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进程是否必然导致小农经济的瓦解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发展?
所有主要的社会科学传统理论对此均持有肯定的回答。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商品化及市场机会的出现,会使小农趋于专业化生产、竞争、革新和积累。“传统的”小农农业由此而转化为资本主义式的农业。与此类似,新马克思主义者着重探寻商品化进程带来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的发生和发展。小农由此“分化”为资本主义的经营式农场主和农村无产者,“新资本主义”方式就此让位于资本主义。甚至反传统的蔡雅诺夫学派也认为小农经济会随着商品化进程而消失。“小农经济”的实质在为家庭消费而生产,市场的发展会促使这一经济的瓦解,并为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农业所取代。
然而,长江三角洲自1350年至1950年六百年间的历史记载却显示了相反的事实:蓬勃发展的商品化进程所带来的不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营式农业的兴盛,而恰是它的衰亡;不是小农生产方式的消灭或削弱,而是它全盘战胜了经营式农业。这是令人惊讶的,因为如同1985年拙作中论及那样,华北的商品化进程确实伴随着经营式农业某种程度的扩展,如果照此推论,商品化程度远甚于华北的长江三角洲经营式农业的程度应该更高,就象“资本主义萌芽”模式所估计的那样。然而详细的考察却显示出相反的状况:长江三角洲的经营式农业在此时期内不断萎缩,到十九、二十世纪时实际上已基本消灭了。本文从揭示这一历史现象入手,进而探究其发生的原因。
(一) 二十世纪长江三角洲的经营式农业
长江三角洲经营式农业的实际状况由于现存统计资料的局限而变得模糊不清。在华北平原,关于河北、山东省的总体资料真切地反映了当地的实况。而就长江三角洲而言,江苏省的资料实际由两个非常不同的地区的状况拼凑而成:一是灾害频繁的淮北旱作区,即华北平原的一部分;另一是相对安定的稻作区,包括长江三角洲。因此,全省的资料很容易引起误解。
如果就全省笼统而言,人们会觉得与华北平原的情况——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九至十属经营式农业——大体略同。江苏省拥有百亩以上耕地的农户为1.3%,而河北为1.71%。江苏12.1%的农活由雇工完成,而河北为23.4%。江苏人口的8.8%为雇农,而河北则为11.6%
然而,对单个村庄的的人类学实地调查却产生了非常不同的结果。在河北和山东西部,调查结果与全省的总体资料相吻合,满铁对该地区三十个村庄的调查表明,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九至十属于经营式农业,长工占农户总数的12.5%,完成的农活为所有雇工工作量的五分之三(其余部分系由短工承担)。但是在长江三角洲,单个村庄的调查结果却与全省总体资料大相径庭。如表一所示,在选样调查的八个村庄中无一例可定性为经营式农场,即靠雇工
表一:长江三角洲八个村庄的雇农与经营式农业状况(1939-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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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雇佣三个或更多人手)维持的农场。其中四个村庄根本就没有雇佣长工的农场,其余村庄中有的富农雇佣了一两个长工,但没有主要依赖于雇工的大型经营式农场。至于雇佣劳动力方面,四个村庄没有人以充当长工为业;另四个村庄中,长工占农户总数的1.9%至4.7%,平均仅为2.9%。
社会基层的资料更为真切地反映了长江三角洲的真实情况。我们若把卜凯的资料析解到县的一级,可以看出长江三角洲的实况的一侧面:农业雇工率常熟为0%,昆山为5.3%,无锡为4.2%,均大大低于江苏省的平均水平12.1%。最说明问题的资料是华东军政委员会土改时期在苏南地区的调查。这个调查涉及该区八个县的二十二个行政村,这些村小至只有六十二户,大至有一千六百八十七户。在这些行政村中,农业雇佣劳动力所占的比重自0.6%至6.2%不等。表二是根据这八个县的情况分别统计的平均百分率。期间的计算按各县分列,而不是以人数为单位,以免过于侧重无锡县,因其调查人数占总共65,326人中的27,358人。此县副业和非农业雇工分布广泛,农业雇农很少,在被调查的人中仅占三十八户一百三十八人。据我们统计,雇农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平均占总户数的3.8%。我相信这一数据完全可以作为长江三角洲农业中雇佣劳动规模的估计。
