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on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Contest abstract: The article elaborates the influence of houses in advance of the cadres and masses of several key: first, a program is to advance the legal; second, advance of compensation is fair; third, advance planning is a long-term reintegration. These three points to a point, in the concept of sociology, it is suggested by Professor Zheng Hangsheng.He called it "the New-Type Modernity". Advance of the management in advance and the advance of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maintained between the adjustments posture. On the advance of the management and advance our common interests and will have to advance the process of the impact caused by obstacles, the government's credibility, and the people revolt against and dissatisfaction.
Keywords: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new-type modernity ,cadres and masses’ relationship ,market economy,social justice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各项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中庄严指出的。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我国正在经历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同时经历着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的工业社会的社会转型。尽管我国的现代化强国之路,依然是由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和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强力推动引领各族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上奋勇前进的,但是随着改革进一步向纵深方向发展,市场越来越成为一股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力量,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热浪的猛烈席卷之下。与之同时,公民社会也在日益发育成长的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将来我国社会也会形成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三足鼎立的“新型现代性”格局。
改革开放基本国策是我们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小平同志的伟大战略构想正在一步一步实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我们国家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从世界的边缘走向全球的中心,逐步成为东方世界的强国。参与全球化市场强有力地推动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元增加到2009年的17175元。[1]中国经济奇迹的原动力在哪里呢?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经济快速腾飞的双翼就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工业化吸纳了大量外来劳动力,外来劳动力加入城市生活制造的物质生活消费加速了城市的扩张与改造。伴随着这种大规模的旧城改造与新城扩张,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列车驶入了高速前进的快车道,一幢幢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拔地而起,特别是1992年小平同志一锤定音、击中国家富强、社会发展、人民幸福决定性因素的南方谈话以后。
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双核驱动力驱使我国从南到北掀起旧城改造与新城扩建的房屋拆迁系统升级,老式的砖木结构、钢混结构的传统建筑被现代风格及后现代主义风格所取代。这场城市房屋拆迁的升级活动让城市生活更加美好,我国的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成为世界城市,2008年首都北京成功举办了世界性的体育盛会奥运会,2010年的上海正在举办主题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世界博览会。这些辉煌中国、照耀世界的巨大成就都是科学合理、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的良好结果。在旧城变新城、老屋成新居的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城市居民得到了电器用得先进、住房住得舒适的实实在在的好处。特别是在1998年实物福利分房制度废止以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职工的单位公房被拆除后,政府按照户口人数、原来房屋面积等为被拆迁人建造更加现代化、人居环境更好的居室。但是我们在肯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已经取得的骄人成绩时,也不能不正视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这诸多问题按照拆迁实施环节可分为以下的种类:1.程序不合法;2.补偿不到位;3.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4.未制订应急预案;等等。2007年3月,重庆出现了轰动当年中国的号称拆迁时代的“史上最牛钉子户”。钉子户对抗重庆市政府拆迁的行为典型地暴露了城市拆迁存在问题的尖锐性和严重性。针对这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将对因工作不力引发拆迁事件官员追责”[2]。
二、文献回顾
学术界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研究可谓成果丰硕,知识结构不同的人文社会学者都参与到了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之中。那么,笔者再来做画蛇添足的研究,岂不多此一举,徒费人力、物力吗?下面笔者先简明扼要地梳理下以往学者对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的研究所取得的理论结晶,然后从中找到笔者做此后续研究的生发空间。
