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庄水利的自然基础

    ——基于荆门官集村的调查

       

    摘要:村庄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是水利供给合作的关键,税费改革后,农田水利在本没有社会基础的荆门农村又失去基层组织管理,从而加剧了其被破坏和瘫痪的速度,但在适当条件下,自然因素也能克服水利供给的外部性,达成农民用水合作行为。但农民的“理性”却使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水利合作很脆弱。自然条件能一直成为影响村庄水利供给的关键变量?我们有些怀疑。

    关键词:农田水利  农民合作  理性   自然因素

    一.引子

    已有的关于村庄水利的研究中,有两种观点值得我们注意,一种认为水利的供给和运行须依赖一定的组织基础,通过外来组织机构强制规范,以行政权力将村民纳入组织体系中,从而以外部压力促成村民用水合作,另一种观点认为村庄内生的宗族力量或组织力量凝聚起来的集体意识可规制农民的用水行为,通过舆论压力、宗族权威、现实利益促成农民自发合作意向。然而,想象远没有现实生动深刻。2010 年我们再次调查荆门水利,发现自然条件对村庄水利的影响凸显,甚至成为水利合作的决定条件。

    官集村位于曾集镇西北部,处在漳河灌区上游,是全镇唯一一个灌溉渠道完备且正常运行的村庄,全村灌溉水源完全依靠漳河水库,村里没有打机井现象,但新挖和改造堰塘的农户数在近几年增多。在水利设施淤积毁坏、村社组织权力弱化、农民原子化的荆门农村,还能有如此水利正常运行的案例,实在是一个奇迹。更有意思的是,同一个村各个组的用水形式并不一样,有一户一放的,也有农户合作起来放水的。按理说,该村农户应该不为放水发愁且很满足于农田用水形式,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村民一致要求兴修石渠,且不时提及农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土壤贫瘠程度对农户放水的影响,这引起我们的关注。

    二.官集村水利现状及问题

    官集村由原官集村和原九龙村合并而成,由8910号斗渠将漳河水库三分干支渠的水引入村,其中3组和4组部分农田靠近三分干支渠,主要通过水泵提水入田。89号渠纵贯全村,长达6000多米;10号渠呈先南北后东西走向,曲曲折折,长达4000多米。官集村有部分农渠地势较高,分田到户没多久,因为过水能力不畅且无人维护而逐渐废弃。村里各户农田分布比较分散;一般每户农田都夹杂有冈地、塝地、冲地;田与田之间有毛渠的不多,放水多是靠“漫灌”,从上到下、由近及远挨个灌水;每家都分有堰塘,近几年改造新挖堰塘的户数增多;每家每户都备有水泵,为方便取水和救急时使用。

    漳河水库从1999年始开闸放水量减少、放水期限缩短,由原来的从插秧到割谷持续开闸放水到以后每年只放1~2次水,且只在插秧和覆水时放水,总共放水时间不超过10天。水稻种植讲究季节性和时效性,农田真正需水用水期也就那么几天,要在有限的时间里把漳河水库放出的水引入农田,对该村来说不是一件易事,主要是大小水利使用不配套。

    漳河水库来水量大且急,对渠堤的坚固程度和过水能力要求比较高,而三条主渠又都是土渠,难以满足漳河水速灌的要求。其实在税费改革之前,官集村放水情况还是可以的,一是每年村干部都会组织村民维修渠道并检查验收,保证渠道过水通畅;二是放水时由村组进行统筹,各小组轮流放水,保证放水秩序有条不紊;三是不管是否放水都要向村缴纳基本水费,保证地处渠道上下游的农户放水均衡。行政权力对农业用水的统筹协调弱化了大小水利不配套的问题,使得1999~2003年这4年里放水情况差强人意,但税费改革打乱了这一切。税费改革通过削减机构、精简机构人员、免除农业税费等措施使基层权力削弱并退出乡村水利供给,为增强农民生产生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释放出巨大空间,让农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成为可能。从已有统计数据来看,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生产负担,是一项惠农扶农的好政策,但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乡村水利供给的好坏,对农作物的收成和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而水利作为(准)公共物品,难以克服外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供给机制保障,那就很难克服农民内部的搭便车行为,从而使农民的用水需求和利益倾向难以有效表达,造成“不怕饿死的饿不死,怕饿死的会饿死”的用水尴尬局面,最终破坏村庄整体利益。2002年由上而下推行的税费改革要求,不再将村一级作为水利统筹单位,并且弱化村社权力对村庄公共品的供给管理,而代之以小组为统筹单位,或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民主表决,或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农民内部达成用水协议,使得水利供给成为一件私事,“谁受益谁出钱”的用水规则得到贯彻,也造就了官集村各种各样的用水合作形式。