表二: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雇农统计(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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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村庄 |
人口数 |
户数 |
雇农户数 |
% |
雇农人口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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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 |
城北乡 |
4,425 |
991 |
46 |
4.6 |
106 |
2.4 |
|
|
薜间乡车路村 |
237 |
62 |
7 |
11.6 |
15 |
6.3 |
|
县平均 |
|
|
0 |
8.0 |
|
4.4 |
|
|
江阴 |
长泾镇新民一村 |
559 |
120 |
6 |
4.6 |
20 |
3.6 |
|
|
渎南乡新民等村 |
2,956 |
718 |
22 |
3.1 |
64 |
2.2 |
|
|
悟空乡 |
8,210 |
1,814 |
30 |
1.7 |
158 |
1.9 |
|
县平均 |
|
|
|
3.1 |
|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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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
薜典镇第三保 |
1,090 |
? |
0 |
0 |
0 |
0 |
|
|
堰桥乡 |
1,899 |
? |
0 |
0 |
0 |
0 |
|
|
北延镇第九保 |
1,607 |
? |
? |
? |
6 |
0.4 |
|
|
玉祁镇第九保 |
951 |
? |
0 |
0 |
0 |
0 |
|
|
北延镇第九保 |
1,507 |
? |
? |
? |
14 |
0.9 |
|
|
坊前乡 |
3,872 |
773 |
9 |
1.2 |
35 |
0.9 |
|
|
周新镇第八保 |
1,052 |
? |
0? |
0 |
0 |
0 |
|
|
新渎镇第五保 |
1,382 |
? |
? |
? |
10 |
0.7 |
|
|
云林乡 |
12,514 |
2,687 |
15 |
0.6 |
57 |
0.5 |
|
|
堰桥乡村前村 |
1,476 |
302 |
4 |
1.3 |
21 |
1.4 |
|
县平均 |
|
|
|
0.4 |
|
0.5 |
|
|
嘉定 |
塘西乡 |
2,669 |
581 |
7 |
1.2 |
10 |
0.4 |
|
武进 |
梅港乡 |
3,303 |
726 |
23 |
3.2 |
73 |
2.2 |
|
松江 |
新农乡 |
3,430 |
808 |
49 |
6.1 |
138 |
4.0 |
|
昆山 |
太平乡 |
2,540 |
524 |
14 |
2.7 |
22 |
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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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滤乡 |
2,375 |
546 |
17 |
3.1 |
25 |
1.1 |
|
|
县平均 |
|
|
|
2.9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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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 |
保安乡 |
7,004 |
1,575 |
65 |
4.1 |
171 |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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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里乡鹤金村 |
