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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评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

    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  张德元

    阅读了贺雪峰新著《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我毫不怀疑这是他长期从事农村调查后的认真思考。其核心观点是,若扩大农民地权或干脆将农地私有化,并不能象主流经济学家所讲的那样,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并提高农地的配置效率,结果可能正相反。对于贺雪峰为什么能够得出这个结论,我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我在农村调查中有类似的体会。但是,我认为,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是否或者怎样扩大农民地权,而在于我们正在执行的本就是一个 “农地半私有化”制度。

    “农地半私有化”制度

    所谓“农地半私有化”制度,就是说这种制度名义上规定农地公有,实际上已经私有或近于私有。根本不存在是否或者怎样扩大农民地权的问题,农民的地权已经相当大了。

    从法规上看,虽然《宪法》规定农地集体所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已经把农民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农地的承包经营权被赋予农民财产权的性质,“公民财产权不可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的所有权已经被掏空了。

    从实践中看,农民已经基本上不买集体经济组织的账,且在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贺雪峰和李昌平常讲的“村社”基本解体了。农民事实上已经把他们所承包的农地就看成是“自己的”或“我家的”,尽管现行法律禁止农民买卖农地,但是,农民们相互之间私下买卖农地的现象并不鲜见。我想,贺雪峰在农村调查中恐怕对此也有所了解。

    “农地半私有化”制度之痛

    其一,从逻辑上看。不是假如继续扩大农民地权,贺雪峰的推理结果可能出现,而是在现行的“农地半私有化”制度下,贺雪峰的推理结果必然出现并且已经出现。贺雪峰给出的理由大体有三条,一是扩大农民地权,农民就更有可能对抗集体经济组织,结果公共事业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更不好办,只要有一个“钉子户”,少数就决定多数了。二是弱势农民极有可能迫于生计而卖掉他们的土地,又不能很好地融入城市,后路又被断了。三是已经进城站住脚的农民,因有稳定的、较高的收入,宁愿把他承包的土地不种,也不愿放弃其土地。我认为,之所以如此,其根本原因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固化”,而现行的这种“农地半私有化”制度就已经能够达到这种“固化”效果了。

    其二,从制度设计看。由于我们执行的是这样一种“农地半私有化”制度,结果既损失了农地公有化的效率,又损失了农地私有化的效率。我们应该看到,无论是农地公有化,还是农地私有化,都既有它们的弊处,也有它们的好处;并非都全是坏处或全是好处;比如农地公有可以使得公用事业或公共设施建设更好办,农地私有则可以使得土地流转更方便。但是,我们现在执行的这个制度是“不公不私”,结果我们就看到了,在村社内部农民们各自为战,农地公有的好处没有发挥;在村社外部,农地不能抵押、不能融资,农地私有的好处也没有很好发挥出来。

    其三,从执行结果看。我们执行的这样一种“农地半私有化”制度是有隐患的。如前所言,在这种制度下,农民们实际上已经把农地看成“自己的”或“我家的”,尽管现行法律禁止农地买卖,但禁止是禁止不了的,农民们仍然会进行私下的买卖或变相买卖;实际上,所谓土地流转那是我们文人的语言,在农民们看来,流转就是买卖,农民们根本区分不了或不愿意区分什么是流转、什么是买卖。可是这种买卖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容易出问题,一旦出现纠纷还不好解决。

    “农地半私有化”制度之妙

    虽然,前面讲了“农地半私有化”制度有种种不好的地方,但是,这些“不好”中有些是我们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还有一些是可以通过制度完善得到解决的。我认为,“农地半私有化”制度是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相匹配的较优选择,我以前讲的农地“国有永佃”实际上就是另一种“农地半私有化”制度。“农地半私有化”制度有其妙处。

