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行动的社会制约

     

    ??评迪尔凯姆关于个人行动、集体表象和社会制度的论述

     

    刘少杰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来源:《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摘要:迪尔凯姆明确地批判了斯宾塞和经济学的利己主义原则与个体理性选择理论,强调利他主义是社会生活的根本基础,主张以道德观念整合人们的社会行为。在这个基本立场上,他高度重视集体意识或道德观念对社会生活的整合,并认为社会学是一门研究制度的科学。迪尔凯姆论述的集体意识是集体袁象,就其意识形式而言是一种感性认识,而就其内容而言乃是由道德、伦理、宗教、风俗、习惯和惯例等构成的感性制度,认为这些感性意识或感性制度广泛地制约着个体的行动。

     

    关键词:利他主义;集体表象;感性制度;迪尔凯姆

     

    很多关于社会行动理论的文献通常不讨论迪尔凯姆的思想观点,原因在于迪尔凯姆明确地把社会学界定为关于制度的科学。然而,正是迪尔凯姆对社会生活中的制度开展了丰富而深刻的研究,他为社会学的社会行动理论乃至选择行为理论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因为迪尔凯姆所论述的制度不过是行为的方式,所以研究制度就一定要研究行为,并且更明确地说,研究制度本身就是在研究行为。

     

    一、批判利己主义进化论

     

    迪尔凯姆的学术研究起于对斯宾塞为代表的利己主义进化论的批判,在其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中阐述的基本观点,针锋相对地否定了利己主义进化论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方法论原则。迪尔凯姆对利己主义进化论的批判,也贯穿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自杀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著作中,表现了他一以贯之的思想原则和理论追求。因此,欲把握迪尔凯姆的思想理论,首先应当理解他对

     

    以斯宾塞为代表的利己主义进化论的批判。l9世纪后期,斯宾塞为代表的利己主义进化论风靡欧美,美国出版商亨利?霍尔特说,“也许没有哪一位哲学家能像斯宾塞那样从1870年到1890年那样风靡一时” 。罗兰?斯特龙伯格评价道:“霍尔特享有在美国销售斯宾塞著作的特权,令人羡慕。威廉?詹姆士把斯宾塞的体系称作是‘自圣托马斯以来,最雄心勃勃的建立包罗万象所有知识体系的综合体系的尝试’。新知识纷纭复杂,旧框架轰然倒塌,这一切让人头晕目眩、无所适从,他们迫切地寻找这样的一种综合。斯宾塞素有中产阶级的马克思之称;它也可以被称为英国的孔德或黑格尔。”

     

    如果说斯宾塞的理论学说是一种包罗万象的综合体系,那么最重要的在于斯宾塞综合了亚当?斯密的功利主义经济学、马尔萨斯的人121理论和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基本观点与思想原则。斯宾塞的极端个人主义首先受到了亚当?斯密的影响。亚当?斯密认为,社会不过是个人的集合,以趋利避害为本性的个人通过追逐个人利益,可以为社会增加财富,为国家富强贡献力量,因此,应当充分肯定个人的权利、地位和财产,努力保护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和利益竞争,尽可能地减少对个人行为的限制,“放任自由”地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亚当?斯密的这些个人主义原则,在斯宾塞的社会学理论中得到了充分肯定与直接继承。

     

    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包含了明显的自然主义和客观主义倾向,他在1798年匿名发表的《人口原理》一书中指出,在没有限制条件下,人口以几何数列增长,而生活资料以算术数列增长,所以人口增长必然导致为争夺生活资料而引起的战争和灾难。并且,只有经过无法避免的战争和瘟疫以及贫穷的劳动者没有条件形成婚姻等方式,即通过人们之间的无情竞争和民族之间的残酷战争,实现社会的弱肉强食、优胜劣汰,才能抑制人口增长,保持人口与生活资料的平衡。尽管斯宾塞不同意马尔萨斯的悲观结论,但是他认为生存竞争、适者生存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人口理论的基础上,斯宾塞形成了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消极自然主义和客观无为主义。

     