法学界的理论工作者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纲领出发,立足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客观现实,通过比较借鉴世界各国,尤其是走在现代化前列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城市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立法上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应该从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仅仅对房屋建筑进行补偿或者给予实物性住房安置的单一补偿安置方式向对土地使用、收益权利补偿、市场化的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配套完善的补偿安置机制转轨,重新修订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完全补偿原则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为指导精神的新“拆迁法”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法学界的研究加速推动了政府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制化进程,2010年1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民意。[3] 针对拆迁实践中广为社会各界鞭笞声讨的最不能容忍之暴力强制拆迁弊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共有3处严格规定:“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4]只有这样才真正体现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也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也只有这样做才能切实融入世界法制文明国家之列。
经济学界的专家、学者们紧紧扭住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这个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核心问题,坚持强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补偿标准应该遵循市场化交易主体的自愿平等交易原则,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通过平等的协商来订立拆迁协议,而不能由政府强力主导,为了谋取征收和拍卖的剪刀差而强制拆迁。即使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也应该申请人民法院的裁决来化解矛盾,而不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来进行纠纷仲裁。因此,政府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缘由,还是鉴于开发商发展的商业利益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系统升级规划策略的考虑,都应该合法合理使用公共权力为交易主体做公断的裁决,尤其是维护拆迁之中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此外,经济学专家、学者还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以及具体数额的不同测算做了最为精确化的研究。
社会学界从我国所处“从前现代性向现代性转变,和由旧式现代性向新式现代性转变”[5]的社会领域的双重转型期出发,运用社会结构的分析框架来展开社会角色迥异、社会经济地位对立的社会行动者的博利互动探讨,分析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及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在城市房屋拆迁的社会过程中围绕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展开的利益博弈行为。这是社会学者共有的研究思路,各自殊异的研究策略表现在:有学者侧重社会组织在城市房屋拆迁各主体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中所可以扮演的“作为城市拆迁弱势群体的意志的代言人的社会组织,可以利用其人员超脱独立的身份、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以及在政府、经济实体和社会公众之间沟通和平衡的独特作用,建立起全过程、多渠道、全方位、法制化与柔性化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6]的角色的作用原理与矛盾化解机制的挖掘与呼吁;有学者侧重城市房屋拆迁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即它对于被拆迁人社会网络机构的拆分与重组,导致了被拆迁人通过长久的交往所建立的社区归属感的式微以及邻里关系的弱化等社会资本的流失。[7]
学界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已有研究成果是本文得以展开的坚实基础,笔者在下文拟从城市房屋拆迁构建和谐三个影响要素展开论述,为今后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及和谐干群关系的提升做点理论的分析与行动策略的谋划。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影响干群关系的关键点
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权威执行、监督作用。从授予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始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协议时申请政府做行政裁决,到监督拆迁人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兑现,以至最后被拆迁人安置工作的最后落实,这一系列拆迁重要环节,都有赖于公正、廉洁、“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人民政府来操持正义,为民做主。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8]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更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最高且唯一的宗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我们就必须牢记胡锦涛总书记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谆谆教诲。只有时时刻刻牢牢地将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才能规范执法,不滥用职权,不为自己和部门谋取私利,忠实地实践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呢?政府在拆迁补偿中如何作为呢?是从拆迁人给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中分得一杯羹吗?政府自身要强化为民服务的意识,可光有这样的公仆意识能顶得住金钱的诱惑吗?光靠党员干部的洁身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快行政司法改革的制度化建设。用制度来约束人,用制度来制衡权利,核心是用权利来制衡权利。
