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力量视角下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
——基于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的实践分析
赵晓峰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430074)
内容摘要:本文以河南兰考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的实践为分析依据,对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建与发展的各种内生型结构力量和嵌入型外生结构力量进行了细分,展示了集体行动的达成机制,进而从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结构性力量的视角提出了达成集体行动的策略建言。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社员类型 村庄“外人” 集体行动的逻辑
一、南马庄村生产者合作社:集体行动逻辑的展示
2003年7月,“教授卖大米”事件[1]的主角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何慧丽到河南省兰考县挂职副县长,在当地拉开了新乡村建设的序幕。2004年8月底,在何慧丽的积极主导下,北京、天津、河南等地方的一些专家、教授以及志愿团体的成员在兰考县贺村召开了农民合作社的培训交流会。南马庄村村支书张砚斌派村民周孟奇、付玉平等到贺村参加了培训会。回到村子不久,他们就动员农民组建了南马庄村经济发展合作社。在南马庄村合作社运转的三年多时间里,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与挑战,下面就截取其中的几个片段来展示农民合作实践中的集体行动逻辑:
片段一:南马庄合作社成立当日,以兰考县政协副主席秦君枝为代表的本地的一些志愿者参加了启动仪式,当天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共有48户,代表230口人。2004年12月,何慧丽召集人员在南马庄召开“兰考县合作社与科技扶贫培训会议”,会后合作社社员增加到109户,计504人。2005年,在温铁军等人的帮助下,合作社改组成无公害大米协会并得到农业部针对示范性合作社的支持资金10万元,社员规模扩大到230户。
片段二:2005年,无公害大米协会运转的初期,协会需要加强对农田管理的统一化经营,必须统一供应合乎生态标准要求的低毒性农药、化肥。在协会自身缺乏资本实力的情况下,张砚斌、周孟奇等自己垫资经营。在无公害大米走向市场之前,协会将没有按照统一经营原则经营的农户生产的大米剥离出协会以确保大米的品质。当大米在市场上遭遇困境的时候,少部分社员私自将自家所产大米出售。
片段三:2006年5月,经过商议,张砚斌等决定放弃“南马庄无公害大米协会”,直接到兰考县工商局注册了“南马庄大米生产者合作社”,尝试引入股份制,并进行商业化运作。2006年12月,南马庄大米生产者合作社组织了20多个社员以最低入股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股份制运作形式创建了大米加工厂,从山东、福建等地购买了价值80多万元的加工设备,建立了现代化的大米加工生产线。
片段四:在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的管理原则上严格规定:资格股3年之后才可以退股,投资股2年之后可以申请退股。
以上只是南马庄村生产者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片段,下文将对这些片段结合社会行动理论展开对农民集体行动逻辑的论述。事实上,该合作社发展至今,是在不断地遭遇和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基础之上曲折地前进的,这也是“教授卖大米”事件成为网络媒介与纸质媒体关注焦点的重要原因。发展至今,除了大米生产,南马庄村民还成立了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目前也已发展会员143名,发展百灵菇大棚180多座,还投资10万元创建了菌种厂,收入可达100万元。应该说南马庄合作社已经成为当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功的一个典范,在笔者看来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实践参考和理论分析价值。
二、社员类型:内生型社会行动力量的结构构成
组织是由个人组成的,不能对异质化程度不等的个人进行分类,并对他们各自采取的社会行动本身及其内在决定要素进行深入剖析就不能真正正确地认识组织,也就很难对组织的集体行动逻辑进行把握。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进行理想类型学意义上的分类,从组织的基本行动单位行动者本身着手,通过对不同类型社员的属性分析来展示他们潜在的行动缘由,进而也才能确定什么样的社员才是组织发展必须要依靠的力量,才是集体行动成为现实可能的关键。结合南马庄生产合作社的实践,以及笔者在全国六个省市二十多个农民合作社的调查经验,笔者根据社员在组织运作中行动表现的异同将社员划分为四种理想类型:核心社员、积极社员、普通社员和依附社员。
核心社员基本上都是在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农民精英或者外出打工的返乡人员,比如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商业小贩、店铺经销商等;他们都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是所在领域的权威人物;他们的集体意识很强,能够为集体利益承担必要的成本负担,不在乎个人的暂时性的得失;他们对组织的长远发展充满信心,有相当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面对组织运作中的风险能够迎难而上,敢于承当责任;他们是组织中主要的管理者和项目实施者,是实实在在的内生型骨干力量,是理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在南马庄生产合作社的实践中,张砚斌、周孟奇、付玉平等无疑都扮演了这样的角色,在合作社运行三年多的实践中,他们承当了难以数得清的时间成本与物质成本,承受了村民无法想象的精神压力,没有这些核心型骨干成员的参与,南马庄合作社也许早就夭折了。