    斯宾塞同达尔文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斯宾塞关于社会有机体和社会生物进化的许多观点先于达尔文提出,并且达尔文对斯宾塞的一些观点也很推崇,所以斯宾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达尔文。但是,也不能因此而低估达尔文生物进化论对斯宾塞的影响。通过终生好友托马斯?赫胥黎(ThomasHenry Huxley,1825-1895),斯宾塞接受了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基本观点,更加坚定地从生物有机体的自然进化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可以说,不仅达尔文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选择论,为斯宾塞系统建构社会有机论提供了理论支持;而且达尔文学说在世界赢得的普遍赞同,也为斯宾塞理论的广泛传播开拓了广阔途径和传播空间。

     

    从斯宾塞同亚当?斯密、马尔萨斯和达尔文等人在学说理论上的密切联系确实可以清楚地看出,斯宾塞的利己主义进化论的确是一种丰富的综合,这种包容了当时最有影响的经济学、人口学和生物学基本观点和思想原则的理论综合,在欧美的广泛影响,是每一个关注人类前途命运、经济社会进步发展的学者不可回避的强大的思想新潮。因此,面对斯宾塞的利己主义进化论,就是面对19世纪后期的时代主题和学术主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术视野和理论胸怀毫不逊色于斯宾塞的迪尔凯姆,把批判和回答斯宾塞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作为建立社会学的重大理论任务。

     

    在谈到自己的理论起点时,迪尔凯姆指出:“我们研究的起点,就是要考察个人人格与社会团结的关系问题。为什么个人越变得自主,他就会越依赖社会?为什么在个人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与社会的联系却越加紧密?尽管这两者看似矛盾,但它们亦步亦趋的活动却是不容反驳的事实。”l2 J1 迪尔凯姆选择的这个理论起点,直接看上去似乎与斯宾塞无关,但其实质是把矛头指向了斯宾塞的利己主义进化论。因为迪尔凯姆的理论起点最根本的是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依赖,而这与斯宾塞从极端的利己主义原则去解释社会的存在与进化正好相反。

     

    迪尔凯姆明确地总结了自己的观点:“社会生活有两个来源:一个是个人意识的相似性,二是社会劳动分工。在第一种情况下,个人是社会化的,他不具备自身固有的特性,与其同类共同混杂在集体类型里。在第二种情况下,他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和活动,但他在与他人互有差异的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人、依赖社会,因为社会是所有个人联合而成的。”_2 Jl驺这就是说,虽然社会团结类型和社

     

    会整合方式会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但个人依赖社会和社会整合个人都一定是存在的。在分工不发达的传统社会中,社会依赖个人意识相似性实现整合,亦即依赖个人共有的道德观念或集体良心整合社会;而在分工发达的现代社会,个人之间的差异性分化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功能性依赖关系,社会的整合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迪尔凯姆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职业群体的团结或整合问题。劳动分工不仅引起社会分化,而且随着劳动分工的深化,必然要引起生产专业化和职业群体化,如何看待不同生产领域的职业群体中的团结与整合问题,是在更具体的范围和更明确的关系中理解个人对社会的依赖和社会对个人的整合。迪尔凯姆指出:“在同一工人群体中,公意总是在这一特定范围内广泛传播,尽管不存在任何与之相应的法律惩罚,但它还是得到了人们的遵从。在同一职员群体中,存在着共同的风俗习惯,谁要是违反了这些风俗习惯,就遭到整个法人团体的一致指责。”可见,在迪尔凯姆看来,即使到了社会分工发达的现代社会,社会整合也不仅仅依赖法律等正式制度,在职业群体或其他集体生活中,体现着社会成员共同意愿的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仍然起着不可排除的社会整合作用。

     

    总之,迪尔凯姆认为,作为引起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争夺、冲突、分裂的利己主义,并不是像斯宾塞说的那样是社会存在与进化的根本,能够维持社会团结、促进社会整合,是社会生活保持稳定秩序和协调发展的根本基础,是利他主义。迪尔凯姆所指的利他主义,不仅仅是一个思想信念,而是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一向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在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法律法规中的行为准则。因此,利他主义既

     