764 |
168 |
10 |
6.0 |
27 |
3.5 |
|
县平均 |
|
|
|
5.1 |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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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县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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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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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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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资料来源:华东军政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版,第13、29、30、62-64、81、107、116、134、142、153、158、165、173页。
这些数据连同实地调查提供的情况,表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长江三角洲实际上不存在华北平原那样的经营式农业。仅有少数相对较不的富农雇佣帮工,但他们自身仍承担了主要的、至少是等量的田间劳动。这些状况造成了农业雇农仅占总户数的3.8%左右。至于大土地所有者几乎全采取土地出租的方式,而不是通过使用雇佣劳动来直接经营。华北的农业由耕地面积9-10%的经营式农业,15%的佃农家庭式农业,及75%的自耕农家庭式农业构成。与此对照,长江三角洲的租佃比重高得多,几达全部耕地面积的42%,而经营式农业却是微不足道的。
(二) 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的经营工农业
随着商品化和城市进程,明代长江三角洲的植棉经济和蚕丝经济首先得到发展,当时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富农经济与经营式农业的规模,可能大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弘治元年(1488年)的《吴江志》描述了雇佣劳动在吴江农桑混合经济中的广泛分布:“无产小民投顾富家力田者,谓之长工;先借米谷食用,至力田时时撮一两月者,谓之短工。”正德元年(1506年)的《姑苏志》提及“无产小民投顾富家力田者”的另一类型——“忙工”,即农忙季节受雇为帮工。湖州府和嘉兴府在嘉靖年间(1522—156年)存在在类似情况。万历年间(1573-1620年)的秀水(今嘉兴)县志亦有近似记载:“四月至七月望日,谓之忙月,富农请佣耕,或长工或短工。”同样的现象也发生于植棉业,正德七年(1572年)的《松江府志》就提供了这样的实例。
与雇佣劳动者增长相对应,使用雇工的富裕农户也增加了。例如弘治年间(1488-1505年)的礼部尚书吴宽指出,在长江三角洲有数以千计的勤勉的“上农”。在吴江县,湖滩地的开垦给农户提供了致富的机会。万历年间(1573-1620年)的进士朱国桢说在他附近二十里内就有两户人家“起白手致万金”。常熟沿江高地的水利设施,使当地的归氏家族得利非浅。而该县另一鱼乡之米,则为谭氏兄弟提供了同样的机会。在三角洲南部湖州府的归安县(今属吴兴),一个叫茅艮的经营了一个获利颇丰的长有“数十万”桑树的农场。
我们可以推论,雇佣劳动的扩展与富裕户的上升,与该地区农业商品化的初步发展是分不开的。一方面,商品化农业需要更多的投资(特别是肥料),因而更具风险。经济作物的歉收比粮食作物的歉收更具有破坏性,不少农户因此在经济地位上论为雇农。但另一方面商品化也增添了以农发家的机会,并藉此出现了富裕户。
