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县所属的省是率先进行林改的试点省份之一,该省于200410月选取9个县进行试点,之后在全省全面推开。K县恰好是林改所选的一个试点县。因为K县是典型的山区林业县,同时也是全国重点茶油生产基地和著名的杉木产区之一。K县林地有412万亩,占国土面积的81.2%。县内山清水秀,林木滴翠,活立木蓄积量1822万立方米、立竹5855万根,森林覆盖率达82%。为了迎接林改,K县于2004年底成立了林改领导小组和林改办公室,动员起了所有力量推行林改。2006年底,林权证下发到农户,标志K县林改工作全面完成。2008年,当笔者去K县调研时,林改办公室已撤消,围绕林改而动员的所有人员也相应解散,回归到各自的岗位。林改实践两年之后,在多大程度上搅动了K县原有的乡村社会秩序,又产生了哪些新秩序?本文将以K县为个案,呈现林改对乡村秩序的重构及其对村庄和基层政权组织的影响。

     一、“民约”秩序的瓦解

    在林改之前,对于山场的归属和管理,K县所辖的村庄一直以各村的“民约”为依据。“民约”是经过家家户户签字、盖章,一致认可的决议。各村的民约规定如下:一,山场有老业主和新业主之分,若山场有效用时,老业主和新业主都有权分享。二,集体山林归村集体共有,责任山每十年重新调整一次。三,茶油山的所属按小组划分,每小组共有一块苶山,在开山日集体上山摘茶油仔。

    然而,林改之后,林权证的生效彻底瓦解了由民约所生成的村庄秩序,引发了大量而持续的纠纷事件。按照地方习俗和“民约”规定,田地和山场有老业主和新业主之分,即田(山)底和田(山)面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人。当地村民把52年土改之前的山场或田地的主人称为老业主,而把之后由国家划分或调整的责任田(山)称为新业主。当田地或山场被另作他用时(比如建房、征用或出让),老业主和新业主共享相应的补偿。林改后,K县宋村的茶山被政府征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并依据林权证,对“新业主”进行补偿,“新业主”也以林权证为依据,不与“老业主”分享补偿,从而引发“新老业主”之间的纷争和“老业主”的上访。

    其次,责任山每十年调整一次,是为了防止因人口变迁和户口迁移所引发的资源占有不公平的现象。因为如果山地永久不变,人口变化之后,就会出现人口增加的家庭占有极少量的山场,而人口减少(出嫁、死忘或成为城市居民)的家庭则拥有大量的林地。而那些成为了城市居民的村民便会成为“不在村的地主”。如此,会出现山林资源占有不公的现象,有违村庄的生存伦理。林改后,林权证破坏了村庄的这种伦理秩序。因为不允许调整,那些人多山少的农户怨声载道。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因公共建设造成村庄的山地面积减少时,如果不以人均占有面积重新调整山场,就会使一些农户沦为永久性的“无山户”。遗憾的事,因为林改,“无山户”的现象已在K县的宋村出现。2007年初,刚刚拿到林权证的的宋村村民遭遇到了大规模的征地。宋村国道两旁的茶油山被县政府一次征用,造成至少60户农民成为“无山户”。政府以各农户手中林权证上的面积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每棵茶油树补偿12元,每亩山地补偿1000元。(其实上,每棵茶油树一年所产生的茶油至少值50元。)这样,每个农户在一次获得2万元左右的补偿之后,便成为永久没有山地的“无山户”。

    再次,由“民约”生成的合作秩序也因林改而被瓦解。为了便于茶油山的管理和摘收,许多村庄依据村人口总数把茶山划分为几大股,每股分别属由20户农户左右组成的小组,即每个小组共同拥有一块茶山。一般而言,为了利于合作,小组规模与村庄宗族中的房支相重叠,是由血缘较近的“自家人”组成。在茶油籽成熟时,每个小组派出一人,组成一支护山队以防止外村人偷茶油籽。在摘茶油籽时,各小组按约定的“开山”日,集体上山摘取,之后以小组为单位,按每户的人口均分。但是,林改后,茶油山被划分到各户,各农户的山地按优劣等级分散到了各处,之前的小组单位被打破。村庄护山队也因此瓦解,从而带来管理的困难,出现严重的偷茶油籽现象。另外,一些人手不够的农户至少要花20天才可把茶油籽摘完,同时无法避免茶油籽被偷的现象。此外,在林改前,畏惧于宗族的力量,盗林木者不敢盗伐那些同属一个宗族的集体山林。但是,山林被划分到各户后,这些集体山林被盗伐得极为严重。道理很简单,盗伐者所盗伐的不再是宗族的木头,而是个体农民的木头。山林一旦与宗族不相干,宗族就不再对盗伐者具有威慑力。而对于个体农民,盗伐者是不畏惧的! 

    林改瓦解了因“民约”而生成的习俗秩序、生存伦理秩序及合作秩序,从而打破了村庄原有的和谐与宁静,加剧了村庄的原子化进程,个体村民只能无奈地承受一些无情的新秩序。

    二、“灰色秩序”的建立

    当由村庄“民约”所生成的合作与伦理秩序随着林改而被瓦解之后,另一种秩序却悄然地进入了村庄。这种秩序既不是以法制为准则也不以地方规范为依据,而是以“拳头”为基础的强力与暴力的秩序。这种秩序的背后力量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灰色势力”(即,一群在于“红”道与“黑”道之间生存的人及其所形成的势力),因此我暂且把它称为“灰色秩序”。2007年初,K县的林改刚刚结束不久,地方上的灰色势力便携带着资本进入山区,以最低价格收买各村的山场。这些灰色势力以参股为诱饵,拉拢村庄中的强势人物,使他们成为股东之一,之后便动员这些人去说服村民卖山。村民无奈地说,只要有一部分村民愿意卖山,其他人就不得不卖,不然个体农户无法防预林木被盗。事实上,只要有三家大林户愿意卖,其他林户就不得不卖。据说,一些山场的卖价为每亩450元。