    是社会生活得以整合、持续和发展的根本基础,也是个人怎样在社会关系或社会结构中展开自己选择行为的根本原则。据此,迪尔凯姆宣布:“因此,斯宾塞的愿望最终还是破碎了,利他主义注定不会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一种装饰,相反,它恰恰是社会生活的根本基础。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怎能离得开利他主义呢?人类如果不谋求一致,就无法共同生活,人类如果不能相互做出一些牺牲,就无法求得一致,他们之间必须结成稳固而又持久的关系。每个社会都是道德社会。”强调利他主义是社会生活的根本基础,强调以道德观念整合人们的社会行为,这些观点不仅是对斯

     

    宾塞利己主义进化论的否定,而且也是对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推崇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否定。

     

    事实上,经济学构建的理性选择原则或理性选择模式,也是以个人的利己主义原则为根本立足点的。正是因为排斥了利他主义原则,单纯强调个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和尽可能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偏好,经济学主张的理性选择才能在逻辑上成立。但迪尔凯姆认为,人不可能仅仅根据只顾自己利益的利己主义原则行事,人们要想在社会中存在与发展,就一定还要坚持按照利他主义原则支配自己的行为,这就从根本

     

    上否定了经济学研究人类选择行为的前提。

     

    迪尔凯姆对斯宾塞利己主义进化论的批判,以及他对利他主义原则的主张,不仅是他学术研究的起点,而且这个起点也为以后社会学研究人们的选择行为确立了与经济学不同的起点。经济学研究选择行为重在个人如何利用手段实现自己的效益最大化目的;社会学研究选择行为重在社会道德规范和制度规则怎样使人们的行为受到了限制。①

     

    二、集体表象与社会整合

     

    迪尔凯姆认为,道德规范将随着劳动分工或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它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迪尔凯姆反对经济学关于人们仅凭交易行为就可以促进社会团结的观点,他认为,即便交易行为需要人们之间的合作,但是合作必须依赖道德规范。他指出:“即使分工产生了团结,也不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因为他是每个人都成了交易代理人。更重要的是,它在人与人之间构建了一个能够永久地把人们联系起来的权利和责任体系。就像社会相似性产生了法律和道德,并以此来保证这种相似性一样,分工也产生了各种规范,可以保证相互分化的各种功能进行稳定和正常的协作。”并且,“劳动分工越发展,规范就会变得越多??倘若没有规范,有机团结就是不可能的,或不完善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迪尔凯姆才把更有效地发挥道德规范的社会整合作用作为社会学研究的根本任务。

     

    由于道德规范一定是作为社会意识存在的,在劳动分工导致社会分化的条件下,道德规范更多的是作为集体意识存在的,所以,迪尔凯姆研究道德规范整合社会就一定要首先研究集体意识和社会意识。

     

    他这样界定集体意识和社会意识:“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这里所指的信仰包括宗教信仰、价值原则、理想信念等,而感情则包括依据一定的理想信念或道德规范而形成的情感体验,因此,迪尔凯姆所指的集体意识和共同意识(社会意识)是两个内容比较丰富的概念。

     

    具有普遍性的共同意识一定是社会意识,但集体意识也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迪尔凯姆一方面认为集体意识同共同意识或社会意识一样都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又指出集体意识具有特殊性。在他看来,虽然集体意识对个体意识具有制约作用,但是它不依赖个人意识而存在,“严格地说,它是作为一个整体散布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但这不妨碍它具有自身的特质,也不妨碍它形成一种界限分明的实在。实际上,它与个人所处的特殊状况是不发生关系的,所以其人已去,其实在焉” 。这里,迪尔凯姆试图说明集体意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由宗教信仰、理性信念和道德规范等内容构成的集体意识,在各种职业群体和城乡社区中都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从一般性上讲,集体意识无处不在;但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中的集体意识又因为条件或环境的差别而表现出一些自身的特殊性。

     