积极社员大多是组织舞台上的活跃分子,有热情也有一定的能力,能够积极响应组织发出的号召,是组织各种活动的承当者和具体的实践者;有一定的集体意识,在不需要承担物质成本的前提下,能够不计报酬的为组织的发展献计献策,跑前跑后;在有非物质性激励措施存在的情况下,能够分摊组织运作必要的物质成本一定的分额,与组织保持整体一致;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组织遇到暂时性的困难时能够保持信心维持组织的运作;他们也是组织运转的必备力量,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后备人员。积极社员的组成中有一部分是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退伍军人、老模范为中坚力量的“五老”人员,他们具有参与组织活动、参与村庄建设的积极性,也具有一定的外界资源和争取资源为村庄发展服务的公益心,可以不计物质报酬地在合作社发展的舞台上作出自己的贡献。
普通社员是组织中的大多数,能力一般,正常情况下不会主动为组织的发展出谋划策,是组织活动的被动参与者;热情不高,但对组织的重大活动或重大会议还能够参加;理性计算个人得失,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愿意承担必要的组织运转成本,只愿意分享收益;能够认识到组织发展可能带来的长远收益,但不会积极的去为组织争取,依赖心理很强。南马庄合作社在三年多的发展实践中,规模从48户到230户不断壮大,新加入的大多都是普通社员,是属于可以坐享收益,但不愿为组织发展贡献心力的那部分社员。
依附社员是组织发展的投机分子,个人能力差异很大,部分也是乡村社会的精英,个人行动能力比较强;他们一般不会积极参加组织的任何活动,但会保留社员身份,在组织效益明显时积极跟进,在组织遇到困难时不见踪影;理性计算个人得失,不愿意为组织发展承担任何成本,是组织中的最不坚定的份子;他们也是组织中不和谐舆论的制造者、传播者,在某些情况下会成为组织稳定发展的破坏性力量。在无公害大米的实践中,那些不严格按照合作社统一经营原则从事农田管理的农户以及当合作社在销售市场上遭遇挫折纷纷私自销售自家大米的农户都属于依附社员的一份子。
以上四种类型的社员构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部结构性力量,是社会行动的主体,也是决定集体行动成败的关键。在传统的乡土中国社会里,农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遵循的是“差序格局”性的以己为中心由亲到远层层递推越推越薄的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越远自身的合作性行动意愿就越小,理性算计的可能也就越大,集体行动也就越难以成为可能。但是,农村宗族性组织的长期存在也说明在个人和家庭的层面之外还有可能和必要存在超越家庭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贺雪峰认为这种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往往会决定他们的行动逻辑,中国农民最基本的认同单位是家庭,但在家庭之外还会有更高层次的一种认同单位。它依靠族规家法、乡规民约等硬规范和伦理、舆论等软规范而内化为一种文化认同,使村庄或者宗族变成“我们”的村庄或宗族,变成了一个与家庭相似的“私”的单位。有了这种认同,就可以极大地降低内部运作和组织成本,有效地满足村庄超出家庭层面的公共事务需要。
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已经开始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农民的原子化倾向非常明显,超越家庭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都已经或正处于解体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是要在原子化的村庄现实中依靠现代企业的经营理念重新建立在某些领域上的超越单个个人和家庭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换句话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成败关键看组织中的社员是否能够将合作组织看作是这种超越个人和单个家庭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笔者认为,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将超越家庭的认同单位界定为村庄层面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将之内化为一个“私”的单位,能够将组织的发展看成是自己的事情。因此他们也就能够在无形中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力量,能够使合作组织的集体行动成为可能。
三、村庄“外人”:嵌入型外生社会行动力量的结构构成
目前,各地兴起的很多以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些不在村庄永久居住的村庄“外人”性的角色力量介入。综合各地的实践来看,这些构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程中嵌入型外生力量的结构中包括的村庄“外人”主要有国内外做中国农村发展项目的一些NGO、高校的知识分子和大学生、政府体制内的热心人士、第三种力量等。
从实践经验来看,村庄“外人”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是农民合作的催化因子。正如上面所说,在革命和市场的冲击下,中国农民人际关系中“差序格局”的链条已经被层层打破,相当数量的农村都呈现出原子化的状态,农村的基本行动单位都缩化为核心家庭,超越家庭的户族、宗族等原本重要的行动单位都严重弱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潜在的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希望为村庄的发展牵头带领村民共同发展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不会贸然付诸行动。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环境极其恶劣的条件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赢利空间非常有限,他们也没有将组织发展成功的十足把握。而且一旦发起,他们就必须承担组织发起的成本,如果发展失败个人声誉就会受到影响,这对第一身份仍然是村民的他们也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但是,外界力量的无私介入就会激发他们的热情和信心,能够形成外部带动,内部跟进的发展局面,促使农民合作的行为从理想走向现实。在南马庄村生产者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合作社规模的历次扩大都离不开何慧丽、温铁军等外界力量的参与;合作社的大米能够在市场上销售成功,“教授卖大米”模式出现的焦点型新闻效应功不可没……可以说,没有这些村庄“外人”的介入,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就难以演绎现代市场上的销售传奇,或许连成立合作组织都永远不会出现在农民的意识中。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外生性结构构成力量进行描述以提供一个认识农民合作组织集体行动达成的新视角。