    灰色势力携带资本进入山区后,不仅控制着林业资源,而且控制着林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即整个林业产业,从而形成对林业要素市场的垄断局面。林改后,K县的木材平均价格每方净增160元,增幅达40%;标准竹平均价格12/根以上,较林改前增加8元。特别是通过对林业要素市场的控制,全县林木、林地价格迅速提高,竹林年租赁经营价格从原来的16/亩涨至85/亩,活立木价格从原来的平均160/方涨至500/方。在该县的“招商引资”的企业中,林产工业的企业达91家(占该县招商项目中的90%以上)。而通过买山,几乎每家招来的企业都拥有属于自己的原料产地。

    林改的相关文件指明,林改是为了实现林业的“增值、流转、变现”从而使农民“致富、创业、奔小康”。但K县所在的县域,我们看到,林改后“致富、创业、奔小康”的不是个体农民,而是这些拥有资本和拳头的“灰色势力”。更可笑的是,当山林由灰色势力收买之后,之前拥有山林的农民反而买不起林木了!“资本”和“强人”的联合将改变着整个乡村社会的秩序仍至村庄结构。

    三、秩序重构后的村庄与基层政权组织

    随着“民约秩序”的瓦解和“灰色秩序”的进入,乡村两级行政组织的治理能力被进一步弱化,乡村社会将越来越难以整合。按照民约,集体山林是村级组织唯一的经济资源,是村庄公共建设的基础。村庄的水利和道路的维修都必须依赖集体山林的产出。特别是进入新农村建设时期后,林业资源丰富的村庄,其基础设施建设完全是依靠集体山林的产生以弥补上级扶助资金的缺口,而无需向农户集资。村民也认为,集体山林分到户会人为地削弱村级组织办好事的能力。但在K县的林改考核指标中,明确规定林改必须达到80%以上的到户率,即分得越彻底最好。其实也如此,“除少量有争议的插花山外,全县所有山地都已确权发证”(引自该县的一份汇报材料)。换言之,集体山林都已划分到户。集体山林的瓦解意味着村级行政组织的经济基础被瓦解,意味着村级行政组织进一步地空壳化。在治理资源的情况下,村级行政组织将无法整合分散的农户,村庄将进一步原子化,将进一步破败。另外,在既缺少民约秩序,又缺少集体经济的支持的情况下,资本和灰色势力的入村所引发的秩序重构将重新大规模地造就农村社会的分层:“无山户”、山场佃户、山场资本家已经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体经济和“民约”不仅仅是村级行政组织治理能力的基础,而且是维持村庄社会结构均衡的基础。集体经济和民约中的“十年一调”正是一种基于生存伦理意义上的均分主义思想的考虑,以维持一个具有道义基础的村庄共同体。因为,只有这样的共同体,村庄才能保持和谐与稳定。然而,遗憾的是,当灰色势力随着林改进入村庄之后,村庄的道义共同体已经开始解体,村庄的分层已经发生!

    此外,乡村秩序因林改而被重构之后,乡镇政权组织对乡村社会的整合能力也遭受挑战。当山林被资本和强人收买之后,与乡镇政权打交道的将不再是农民或村级行政组织,而是联合起来的“灰色势力”及与因建立的“灰色秩序”。在上文我们看到,在宋村的山林没有被灰色势力收买之前,在补偿比较低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顺利地从村民那里征地。但是,当山场被灰色势力收买之后,当政府面对灰色势力时,却是另外一种情境:一个乡镇的党委书记与灰色势力的代表谈判时,由于对方漫天要价,于是该镇党委书记尽量圧价。可是,镇党委书记的压价令对方很不满,并很不屑地丢给该书记一句话:“你再这样谈,我就会不高兴!”全然无视这个代表乡镇政权权威的地方官员。该党委书记也只能感叹:“第一政府”(乡政政权组织)的力量不如“第二政府”(灰色势力组织)。但无奈的是,林改后,由于灰色势力对山林的占有,乡政政权将长期地与这种势力打交道!

    从林改实践的逻辑看,林改几乎遵行人民公社之后的分田到户的逻辑,试想把集体资源划分到户,以提高农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山林的效益及保证农民的权益,同时避免集体山林资源的流失。因此,林改的首要目标是“明晰产权”以维护个体农民的权益。从此意义上讲,林改又意味着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的进一步退出。如果站在农民的权益上看,国家权力的退出可以提高农民的谈判力以避免政府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即避免政府的“恶”。这也就是人们通常主张的“国退民进”的思路。但是,在K县,我们看到,握有林权证的农民在遭遇政府征地时依然不具有对等的谈判力。也即“国”退之后“民”的权益并没有进。因此,这里的问题关键不是农民有没有林权证,而是农民的原子化特征:分散的个体农民无力应对一个有力量的组织。然而,悖论的是,一方面,林改想通过明晰产权以伸张个体的权益,另一方面,林改却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原子化。结果,在农民原子化的状态下,“国退”之后不是“民进”而是“灰色势力进”。虽然个体农民与政府打交道时,个体农民的谈判力相对弱小,但是,当个体农民与资本和灰色势力打交道时,几乎没有谈判力!从这个角度讲,农民宁愿与政府打交道,也不愿面对灰色势力。另一方面,“国退”之后,基层政权组织所面对的不是一种所设想的法治秩序,而是一种灰色秩序。更令基层政权组织担忧的是,在村庄民约秩序已被瓦解,而法治秩序又未建立的情况下,基层政权组织将何以应对这种新的“灰色秩序”?这可能是林改所意想不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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