在十六世纪二十至六十年代的“一条鞭法”推行之前,明代赋税政策也用助于经营式农业的扩展,顾炎武相当仔细地观察到,在长江三角洲明政权对官田所征的税几与地租相当,大体每亩0.4至1.0石;而同时对民田只征一收个零头,通常每亩0.05石。官田来自王朝交替战争中攫取的庄园,似乎在长江三角洲分布得特别广:根据弘治十五年(1502年)的官方数字,官田整整占了苏州府土地面积的63%,松江府的85%。耕种官田的小农承担了远高于富裕家庭的赋税。而豪绅家族即使占有的实际是官田,也能够说成是民田。另一弊端见诸于按劳动力征收的丁税。缙绅家庭可以免缴丁税,而富裕的庶民地主有时亦能僭取此等特权。该地区的许多小农由于不堪负担重税而相继逃亡。例如宣德七年(1432年),苏州府知府况钟招抚逃民回乡,响应者竞达3,6670户;顾炎武估计在重税地区,逃亡的农民超过半数。在此等条件下,豪绅富户既有机会,又有劳动力来源来建立经营庄园。
然而,与李文治及其他“资本主义萌芽”研究学者的见解相反,经营式农业并未从此在长江三角洲顺利发展。由于十七世纪〈〈沈氏农书〉〉及其他文献所列举的种种困难,经营式农业很快就销声匿迹了,而由小农家庭式耕作所取代。所以到二十世纪,在长江三角洲实际上几乎已无经营式农业可言。
(三)长江三角洲经营式农业衰落的根源
经营式农业的衰退可从崇祯末年的〈〈沈氏农书〉〉中略见其原由。此书相当周详地叙述了湖州府归安县的农事活动,当地农作制度在低洼的圩田地区是典型的圩内种水稻,圩上植桑饲;而高地上则往往遍植桑树,就象前面提到的茅艮的例子那样。
很明显,那里家庭化的生产在当地农桑经济中已很普及。沈氏详细说明雇佣劳力来养蚕是很得不偿失的。即使最理想的收成,一筐蚕的纯收入在扣除成本后不过二钱银子(当时一石稻谷可卖一两二钱左右),其中不包括劳力成本。一家农户靠自己劳力饲蚕十筐,尚可有所获。如果雇工,或蚕茧歉收,养蚕便会入不敷出。因此这只有建筑于依靠低机会成本的家庭辅助劳动力基础上才是可行的。
然而,正是这样的家庭化生产,使男性雇佣劳动力的工资得以保持在较高水平。由于低报酬的工作由妇女和儿童承担,男人才能从事较重的、报酬较优的农活。沈氏写道,使用这样的劳力,开支是相当大的:“今人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比百年前大不同矣。……旧规夏秋一日荤,两日素,今宜间之。重难生活连日荤。……旧规不论快闲,三人共酒一杓。今宜论生活起,重难者每人一杓,中等每人半杓。”
沈氏提及雇工开支增加是推行“一条鞭”税制改革的产物,这一改革断绝了十五至十六世纪前叶以来的廉价逃亡劳动力来源。从中还可看到,本地区的工资水准明显地高于华北。人以白面细粮作午餐,而不是玉米、高粱等粗粮的话,那真是厚待了。相比之下,长江三角洲的雇工每两天就能享用一次相当于华北过年的待遇了。
长江三角洲男工的工资某种程度上显然应归因于当地较高的生活水准和由高度商品化、城市化经济所带来的充分的就业机会;然而同样重要的是,也基于当地农村经济的多层次劳动力结构,妇女和儿童承担了低报酬工作。魏金玉引用了十八世纪刑部档案中的命案报告,期间有七十例涉及多成员家庭的雇工情况。他的资料表明,即使在那时仍无女工市场。纵使有的妇女被雇佣了,也只能得到极低的报酬,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妇女的生存需要。因此,夫妻所得报酬通常低于单身劳力:前者年平均2,775,后者平均达3,564文。
到二十世纪,松江华阳桥一带的农村出现了有限的妇女、儿童短工(日工)市场。当时男短工插秧一天可得斗米,其他农活两天一斗,而女工拔秧则三天才得一斗。十二岁的童工一年可得米0.5石,十三岁时1石,十四至十五岁1.5石,而成年男工每年可得4石。童工的伙食耗费也小得多,据当地老农陆龙顺回忆,他当童工时只允许在厨房内吃些剩饭剩菜,而成年男工是与东家同席的。
但是女工、童工的劳动力市场从未达到过适应需求的地步。一则社会习俗鄙视妇女外出打工。一个人自己充作雇工已是够槽了,再让老婆或女儿外出打工就表示他家已沦落到农村社会的最下层。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华阳桥一带,没有任何女性外出打工,只有少数来自其他地方的家境极其贫寒的妇女当雇工。至于童工,更不易经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可胜任于工业,而不易用于分散的农业生产。如此种种缘由,根据卜凯的调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长江稻麦作物区,妇女、儿童分别承担了全部农活的19.1%和7.6%,然却只占雇佣劳动的6.3%。一个雇主是不易雇到女工、童工来从事低报酬农活的。
当代加利福尼亚农业企业是靠使用廉价的移民劳动力来解决问题的,先是华人,继而日本人,最后是墨西哥人。象法顿、富勒、凯里、麦克威廉及近来的克莱特、丹尼尔、林达·C和西奥丁·J·马杰克等一批研究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成的移民劳动力供应使大规模农业企业得以雇佣廉价劳动力来与家庭式农场竞争,从而在加州农业中占了统治的地位。
