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乎所有后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都曾经是二元格局社会,也就是城市先进而农村却远远落后;它们要发展,就必须拉近城乡差别,使得农村和农业摆脱困局。否则,如果城乡差别不断扩大,势必形成断裂社会,对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都形成严重的威胁。在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国民党败退之际,由于之前日本在台湾实行“工业日本、农业台湾”政策,台湾地区也是典型的二元格局社会,农村和农业极其衰败,当时的台湾省主席陈诚就如此描述:“农业落后造成农村社会内部之不安,极易为外邪所感染”,“不加改善,乱源即由此发生,证诸往事,历历不爽”。半个世纪过去,台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进行过多方面的改革,其中的成功经验值得大陆借鉴和学习。
      
      台湾地区农村建设的经验
      
      台湾地区在农村建设方面、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所做的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运动,是一个系统的各个方面协调合作的过程,而不是零星的修修补补。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农村建设至少有以下这些宝贵经验:
      
      一、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对于台湾地区农村建设甚至对于台湾地区整个社会的经济起飞,都作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土地改革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所以他们尽力地改良农田、采用良种、科学种田,从而提高产量、增加收入。农业得到了发展,就为工业的发展积累了资金,提供了原料,开拓了市场,准备了劳动力。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台湾地区重点发展经济价值高的农作物,如香蕉、凤梨、洋菇、芦笋等等,并进行食品加工和开拓国际市场,当时其产品风靡欧美市场,特别是糖和洋菇等,这样就为台湾地区积累了大量外汇,台湾当局就有钱投放到纺织、化工等工业上,台湾地区开始走上工业化道路〔1〕。从这一点来看,台湾地区所走的路更像是“以农促工”而不是“以工促农”。土地改革之重要,正如台湾经济学家们一致指出的:“没有农业的发展,便没有工业的进步;没有土改,则没有农业的发展”。
      台湾的土改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三七五减租”。1949年4月14日陈诚颁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开始执行“三七五减租”,揭开土改序幕。“三七五减租”规定地主收取地租最高不能超过租地全年正产物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如遇灾荒歉收,农民可以向政府申请,由政府敦促地主减租;如丰收则还是按1948年产量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五来交租。随着技术进步、环境改善,产量肯定要比1948年的高,但是也只是按1948年标准来交租。“三七五减租”让佃农大收其益,生产积极性提高,收入也增多,农村经济有了好转。第二阶段是“公地放领”。日本殖民台湾时曾经占有大量良田,后来被国民党当局接收,约占到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一点六。1948年4月台湾当局即开始做“公地放领”的试验,1951年6月4日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全面开始了“公地放领”工作。承领者分十年向政府偿还地价,还清后就是土地所有者,地价为放领土地1948年正产物全年收获量的两倍半。第三阶段是全面实现孙中山先生提出的“耕者有其田”。1953年5月开始实行,规定地主拥有土地最高之限额,超过限额的地主所占耕地一律由政府征收并转售给农民;地价与“公地放领”是一样的,政府向地主以及农民向政府都是十年还清地价;而且政府向地主付地价时采取百分之七十土地债券,另加百分之三十股票的做法,从而直接迫使部分地主把卖地所得转为工业投入。
      土改对于台湾地区农村建设甚至对于整个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在战后非革命性的土改中,台湾可以说是最成功的例子之一”,“土地改革运动是一项决定性的扫荡,它从根本上动摇了台湾传统农村社会的结构。而土改后农民自由度和收益增加,为台湾工业化的开展创造了要素条件,也打下了台湾所得分配均等的基础”,“农民虽然受到政府价格‘剪刀差’政策的剥夺,但从无恒产者变为有恒产者,感觉还是要比以前好得多”〔2〕。
      
