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极行政导致合作社优惠政策落实难
    发布时间: 2009-7-3 19:50:31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 □赵晓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两年了,但合作社优惠政策的落实依旧遭遇部门协调难题,这是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据7月2日《南方农村报》第7版)。事实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相对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事业的发展来说,只能算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接下来的路还有很长。
      就当下的现实情况而言,虽然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兴办合作社有了国家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是自上而下各级政府组织在潜意识里并没有将其当作与企业处于同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产生的利润非常有限,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微乎其微。国家鼓励农民兴办合作社的目的,是要解决数以亿计的分散小农与日益成熟且结构固化的市场对接的难题,是要借助农民合作的组织形式帮助农民在市场竞争中从各个涉农领域分吃一杯羹,增加农民的收入。但很显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更关注自身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税源的拓展。
      从表面上看,二者诉求并不必然矛盾。而实际上,当前已经成立的合作社其规模非常有限,类似于广州市126个合作社拥有总社员2000余人的现象比比皆是。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困境,一方面是涉农合作领域外在的市场竞争非常大,留给合作社的利润空间非常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合作社规模小,其市场竞争力较之其它市场竞争主体仍然比较弱,难以有效、公平地与之展开竞争。这也即是说,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在短期内难以有较大改善,自然也就难以产生能够让地方政府看在眼里的利税。甚至,对部分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即便是农民再怎么折腾,从长远来看,合作社也难以获得现实的成功。更何况,国家为了扶持合作社的发展,还推出了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致合作社发展的成败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没有必然的关联,地方政府扶持合作社更多是出于政治宣誓的考虑。在缺少配套政策的支撑和利益的激励下,地方政府各涉农管理部门难免对合作社的发展重视不足。从这个角度上讲,马洪俊理事长在工商局和地方税务局等部门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从另一个方面讲,长期以来,基层政府运作中普遍流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部门法大于国家法的潜规则。如果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各个条条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的内部性操作规范文件,即便是国家已经出台了类似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类的上位法,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也只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置若罔闻消极行政。正因为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赋予了合作社以市场主体地位,但是地方政府部门仍然在观望,仍然在坐等所在部门内部规范文件的出台。地方政府的消极行政,必然导致关涉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到实处,进而为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以致阻碍其健康发展。
      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只是给合作社的发展找到了能够赋予其合法生存权的“父亲”,却没有能够为它找到能够时刻保护其发展,呵护其健康成长的“母亲”。而一旦离开“母亲”的照顾,在弱肉强食的森林法则下,合作社这个瘦弱的“孩子”必然成为受欺凌的对象。所以说,合作社的发展还必须依靠各个涉农部门能够转变职能扮演好“母亲”的角色。
  • 责任编辑:zh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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