    三.官集村用水形式及制约因素

    原官集村和原九龙村都依赖漳河水,有一个统一的水系,但各组之间放水形式是不同的。总的说来,原官集村本着“谁受益谁出钱”的用水原则奉行个体主义用水方式,而原九龙村基本上是以小组为统筹单统一放水。具体说来,原官集村因为更靠近漳河水库三分干支渠,且地位位置和地形条件不一,各组之间甚至是小组内部用水都不同。3组和4组或靠近主渠道,或靠近三分干支渠,且地处上游,用水条件最为便利,大部分都是一户一放水。对于那些共用一条毛渠,只能靠漫灌的农田,农户们会自发地达成用水合作协议,在放水、守水时实行有序分工,互相帮助,采取如此用水合作方式的一般不超过5户。12组农田在9号渠的末端,只能依靠渠道引水,各家都有不少堰塘。因为农田离渠道远,漳河开闸放水时间又短,他们必须合作放水,不然会贻误放水时机。一般是以大堰塘为合作单位,放水时组成一个“加强排”,没途巡逻,守住渠道,防止有人偷水漏水。原九龙村农田离三分干支渠比较远且全部在主渠道下游,各家农田比较分散,田间农毛渠也不多,必须以小组为统筹单位协调放水,实行漫灌。8组最南边湾子的村民觉得统一放水不划算,退出统筹放水体系,从临近村的堰塘里买水。总括起来,官集村形成四种用水形式,一是以堰塘为单位进行统筹放水;二是一户一放;三是几户联合放水;四是以小组为基本统筹单位放水。如果我们不把该村农田地理位置、地形条件纳入考察变量,只是考虑乡村水利的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就很难解释一个村内如此复杂的用水形式。

    税费改革后,虽然村干部仍然组织动员村民维护渠道,但他们并无强有力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处罚措施约束那些怠工的村民。一些村民的农田因为靠近主渠且地处上游,灌溉条件不利,不情愿参加修渠;农田离渠道远且只能依靠从堰塘抽水的农户更加没有修渠的义务;那些农田全是冲田的农户更不用修渠,所谓“冲田吃雾都可收谷”,只要临近农田蓄有水,自家的田就不会干,地理位置和地形条件成为农民修渠时不同心同力的理由和说辞。渠道作为一种(准)公共品很难克服搭便车行为,它作为重要水利设施对官集村农田用水的影响又极大,如何在地理地形不同的条件下把渠道维护纳入村级统筹范围,使上下游能齐心协力、认真对待、积极参加渠道保养,是该村治理水利问题的关键。当村一级组织无强力规制村庄公共品供给时,一些自然条件就上升为重要制约因素。

    一到修渠时候,农田在渠道末端的农户尽心尽力修渠,但上游一些农户却磨洋工、搞形式,或“只管各自门前雪,不顾他人瓦上霜”,只维护离自家农田近的那一段农毛渠,渠道维护情况在税费改革之后不容乐观。地处上游的农户在谈到渠道维护时一方面满意自得于自家农田用水条件优越,一方面表示对下游农户的同情,同时淡淡地说修不修石渠无所谓,如果能修石渠最好。而地处下游的农户对上游不主动配合修渠的行为表示很无奈,他们很希望恢复村组织权力统一放水,同时强烈要求修石渠。上下态度不一,说法各异的表述让我们感受到自然条件对水利的制约作用。

    每到放水时节,因为没有村组织进行统筹,各组各户都会有些人争水抢水,放水秩序比较混乱。对于农田地势高且靠近三分干支渠的农户来说,他们主要是通过水泵提水,一般家庭都会备有3~4个水泵,有的还买有拖拉机作发电机。对于农田地势低且靠近8910号渠道的农户来说,他们或者靠渠道渗水漏水或者挖口子偷水。12组以堰塘为统筹单位的放水形式实行集体动员,各家各户出劳力以点带线带面共同守水,所谓“上阵父子兵”,有时全家出动巡逻。对于原九龙村各组村民来说,他们的农田离三分干支渠太远,且处在主渠道下游,必须按上下游的次序轮流放水,下游农田插秧要比上游晚一星期。因为地理位置地形条件的差异,各组间甚至小组内部缴纳的水费金额有很大差异。税费改革将基本水费改掉,将方量水费的单价提升,各家放多少水就出多少水费。原官集村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放水,农田在渠道下游且离渠道比较远的农户缴纳的水费比税费改革前要多很多,但到田的水有减无增,1组村民丁凯亮耕种的12亩田在9号渠的末端,每年需缴纳1000多元的抽水电费,他形容说“现在的种田就是种钱”,而4组村民叶卫平种的12亩田在三分干支渠附近,一年只需出水电费500多元。在以小组为单位统筹放水的原九龙村,为了平衡地理地形差异导致的放水不公平,村民还按照原来的规矩缴纳基本水费,水费缴纳有效避免了地理地形的影响。8组南边湾子的农田基本上都是冲田,且不在10号渠的灌溉范围里,12户村民退出统筹用水体制。有学者指出,农民的“理性”并不在于根据投入产出的比重算计收益,而是在熟人社会里,通过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缴纳水费是个明显的例子。我们在原九龙村调查时发现,农民对水费缴纳的怨言主要在于水费越缴越多但到田的水量却减少,对不同组之间因地理位置不同导致用水格局的不同感到不满,同组之间并不会计较太多。而原官集村一户一放的用水形式却不同,尤其是几户合作的农户,他们有时在放水时暗中较劲,相互猜忌,相互埋怨,觉得这种合作用水方式不公平,自家用水太少,对地理位置和地形条件颇有微词。单户单放的农户觉得以前以小组为统筹单位进行放水时出了不少冤枉钱,还是一户一放搞得明确实在。