    就集体意识的一般性而言,它是普遍的社会性,所以它实质就是社会意识;但就特殊性而言,在特定群体或特定社会范围中,集体意识又呈现出自身特点,所以同社会意识又有区别。于是,迪尔凯姆又试图把社会的共同意识同集体的特殊意识区分开。“因为‘集体’和‘社会’这两种说法在人们看来是同义的,人们往往以为集体意识就是社会意识,也就是说,集体意识是与社会精神生活等同的,然而,尤其在高等社会里,它却是社会精神生活很小的一部分。法制、政府、科学和工业等职能??简言之,所有的专门职能??都属于精神范围,因为它们构成了一个行为和表现①的体系。不过,这些职能都明显不属于共同意识的范围。”其意是说,在特定群体中有效的法律规范、政府制度、科学原则和工业生产程序,是表达了特定意识的专门要求或专门职能,它们不能被看做社会的共同意识。

     

    迪尔凯姆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集体意识同个体意识的关系问题。在迪尔凯姆看来,集体意识与个体意识的关系是随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在分工低下的传统社会或机械团结的社会中,不仅个体意识淹没于集体意识之中,而且集体意识实质上是缺乏集体特殊性的普遍的社会意识,它以普遍性的意志与信念强制性地压制了个人意识、控制了社会生活;在分工发达的现代社会或有机团结的社会,社会意识和集体意识对个体意识的控制力度大大减弱,个体意识具有较多的自由和较丰富的内容,个体的行为也因此而获得了较大的活动空间。然而,尽管集体意识与个体意识的关系在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有了很大变化,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意识或集体意识对个体意识的规定作用在根本关系上没有改变。雷蒙-阿隆在评价迪尔凯姆关于个体意识受集体意识支配的观点时指出:“如果由我来理顺涂尔干思想的话,那么我将说,社会第一性,个人第二性,这种说法至少有两层意思,而这两层意思,实际上一点也不荒谬。”这两层意思是:其一,受集体意识强制支配的社会发生在先,而在这种社会中个人被淹没于社会之中,因此,社会先于个体;其二,在有机团结的社会,虽然个体意识相对活跃,但其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也是受制于集体意识或社会意识的,亦即受制于集体与社会。

     

    总之,迪尔凯姆高度重视从意识层面把握道德观念对社会生活的整合,因为他认为:“每一种强烈的意识都是生活的源泉,都是我们整个生命活力的基本要素。”【2 J5 迪尔凯姆这里表达的观点与他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强调的观点似乎不同,他在这部著作中一再申明的观点是,社会学要把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当作物一样看待,而这里却又充分肯定与物不同的意识在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地位。事实上,迪尔凯姆的观点并不矛盾,因为所谓像物一样看待社会事实,不过就是要坚持客观地看待事物的立场。而强调意识的重要作用,并不排斥对意识作客观性研究的原则。

     

    在迪尔凯姆关于集体意识和个体意识在社会生活中的整合作用的论述中,最值得深入研究的是他关于集体表象和个体表象的观点。在他看来,意识可以对社会生活产生强烈的效果,但其产生强烈效果的方式不是抽象的,而是通过能够同人们的感性行为直接发生联系的表象实现的。他说:“在所有能够产生这种强烈效果的事物中,首先应属于我们的反向状态所造成的表现。实际上,这种表现并不只是一种简单的显示图像,也不是事物映射给我们的死气沉沉的幻影。相反,它是搅起机体和生理现象之波澜的力量。” 引文中的“表现”(representation),如注释所析,应当译为“表象”。表象是心理学和认识论用来指谓感性认识的一种形式,即在感觉和知觉基础上对认识对象的形象性、回忆性再现,是一种具有一定程度反观性、概括性和能动性的感性认识。

     

