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观念:从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策略选择谈起
2008年国庆节前后,我们在湖北荆门某地调查时发现,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税费上涨的压力促使蒋村所在区域的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面积的土地抛荒现象,并由此导致在地方政府“土政策”的推动下出现了一种本地“要逃离的”农户与外来“要进入的”农户之间通过买卖房屋连带“流转”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小农经济逻辑的土地流转实践形式
[1]。在该地的土地流转政策导向下,看似是发生在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行为,而实质上却是几乎没有任何悬念的土地买卖行为,原土地承包户不仅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权,而且也永久性地丧失了对土地的承包权和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还丧失了村社成员权,彻底脱离了束缚自身的那片土地。与此同时,转包户获得了原承包户所丧失的几乎全部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在土地流转中实现了契约式的交接。在我们为农民的土地观念诧异的时候,我们也在为丧失土地流失在外在市场经济中披荆斩棘的原住民之生存状况及其未来而担忧,尤其是在全球性经济危机肆虐,国内东南沿海大量农民工返乡的时刻。
如果说蒋村所在区域的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很单薄,持一种无足轻重的态度的话,廖村则呈现出另外一种土地观念的样态。“锹把竖得稳,插田是根本”是当地流转至今的一句话,从中可以看出农民对土地那份特殊的感情。具体在土地流转实践中则表现为农民不会轻易地放弃对承包地的相关权益,也不会全然放弃拥有承包地所必须履行的村民义务。在税费征缴年代,即使是在农民负担最为沉重的时刻,一亩地早稻产量当时还只有500-600斤,晚稻产量600-700斤,一斤稻谷的价格是0.4元左右,而农业税费在部分村组高达280元的情况下,当地的土地抛荒行为亦然少见。而在当地,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已经看出该村几乎家家都有副业收入,人均纯收入水平的位次在该乡18个行政村中一直保持在前列,部分农民已经完全可以不依靠土地的产出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正因此,廖村村民的土地流转行为才更加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也更应该加以必要的关注和深入的分析认识。
在税费征缴年代的农户土地流转行为中,主要呈现出三中类型:一是外出谋生的农民将土地委托给村民小组长,由其负责转包给其它愿意经营的农户。在流转的过程中,鉴于当地农业税费的征收是严格按照“人四地六”的比例进行的分摊的,原承包户不仅放弃了对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受益权,而且还必须承担按人头分摊下来的农业税费。转包户则仅需要承担土地本身所分摊下来的农业税费就能够获得土地经营的所有收益。只是在这种土地流转实践中,承包户拥有随时收回所承包土地相关权益的权利,转包户对此不能有丝毫异议,而且双方的流转行为得到村民小组长的首肯;二是外出谋生的农民不经过村组干部直接将土地流转给愿意经营的与自己私交比较好的农户,同时双方遵守与类型一类似的土地流转规则;三是乡村社会的钉子户而言的,原承包户将土地流转给愿意经营土地的农户,并留下话说:一亩地每年你要给我100斤谷子,农业税费你就不要交了,你转包的是我的土地,不是村组干部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转包户往往就会拒绝承当转包土地的农业税费缴纳义务,而仅仅将流转双方事先约定的谷子数量交给原承包户。然而,即使是这种当地农户眼中耍无赖的钉子户,在办理相关证件必须寻求村组干部帮助或是在税费改革后想要回原承包地并办理确权确证手续的时候,也不得不老老实实地把原本应该承担的税费征缴份额乖乖地交上。
以上三种类型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发生在农户与农户之间,流转双方有着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后税费时代土地陡然升值的情况下也能相对确保双方的正当权益,即使承包户要求收回流转的土地,也不会遇到什么大的难题。正因此,在税费改革的进程中,以及在2008年初刚刚开展的农户承包地确权确证政策实践中也没有发生流转主体之间的超越地方性规范的纠纷,保持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税费改革以后,廖村的土地流转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但是流转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依然保持明晰的状态。一般来说,原承包户在获得国家财政的粮食直补资金和亩均约150斤稻谷的承包收益的同时,无论是否留守在村庄里,都还必须承担亩均10元的水费、15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和30元的抗旱排涝费。与此相应,转包户则获得土地经营收益中扣除“地租”的收入。因为近几年来,农药、化肥等生产要素的价格不断攀涨,种田的收益相对也在下降,转包户愿意支付的“地租”也在不断地发生随行就市的变化。以廖村首屈一指的种田大户戴某为例,他经营了约有30亩的水田,2006年支付亩均转包费200斤稻谷,2007年亩均150斤稻谷,而2008年则进一步降到120斤。在廖村,转包一亩土地的纯收益大约在400-500元之间。对于原承包户来说,重要的也不是承包地的“地租”收入,而是自家的承包地不会因无人耕种而荒芜。在当地农民的眼中,外出谋生或是留守村庄而暂时不能或不愿耕种土地的人也不会随随便便就把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人耕作,而会事先做好打算,选择有种田经验愿意维持或加大土地肥力的农民作为转包的对象。
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廖村所在地区的村民对土地的承包权是相当的重视的,无论是在税费征缴年代必须承担高额的农业税费或是白白负担承载在土地之上却算在人头上的四分农业税费负担,还是在后税费时代即使不经营土地也必须承担分摊在承包地上的水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和抗旱排涝费,村民也要以此保留自家对承包地的回收权。寄托在承包地上的不仅仅是有限的土地产出,更重要的是在面临变化莫测的市场风险,特别是随时都可能面临失业风险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保留回到祖祖辈辈被“束缚”在土地之上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村庄的成员权。因为村民对村庄的发展有预期,对自身在村庄的未来有打算,他们才会在种田效益较差的情况下愿意承担必需的承包成本,并将土地流转给有着丰富的种田经营的种植能手来经营。
廖村农民的土地观念既可以通过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行为得以体现,也能够从当地的土地调整实践中得以证明。廖村是1981年底将生产队的土地下包到单个农户的,从那时起,生产队以及后来的村民小组都保留着较好的土地调整的权力。按照村支书黄某的说法,村两委并不直接负责土地调整,村民小组是否要调整土地由村民说了算,并由村民小组长负责协调。分田单干以来,大的土地调整只有1986、1996以及2008年进行过三次,而小组内部的地块基本维持不动,“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小调整行为则几乎年年都有。由此,廖村基本上所有村民都拥有自己的承包地。廖村的土地小调整行为能够经常性进行,反映出来的是村民基于村社成员平等权所蕴含之上的土地观念。因为廖村农民即使具备了脱离束缚在土地上的谋生能力,也不会轻易放弃对土地的承包权,所以村民才会继续“扎”在土地上,并保有对村组内部必需的公共品供给的关注。
[1] 赵晓峰:《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改革内参》,2008年第32期。
本文为《廖村村治模式:扎在泥土中向外看的村庄》报告节选稿。参加本次调查的有董磊明教授、田先红、袁松、郭俊霞、刘丹、朱静辉、李宇克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