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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村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暴露出来,较为突出的是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影响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一、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最近,笔者对到市级个体访进行了随机调查,共抽查的81起个体访案件中,因土地纠纷(包括宅基纠纷)案件就有25起,占总起数3086%,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过去,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组集体为了不让承包地所应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种。税费改革后,种地不但不缴税而且还有补贴,种田效益显著提高,许多昔日在外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要田要地,一些在二轮承包时书面承诺不要承包地的农户,现在也找村组要田要地,并且出现分不到地就上访的问题。

       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纠纷。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负担重,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效益低下,农民种田积极性不高,加上乡村干部对二轮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造成了部分土地权属不明。随着种田预期收益的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农民掀起了一轮“要地热”,这就使本来就不清楚的土地经营权属更加糊涂。农民有的是“有地无证”,有的是“有证无地”,有的则是“一地多证”,有的甚至是“无凭无据”在耕种,一人种几人的地,几人种一人的土地者屡见不鲜,从而造成土地权属关系十分混乱。

        三是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在税费改革前,一些农户认为种地不划算,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承包者负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全面减免,而且种粮还可以得到补贴,原承包户纷纷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被转让户又不情愿出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再者是外出务工经商农户,有的是全家外出,和村里失去了联系,村干部为了不使税费落空,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并且由代耕代种农户履行税费义务。税费改革时便将这些耕地纳入了代耕代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来找代耕户或村组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四是由于增人减人形成的土地纠纷。在土地第二轮承包中,大多数地方是按人发包的,有的村根本就没有留机动地,发包后还要按要求20年或者30年不变,在这期间由于婚出、婚入,计划外生育以及服兵役、考入大中专学校,户口迁出本地,农转非,被判处死刑、徒刑、下落不明等实际情况的客观存在,使所得的没有地,应退的有理由不退,造成土地不能流转,形成矛盾。也有一些村组规定了5年一小动,10年一大动的规矩,可有些农户把承包的土地栽上了经济树或用材林,按照有关规定应保持承包户的长期性,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样以来,大政策与小政策发生了冲突,形成了纠纷。

       五是由于规模性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出现的纠纷。农业的出路在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要调整产业结构就要规模性的集约土地。现在的山区或浅山区土地承包都是按一期二期三期对农户发包的,也就是好中差分配的,地块零散。如果采取统一联片种植,平原可能会把一户的承包田全部占完,没有了口粮田,山区可能占的有好田和差田,形成不平均。现在大多数的农户看的都是眼前利益,如有不均,不是要求条件过高,就是上访高状。

        六是由于公益事业建设占地产生的纠纷。农村要发展,基础设施要跟上,基础条件的好坏标志着经济及各项事业发展的速度。修筑高速公路、修建省、县、乡道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就牵扯到了占用土地,也牵扯到了农民切身利益。乡村要规划新农村建设,要建设公共设施,学校、卫生要扩大规模需要占用土地。小城镇建设、示范园区建设、发展项目建设都需要占地,也都会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现在公路两旁植树已成为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有路必栽树,栽树不但要占土地,而且还影响土地。农民的土地资源就这样被源源不断的劣夺,矛盾和纠纷也就无时不在的在产生。

       七是人为造成的土地矛盾和纠纷。其一是村组干部为政不廉,有些村组干部依仗职权多占或擅自占有集体的机动田。有的是在税费改革前为减轻农民负担,村组以多占机动田作为干部的工资,税费改革后仍然耕种。其二是部分村组干部偏亲向友,造成多种地少缴钱或种地不缴钱,凡对自己及亲朋好友有利的就坚持长期不动地,造成土地矛盾愈来愈突出。其三是克扣农民的土地款项,对上级征用或建设项目占地款,为弥补村级经济就挪用或给群众发放不到位。其四是村组土地的底子不清,政务不公开,不透明,不民主。其五是耕地建房问题,多数地方存在着该建的建不成,不该建的建了,占着新房霸着老房等不公平等现象。

    农村农民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是农民的最后生活屏障,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农村就不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是一句空话。因此,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目标任务,我们就必须从基础做起,从农村、农业、农民做起,只有这个占我国社会的主体和谐了,社会才能真正的和谐。

    二、减少农村土地纠纷的对策、建议

       第一、要严格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承包现状,适时对农村土地进行规范调整。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和巩固的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对个别乡镇村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混乱错杂。加之近年来人口数量及耕地质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造成新的土地纠纷。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对混乱错杂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全面清查、理顺。为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在调整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充分考虑二轮承包和农村人口、耕地质量的变化情况,出台统一的政策,界定承包对象和土地权属,核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样既可以有效解决现有的土地纠纷,也为今后解决土地纠纷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要因势利导,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序、合理、有偿流转,从源头上避免新的土地纠纷。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将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往往引发新的矛盾。应制定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政策和措施,鼓励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从程序、主体、内容、合同文本等方面予以规范,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并防止出现因操作不规范而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发生。

        第三、要严格落实村民自治,加强基础工作,增强基层调解、调处纠纷的能力。农民的问题农民自己最有发言权。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村组按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对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少村组为调解土地纠纷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在征得绝大多数群众拥护和支持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了内部性的调整,达到了群众和谐满意的目的。因此,我们应将村民自治真正落到实处,鼓励基层村组在征得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和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自我调解处理土地纠纷。

        第四、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处理好土地纠纷。对已发生的土地纠纷,要本着“实事求是、协调处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调整产业结构占地、公益事业占地、项目建设占地以及新增人口占地,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要经村民大会通过,80%以上村民同意。对一些地霸,占着应缴的土地不缴,又不听调解的,可根据《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调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依法解决,切实保护所有者的利益。

        第五、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村级两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其自我调解、调处纠纷的能力。同时,要对村干部不断的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让其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和为民服务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在自身廉洁奉公、两袖清风的基础上,提高其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好各项矛盾纠纷的能力。事实证明,哪里基层组织建设好,哪里土地纠纷就少,而且好调解;哪里基层组织薄弱,哪里土地纠纷就多,而且协调难度大。

        第六、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当前相当一部分农民把土地当作是养老、防老最主要的依托,即使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其他就业渠道,仍然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及各项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河南省方城县信访局   吴才

  • 责任编辑: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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