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洲 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几个现实问题
山西省太谷县北洸乡井神村村主任助理 杨洲
中国倡导成立合作社已经五年了,现实中的确也注册了很多合作社,但大部分合作社都是畸形的或者虚假的。农民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合作社比较容易,但发展比较难,规范比较难,实际中面临着很多现实问题。笔者作为一个大学生村干部,结合自己在从事实际合作社工作中经常面临的实际问题,下面对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问题做些解析。
一、 政府方面的问题
总体说,政府方面支持合作社的劲头还是不够,建议要分阶
段区别对待合作社,采取不同的政策,可以考虑在合适的时候开征“合作社营业税”,以调动政府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
我所在的太谷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在推动合作社发展方面却只有农业局与工商局在从事一些注册管理类的工作,除了“放开”与“放活”外(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走,不为难农民,什么合作社都能注册),没有人没有部门关心合作社本身的运行尤其是规范与发展问题,没有人将合作社与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更没有人将合作社发展放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再看看县政府这两年的主要工作与重大决策,又是建大学城,增加消费人口,以拉动太谷的商业消费,又是建工业园区,又是建居民楼,大搞房地产。总之,政府在做起支持非农业发展的工作上劲头十足,而在发展现代农业上如果不是为了闹点政绩工程一般不怎么积极!自然不会采取措施规范合作社了,为什么呢?因为农业免税,合作社免税,不能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非农业尤其是房地产业却能有力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故而政府人员与机构不会有积极性发展现代农业,不会尽力推动与规范合作社发展。
由此,国家能否考虑对农业合作社采取新的政策与管理办法,分阶段对合作社采取不同的政策。前期即合作社起步阶段,对合作社免税,同时给以各方面的支持,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在技术推广、农民培训,日常管理等方面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服务与便利。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以打造现代农业企业或者现代农业基地为目标,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各部门联合行动,全力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格局。后期即合作社规范成熟后,政府可以对合作社采取“灵活、宽松”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合作社尤其是经济效益特别好的合作社纳税。为此最好税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特别税种,或者就直接叫做“合作社营业税”,并且规定“合作社营业税”要“取之地方,用之地方;取之社区,用之社区”。当然在这儿秉持“灵活、宽松”的原则,制定与执行的额度不能对合作社的持续发展形成负担与压力。而应当纳税的合作社碰到困难时,政府部门除了免税外,还要给与财政援助与其他支持措施,帮助合作社渡过难关,而国家给与合作社和相关农业产业的扶持政策包括补贴与支持的款项,地方政府不得截留,要保证100%的给与合作社。
对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开征“合作社营业税”肯定面临很多现实问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要理顺,需要到具体工作中实践、修正、改进与完善。笼统地讲:要确保政府在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中确实积极努力并确实做出了贡献;合作社的业务性质与业务项目确实可以纳税,有纳税能力;而合作社纳税可以定位于“服务社区,惠及社区,分担社区负担”的名以上,并和政府形成“互动、互助”的关系。现在农业之所以是免税的,是因为农业是个弱质产业,达不到社会的平均利润,但经过合作社的整合、提升与改进,未必就不能实现“高效,高利润”。届时,作为地方的一份子,作为社区的组成部分,从地方与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度应该尽义务,所以地方政府可以开征“合作社营业税”。若这样不合适,政策上可以考虑在其他环节在合适的时候以合适的形式收取税费。
总之,不管怎么说,政府绝对应该扶持合作社的规范与发展,但合作社在成熟后应该向政府尽些义务,这样现在政府就有动力积极扶持合作社的发展。
二、 实际合作社功能定位与业务设计方面的问题
合作社的定位与内容是个大系统,不能从一两个方面定位与设计,尤其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作社的发展应该是个全方位系统化整体推进的过程(至少是几个关键与重点领域要协同推进),而不是做一两个方面的业务。
