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代表建议中的“土地”显然是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及用于农业的土地,否则,也就不存
到2000年底,我国大江南北的农村已有98%的村组已基本实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中心就是——围绕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明确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等一系列重大原则,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核心。拿耕地换“城镇户籍”岂不是松动农村稳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吗?此为问题之二。
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对于该权利的丧失,国家要对其进行补偿,我国去年刚刚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倡导“土地换城镇户籍”农民从安置、安排、补偿费等方面都失去了谈判“足额”的权利,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观,更是有违国家的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农民都“自愿”用土地换“城镇户籍”,那还能严守住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吗?此为问题之三。
“土地换城镇户籍”只能是把农民永远排除在土地开发的利益共同体外,农民却从根本上无缘分享开发土地所带来的巨大增值利润受益权,也不利于保护和增进农民持续、长远的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