首先,拆迁程序要合法。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要分公共利益需要和商业利益需要的拆迁加以区分对待。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各项规定;如果拆迁是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要以该条例为参照,政府主持公道,采取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双方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协商、对话,拆迁方应该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市场价格评估来给予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用益权的完全补偿。当被拆迁人认为不需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而是要以个人或者集体的身份与拆迁方谈判磋商的,应该予以合理的允许。双方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当地人民法院民事裁决,而不是政府做出行政仲裁。强行拆迁,不管是采用夜晚突袭、驱赶居民的硬暴力,还是采用停水、断电等软暴力,都是不合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肩负起自身所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坚决予以制止,追究相应责任人刑事、民事责任。否则,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的多发频发就是不可避免的。不应该政府为了政绩工程上水平,就以牺牲维护稳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政府应该在GDP增长、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增加与社会治安稳定、干群关系融洽之间采取平衡共进、互利多赢的策略。
再次,拆迁补偿要合理。拆迁补偿的核心问题是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财产进行补偿,无论它是以货币的,还是实物的形式。事实上,拆迁人往往对于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土地的用益权或者仅仅以房屋所在区位的名义给予部分补偿,或者以土地国有的名义不予补偿。拆迁补偿纠纷多出于这个原因。除过房屋土地所有权补偿不到位,忽视房子带给拆迁人社会资本也是重要的矛盾纠纷导火索。被拆迁人由于居住在某个固定地点的原因,他的工作、子女上学、朋友邻里圈子等等社会资本也大都囤积在这个区域范围内。拆迁的直接后果就是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甚至是断裂以至重组。这些非房屋财产性损失,也应该通过立法得到保障(孙红梅&王瑾玉,2010)。
最后,拆迁安置要长远。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在社会经济地位方面都处于相对的弱势。大多数被拆迁人都是企业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居住在棚户区的低收入群体。政府在组织拆迁设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拆迁以后,被拆迁户生活水平是否会因为拆迁而下降;产权置换房与被拆迁人原有住房的差额费用,被拆迁人是否能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受得起;对于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特殊情况的被拆迁户,政府不能简单粗暴地拆掉拉倒,同样应该会同民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财产、以及因为拆迁而造成的误工、搬迁、暂住等费用予以补偿。在法律政策允许条件下,采用必要的应急救济措施。俗话说,“送佛送到西,救人就到底”。政府部门对于拆迁以后的补偿金到位情况,安置房质量安全标准情况,被拆迁人对于安置工作的满意度等都应该追踪监管,从源头上防止恶性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政府拆迁部门把握了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群众产生疑问,甚至问题多发频发的影响要素,针对这些节骨眼,多想办法、多从促进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角度思考问题,为有此,才能少些轰动全国的钉子户、少些进京上访的问题户,才能保一方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实现政府善治,才能建成和谐社会。
四、结束语
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安身立命,关系到政府的政绩工程,关系到开发商的赚取利润,各方利益冲突异常激烈不在情理之外。事实上,不单单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市民)三方的利益博弈,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也何尝不存在政府、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及由此而发的群体性事件呢?(贺雪峰,2010)对此,一般解释是:产生诸多问题,是社会改革必要的代价,是在所难免的,只能尽量减小,甚难完全避免。可是,当笔者脑海中浮现出官员腐化堕落、收入差距悬殊、社会道德水平滑坡、大学生就业困难等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时,笔者不禁搁笔自问:我们民族到底怎么了?只是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已吗?只是市场化程度不够高而已吗?只是社会建设推进不够而已吗?何时才能逃脱“权利-利益的结构之网”呢?
参考文献:
1. 郑杭生.新型现代性及其在中国的前景[J].学术月刊,2006,38,(2).
2. 郑杭生 彭莉莉.“还权于民”的“路径图”[J].人民论坛,2008,10.
3. 孙红梅 王瑾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4. 陶传进.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关系[J].社会学研究,2003,1.
5. 彭小兵 巩辉 田亭.社会组织在化解城市拆迁矛盾中的作用研究[J].2010,17,(4).
6. 陈 伟.城市拆迁改造对邻里初级群体的影响[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9,(3).
7. 王 蕾.城市动迁居民利益的表达的行动选择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长春: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2009.
8. 吴 毅.“权利-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J].社会学研究,2007,5.
9. 贺雪峰.农村土地的政治学[J].学习与探索,20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10-01/29/content_1522214.htm。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gzdt/2010-01/29/content_1522355.htm。
[5] 郑杭生:《新型现代性及其在中国的前景》,载《学术月刊》,2008年第38卷第2期。
[6] 彭小兵等:社会组织在化解城市拆迁矛盾中的作用研究,《城市发展研究》,2010年第17卷第4期。
[7] 陈伟:城市拆迁改造对邻里初级群体的影响,《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9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