在沈氏谈及的十七世纪的湖洲,经营式农业已经受到农业收益不抵雇工开支的挤迫,沈氏提供了该地区经营式农业收支的详细情况:一名男长工加上农忙时雇佣短工,能种八亩稻田和四亩桑田。稻田的生产成本及短工工资以春熟(多为秋收后种的小麦)收入相抵,农场主所获的只是秋熟稻谷,约值二十二两银子。“长工一名,工银三两;吃米五石五斗,平价六两五钱,盘费一两;农具三钱;柴酒一两二钱;通十二两。”所以雇主从八亩稻田上所得的纯收入至多仅十两,约相当于他把土地出租出去所得到的租额。
沈氏没有提供详细的有关桑田的核算情况,只是在书中第15页提到:“计管地四亩,包价值四两。”陈恒力先生在《补农书研究》第79-89页上把这句话理解为四亩桑田的生产成本为四两银子,另外估计四亩桑田的桑叶总产值可达三十六两,九倍于成本。这样,他以为植收益很高,并推论这推动了当时经营式农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我认为陈恒力的这个理解是不合理的,与书中的其他表述不符。紧接着上面提到的这句话,沈氏谈到了稻作的纯收入,“种田八亩,除租额外,上好盈米八石,平价算银八两”。按逻辑而论,前面这句话亦应指纯收入。不然,《沈氏农书》就会陷于前后自相矛盾,因为他全书的主旨是认为经营农业实在不合算。他写道:“西乡地尽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但本处地无租例,有地不得不种田,种田不得不唤长年。终岁勤动,亦万不得已而然。”沈氏本人在上述两地均拥有田产,而租出的地比直接经营的地多,这和他在农书中的分析是一致的。
进一步的论据可见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张履祥的《补农书》。他在书末附文谈及他为亡友邬行素家出谋划策。邬家有十亩田,张履祥认为雇工来种是无法维持的,因为那会抵消种田的纯收益,乃至“与石田无异”;也不能把田租出去,因为“计其租入,仅足供赋役而已”。唯一的方法是靠家庭劳动力自种。为此,张履祥设计了一个多种作物的方案;种桑三亩,豆三亩(“豆起则种麦”),竹二亩,果二亩。“不种稻者,为其力省耳。”三亩桑叶可饲蚕二十筐,可产丝三十斤。夏季再养二茬蚕。此外,家中还可养一塘鱼,五六只羊,女人在家从事手工业贴补。这样的话,一家人尚可自给。
张履祥为他亡友家设计的经营图式实际上与〈〈沈氏农书〉〉中的描述颇为接近:十亩田中三亩(30%)植桑,相当于沈氏说的十二亩田中植桑四亩(33.3%)。不同之处在于张履祥的计算明确地包括了桑蚕所得。从中可见植桑即使连同家庭饲蚕缫丝,也难以达到陈恒力所称的收益。陈恒力设想的那种盈利的经营式农业实际上不可能存在。
在〈〈沈氏农书〉〉之后的几个世纪里,长江三角洲的经营式农业非但没有象“资本主义萌芽”学者所说的那样开始长期的持续发展,而且实际上停滞和衰落了。事实上,李文治在广泛研究方志的基础上整理出来的资料也肯定了这个假设:已知的清代雇工经营迅速发展的地区是商品化较迟的地区,例如山东、河南和直隶,而不是长江三角洲。李文治引用的所有关于长江三角洲的实例基本是明代后期的,在关于清代的十六例中只有三例来自长江三角洲地区。李文治摘自刑部命案档案的依据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况。如同表三,当整个中国涉及长期雇工的案例增加之际,在江浙地区并非直隶、山东那样增加。
表三:直隶、山东、江苏、浙江及全国涉及长工命案统计(1721-1820)
年 份 直 隶 山 东 江 苏 浙 江 全 国
1721-1740 3 3 3 0 19
1741-1760 5 4 2 2 37
1761-1780 7 3 5 1 43
1781-1800 6 10 2 1 48
1801-1820 7 11 2 3 107
资料来源:李文治《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64-65页。
道光十四年(1843年)姜皋所著的另一农书,阐明了松江地区稻作的核算及其结局。
旧时雇人耕种,其费尚轻,今则佣值已加,食物腾贵。如忙工之时,一工日食米几
在这个实例中,工钱与物价的上涨及产量的下降,给只使用短工的家庭农场都带来了危机。
陶煦的《租敷》提供了有光光绪十年(1884年)苏州求和十亩稻田(辅以冬不麦及间作蚕豆)的农户的更详尽的收支状况。农产毛收入(包括稻草和菜蔬副业)可达61,000文。豆饼耗费(加上农具化费800文)约5,800文。人工(包括工钱和伙食)用去33,200文。雇工经营的净收入只22,000文。而土地出租却可收地租22,800文。这样,雇工经营毫无吸引力。总而言之,此地区的地租和高工价,实际上使经营式农业无法得到盈利。
(四)华北的经营式农业