    从迪尔凯姆的陈述可以看出,表象不是像机械唯物主义者所论述的那样:对事物的机械的、照镜子式的反映,它具有能动作用,可以作为支配人们身体及其行动的活生生的力量。“它非但是能够产生观念一种神经流,从大脑皮质的原发点中流出,从一个神经丛流向另一个神经丛,而且在运动中树立不断产生振动来确定我们的行动,或者在感觉中枢里不断产生振动来唤起我们的意象。”并且,迪尔凯姆进一步指出,表象因为是形象性的意识,它能产生比抽象观念对身体行动更大的支配力量。他从不同的表象之间的冲突来说明它比抽象观念具有更大的作用:“一旦某种与我们截然相反的信念在我们面前展现出来,就会使我们心烦意乱。同时,一旦它闯入了我们的内心之中,就会与它所遭遇到的观念发生冲突,真正使我们陷入混乱失序的状态。毫无疑问,如果两种抽象观念发生冲突,并不会产生痛苦,因为根本不存在什么玄之又玄的东西。” 瑚这就是说,表象能对人们产生较大作用,根本原因在于它以形象意识直接同具体事物联系起来,进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明确的支配作用。

     

    应当承认,迪尔凯姆研究表象的宗旨不是解释它如何支配人的选择行为,而是要说明它在社会整合中的重要作用。从这种追求出发,迪尔凯姆深入论述了集体表象作用个体、实现社会整合的功能。在一篇题为《个体表象与集体表象》的文章中,迪尔凯姆对表象问题作了深入的讨论。他首先批判了赫胥黎、莫斯黎和詹姆斯等人把意识和表象解释为“物质生命的副象”、生命器官的机能的观点,认为不能把表象简单归结为生物或生理机能,表象是一种具有自身实在性的社会现象。他指出:“我们没有必要把表现想象为具有不同实存的事物;承认它们不是非实体就足够了,它们都被赋予了实在的现象,具有特殊的属性,根据它们有没有共同的属性,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彼此放生作用。”『4]I 这就是说,表象作为一种意识现象,虽然不同于具体事物的存在方式,但表象仍然具有自身的实在性。

     

    当迪尔凯姆论述表象的实在性时,他主要是在讨论集体表象,因为只有集体表象才具有他所论述的那种不依赖个体意识而存在的外在性。如果认为个体表象也外在于个体意识,这显然有悖于事实。不过,迪尔凯姆讨论集体表象的实在性时,没有把它同个体表象或个体意识对立起来,他也论述了集体表象同个体意识的联系:“形成社会生活网络的表现产生于由此结合起来的个体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存在于个体和总体社会之间的中间群体的关系。”这就是说,集体表象不是直接来源于个体,而是来源于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或群体关系(中间群体)。正是因为集体表象源于个体或集体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源于个体意识,所以集体表象对个体意识和个体行为具有外在的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最重要的是要求个体根据社会道德规范和理想信念支配自己的行为,进而实现社会生活的整合。由此可见,集体表象就其意识形式而言是一种感性认识,但就其内容而言乃是由道德、伦理、宗教、风俗、习惯和惯例等构成的感性制度,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内在、稳定和持久作用的非正式制度。所以,迪尔凯姆深入论述集体表象,其实质在于揭示感性的非正式制度对人们选择行为的制约,其根本目的在于研究集体表象或非正式制度怎样实现对社会生活的整合。

     

    三、作为行为方式的制度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这是一个被社会学的研究者们经常提到的观点。然而,正是这个经常被人们重复的观点,却遭到了最普遍的误解甚至是最严重的扭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迪尔凯姆开篇就指出:“人们通常用这个术语表示社会内部发生的几乎所有的现象,只要它们泛泛地代表着一点点社会利益。但这么一来,可以说没有一件人间的事情不可称为社会事实了。每个人都要饮食、起居和思考,而社会对这些机能的正常运行都得关心。如果这些都是社会事实,则社会学就没有自己固有的研究对象了。正如迪尔凯姆所言,社会事实经常被等同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现象或社会事件,然而这却违背了迪尔凯姆的观点,或者说是对迪尔凯姆关于社会学研究对象观点的简单化和庸俗化。在很多自认为社会学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中,通篇内容是关于某个社会事件从发生到结束的描述,或是关于某种社会现象的内容构成和表现形式的说明,这类研究常常都自诩为立足经验事实的规范的实证研究。其实,这种把社会学研究等同于对经验事实简单描述的做法,恰恰是对孔德创立、迪尔凯姆奠基的实证社会学的曲解,其要害在于把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的研究对象简单化和平庸化了。

     

