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企合作本来应该是双赢的事情,企业和农民都应该获得合理的报酬。然而在紫金发生的千亩山地被占导致村民利益受损的事件却说明,在村企合作中如何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仍然需要深入(见《南方农村报》今日第4版)。 土地是衣食之母,长期以来土地都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维持生活,保证生存安全的主要依靠。从这样的角度上来说,土地对于农民间接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业开发占地越来越多,土地升值带来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弱势农民利益受损的现象日益普遍。 在很多地方的村企合作中,企业都在地方政府或明或暗的支持下,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以远低于土地实际价值的价格买断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造成了数量相当大的失地农民,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机会和生活质量,也给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隐患。 因为土地间接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一次性的买断行为无疑断了农民的后路。鉴于此,在村企合作或者政府征用农民土地的时候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按年度支付给农民维持生存安全所必需的与粮食时价相当的货币,而杜绝一次性买断行为的出现。也可以让农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与企业合作经营,共同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利润,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也就是说,在征用农民土地的时候,必须保证能够维持农民的生存安全需要,维护农民的生存权以及可能的发展权。 税费改革以后,很多地方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都处于半瘫痪状态,根本没有从行政领导型向服务型组织转变的积极性。但是,一旦有了寻租的机会,乡村基层组织也很有可能焕发新的活力。焕发生命力是好事,关键是要转变职能,要真正从农民的利益出发,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这个时候,平时不受关注的“一事一议”制度就应该被有效地利用起来。在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上,首要的是确保农民享有充分的信息分享权,不能以各种手段蒙蔽农民。紫金孔埔村这起村企合作的案例中,合作协议过于繁杂,农民根本没有机会充分地了解必要的信息,企业与村委会的操作缺乏透明度,导致原本双赢的事情成了一个烂摊子。 此外,还要确保真正按照制度办事,比如说在“一事一议”的会议上,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才能通过与执行协议,这一点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乡村基层组织必须当好农民“保护神”的角色,在转型期的乡村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分散的小农是弱势的,乡村基层组织在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下也是弱势的,这就需要省市县等地方政府也与时俱进,在党和中央政府越来越强调民生问题的时候,转变行政逻辑,树立正确的新型政绩观,舍弃单纯的发展至上的观念,将民生问题放到应有的位置上。在涉及到村企合作与土地升值的问题上,首先要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在维护农民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吸引资本进入乡村,从而形成政府、企业与农民多赢的局面。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有必要对村企合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在类似村企合作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未雨绸缪地帮助农民保护自身的权益,而不是事后就事论事地依靠法院与行政调解解决纠纷,从而更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在民众中树立良好的执政为民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