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两年来,为了进一步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襄樊市逐步探索出以村级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和 功能“三位一体”,村级重大事务实行党组织会议议事、村民(代表)大会定事、村民委员会理事的“三会治事”,新农村建设干群联动、工农联建、城乡联创“三 联共建”为主要内容的“三三制”模式。实行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和功能的“三位一体”,客观上提高了人事效率与工作效率,节约了办公经 费和非生产性支出,也消除了三者之间的利益纠葛、权力斗争,从而可以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但是也应注意到,基 层组织在实行“三位一体”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法进行。所谓依法,主要就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 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这是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准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对村委会主任(包括村委会成员)的产生和方式作出了明 确规定,即“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也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原 则。也就是说,"三位一体"在这里存在一个法律障碍,即村党支书可以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村主任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也没有问题,可是如果村支书 兼任村主任的话,须通过村民会议的村民直接选举。否则,在法律意义上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纠正。上级党组织或可推荐当选的村委会村主任为村支书的候 选人,或可指派村主任兼任村支书,但村支书如兼任村主任则一定要和其他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一样,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举过程,经村民大会由大多数村民 的选票来决定,不搞“一刀切”,追求单纯形式上的统一---为了推行“三位一体”而推行“三位一体”。再者,如果村委会主任被本村半数以上村民依法罢免的 话,“三位一体”在形式上自然也随之解体,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继续推行“三位一体”?这些都是在基层党建制度创新中值得深思和探索的问题。

      理论上,党员干部与村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为“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般来说,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本身大多也都来自本村村 民,既然党员大会得以通过,那么村民会议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可理论和实际总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如“替谁说话”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就比较复杂,在中国 农村,由村民真正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委会组成人员并不太多。近日,有两个很典型的事件引起我们对有些基层党建工作的担忧,一是河北邢台拆迁铲车司机受村支书 之命碾死拆迁户事件,二是辽宁庄河村民集体下跪事件,透过这些事件足以折射出部分农村干群关系的现状并不那么尽如人意。

      因此,干群关系处理的如何是能不能推行“三位一体”的前置条件之一。只有充分发扬了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和实现了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干群关系才会 和谐,实行“三位一体”并通过法定程序才会一帆风顺;反之,在干群关系出现重重矛盾的地方,一定是实行了“村干部自治”而非村民自治的地方,真正意义上 “三位一体”的推行也必定存在变数,纵然在党员大会上通过了村支书的选举,但在村民会议上的村委会主任选举中未必当选,即便从形式上勉强通过,实行“三位 一体”的效果也要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三三制”在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创新形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干群矛盾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归根结底,村干部是否依法依规办事才是引起矛盾的根源。对于基层组织来说,干群之间是尖锐对立还是和谐共处的关系可以直接反 映出基层干部日常工作中在多大程度上依法依规办事,甚至可以说,干群关系直接影响着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与当地农民的富裕程度。村 干部不依法依规办事的本质其实就是与民争利,存在着各种各样损害村民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的行为。事实证明,凡是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地 方,干群之间关系就很融洽,当地的各项工作都相对好开展,易形成良性循环的工作局面;凡是严重侵害村民的民主权利、自治权利的地方,干群关系一定比较紧 张,本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也大多会停滞不前。 简而言之,全面推广“三位一体”的前提就是该村是否在《村委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框架下充分实现了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 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组织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定形式转换为法律,集中反映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作为党在 农村的基层组织,村党支部应当贯彻党和人民的意志,带领支部党员严格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各项规定,将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与依法开展自治活 动作为日常的重要工作来抓。

      村党支部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和开展自治活动,要指导和督促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自治的权力基础 和最重要的形式之一,个人以为它就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中的地位一样,应是村最高权力机构。村委会则相当于政府,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凡涉 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村民大会决定;村民代表会议是为了有利于村委会与村民的沟通,便于议事而设置的,不能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只有在居住过 于分散等特殊原因,召开村民会议比较困难时,才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且只能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只能作为村民会议的一种补充形 式。因此,凡是法定由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等事宜均应以村民会议的形式决定。

      村党支部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和开展自治活动,在实行党务公开的同时,要依法督促村委会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 定的八大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等事项实施情况。涉及财务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村委会 组织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村党支部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和开展自治活动,应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各村实际组织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 规民约,加以大力宣传,使每位村民明白自身享有的各种权利与义务,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更加地规范化、程序化。

      无论是基层的党组织还是自治组织,只要严格依法切实履行职责,不越俎代庖,实行村务及时公开和财务及时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一律提交村 民大会表决通过,干群之间的矛盾必会迎刃而解,实行“三位一体”的法律障碍也会一并消除。因此,在积极推进“三位一体”的时候,应注意客观条件是否具备, 对于推出条件尚不成熟的村委会,宁可暂缓实行。做到引导而不领导、推动但不强迫,确保“三位一体”稳步有序的向前逐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丰富“三三 制”的内涵,为“三三制”发挥持续和长久的生命力铺平道路。

      (樊城区人大副主任 张秦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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