NGO是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缩写。目前,有一些受国内外资金支持的NGO活跃在农村社区发展领域,比如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北京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香港乐施会等。我们以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为例,它成立于2003年,迄今已经在河北定州的翟城村做了多次有关农民合作能力的培训,培训学员上千人,在全国十多个省市催化发展起来了三十多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学院提供的主要有合作知识培训、合作意识培养、必要的技术指导、一定的启动扶持资金和一些发展项目的跟进等,就目前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受到帮助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是比较好的。
高校知识分子以温铁军、何慧丽为代表。作为一个时代的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他们没有把自己封闭在学术的圈子里,而是把研究的视角放在了基层的实践中。河南兰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都离不开他们两个人的身影,正是他们的介入才使当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步步走向正规。也是在兰考,以河南大学“三农”发展研究会、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研究会为首的大学生志愿者在当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期工作发动阶段,他们以村民儿孙辈、同龄人的身份,以严明的纪律、对农村朴素的感情一次次打动着农民的心,激发了村民建设家乡的愿望。
政府体制内的热心人士也有很多,他们中有一些是有热情、有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也有一些离退休人员。这样的人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不少,比如吉林梨树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就不能没有四平市银监局的姜柏林的指导和帮助,他从1999年就开始在梨树县义务地开展农民合作知识的培训,将农民合作的种子深深地埋入到农民的心中,到现在梨树比较成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有一百多个,为当地的农村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第三种力量是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村庄的“外人”确实能够催化农民合作,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必要而且不可少的参与力量。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不例外。虽然他们在焕发农民的合作意识,提供智力支持和资源帮助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正如他们自己说的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最终的依靠力量还是农民自己,他们能起的作用在某一阶段可能是非常重要,甚至是难以替代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外界力量最后还是要撤离的,能够依靠的只能是农民自己,这是组织发展的必然。
四、结构性力量视角下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
一般认为,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一定会为实现这个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但是实践经验已经无数次地告诉我们,由于农民中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行为,理性、自利的个人一般不会为争取集体利益而做出贡献。集体人数越多,产生集体行为越困难,人人都想分享集体的收益,而不愿承担任何成本,人数越多,人均收益越少,集体行动就越不可能实现。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然会存在奥尔森首先论述到的集体行动的困境。
然而,正如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的创建与发展成功一样,如果我们能够充分发挥内生型结构力量与嵌入型外生结构力量的综合作用,在区分社员类型的基础上正确把握不同社员的行动逻辑,并借助必要的村庄“外人”的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有可能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在实践中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确保核心社员获得必要的经济报酬,并以核心社员为主体组建合作社的理事会和日常运营团队。统计数字显示,在中国目前的1.4亿流动人口,18~35岁的青年人口的比例超过70%,这也即是说,全国流动青年的人数多达1亿之众。有调查表明,35岁以下的外出农民工占到总数的88%。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社会内部已经出现了村民年龄结构的断裂,已经失去了最有朝气和活力的一个群体,逐步成为386199部队长期“驻扎”的地方。