我自己也做过很多合作社的工作,也在很多场合与各方面的人士就合作社的问题做过交流,发现大部分人包括很多合作社的领导,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对合作社的理解很片面,很单调。对合作社的定位与内容设计存在严重问题,而这些严重问题随时都能把合作社葬送。比如,很多人将合作社的定位锁在单一的“农产品合同收购”上,当然这主要是解决现实中很多地方农产品卖难的问题。很多合作社都是这样定位的并围绕着“农产品卖难”成立起家的。但问题是“农产品合同收购”面临着市场波动的冲击与社员的诚信问题。正如很多理事长们说的那样,往常社员的苹果(以苹果这种农产品为例)难买,价钱低(比如说一斤六毛钱),于是合作社找了客户,提前以八毛钱的价格签订合同订购社员的苹果,销路有了,且价钱又高出一般价两毛钱。但结果到苹果采收的时候,苹果市场价涨到1块,于是大量社员“背信弃义”,不按合同交货,合作社丧失信用基础。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一般缓解这个问题的措施就是签订“保护价收购”合同,签订“最低价为七毛,上不封顶,随行就市”的合同。但这样的客户难寻,客户承担的风险很大,到时吃亏吃大的!再就是这种合同要求合作社能提供“优质,特色”的产品,数量与标准还要符合人家客户的要求,这即便是一个好做法,也显然不符合一般地区的产业特征,因为大部分地区农产品质劣,大众化,规格标准参差不齐。如此定位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一旦社员诚信丧失,业务破灭,合作社也就“死不超生了”。这就是单一定位合作社的弊端。
反之,若能综合定位合作社,尤其是抓住几个核心、重点与关键环节(注意,即使是重点、核心与关键环节,也不能只抓其一)整体推进,可能就不用怕市场波动与社员的诚信危机。而所谓综合定位,整体推进举例来说,就是围绕苹果这个产业,从技术引进推广,品种引进改良,统一标准化管理,简单初加工与包装等诸方面全面着手,特别是能起到“增产,高效”作用的新技术的推广,这方面一般投入与成本也不大,但往往被忽视。通过技术改进,社员采用合作社提供的农资与管理方案,原来一亩苹果产量为5000斤,现在为8000斤,以后几年还有每年增加1000斤的潜能,且品质有较大改进。若在这种情况下,与农民签订订购合同,比方说八毛钱收购,到时市场价波动到1块钱,一方面社员不好意思违约另寻卖家,另一方面就是违约了他将在明年得不到合同订购保障的同时,面临合作社不再向他提供增产农资与技术的惩罚。若这么做,不是可以杜绝社员违约的问题了吗?这样需要综合推进的事在合作社的运行中非常多,只是因为实际困难与认识问题而不能对合作社的业务和功能进行科学系统定位与设计而已。
总之,在实际的合作社工作中,千万不能单打一,不能为了市场问题而单做市场这一方面的文章。需要对合作社的功能与业务全面设计,系统运作,以使合作社发挥系统功能。这样做,自然效果就将会非常明显。
三、 农村社会特性与社会结构变异的问题
研究农村社会学的人都知道,农村是个熟人社会,一个村(有
时不仅仅限于一个村)里的人相互间非常熟悉,很多同龄人一辈子几乎天天见面,相互间知根知底,都知晓对方的“半斤八两”,且还知道对方在干某一件事时(比如倡导成立合作社)“葫芦里买的什么药”,而乡村又恰恰不是靠法律章程而发生实质交往的,而是靠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熟人社会所特有的相互间的“品行信任”与“礼俗规范”。但现在乡村的礼俗规范逐渐丧失,自然不能促成合作社的成立规范。而农民的“品行”(包括“道德品行”与“能耐品行”)在现实中也不甚令人乐观,乡村与整个社会一样诚信也在逐渐丧失,农民也“越来越守信用”。何况更重要的是,农民群体是个熟人社会,在没有一个正确导向的情况下,首先想到的且总想到的是对方的缺点与劣迹,而印象又特别深刻,做件事时首先把对方往坏方面想。这在熟人社会是非常自然的,因为相互间的历史已经在相互间的脑子里留下深刻印记了,然而这势必增加一块做事的难度。由此而论,合作社需要一些乡村精英,即能得到众人“品行信任”的人领导组建发展合作社,可这样的人还有吗?这个要涉及到社会结构变异的问题了。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个乡土社会,以乡村为本,以乡村为根,一个人再有本事,当得官再大,就是做了宰相,老了都要回归故里,都要叶落归根,而判断人们等级与富裕程度的是土地,所以富豪,当官的家人都是在乡下买宅置地,都居住在乡村。故而,乡村积聚了社会的大部分精英,并且成为统治者管理社会的基础力量,这些人通过家族权威、礼俗规范与财势等也能够聚集乡村的意志与人力。
但现在却大不一样了,现在是个“城市为归”的社会。人人以加入城市行列,成为市民为目的,乡村能干的,能耐大的,发大财的都陆续离开乡村了。精英离开乡村,削弱了乡村的人才力量,剩下了一些“文不出众,武不惊人”的农民,加上是个熟人社会,知根知底,显然根本不可能产生合作社成长发展的人才基础。
也就是说,在今天,当我们积极推动合作社的时候,却是中国市场制度成熟,城市化进入加快推进的时期,社会结构发生急剧变革,传统的乡村社会特征被急剧冲刷,乡村处于被分解,被解裂的状态,人才大量急剧流失,直接决定着“合作社的推进”这项工程没有人才这个最重要的基础。
乡村大部分精英被城市吸纳,另一小部分精英在乡村当地被资本化。尤其是商品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经纪人很多,往往各自为王,垄断着一个地区,一个村庄,一个片区的农产品销售,他们不会放弃自己的利益,参与合作社事业并按照合作社的原则行事,他们是具有一定资本性的人,自然要遵守资本与市场的规则行事,而合作社是反资本,反市场的。所以,这部分已经资本化的乡村精英可能不仅不会成为合作社发展的推动力量,而且会成为合作社发展的绊脚石,因为真正的合作社与他们存在很多业务领域的竞争,而合作社刚开始时力量又比较弱小。这部分人在现实中要么成为异化的合作社的创办者与主人(有很多经纪人注册登记合作社,不过这样的合作社很多从注册起开始就是异化的,变态的),要么是传统农业商品买卖的既得利益者,这些人肯定不会接受从农资到农产品的统购统销,而对于合作社,农资与农产品的统购统销虽然并不代表一切,但却是个基础。
笔者认为,因为乡村社会特性的存在与社会结构的变异所制造的合作社的生存困境是合作社事业的最大瓶颈,必将导致合作社的创办、规范与发展举步维艰。
总之,在合作社的发展中,我们的确面临着这些极端现实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只有在把合作社当做一件重大战略工程的情况下,在具体的广泛的合作社的实践中才能有深刻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