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在主张农村土地流转,追求土地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效益的呼声下,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土地经营方式应运而生,但这种土地经营方式对农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带来许多严重问题。因此,不能盲目推行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应通过农村劳动力流转代替农村土地流转,实现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不要盲目推行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
高安峰 杨刻俭
资料: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就是农业公司租种农民土地从事农业经营,农民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从农业公司取得一定土地收益的土地经营模式。
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生产力获得了巨大解放。但是,由于我国人地关系紧张,人均耕地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经营制度下,农户承包责任田地块狭小,花插分布,造成土地经营的细碎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当一部分农民离开土地进城打工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经营,带来农村土地的粗放化经营。
目前的土地流转,使农村土地向一些农业公司或种粮大户集中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其中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就是实现土地流转的一种模式。
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土地经营方式对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经营方式具有一些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积极作用。具体说来,有以下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促进当地种植结构调整,形成产业化经营链条。从事粮食等普通作物种植一般产值很低,农业公司要想在支付农民土地租金的前提下取得更大利润,一般都从事优质粮食作物、稀缺蔬菜、药材以及花卉观赏植物等一些经济作物种植经营。扩大这些价格高,利润空间大的作物种植,有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业产值。另外,农业公司还会对种植作物进行再加工,将这些原料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再投入市场,延长生产链条,进一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二)有利于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劳动效率。农业公司可以利用资本优势进行大规模土地集中,来实现种植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农业公司一般一次可以从农民手里租赁几百亩甚至几千亩的土地,能够把大量零碎的土地连片经营,便于实行机械化耕种,有利于以更少的人力投入获得最大产出,提高了劳动效率。
(三)有利于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扩大农民的增收渠道。农民把土地租赁给农业公司后,除每年从农业公司得到一定经济外,还可以到非农产业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增加经济收入。公司租赁农民土地后,可以把一部分农村劳动力转化为农业工人从事公司内的种植经营工作。公司在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环节上,能够吸收一定的农村劳动力,把租出土地的农民就地转化为工人。
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土地经营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土地经营方式具有以上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土地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产生了许多消极作用。
(一)公司挤占农民的增收空间,影响农村的经济增长。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资本总是流向收益率高的二、三产业而很少进入收益率低的农业领域。资本要进入土地经营领域,就必须需要有相当的利润空间,否则资本是拒绝进入的。由于农业和工业、商业、服务业相比,产值低,利润少,资金周转速度慢,以及自然条件的不确定和市场的波动造成的农业产业风险较大,加上土地投入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资本一般不愿意进入到农业中来。按照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进入种植业生产领域的农业公司都是从事生产种植业中利润最大的部分。以往农民增加土地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调整种植结构,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其结果农业公司利用资本优势,挤占农民的种植业经济利润空间最大的部分,迫使农民去经营种植业中较低效益的经济作物和粮食生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的经济增长。随着中国剩余资本的日益增多,会有更多的农业公司出现,如果这种“股田制”的土地经营方式不断的发展,个体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增收的希望就会越来越小。