    事实上,迪尔凯姆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他说:社会事实是“一类具有非常特殊性质的事实。这类事实由存在于个人身体之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 。而所谓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乃是开展社会行为、表达思想观点和形成情感体验的规则与形式,“我表达思想时使用的符号系统,我还债时利用的货币制度,我在商业往来时使用的信用手段,我在职业活动中遵行的惯例,等等,都是不依我在这些方面的意志为转移而独立发挥作用的” 。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有别于人们的行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它外在于个人的思想意识但又制约人们思想意识与社会行为,“它们构成为一个新种,只能用‘社会的’一词来修饰它,即可以名之为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形成与存在的基础是社会,是各种群体与组织,所以社会事实的存在与运行都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虽然社会事实独立于个人而存在,但它对个人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行为具有强制性、客观性和普遍性,并且最终要归结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制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迪尔凯姆给社会事实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如果我们对社会事实作如下界说,这个定义就包括了它的全部内容: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

     

    从迪尔凯姆关于社会事实的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最终是从行为方式或从对行为的社会制约关系上界定社会事实的。事实上,无论是行为方式还是对行为的社会制约,实质就是多种多样的社会制度。在1901年发表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二版序言中,迪尔凯姆明确地阐明社会事实就是制度:“有一个词只要把它的一般含义稍微扩大,就可以确切表达这个极其特殊的存在方式,这就是‘institution(制度)’一词。实际上,我们可以不曲解这个词的原意,而把一切由集体所确定的信仰和行为方式称为‘institution’。这样就可以把社会学界定为关于制度及其产生与功能的科学。”于是,迪尔凯姆十分清楚地揭示了社会事实的本质,即社会事实实质上是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制度,并进而指明社会学就是研究制度的科学。

     

    迪尔凯姆理解的制度具有丰富的外延。在《自杀论》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著作中,他对形式多样的制度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制约作出了广泛论述。相比之下,迪尔凯姆对宗教伦理、道德规范、思想信念等非正式制度作出了更多的论述,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他主要是从精神方面去理解社会。布格勒对于迪尔凯姆社会观的根本特点曾作出明确的论述,他说:“涂尔干极力坚持认为,社会‘首先是由观念构

     

    成的’。他本人也说过,社会学不仅应该关注物质形式,也应该关注精神状态;社会学是有关道德风尚的研究。只有通过道德意识,人们才能结合在一起。集体信仰是整个社会的关节点。” 由于认为社会从本质上看是观念构成的,并且又认为社会学是研究制度的科学,所以迪尔凯姆研究的制度大部分是非正式制度,因为非正式制度主要是通过思想观念发挥作用的。

     

    在《自杀论》中,迪尔凯姆对自杀现象开展了视野广阔的研究,虽然他也讨论了引起自杀的多种因素,但他更注重的是道德观念或价值取向对自杀行为的影响。可以把自杀也看做是一种选择行为,那些在正常意识状态下采取的自杀行为,应当是经过痛苦思考的选择。经济学研究的交易选择行为,是一种指向效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而迪尔凯姆研究的自杀行为,是在生与死两条道路做出的根本选择。在生死抉择面前,自杀者不可能没有概念思考和逻辑推论,所以从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也一定能对自杀现象给出一些合理解释。但是,在迪尔凯姆看来,自杀虽然通过个体行为表现出来,但自杀的根本原因不在自杀者本人,而在于社会和集体,是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集体原则对个体的自杀行为产生了根本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迪尔凯姆指出:人们会感觉到,这是一些实在的、有生命的和活跃的力量,这些力量以它们支配个人的方式证明他们并不从属于个人;至少是,即使个人作为组成部分进入产生这些力量的组合,这些力量也随着自己的形成而对个人施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更懂得社会学可能而且必须是客观的,因为社会学所面对的现实和心理学家或生物学家所研究的现实一样明确和具体。

     