      二、农民自组织
      如果说土改使台湾产生了“小农”,那么是农会、策略联盟等农民自组织又让“小农”变成了“大农”,从而让农民在市场经济浪潮中生存发展。
      台湾农会有上百年历史,经历了官治和绅治等不同阶段,但最后发展成为农民自己真正的组织,一切只为农民利益服务的组织。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国民党进行社会改造运动,提到要拓展党的社会基础,当时就向全党提出“在生活上与行动上与民众打成一片,深入民众,深入农村”;当时所颁布的《农民运动指导方案》规定,一切县市乡镇都要成立农会或渔会,但同时明确“发动组织农会渔会时,就先建立党的组织,如党员过少则就先吸收能起领导作用之农民渔民入党”〔3〕。此时的农会具有浓厚的官办党办色彩。但是七十年代台湾当局开始农村复兴时期,在1974年颁布实施的《农会法》中,为了使农会成为“农村建设”的“重要基层执行单位”,从组织上和动作上都进行了改革,使其从官办党办变成了农办民有,台湾农会成为了“农有、农治和农享的公益社团法人”。“农有”是指农会是农民的职业团体,“农治”则表示由农民自己来管理,而“农享”说的是其经济成果由农村和农民来享受。而实际运行上也是这样的。
      台湾农会组织完善、功能齐全。台湾的乡、镇、县、市、省几乎都有自己的农会,其中乡农会是农民组织的基本单位。农会中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聘请农会总干事,总干事是职业经理人,可以是本地人也可以是外地人甚至还可以是外国人;监事会监督总干事工作,总干事执行任务时如损害农会利益也要承担责任;总干事下面设立分工明确的各个部门,如有对农民进行信贷业务的农信部、推广农业技术的技术推广部,还有产品销售部、加工厂、会员福利部等。
      九十年代,台湾当局还推动“策略联盟”,规划区域性的生产、加工和贸易。它与农会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其实,台湾的农业“策略联盟”的主体就是农会;台湾乡一级农会一般都有自己的农产品加工厂和农产品超市,这往往就是“策略联盟”的组成部分。在遇到农产品价格波动很大时,农会与“策略联盟”一般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民利益。
      
      三、劳动力转移
      这里所说劳动力转移主要的是说身份的转变,是指台湾阶级结构“循着农民—工人—中小企业主的主轴演进”。上世纪五十年代,台湾就有农村人口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到1965年已有约一百万农村青年进入了城市成为打工者。这是由乡村到城市的流动,由农民向工人的转变。六十年代中期,跨国公司大举进入台湾,出口加工业遍布台湾城乡,一些先期流入城市的打工者回家创业,台湾农村地区“客厅即工厂”的农户生产方式成型,全台湾中小制造企业勃兴。这是由城市到农村的回流,由民工到业主的转变。
      台湾地区劳动力转移中有两个因素很关键。第一,没有身份的排斥。不像目前大陆那样,农民到了城市也只能从事一些脏、苦、累、险工作,得到的是不平等的待遇,职业是工人了可是身份还是农民,中老年后还得回到农村。台湾地区的情况是这样的:“六十年代,农业人口在城乡之间的流动速度加快,农民、工人和小业主之间的身份转换频率也加快”,“到了七八十年代,台湾两大劳动阶级的身份分际越来越模糊不清”,到“八十年代初,在台湾全部劳动力人口中,只有不到百分之二十的人从事农业活动,并且他们之中有百分之九十是兼业农民”。第二,职业教育的兴起。职业教育的兴起,使得乡下青年学到更多更好的技术,从而更有可能在城市中找到一份工作,这也是台湾地区劳动力转移的一大因素。上世纪五十年代台湾普通高中与职业学校比例还是六比四,可是到八十年这一比例就变成了三比七。
      