    因为渠道维修不力,渠道过水能力和坚固程度近几年都在下降,下游村民对渠道引水也越来越没信心。他们一方面积极参加维修水渠,另一方面也加快了改造堰塘的进程,堰塘被他们称为“小型水库”,村民对堰塘的依赖性逐渐增大。从渠道的上游到下游,依据地势高低,村民改造堰塘的速度和面积呈现明显的分层。一般说来,越是农田放水条件好的农户,改造或开挖的堰塘越少,速度也越慢,而对那些地处渠道下游又远离渠道的农户来说,只要第一年稍微干旱影响农田用水,第二年他们就会赶紧改造堰塘。截止2009年,全村新增堰塘200多口,比2005年翻了一番。

    四.村庄水利的自然基础

    (准)公共品的供给与组织规模是密切关联的。组织规模越大,个体之间交易成本就会相应降低,公共品的供给相对就容易些。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通过强力把单个的农户统合起来,成功地将乡村水利这样的(准)公共品供给问题解决。正是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分散的农田与水管工程单位的对接困境得到化解,大小水利的配套不成其为问题。实行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分散的农户被解放出来,小水利与大水利对接的问题开始显现,但因为村社组织的植入及其正功能的发挥,村组内部农户之间的协调成本被省去,且对小水利的维护管理因为有了责任主体而得到保障,大小水利对接问题、自然条件的影响凸显都不太明显。税费改革后,村社组织权力弱化,退出公共品供给机制,改由或农民自发合作,或市场机制供给公共品,从已有的经验证明,这种公共品供给机制是成问题的,它很难消除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以及小水利与大水利对接问题。当小水利因为与大水利不配套而使大水利不能正常挥作用时,另一些小水利如机井堰塘就被制造出来。小水利的特点是它能在正常年份解决农田用水问题但并不能在大旱之年保障用水,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且成本高昂,浪费严重,不是解决村庄水利的最优方法。

    贺雪峰指出,“农田水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与农民的合作能力、乡村关系状况及国家任务息息相关,乡村水利的供给必须考虑其所在地区的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当前村社权力弱化并退出村庄公共品供给是不争的事实,而在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荆门农村,农民的合作能力又很弱,且国家以项目投资的方式也并没有完全解决当地村庄水利供给困境,总的说来,荆门农村水利供给合作的前景堪忧。而我们在官集村调查时发现,当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的影响凸显且适度时,自然条件也可以克服村庄水利的外部性,促成农户间的合作。官集村单一的水系为村庄团结提供了机会,无论上下游农田都必须依靠漳河灌溉,但仅仅是统一水系并不能克服村庄内部不同的利益倾向。原子化地区农民的“理性”表现在他们的算计是以村庄为面向,在与村庄内其他人的比较中获取收益和幸福感,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只有当自己所处的熟人社会里各人的损失或收益差不多时,他们的心理才会得到平衡,才会达成合作意向。原九龙村村民之所以能合作,主要是因为他们地处渠道下游,农田用水必须依靠渠道,且各家田块分散,必须忽略地形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在乡村水利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相对稀缺的荆门农村,村庄自然基础也可能成为影响村民合作的关键变量。

    在官集村,水利的合作规模表现不一,从几户合作到以堰塘为取水单位的合作再到以小组为统筹单位的合作,组织规模越来越大,相互猜忌和埋怨的情况也逐渐减少。官集村水利还在正常运行,但已显露出衰败的痕迹,自然因素对村民合作形式的影响不言而喻,但地理地形条件能一直成为影响该村水利合作的关键变量吗,我们有些怀疑。

                                                             

    参考文献:  

     吴理财,《对农民合作“理性”的一种解释》[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1

     贺雪峰,《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M]252~255页,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贺雪峰,《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M]241页,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原文载于《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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