我曾在别处详细论述过华北平原经营式农业的历史。它的兴起伴随着农业商品化过程,尤其是伴随着1500年以后植棉的推广以及商品化所带来的农业收益的增长。清代刑科题本命案档案记载了清代农民的社会分化:一些小农力农致富并有能力使用雇工,另一些在农业商品化过程中,由于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和风险,社会经济地位逐渐下降。到了十八世纪,这一变化足以影响华北农村雇工的性质了:以往雇主多为身份地主,而雇工主要是被视作贱民的“雇工人”;到1788年,清廷通过重定雇工的法律地位而正式确认了新的社会现实,把雇佣劳动者由属于贱民的“雇工人”划为属于一般平民的雇农。1760年刑部提及“民间经营耕获,动辄需人。亲属同侪,相为雇佣”。1788年,官方确认雇农多为“农民佃户请耕之人,……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素无主仆名分”。这样,他们在法律上取得了一般“凡人”的地位。
随着近代外国经济势力渗入华北平原,农业进一步商品化,棉花种植面积在河北——山东地区几达8%,经营式农场也进一步得到发展。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雇工三人以上的农场(面积通常大于100亩)已占耕地总面积的9——10%。
这些农场靠廉价雇佣小农家庭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而兴起。由于男劳力过剩而形成的农民强烈反对妇女参与生产的观念,经营式农场家庭式农场均首先倚重男劳力。然而相对家庭式农场而言,经营式农场更具随生产需要而调节劳动力供应的优势,而家庭式农场则必须保留过剩的家庭劳动力,因为无法“解雇”他们。使用劳力上的高效率,加以雇主直接参加生产,使经营式农场能够获得比土地出租更高的收益:前者约达地价(包括雇主家庭劳动力的耗费)的13-14%,而后者仅为5%。
然而经营式农场的规模达到200亩(及雇佣六至八个劳力),就会受到经济的和社会政治的压力。这种经营方式只有在雇主自身参加直接生产和管理被雇佣者的前提下才是可行的。鉴于地块的高度分散,雇主自身的直接管理仅适用于三四个劳力的规模。如果劳力再多的话,要么由于劳力集中干活,必须不时地转移地块而浪费时间,要么因为劳力分散作业而难以管理。要是雇佣一名脱产的监工,就会抵消掉在劳动力使用上获得的优势。
经营式农业已有的利润很难再有所增长。在既定的农业技术和生态环境下,它已是高强度运行。任何新的进展均有赖于对排灌工程的大量投资,或生产技术的质的改变,诸如使用化肥或机械动力。多数经营式农场并不具备此等条件。同时,廉价劳动力的大量存在也有力阻碍了为节省劳力而资本化的进程;经营式农场甚至不愿投入超过该地区自然条件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畜力,更不消说机械化了。因此,这些农场的利润只能维持在相当于以往的水平。
在既有的社会经济体制下,经商和高利带来的利润高于农业经营,而读书做官更不乏很大的利益。少数能经受住分家压力的经营式农场,一旦发展到一定的规模(通常不小于200亩),便会放弃直接经营,转向上述的追求。于是多数成功的农场主常常成为土地出租、经商、发放高利贷在位一体的地主,并教育子孙读书做官。
经营式农业与家庭农业之间有相互制衡关系。有些成功的小农成为经营式农场主,而数代之后又降回小农经济。或者,他们上升为地主,而他们的土地又通过出租回到家庭工的小农经济。虽然经营式农业脱颖于家庭式农业经济,它又是再造租佃小农经济的摇篮。总之,它不过是小农经济的附庸。
(五)商品化进程的矛盾的作用
如果经营式农业与商品化进程果真在华北同步发展,而在长江三角洲背道而驰,我们该如何解释这一矛盾现象?
在理论上,大土地所有者采用土地出租还是雇工经营,首先取决于地租与工资的相应关系。低地租(意味着土地出租的低收益)会有利于经营式农业的扩展,反之则不利。高工资(意味着雇工经营的低收益)会有利于土地出租的蔓延,反之则不利。
河北省东北部丰润县的米厂村,二十世纪进的经营式农业颇为繁盛,雇工的实际工资开支平均低至经营式农场毛收入的27.4%。同时,此村地主势力较弱小,他们在新植棉土地上保留的地租较低,1937年时仅占棉花毛收入的30.9%。相比之下,河北省全省的平均地租率为53.7%,山东则为49.8%。这个村庄的低工资与低地租结合,导致了经营式农业的发展,1937年时占全村耕地面积的17.7%。
然而,在华北平原的另一处——商品化程度更高的栾城县寺北柴村,自清初以来一直是主要的植棉地带,却毫无经营式农业可言。那儿的租佃地主制远为强大,具体体现在一个叫王赞周的地主兼商人、高利贷者,1941年进他拥有全村2,054亩土地之中的304.5亩,另外还有80亩的典押所有权。王家父子两代确立起定额租制,从佃户那儿征收的实际租额超过了收成的一半,这样地主得到远比经营式农场主高的收益。结果,租佃地主制自然消除了发展经营式农业的任何可能性。
这两个例子从相反的方面说明了商品化对经营式农业的矛盾作用。在米厂,植棉的高收益促进了经营式农场的兴盛;而在寺北柴,同样的商品化进程吸引了商人投资土地,确立了足以消除经营式农业的地租率。