      四、资金扶持
      在台湾地区农村建设过程中,台湾当局对农村建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扶持,台湾农会等农民自组织也在资金扶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方面:一方面,台湾农民的农产品生产和贸易是免税免费的,这无形中也是一种资金扶持。另一方面,国民党到台湾后实行“扶植民营工商业”的新政,官办银行不仅把对民间企业贷款作为自己的主要业务之一,而且对民营huachengnz.com华程网企业的贷款额逐渐超过国营企业。上世纪六十年代台湾农村地区兴起中小制造业时期,各中小制造业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
      农会方面:台湾地区乡一级农会一般都设有农信部,一个乡的农信部每年的贷款额一般都有数十亿甚至百亿以上。农民在农会贷款,只要以土地作抵押就可以了;如果土地的估价是一百就可以贷到九十;这对于资金不足的农民来说,无疑是种巨大的帮助。此外,台湾农会一般都对农村地区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发放各种福利,这也是资金支持的一种形式,至少可以让农村社会有更多的资金投放到其他建设。
      
      应该从台湾农村建设经验中得到哪些启示?
      
      台湾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祖国大陆则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各自的情况是不同的,经验是不能完全照抄的;但是我们两岸都是中国人,目前大陆改革开放,向先进外家学习先进经验,为什么就不能向海峡对岸同宗同源的同胞学习些经验呢。我认为,台湾农村建设能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启示。
      
      一、在土地制度方面进行适当改革,给予农民更多更大权力
      台湾农村建设中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土地资本市场的形成,这使得农民可以以土地为抵押向银行或者农会申请贷款,农民可以从土地的征购中、房屋的拆迁中得到更多的补贴。但是在大陆,这方面却存在一些障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现实中不时受到权力的操纵,土地成为了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农民不容易从土地的征购中得到相应的足额的资金补偿,从而成为他们进行行业转换的启动资金。这样在中国大陆形成了不少没有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这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会是一个巨大的威胁。为此,有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在土地所有制方面进行相应改革,比如党国英就提出应该给予农民土地永佃权。在进行新农村建设之际,更加有必要真正赋予农民土地处分权,包括对承包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从而促进形成一个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二、组建农会等农民自组织
      建设新农村,就应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很有必要组建扶持农会等农民自组织。分散的农民是无力的,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力量维护利益、反映问题、宣泄不满、调节矛盾。新农村建设需要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社会要稳定需要有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而农会等农民自组织就是农民的民意表达渠道,因为有组织的理性在利益表达上比非组织的理性更有效。此外,台湾的经验还表明,农会还可以有资金信贷、技术推广等服务于农民的作用。
      
      三、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自由迁移
      大陆有成千上万的农村青年在城市打工,但是由于户口方面的原因,他们没有办法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在城市中只能成为”二等公民“,而且一旦他们到了中老年还不得不回到农村再从事农业活动。这样,只能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口挤在越来越少的土地上的现象,而不是像台湾地区那样农民人数越来越少。为此,必须循序渐进地因地制宜地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自由迁移,不断地从土地上减少农民的人数。
      
      四、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一方面,要发展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农民,通过新农民来建设新农村。另一方面,正视大陆还有上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转移到城市这一现实,必须在他们进入城市找工作之前进行相应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五、建立全国性的制度性回馈
      所谓制度性回馈,也就是要从资金上扶持农村建设,建立城市对农村、工业对农业的转移性支付补偿机制,让农村也分享到现代化的成果。不仅政府要这样做,整个社会都应该这样,让资金真正流入到农村和农业中来。首先,要消除城乡间的各种不公平的制度,这是最大的问题。其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该提高对农民的贷款力度。再次,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转移支付法》,让支持农村建设的各种资金的流动透明化,让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实践证明,只有思想的大解放才能带来社会的大发展、大进步,没有一点“冒”的精神和“闯”的精神就不能迈开步子。建设新农村也是这样的道理。我们必
    须切实地解放思想,而跳出各种条条框框,勇敢地学习借鉴他人的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办法,也是思想解放的一种形式。古人曾说过:“宜于两可莫粗心,事到万难须放胆。”既然我们已不可能回到过去,那就只能迎难而上,此外没有别的选择。

     


    转载请注明出自 华程网 www.huachengnz.com

     

     

     

     

  • 责任编辑:sn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