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村民自治批评最多的地方,在于行政干预太多,即乡镇政府对村级事务的干预,和党委对村委会的影响,再加上制度设计定位模糊不清,同样使村民自治与行政权利不断拉锯,使村民自治偏向“行政化”。
为此,基于自治的考虑,有些学者反对国家政权下移,认为基层的事情尽量自治。但是,至今为此,基层公共服务不可避免地要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使农村所需承担的职能,仍然有赖于上级行政权力的赋予。唯一的办法,就是将村庄从治安管理、水利等事务中解放出来,将其归为上一级国家政权职能范畴。如果村委会无需承担太多的政府职能,村民自治才有可能发展。
村委会成员产生等程序同样压制了村民自治的空间。有些人对规范村委会选举提出了很多建议,例如应解决“贿选”、“秘密投票”、“委托投票”、“违反选举可起诉”等问题,设计出合理的制度框架,以保证选举民主更加规范。而有些人也提出,仅仅严格地规范选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村民自治的问题,甚至认为选举本身已经带来更多的混乱,因为根据原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一刀切的做法无法给予村庄自身带来自治的空间。
而刚刚出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这一方面并未进一步规范。例如“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此处规定了村民代表的产生方法,但“推选”的结果仍有可能被他人操纵。民间学者熊伟先生认为,最好的方式是,村民代表的选举应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在此应改“推选”为“选举”。并且应明确规定建立村民会议召集人制度,由村民会议召集人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机构会议。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大多数专家建议将“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修改为“支持和监督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否则村委会就变成村党支部的附属机构,将加剧“两委”的矛盾。但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作任何修改。
如果行政化干预无法减弱,或者难以将行政力量抽离出村民自治,并难以限制党组织对村委会的控制,那么,村民自治还会出现“旧戏新唱”的问题。从新出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这方面并没有减弱,反而不改初衷。
乡村本来就应该自治,不应受到上级领导的干预。在民主自治尚不成熟的中国农村,选举和治理必然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而试错的前提是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并真正发挥民主作用,尊重农民主体意愿。而今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许多群体性冲突等都是因为村委会不维护农民权益造成的,村民对村委会的组建与管理,有充分参与的意愿,无论按什么样的模式或者路径来成立村级组织,目的只有一个,便是能更有效地捍卫村民的利益,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最终还得回到村民自治这道待解的难题上来。而“去行政化”是解决这道难题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