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权改革应以合作保权益
    发布时间: 2008-1-18 21:43:58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 □行者


        新丰县马头镇板岭下村发生的猖狂盗木事情在当前农村地区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据1月17日《南方农村报》第4版)。长期以来,林区管理都比较混乱,类似该村的同一地块分别被不同的人多次承包的现象多有发生,随着林地效益的显现,林地纠纷呈现出日益上升的趋势,以前不被重视的林地权属问题逐渐成为利益相关的村民关注的焦点。
        目前,各地都展开了新一轮的林权改革试点,对于化解类似的纠纷提供了契机。但是改革的取向都有点当年分田到户的做法,将产权虚化到村,而量化到农户,是新版本的分林到户的改革。但林权改革是否必然意味着林地效益增长,滥砍乱伐现象消失呢?笔者不以为然。
        我认为,当前的林权改革可以采取林地村社所有加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在村庄的内部,将林地的所有权明确划归到行政村,将林地的收益权量化到农户,同时成立行政村的林地管理委员会性质的村民自主管理组织,负责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经营和管理全村的林地。在村庄的外部,林地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据政策、法规履行自身的市场主体地位,负责林地的市场经营业务。
        林地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可以切实提高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在当前村庄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外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村庄内有较高威信的“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退伍军人、老模范)和见多识广的中年社会能人充实到管理委员会。在村庄这样一个熟人社会,谁有能力、有热心、能服众、有经营头脑,大家都清楚。而“五老”人员的参与可以发挥老年人的余热,发挥出他们的价值,也能汇集众人的智慧将村民对村庄的凝聚力激发出来,使大家能够共同为了村庄的发展出汗出力。
        林地的所有权归属村庄集体所有,经营管理权归属管理委员会所有,可以避免单一农户的短视行为,将农民的长远利益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结合到一起,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们能够想象,一旦林地划归农户所有,农民的一次性毁林行为会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在中国现阶段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候,那些流入城市的农民很有可能在木材效益好的时候将林地一次性砍伐,完全不顾砍伐后对留守村庄的村民和当地自然生态的影响。如果发生那样的事情,无疑就成了林权改革的一个悲剧。
        在确保经营决策权归属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将林地产生的收益按照均分制的模式量化到农户,实际上也是很好地保护了农民对林地的收益权。至于不同地区林地现有归属不明确的现象,应该尊重地方上村民的共识,原来是属于行政村所有的就在行政村内部按照人头数统一量化股份,属于自然村所有的则在自然村内部量化再汇集到行政村。这样就可以很轻易地化解林权改革中可能存在的利益纠纷,也维护了农民的权益。同时,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村庄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林地产生的效益中提出必要的比例用于村庄的公益事业发展,然后再将剩余的利润量化均分到农户。
        此外,各地的林业管理部门也应该切实履行职责,因地制宜地制定林业管理办法,加强对各行为单位林地经营管理的监督,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短视行为。尤其要注意对林地砍伐和栽种行为的监督,砍伐要和适时的栽种结合在一起,栽种林木种类要合乎地方生态保护的标准。只有如此,才能避免“路进林亡”残局的出现。
        (我省林权改革的大幕正在徐徐拉开,您对本文作者提出的“村社所有加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如何看待,您对目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猖狂盗木现象有何高见,欢迎来稿。——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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