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书单】
《社会学的方法准则》
《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
《社会分工论》
《自杀论》
《宗教的基本形式》
涂尔干的理论频繁使用了“假设”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他去建立了理论框架和处理了很多认识上细节。于此同时,他通过类比其他学者的一些理论观点,去确立了他所要解决问题的方向。提出一系列的有待证明方面,做出他的各种分析和设想。无论是对自杀、宗教还是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的考证,各种数据,案例对于事物在不同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的核心因素都被他建构起来并形成了他的理论逻辑。一直处在一个不停肢解拆分他人观点和验证求证自身的过程里,继而开始对问题的进行各种层面的界定,找到一个准确的切入点做出解释来回答问题。
《宗教的基本形式》中,对于很多宗教现实的描述,无论是图腾制度,消极禁忌积极禁忌等内容的界定阐述,会不自觉对照所熟悉的藏传佛教的各种教义、仪式、物质表现等等,虽有小的出入,但也震惊有如此之多的相似性,免不了对号入座的缩小了认识维度,书中说一个凡俗的人通过摒弃凡俗的事物的程度逐渐的通过苦行主义,接近与修行者的地位就变得不一样,自然容易对照藏传佛教当中的“活佛”这一现实去对他的这句话做出回应:宗教力量与这个人变得平等了,他变得圣化纯化。所以在阅读的过程中对照自己熟知的宗教现实,环境,甚至认为他很多方面极为有道理的情况,即便知道他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不一定完全正确的地方,但形成这种对涂尔干理论的认同感,颠覆了笔者长期以来形成的认知体系,一直以来的专业局限,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严格的要求和标准作用下,形成了巨大冲击,对原先所涉及的相关事物概念产生了质疑。同样,《社会分工论》当中的很多观点,
《社会学研究方法准则》当中,他界定了关于社会事实的概念:“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他似乎和马克思提出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唯物辩证的观点相一致的,然而在第二章“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中,他说科学是由观念到物,而不是物到观念。事实的介入只起到次要的作用,又重叠了他在《宗教基本形式》中说科学的起源是宗教。也许是没有完全正确的理解到位其表述的全部实质,产生了自相矛盾的认识。当然,他也说到,这很可能是由于人的预断主观作用对事物的代替。同时也提出不必对社会现象的本性进行哲学的思考,也不必就社会现象与其他现象的异同问题展开讨论,只要确认社会现象是唯一实物论据就足够了。他的第二条准则即是必须始终如一摆脱一切预断。由此,抓住现象的性质的组成因素,而不应该是现象与人们关于其比较理想的观念的一致性,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核证事实而非源于事实的观念。经过对这一过程,理解“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就更加明晰了。避免去往个人意识的状态,从社会目的、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关系中尝试去找到真相。
经过总结,对我的疑惑也做出了很好的解答:社会学学者提出一些问题跟普通百姓完全不同,而社会学学者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便是其中一部分,也不可能与一切党派所作的任何决议完全一致。在思想上养成遇到问题时,采取特别态度的习惯,即以直接接触事物的科学的态度来解决问题,以摆脱党派的束缚。不以功利主义的打算和任何一种推论来解释。独立而客观才能发挥社会学的作用和价值。
关于《自杀论》,在阅读之前的,思考了可能导致自杀的几个方面的原因,个人的性格心理、原生家庭的作用,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各方面的作用都可以构成导致自杀的因素。但也仅仅停留在以上简单的归因,从未思考过其中更深的关联、影响。书中提到其他学者认为自然环境对自杀的影响,是我从来不曾设想到的方面,不曾具体到家庭和婚姻对自杀的作用力,更不会想到自杀还分为积极自杀和消极自杀,还能用间接和直接去定义。非常折服我的一点就是他通过大量的调查,通过案例、数据、类比等等对实证研究可以说做到了极致,虽然可能存在诸多的不准确因素,比如在他所处的时代,数据的来源不一定是全面的,也只仅限至于西方的个别他所提到的几个地方,虽然有社会现实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一说,严谨的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局限,但可以看出区别于其他归纳总结的理论,甚至觉得这是非常现代化的的社会科学研究了。
首先,他反驳了个人心理(精神疾病)、自然环境、种族遗传、年龄问题都不是导致自杀的关键。并对仿效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解释说明,“当一种行为有一种类似的、以前由别人完成的行为的表现作为直接的先例,没有明确的或不明确的思想活动介乎这种表现和实施之间来影响这种重复行为的本来性质,那么仿效是存在的”。但是仿效只是加剧催化某种状态而引起自杀。所以同样不能简单的认为仿效是导致自杀的关键。
其次,解释了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方法,并分别通过宗教、家庭、政治团体、行业群体对自杀的社会环境逐一阐述,继而得出自杀的社会类型(利己主义的自杀、利他主义的自杀和反常的自杀),由以上得出,“因为社会生活既意味着个人有一定的个性,又意味着个人准备放弃这种个性,如果社会有此要求的话,还意味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接受进步的思想。当其中之一(的念头)的强度超过其余二种一定程度时……它便在个体化时成为自杀的诱因。”“任何时候,决定自杀人数的都是社会道德规范。表面上看自杀是一种个体行为,实际上是集体倾向。它便在个体化时成为自杀的诱因。”
最后,涂尔干认为自杀是不道德的行为,为了减少自杀行为的发生一直有道德约束和法律措施加以控制。同时提出行业团体对自杀率产生作用影响。为了防止和消除自杀,涂尔干认为要对自杀形成社会干扰措施:惩罚自杀者,加强教育,注重人的性格,注重家庭的功能作用,通过行业团体加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纽带,我理解为互相的需要,人的价值作用发挥。
但是我不认同涂尔干要对自杀者采取惩罚的观念,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社会威慑作用,但这种作用在我看来微乎其微,他提到在过去自杀被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从道德谴责到法律禁止,其中又会有多少人采取变相自杀的可能,例如意外的制造,尤其放在今天的社会,精神之外无非是物质惩罚,它的范围和作用力是极小的。同时也在思考,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稳定,个人发展充分的社会自杀率就会降低吗?放眼当今极度发达的国家自杀率并不低的事实,该如何去证实在一个积极的社会里也存在自杀现象的原因呢?
以上是我学习社会学近一个月以来的一些总结感想,都是比较浅显的,想要形成系统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一个漫长的阅读和思考的过程,这是无法逾越的。摆正心态,持之以恒。
[ 此贴被康珠旺姆在2022-10-25 11:59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