空壳化的乡村社会已经开始缺失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农民精英,村庄逐步失去了建设与发展的主体。在南马庄的大米销售中,有能力、有精力也愿意跑市场的农民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而这种局面在全国各地的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实践中都是一种常态,是由当下乡村社会的性质决定的。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又离不开青壮年农民精英的参与。因此,在组织的发展中,必须确保这个群体能够在组织长期发展的实践中获得与外出务工均等的经济报酬,必须将工资成本以及管理成本计入合作社长远的发展成本中,在将来的收益中予以扣除,而不能无限地让他们来承当。只有这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才能保证这个群体的长期参与。此外,奥尔森在分析组织的集体行动逻辑时也发现组织的成员规模越小,组织达成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与我们在实践中的发现是一样的。因此,在确保核心社员必要的长远性的经济报酬的同时,有必要在按照严格科学的选举原则的基础上以之为主体组建有限规模的具有较强行动能力的理事会和日常运营团队,既有利于节约组织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达成集体行动。
(二)为积极社员提供必要的非物质性激励,并以之为主体组建监事会和其它负责监督、后勤等工作的内部运行团体。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退伍军人、老模范为中坚力量的“五老”人员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积极社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没有经济压力,对经济报酬的期待并不高。他们参与合作组织的发展更多的是想发挥自己的余热,尽己所能为村庄的发展做一些贡献。与之相应,他们也就必然期待自己的参与能够得到合作组织和社员的承认,能够在村庄内部得到村民的尊重并从中寻找生活的意义。所以,合作组织可以低经济成本地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具有象征意义的非物质性激励以此来促发他们参与的积极性。比如,在兰考县另外一个合作社,贺村经济发展合作社就以理事会决议的形式聘请村庄有名望的“五老”人员为合作社的独立监事,并在合作社大会上当众给他们发聘书。在受聘之后,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都非常高,经常主动地为合作社的发展提意见。而其它的激励措施也有很多。如果能够以他们为主体组建合作组织的监事会和其它必要而不重要的内部运作团体,对合作组织、对他们个人都是有利的选择,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三)建立合作组织的加入门槛,规范退出权,约束普通社员与依附社员破坏集体行动的行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必然会存在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区分,也会遇到发展的挫折,如果社员不能兼顾组织整体利益就很有可能会不顾后果地理性算计个人得失,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社员权利规定下选择退社,严重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南马庄合作社在资金互助项目上就规定:资格股3年之后才可以退股,投资股2年之后可以申请退股。退股权的必要约束能够确保合作组织资金的正常运转,也有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再比如,在无公害大米的发展中,离开农田的统一经营管理,大米的品质就难以保证,组织信誉也就必然面临挑战。所以,他们才于2007年采取让社员将土地入股的办法。只有通过建立必要的门槛,那些普通社员、尤其是依附社员的投机性破坏行为才能得到必要的约束,合作组织的集体行动也才能得到保证。
(四)重视村庄“外人”的积极作用,以村庄“外人”参与为契机建立合作组织必要的激励机制以及信息与资本自外而内的输入机制。由村庄“外人”构成的结构性力量大都是有着各种丰富资源的群体,也有着参与村庄发展的积极性。在具备客观条件的地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该重视村庄“外人”的积极作用,动员必要与可能的外界力量参与组织的创建与发展,并以之为契机建立合作组织发展所必要的激励机制以及信息与资本自外而内的输入机制,为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在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的发展中,张砚斌就非常重视村庄“外人”的作用,借助他们的力量在村庄举行了多次的农民培训会,培养了农民的合作意识;利用何慧丽等人的资源优势,让合作社的发展骨干到南街村参观学习、到北京高校做演讲,这都是对农民的一种非物质性激励;借用一些NGO的资源,去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北京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等组织机构参加培训班;通过温铁军教授的作用,合作社获得了农业部的示范项目支持……这些村庄“外人”的参与对于破解集体行动的困境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是合作组织发展成功的重要的催化剂。
参考文献:
〔1〕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J].开放时代,2007(1).
〔2〕罗兴佐.第三种力量[J].浙江学刊,2002(1).
〔3〕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李强.当前我国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联系地址:湖北*武汉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邮政编码:430074
[1]关于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可以参阅网上相关报道:《中国农大卖
本文刊发于《调研世界》200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