华北棉作地区的多数情况介于米厂与寺北柴之间。在多数村庄内,租佃地主制既不象米厂那么弱,又不象寺北那么强。就河北全省和山东西北部整体而言,经营式农业约占全部耕地面积的9-10%,处于米厂的17.7%寺北柴的0%之间。
在长江三角洲,高度的商品化、城市化带来了充分的就业机会,从而提高了雇工工资基点,使工资与地租的比率摆向有利于租佃地主制一边。根据《沈氏农书》中十七世纪四十年代湖洲的数字,长工开支占去八亩稻田总收入二十二两银子中的十二两,实际占了一半以上。这就使经营式农场主的纯收入少于地主所得的租额。张履祥在《补农书》里提到农桑经济中雇工开支所占毛收入之比率,也大体与此相同。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松江使用短工的稻作和八十年代苏州使用长工的稻作经营中,均反映了类似的比率关系。
于是,商品化进程既可促进、又可阻碍经营式农业的发展。他可带来扣除生产开支后的较高的纯收益,从而刺激了经营式农业的发展;它又会造成高地租和高工资率,从而阻碍了经营式农业的发展。
这里,这们还应附带地讨论人口压力的问题,这与商品化进程同样具有双重的作用。华北平原与农业就业机会相联系着的较高的人口压力,迫使工资下降,从而促进了经营式农业的发展。然而同样的人口压力也刺激地租上升,从而有利于租佃地主制。在长江三角洲,情况正好与之相反。那儿对土地的相对较低的人口压力使地租水平低于华北平原,实际上通常低于50%:据国民党土地委员会的调查,江苏全省平均为毛产值的34.7%,而浙江则为35.3%,看来是有利于经营式农业的。但是,相应的劳力短缺导致工资水平上升到足以遏制经营式农业的水平。所以高人口的压力,或低人口压力,均会对经营式农业产生促进和阻遏制经营式农业的水平。所以高人口压力,或低人口压力,均会对经营式农业产生促进和阻遏的双重作用。
(六)家庭式农业与经营工农业之对照
把家庭式农业与经营式农业作一实力对比,可以更清楚地说明经营式农业发展与不发展的原因。哪里家庭式农业能比经营式农业维持更高农业收益,哪里的经营式农业就很难发展。反之,经营式农业就会蓬勃发展起来。
应该明确,家庭式农业与经营式农业的实力差异,不是基于农场的相对规模,而是基于不同的劳动力使用方式。一如前面所知,无论华北还是长江三角洲的农业体系中规模经济的作用十分有限,重要差别是家庭生产单位特长发挥的程度。只要农村生产高度家庭化,家庭生产单位可以通过利用家庭中妇女和老幼辅助劳动力轻松胜过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营方式,因为家庭辅助劳动力能够容忍远低于农村劳动力市场上成年男工的报酬。
在华北,高粱、谷子等旱作只需很少劳力:据卜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数字,每亩高粱平均耗费6.4个劳动日,谷子为6.9个劳动日。而且几乎所有农活,从耕地到收获,都是重活,通常由男人来承担。妇女在农业生产中不起什么作用。只是随着植棉的推广,妇女才出现在农田。棉花的收获期特别长,达到六星期,不象其他作的两星期,而工作相对较短。在九月底到十一月初的收获期内,交错着高粱、谷子和玉米的收割和冬小麦的种植,于是在多数产棉区实行了某种性别分工:妇女摘棉花,男人从事其他农活。当然,植棉也带动了家庭棉纺织业,主要由妇女来担任。但是华北的这种家庭生产的规模十分有限,因为即使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河北与山东北部的棉花种植不过占耕地总面积的8%。总之,华北妇女参加生产程度远低于长江三角洲,根据卜凯的统计,只承担了全部农活的8.4%。
因此,华北家庭式农场与经营式农场的竞争,主要是家庭成年男劳动力与雇佣成年男劳力之间的竞争。在竞争中,经营式农场能够根据农作的需要调节劳力配备,而家庭或农场没有这一优势。这一区别使经营式农场能在华北得以发展。
对比之下,长江三角洲的农村生产比较高度家庭化。在松江府,棉花种植在明末清初已达全部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在十九世纪,松江府的几乎所有农户都织布,八分之七的产品销往市场。在苏州府,桑蚕业的扩展同样使农村生产家庭化。植桑提高了每亩农田的劳动力需求,达到了平均每亩32.3劳动日;而饲蚕进一步需要大量密集劳动,仅是春蚕就需要饲养28天,这些主要由妇女来承担。当然,缫丝也主要由妇女完成(虽然由丝织需要较高技术和资金,多由男工在城镇里完成)。根据卜凯的统计,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长江三角洲的女承担了16.4%的农活,儿童承担了8.4%的农活。因此松江、苏州的农村生产充分地家庭化,家庭生产单位的特殊潜力充分发挥,远超过华北地区。