    第一,“农地半私有化”制度妙就妙在其有制度弹性。我赞成贺雪峰说的中国城市化是一个漫长过程的观点,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的农村土地制度需要弹性。农村土地制度设计既要稳住现在,又要给未来预留出口。如果完全实行农地私有化,确实风险很大。那么,是不是可以完全实行农地集体化呢?且不论农地集体化是否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化进程的需要,现实问题是覆水难收,想回归过去的集体化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既然制度是要与中国现代化进程相匹配,而现代化本身就是个动态的过程,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在中国现代化没有完成之前,这个制度不能搞死,要根据中国现代化的进程逐步调整。

    第二,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制度。任何制度选择都是根据现实情况而做出的次优选择。农地完全公有化有弊,农地完全私有化也有弊。因此,“农地半私有化”制度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是可以被理解的,并且必须被接受的。是不是农地公有就能保护好农民利益,我们过去搞过彻底的农地公有,结果农民不是吃亏了吗?“农地半私有化”制度也可能使得农民在这里或那里吃亏,我们能做的只能是使得农民少吃亏,而难以做到让农民完全不吃亏。只有待到中国现代化已经基本完成的时候,我们心中的农民不吃亏的愿望才有可能实现。而在此之前,我们的奋斗目标应该是,在使农民尽量少吃亏的同时,保证不出事。

    第三,“农地半私有化”制度还需要改进。之所以说现行的“农地半私有化”制度还需要改进,是因为现行的“农地半私有化”制度不是“半私有化”,而更象“全私有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的所有权没有体现出来。既然农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那农民耕种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怎么能不付费?可以设想,如果农民耕种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需要付费的,那么贺雪峰讲的那种进城已经站住脚的农民,还愿意不种地而白白交费吗?如果是有偿耕种,那他们的地就会很自然地流到愿意种地的农民手里。

    第四,“农地半私有化”制度还需要配套。贺雪峰所讲的有些问题并不是能依靠土地制度解决得了的,比如弱势农民进城风险问题,是否可能进了城市贫民窟?这是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来兜底的。农民作为国家公民,他(她)无论身处何处都应该享有一份社会保障,不能因为他(她)是种地的,就把地作为他(她)的保障,地是他(她)的生产资料,能不能让工人把机器作为他(她)的保障呢?不要担心政府没有建农民社会保障的财力,按温铁军的话说:“非不能也,实不为也”;只要政府愿意做,是能做起来的。农民补贴不是搞起来了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不是搞起来了吗?农民养老保险不是也开始搞了吗?

    综上所述,“农地半私有化”制度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较优选择,只是还需要改进,做好相关制度配套;现代化进程中需要根据情况不断地对这个制度进行调整,直至中国现代化基本完成时再把农村土地制度固定下来,在此之前应该保持一定的制度弹性。

    推进农民组织化

    要使“农地半私有化”制度发挥应该有的效率,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就是推进农民组织化。在多年前,我曾经讲过,如果农民能组织起来,则在“人均一亩三分地”的条件下也可以实现“小农集约经营”的,农业照样可以现代化。

    其一,不拘一格组织农民。农民组织化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能公司加农户就公司加农户,能搞合作社就搞合作社,中国农村太大、太复杂,不要苛求某一种方式。只要能组织起来就好。

    其二,不要迷信村民自治。一讲组织农民,有些文人就想到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已经搞偏,其原因已经有学者进行了分析,在此不赘述。我只讲事实,事实就是,在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地区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搞不起来或搞不好。如果把组织农民的希望还寄托在村民自治上,那这件工作可能又干不好。

    其三,行政力量需要下乡。不管你相信不相信,我看到的中国大多数地区农民的自我组织能力差,如果没有行政力量的推动,农民实际上很难组织起来。在农民自我组织的能力、文化基础不足的情况下,就只有靠政府重视、干部带动,才能把农民组织化的工作搞好。理想主义是解决不了现实问题的。至少中西部农区最可靠、最可用的力量就是行政力量。实际上,农村工作没有多少是农民自我组织干起来的。因此,应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倡行政力量下乡。

  • 责任编辑: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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