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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合作与专业合作:孰鸡孰蛋?

    (注:此稿已在《国际金融报》发表,发表时有改动)

     

    谢勇模  草根金融论坛发起人

     

    一、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和农民信用合作到底谁先谁后的问题,就如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纷争一样,成为争论不休的话题。这种争论从笔者举办“第二届草根金融论坛”引爆理论分歧开始,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争议。目前,“先搞合作社,再搞信用合作”的观点似乎处于上风,一些地方政府在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时也以其观点为指导,僵化地执行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精神,选择示范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排斥体制外的农民自发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市场准入的机会。

            然而,主流的观点并不能否定客观规律。无论是专业合作社还是信用合作社,都只不过是一种合作社类型。国际合作社经验表明,商品生产发展程度是合作社兴起的决定因素。正因为如此,农民最早兴办的合作社主要是营销合作社,或与商品生产有关的信贷(注:由于我的粗心,发表时漏掉这两个关键字)合作社,接下来才逐渐有了生产合作社的出现。信贷合作社在西方各国也是建立较早的较普遍的一种合作组织,德国最发达的合作组织是各种形式的信贷合作社,即使是同属小农社会的日本,据日本农商省统计1898年的数字,全日本有346个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最多,为144个,销售合作社141个,购买合作社39个,制作合作社14个,共同利用合作社8个。(《重建合作》,陈大斌著,第48—77页)

    此外,根据笔者多年在北方农村参与农民合作社运动实践的体会和对江浙等地农村调研和实践的总结,先搞专业合作,再搞信用合作,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合作社的成长。相反,积极培育农村社区信用合作组织,有助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农民合作的困境:如何组织农民?

            著名“三农”专家温铁军教授在“第二届草根金融论坛”上谈到合作金融问题时,说要搞合作金融,首先要解决农民的组织化问题。这点笔者非常赞同,问题是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

            目前,中国农村可用的组织纽带大概有这些:宗教、土地、产品、资金等。

    近年来,民间宗教尤其是地下基督教在农村地区发展得很快,一定程度了组织了一些农民。但是这种组织形式不仅是国家意识形态不允许,也不适合中国人多神论与无神论的历史传统,更不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因此,这种组织农民的形式是首先必须排斥的。

    土地也是一种很好的组织纽带,但是目前中国的土地已经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下被分割得支离破碎,此外,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也使得通过土地组织农民的难度和成本变高,也应该排斥。

             还有一种就是产品,这也是目前被人所津津乐道的专业合作,实际上也行不通。温铁军教授认为,中国的小农是兼业化经营。同一个村,有的农户主要养猪,有的主要养牛,有的主要养鸡,还有的农民主要种植蔬菜……,即使同一个农户,可能这几项都兼有,专业化程度非常低,通过产品很难“专业合作”得起来。即使勉强“被专业合作”起来了,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如拿风险最小的联合购销为例,一起去购买时,有的农民没钱,有的农民缺钱,银行又不给贷款,联合购销计划只好搁浅。这也不难理解我国虽然13.91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其中70%的专业合作社是假的(温铁军教授在第二届草根金融论坛的结论),是“皮包合作社”,是公司和其他组织翻牌的,是“部门和资本下乡的产物”。由此可见,以产品为纽带的专业合作不适合我国国情,也不可能实现农民组织化的目标。

            还有一些组织纽带,如文化,也可以用上,但是都不如资金最具组织作用。通过资金为纽带,能最大程度的将社区农民组织在一起,不管是养鸡的还是养牛的,不管是种植的还是跑运输的,不管是缺钱的还是有钱的,都能通过资金组织在一起。温铁军教授认为,有了稳定的信用,才可以开展金融活动,这点笔者完全赞同,但是以村庄为单位的农村社区属于“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一般具有天然的信用基础,不一定非得搞合作社后成能产生信用基础。相反,如果这个村庄本身不存在信用基础,即使搞了合作社,也很难建立起稳定的信用。

    三、信用合作相对于专业合作的几个优势

            笔者认为,信用合作相对专业合作,还具有如下优势:

            第一是需求优势,专业合作社以产品为纽带,其需求市场在外部,是不确定的;而信用合作组织的市场则在社区内部,需求相对要了解一些。

            第二是市场竞争优势。信用合作借助于社区信息优势有对商业金融的先天竞争优势,而农产品市场基本早已被大公司或地方势力瓜分完毕,竞争及其激烈,如果不是国家农业领域相关项目投资,大多数涉农大公司恐怕早已破产。这种竞争环境与外部市场的差异不可相较而论。

            第三是信用合作组织制度稳定,产权明晰。信用合作组织的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是虚的,社员以产品与合作社发生关系,一旦出现市场风险,合作马上就被中断,制度十分不稳定。

            第四是信用合作组织成本可算,风险可控,而专业合作社受市场风险影响大。信用合作组织,只要控制好呆帐风险,其成本是可以核算出来的,控制风险也可以通过信贷技术有效化解;而专业合作社的成本则受市场价格等诸多方面的影响。此外,农村金融领域的利润率相较于农产品领域的利润高得多,因此更易生存和发展。

            第五是信用合作相对专业合作生产关系更稳定。

            第六是信用合作相对专业合作其产品更具可持续性。信用合作其产品不存在过剩或短缺;而专业合作其产品则会面临过剩或短缺的问题。

    当然,信用合作与产业合作是一对孪生兄弟,谁也离不开谁,单一的信用合作,是很难成功的;缺少信用合作的专业合作也是长久不了的。如同“蛋可以生鸡、鸡可以生蛋”一样,专业合作会向信用合作发展,信用合作会向专业合作延伸,也就是说,无论专业合作社,还是信用合作社,均需两社一体化发展(注: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不存在着相互排斥的问题,也不存在着谁先谁后的问题,但是,通过社区信用合作去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确实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责任编辑: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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