(二)在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土地经营方式下,农民得到的土地收益甚少。在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土地经营方式下,农民失去了土地的直接收益权,只能获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这份收益一般不会高于农民自己经营所获得的收益,甚至还要低得多。这是因为农业公司付给农民的土地租金是以土地的平均收益为基础,而不是以公司收益为基础,一般不随农业公司收益的增长而增长。即使农业公司在利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租金,但不会太多。
目前,土地对广大地区农民来说仍具有生存保障功能。推行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土地经营方式的前提条件,就是当地二、三产业经济相当发达,能够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去,农民有稳定的生存保障。但是,目前大多数地区还不具备这种条件。
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农民种植粮食蔬菜可以保证解决一年的吃饭问题。在非农领域经营失利后,还能够依赖经营家庭承包的几亩土地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农民把土地租给农业公司后,依赖从农业公司得到的微薄的收益远不足以为其生存提供基本保障。农民用农业公司支付的现金去购买粮食蔬菜维持生活时存在很多问题。当农民种出粮食保持一年的口粮时,他们对生存问题不会感到有什么担忧,当他们把土地租给农业公司之后,收入微薄的农民很快把公司支付的现金花销到各种急需开支的方面,没有多余的钱来购买必需的粮食。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上一些蔬菜就可以解决全家一年的吃菜问题,而农民要用现金购买蔬菜,每年就至少要花费几百元,占家庭支出的很大一部分。在落后的农村,农民可以用作物秸杆做生活燃料,租出土地后,以煤、电、天然气做燃料的话,每年要花费五、六百元。
农民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往往并没有把口粮、燃料,蔬菜,家庭养殖的鸡鸭计算在内。如果一旦失去土地,用农业公司给予的土地租赁金解决生活问题的时候,生活会更加拮据。农民把土地租给农业公司以后,可以从事种植业外的各种经营活动增加收入,而一旦农民在非种植业领域经营失败,就会面临生存的问题。农民在最初从农业公司拿到土地租金时,内心会感到非常喜悦,当他们冷静下来,算经济帐时,这种喜悦就会慢慢地消失,因为当国民收入水平普遍上升的时候,从农业公司得到的较低的土地收益并不能够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农业公司进入种植业领域往往被看作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农业公司租赁农民土地也往往通过地方政府出面来实现,而农民一旦和农业公司签订合同就无法单方面变更或废止。
(三)农业公司在吸收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作用有限。农业公司可以吸收一部分农民到农业公司从事耕地、锄草、灌溉等种植作物的田间管理活动。但农业公司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式本身就排斥劳动力的,农业公司田间的管理活动时间通常也很短,需要劳动力的数量也极其有限,远远不能解决当地农民的就业压力问题。农业公司一般乐于雇佣不能外出打工,也缺乏经营非农行业的技术和能力、年老体弱的老农从事这些劳动,乘机压低他们的工资水平。老农的工资水平不仅远低于进城的农民工的工资,而且低于在当地农村务工农民的工资。
农业公司在农产品深加工的过程中可以招募部分农民打工,但农业公司往往利用农村劳动力丰富,就业困难的特点,在招工时提出苛刻的条件,工作时尽力延长打工农民的劳动时间,最大限度地提高打工农民的劳动强度,而把他们的工资压到最低水平。有关资料显示,当前在农业公司的打工农民的工资不仅低于城市工人工资,而且远低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工资,有的甚至只有进城农民工工资的一半。农业公司在农产品深加工的环节可以依靠打工农民的廉价劳动力赚取巨额利润,而农民除了通过为农业公司打工挣到极其微薄的工资外什么也没有得到。农民由土地上的主人,变成了土地上的雇工。
(四)“股田制”土地经营方式不利于推进农田基本设施建设。通过改良土壤来提高土地产出是一个需要长期投入才能见效的工作,而且收回效益也非常缓慢。农业公司为追求短期利益,往往会依靠化肥投入来提高土地产出,造成土壤质量的下降。农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不是机械化、现代化,而是水利化。从长远看,要保证农业生产获得丰收就离不开水利建设,由于修建蓄水池、开挖河道、打机井等水利建设的投入成本特别巨大,而水利建设带来的收益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收回,需要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收益才能抵消投资,短期内的收益也不会非常明显。而资本的本质特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总是希求最短时间内收回成本,取得利益,农业公司宁愿通过增加人力投入解决眼前水利问题也不愿意去做这些工作。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农业公司的生存期限也可能等不到收回水利投资成本的那一天。当这个地方土地肥力消耗殆尽,水利设施无法抵抗旱涝等自然灾害时,农业公司会到别的地方重新租赁耕地。
(五)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土地经营方式的推广会使大量的农民破产,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资本进入土地生产经营行业后,对中国农业产生很大的影响。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土地经营方式出现后,在中国农村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方式——公司经营方式和小农经营方式,两种经营方式主体对农产品市场展开激烈争夺。农业公司在和农户的竞争中占有绝对优势:
1、农业公司根据经济作物的生长自然条件和市场远近等因素,可以在全国选择土壤肥沃、气候条件优越、水利灌溉方便,适宜经济作物生长以及便于运输、靠近市场的地方租赁土地进行经营,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个体农户则无法做出选择,只能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经营。
