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当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还在为要不要对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化争论不休的时候,我国农民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真正意义上的主人。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使用权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二、法律和政策规定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享有同等权利,使用权就成了所有权
        所有权与使用权最大的区别是,所有权人对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法律和政策规定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享有同等权利,使用权与所有权就没有了区别,使用权实际上就成了所有权。

    三、农民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真正意义上的主人
        农村改革前,农民是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从事生产劳动,由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农民名义上是农村土地的主人,实际上是一名不拿工资的农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得不到充分发挥。改革初期,农村普遍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被承包给农户经营。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及收益权被赋予给了农民。1984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1993年,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国务院在《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 “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 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随着上述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颁布,农村土地的占有权被长久赋予给了农民。2008年10月12日,中国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随着各项政策和法规的完善、落实,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就全部赋予给了承包农民,农民就成了农村土地真正意义上的主人。
        改革30多年来,特别是从2004年以来,中央对农村、农业采取了“多予少取放活” 的方针,取消农业税;取消《粮食收购条例》,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提高粮食最低保护价价格;对种粮农民进行良种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不挂钩的直接补贴,补贴资金从2004年的145.2亿元、2005年的173.7亿元、2006年的309亿元一直增加到2007年的314亿元和2008年的540亿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全国粮食总产由1978年的30477万吨增长到2010年的54641万吨,增产比例高达79.3%,从根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从1978年的113.67元增长到2010年的4869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达30倍以上。实践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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