独立自主,因而,人人平等。只有分工的差异而没有人格上的贵贱歧视。只有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形成一种社会共识,民主才有其实现的可能之根基。
二、法制形式。法体现在两个方面:内容和形式。在以往的认识中,我们常常认为,内容比形式重要。在一般的思维之中,本质比现象重要,内容比形式重要。实则不然。内容面向的是理念内核本身,而形式直接接触的是外在社会中的关系。因而,法,以其特殊的存在逻辑,本质上说,形式比内容重要。十二铜表法以刻文在铜柱之上的形式,即使其宣扬和维护的是奴隶制社会的合法性,但是,当其形式以成文法的形态一旦出现,同时就标志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的内容。因而,社会正义和一视同仁得以保障。
法的形式之所以重要,在于法的运行重在程序。形式保证了法的程序公正。人治社会的特点就是治人者之口即是法律,那么就缺乏固定的形式,因而起不到约束全体的作用。这样的法容易被架空,因而只能是伪民主、伪共和、伪法。倘若考虑其后效,就更是反民主、反共和、反法制的。在人类历史上,不乏内容完善、构思精当的法典,然而却很难在实际社会运作中发挥其效果,现在看来,主要原因可能就在这形式上的缺陷。
三、判例。要改变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判例。大陆法最大的缺陷就是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懂得其中的运作方式,因而法的理念和精髓就不容易深入到寻常百姓之家。并且,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样一种专家垄断法律的现象的存在,致使民众对法本身表现出不信任的态度,以及采取法律渠道意外的成本更高的方式解决问题。这对于走向法治的现代化无疑是一块巨大的路障。判例则可以纠正这种缺陷。其形象生动的融入方式有利于法的理念的普及。有利于民情的培养和巩固。
参考文献:
卢梭 著 李平沤译: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商务印书馆,2007
托克维尔 著 董良果 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2006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一名:政治权利的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研究新领域,开辟新战线。做好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山地游击战的准备!
Posted: 2008-08-29 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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