2、农业公司可以依靠自身强大的实力优势及时掌握大量的市场信息,对经济作物种植及时作出调整,并把农产品销售到最紧缺的地方获取高额利润;个体农户不可能及时掌握不断变化的市场信息,在农业公司的竞争下,往往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3、农业公司可以实行规模经营,取得规模化效益,便于打开市场,把农产品销往国内和国际广阔的市场,并找到固定销路;个体农民的农产品只能在本地销售,通过商贩卖到外地,被商贩盘剥。
4、农业公司利用大规模经营的优势,推广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良种,实现耕作机械化和自动化,大大提高经营效率;个体农民经营规模狭小,资金少,基础薄弱,信息闭塞,难以推行先进的耕作方式和进行种子改良,经营效率低下,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5、农业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生产统一规格的标准化的农产品,并创立自己的品牌。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民则无法采取统一的标准化生产,在当今品牌化时代,农民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外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个体农民的农产品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需要,农业公司则能适应这一要求,显示出强大的竞争优势。
入世后,中国农产品可以进入国际市场,但国际市场对农产品质量、规格要求甚高。分散经营的农户无法生产出适合国际标准的农产品,只有农业公司才能适应这一要求。也就是说,即使国际市场多么广大,但对个体农民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而随着国门的打开,国外廉价优质的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在当前国内农产品市场本来就狭隘的情况下,进一步压缩了中国农民的市场空间。
随着私人资本主导的“股田制”下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民将被迫从农产品加工、营销、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等领域退出,在生产环节获得越来越微薄的利润。随着私人资本不断流入农业领域,渗透到种植业中,农民贫困破产在所难免。在农业公司的挤压下,绝大多数农民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所获得的收益呈绝对下降趋势,中国农民存在大面积破产的潜在危险。
由于农业公司有着强大的经济、科技实力,能够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在农业公司主导下,中国农业可以较快地实现现代化。但这种农业现代化的过程,是大批小农破产的过程,是大量小农被迫离开土地的过程。在农业公司的挤压下,大批小农破产以后,在农村找不到生活出路,就会纷纷涌进城市。直接后果是:农民失业导致大批农民工失业。大量破产农民涌进城市,带来城市交通、住房、环境、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农村问题转化为城市问题,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严重冲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农民只有走联合自强的合作化道路
既然依靠资本不能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贫困,只有农民联合自强,走合作化道路,把土地收益留给农民自己才能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打工经商来增加家庭收入,农村土地劳动力相对缺乏以及农业机械化有所发展。我们应该坚持土地承包权不变、土地收益为农民所有的前提下,通过农村劳动力流转经营方式代替土地流转经营方式,实现农民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劳动力流转经营方式就是在坚持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收益权的前提下,把农民承包的土地集中起来,以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雇佣那些不能外出打工而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经验的农民耕种土地,农业收益按农户土地分配,实现农村土地耕作的规模化、集约化。
劳动力流转的土地经营方式能够在不改变土地投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较少的劳动费用就可以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一方面,农户只需支付雇用农民较少的劳动费用就能够维持土地经营,而且能够脱离种植业生产活动从事非农业经营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雇用农民通过土地规模化经营也可以取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收入,从而实现农民的共赢。在劳动力流转经营方式下,实现了土地连片经营,便于大型农业机械规模化化耕作和收割,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土地收益;便于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统一规划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农作物稳产高产。在土地集中耕作管理的基础上,把农作物秸秆充分收集起来作为饲料,克服家庭经营规模下的不经济,发展集体牲畜养殖业,延长农业生产链条,增加农民收入。利用牲畜粪便发展沼气,为农村开发出新的环保可再生能源,有效解决农民所需日常生活燃料问题。通过牲畜粪便以及沼气废渣作为有机肥料还田提高土壤肥力,改良土壤结构,减少农业对化肥的依赖,生产出更优质的无公害粮食和蔬菜,从而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徐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