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不能以越南为鉴
李昌平
(《环球视野》摘自
越南:十五年前集体所有制不复存在评判还是以农民为本越南的土地制度理论上,相对中国是有优势的,如:农民进城可以出售自己的土地,但实际的结果是,农地并不值钱,农地价格不到大城市土地价格的1%(胡志明市、河内市等城市房价比北京、海上还高),农民根本无法靠出售农村土地的收益购买城市的住房(1亩农地不够在城市买
农民的上地权利得到充分实现,需要有廉洁的政府,需要有产权实现的基础性制度体系,需要有农民组织的自我保护等等。随着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解体,农民组织基本上解体了,村庄共同体在瓦解之中(尽管越南有全国性的农会,和共青团和妇联是一样的组织)。加上越南农村没有经历乡镇企业发展的时代,比中国农村要落后,怎么可能建立起私有产权实现的基础性制度呢?
中国:坚持统分结合的集体所有制
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活动场所等,这便利农民生活和生产,相对越南农村而言,大大节约了成本;第二,按份所有部分,如基本农田和自留地等。所有权一人一份,体现公平;承包权(使用权)可以不平均占有,体现效率,但有偿使用——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费按集体成员份额所有权平均分配。这有利于土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更有利于劳动力转移。更重要的是可以保障“耕者有其田”。第三,按户占有部分:如宅基地。结婚就可以分配到宅基地,2人也是一个宅地,3—4人也是一个宅地,是按户占有。相对越南年轻人要花4万元买
在我看来,评判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土地制度好不好,关键看这样几点:第一,农民是否获得分享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是不是分享了全部的士地农用地租,是不是分享了“农转非”地租增值的50%以上,是不是拥有不少于25%的“农转非”土地的资本化权利;第二,是不是保障了“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第三,是不是有利于农民组织化和村庄共同体自治;第四,是不是有利村民退出村庄共同体和土地向种田能手相对集中;第五,是不是有利于新农村规划和建设(生产和生活);第六,是不是有利巩固农民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性;第七,是不是有利村民在农民和农民工之间转换。符合这些标准,就是相对好的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