正是长江三角洲农村生产的高度家庭化,使家庭生产单位获得了胜过经营式农业的竞争优势。家庭辅助劳动力愿意并能够在实际低于市场男工工资的状况下承担低报酬工作。于是它就能与主要依赖于成年男工的经营式农场竞争。
农村生产家庭化对经营式农业的影响亦见诸于工资与地租的相应关系。家庭化有助于维持长江三角洲成年男工的较高工资水准。据记载,男短工主要从事高报酬农活。轻活主要由雇主家庭自身的辅助劳动力承担。如果当地有高度发展的女工、童工市场,也许会迫使成年男工市场的工资下降。但是这种可能性由于家庭化抵御了经营式农场的兴起。
至于地租率,由于长江三角洲家庭副业生产提供了辅助性收入,使小农得以承受起经营式农场所难以接受的地租和地价。没有一个主要依靠成年男雇工的经营农场,在利用实际上没有机会成本的辅助劳动力的家庭农场的较量中,能指望获得更高的纯收益。经营式农场因此在长江三角洲销声匿迹。
商品化进程既与家庭劳动力的密集使用趋于同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是与经营式农业背道而驰的。然而,光注意商品化进程,而忽视两类农场中居于关键的不同劳动力的使用方式,就会找不到导致两个地区不同的农作发展途径的真正动因。
(七)社会分化模式的对照
对照两个地区的农业历史,也可见其在社会演变中的差异。在华北,如同我以前所阐述的,三种社会演变在清代同步发展:(1)随着满州贵族定居城市和人口压力下农奴制的瓦解(农奴人口递增,使他们依附的固定土地已无法容纳),朝廷颁授的庄园(在畿辅直隶尤为突出)日见没落。(2)随着缙绅阶层定居城市,他们拥有的经营式庄园也逐渐衰微。(3)农民的社会分化导致一部分上升为经营式富农和庶民地主,一部分下降为佃农和雇农。三种演变的综合作用使1800年华北平原的农村社会结构已非常不同于1644年:清初的贵族与缙绅在农村高踞于平民之上,而当时的平民佃户、雇农为贵族和缙绅效力,而不是为其他平民阶层;生产关系不仅基于阶级的不同,也基于法律地位的差异。(法律地位规定了平民佃户、雇农以及贱民“雇工人”与他们的地主、雇主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前者冒犯后者会被加重处罚,反之则不加处罚或只予以很轻的处罚。例如,雇主殴打雇工人,只要不致残废就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而相反的情况就要罚苦役三年并杖一百。)然而到十八世纪末叶,华北农村的生产关系主要是平民之间的,即占总户数10%以下的雇农和他们的雇主(平民经营式农户或富农)之间的关系,占总户数25%以下的佃农与他们的平民地主或外住地主之间的关系,以及占总数35%以下的兼作短工的农户与他们的雇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已是与二十世纪的社会结构一样了。
在长江三角洲,第一种演变并不重要,因为朝廷颁授的庄园主要限于畿辅直隶。第二种演变大体与华北平原平行发展,而该地区的缙绅阶层更早、更彻底地移居城镇。由于土地收益高于华北,此地区还同时发生了城镇资本转向农村购买土地。租佃制的范围因而相当大,如前所述,二十世纪已占耕地面积的42%。至于第三种演变,由于几乎不存在经营式农业,农民的社会分化与华北平原的不同。清代耕作的充分家庭规费逐渐窒息了经营农业。因此,明清村庄内部的主要演变不在分化,而在农民的家庭生产单位的进一步完善。
发生在长江三角洲的社会分化,首先是半分化的形式,即分化为相对富裕的小农和相对贫穷的部分出卖劳动力者。我在关于华北的书中称之为“不完全两极分化”,或“农民的半无产阶级化”,或“贫农社会及经济的形成”。经过人类学在此地区实地调查的检验,二十世纪这儿农民总数的30.7%左右受雇为短工(见表一)(而华北为36.2%)。但此地几乎没有华北那样的经营式农场主与长工之间的分化。长江三角洲的社会分化主要不是发生于村庄内部,而在农村佃户与城镇地主之间。
我们现在回到本文的主题——阐述和解释在较高商品化程度的长江三角洲,经营式农业反趋瓦解的矛盾现象。理解这一矛盾现象的关键在于长江三角洲的商品化过程不是伴随着小农家庭生产单位的衰亡,而是它的进一步完善。华北平原农村生产较的低的家庭化程度,给了经营式农业得以发展的余地。而长江三角洲小农生产家庭化的充分发展,阻断了通向经营式农业的发展道路;小农生产并没有随着商品化进程而衰落,反而在实际上成为商品进程的依托。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为什么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的蓬勃的商品化过程后,小农家庭生产仍能在中国农村占居压倒的优势。这一现象,虽与现在的农民学三大传统理念的预言相左,却反映了无可辩驳的事实。
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