    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是迪尔凯姆论述的对自杀行为影响最大的两种社会因素或集体因素。在这个判断基础上,迪尔凯姆区分出三种自杀类型:利己自杀、利他自杀和反常自杀(社会秩序混乱引起的自杀)。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是两种价值取向截然对立的道德观念,是当时欧洲各国意识形态最重要的内容,也可以说是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运动中两种针锋相对的基本原则。虽然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在个体行为中有十分复杂的表现,但从19世纪后期的社会背景来看,二者的尖锐对立,广泛而深刻地表现了人类社会面临的激烈冲突。因此,迪尔凯姆从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人手深人研究自杀行为,确实贯彻了他的社会学整体主义原则,即从社会层面揭示自杀的原因与规律。

     

    更为重要的是,从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两种对立的价值原则人手分析自杀的社会原因,还表明了迪尔凯姆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制约作用。人们通常认为,把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重要的非正式制度,探讨它在经济社会变迁中的重要作用,是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一大贡献。然而,从迪尔凯姆关于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对自杀行为的制约作用的论述看,社会学对意识形态在经济社会变迁包括对选择行为的制约作用的研究,远远早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迪尔凯姆这方面的学术遗产,很值得社会学的后继者们深入发掘。

     

    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迪尔凯姆对制约社会生活的制度开展了更加深入的研究。虽然这部著作从原始的或初级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形式人手开展研究,但其内容涉及图腾禁忌与风俗习惯,宗教意识的生成与演化,仪式、象征与意义,制度形成与变迁,以及理性范畴、概念思维与感性表象等十分丰富的论述。并且,迪尔凯姆的研究不仅有深远的历史感,而且还有强烈的现实感,他研究原始宗教的目的在于理解当代人类社会,在于理解当代人的行为及其受到的制度制约。他指出,“我们将以民族志学者和历史学者所能达到的精确和诚实为准绳,着力对宗教体系的组织状况做出描述。然而,我们的任务还不啻于此:与民族志和历史学相比,社会学将提出更多的问题。社会学的主旨,并不仅仅在于了解和重建业已消逝的各种文明形式。相反,同所有实证科学一样,它所要解释的是与我们近在咫尺,从而能够对我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影响的现实的实在,这个实在就是人。更确切地说,就是今天的人,因为这才是我们最想了解的东西” ”。

     

    但是,与那些只知对眼前的社会现象作出描述的经验主义研究不同,迪尔凯姆要在历史与现实的联系中实现对现实问题的深入理解。事实上,这是社会学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式。因为,不仅人类在过去的历史中一定为今天的现实生活积淀了很多稳定的构成因素,特别是在漫长的文化传承中为人类构筑了不可逾越的文化传统,而且今天的现实也一定要不断地在集体表象和社会记忆中再现历史的某些场景,以史为鉴地支配着前途难测的实践行为。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很多行为模式与制度规则,同古代社会中的行为模式和制度规则相比,尽管在直接表现形式上可能今非昔比,但其本质上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共同的。所以迪尔凯姆说,“实际上,历史分析是可能适用于此的唯一的解释方法。只有这种方法,才能使我们把某项制度分解成它的各个组成要素,因为它向我们展示了这些要素在时间中是怎样继续而生的。此外,历史分析还可以把其中的每个要素置于它得以产生的条件之中,借此我们才获得了确定这些要素形成原因的唯一手段。每当我们从某个特定历史时期中选取与人类有关的某些事物,如宗教信仰、道德戒律、法律准则、美学风格或经济体系并着手解释的时候,必须追溯其最原始和最简单的形式,尽力说明在那个时代标志它的各种特征,再进一步展示它是如何发展起来,如何逐步变得复杂起来,如何变成我们所要讨论的那个样子的”  。从这段引述可以看出,迪尔凯姆强调的历史分析,既是一种时间意识的过程论,又是一种空间意识的结构论,并且力图实现社会学研究的历史过程论与社会条件论的统一。这或许是一个严格实证主义者必须坚持的原则,因为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立场是依据经验事实形成和阐述自己的观点,而经验事实一定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只有在时间过程和空间条件的统一中,才能把握到真实的经验事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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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M].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217.

     

    [4] [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学与哲学[M].梁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 [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6] [法]迪尔凯姆.自杀论[M].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5.

     

    [7] [法]埃米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M].渠东,汲酷,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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