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说明,“方舟子抄没抄,小学生都知道”这个标题的意思我是照搬方舟子的,它的发明权完全在方舟子。
《法制周末》以四个版的篇幅,例举了大量证据,揭露所谓有“洁癖的”“圣人”(方舟子私人律师彭剑语)、“打假斗士”方舟子惊人的抄袭剽窃丑行。方舟子近日以各种名义在自己的博客或微博中,以人们早已司空见惯的“方”式诡辩术,进行连篇累牍的遮羞、掩盖、狡辩,试图像为美国孟山都推销转基因那样,继续蒙骗中国公众。中国有个成语叫“欲盖弥彰”,还有一个成语叫“掩耳盗铃”。方舟子目前的所作所为就是这两个成语最好的注脚。
方舟子的诡辩文章网友可以查看他的原文,这里只将其主要论点摘录并加以驳斥,让大家看看这个所谓有“洁癖”的“斗士”到底是咋“癖”的,又“癖”到了何种程度。
方舟子的第一个遮羞论点是:“抄袭和剽窃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现在经常被当作同义词混用,并且在混用时造成很多迷惑。”
方舟子为啥要说这句话呢?因为它实实在在地是抄了,想掩盖抄袭这个铁铸一般的事实已经没门了。无路可走的方舟子是从来都不会缴械的,他哪怕就是抓住一根稻草,也要当作大棒挥舞起来。于是便在“抄袭”和“剽窃”两个概念上绕起弯,做起文章来,目的一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有学识,再是为了把别人绕进去,掩盖自己抄袭剽窃的丑行。其实抄袭就是剽窃,剽窃也表现为抄袭。
方舟子的博客中还有一篇大言不惭的文章,题目叫《什么叫抄袭——给法盲们普普法》。这里我们也仿照方舟子,给方舟子来普普法。
先说中国的法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看,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法制周末》揭露方舟子抄袭的作品,都是方舟公开发表过的。因此,无论属于抄袭还是剽窃,都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我们知道方舟子是很崇尚美国的,它鼓吹转基因的时候,动辄搬出美国如何如何,以美国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现在我们还是效仿方舟子,搬出他的美国老爷,看看美国是怎样界定“抄袭”的。
首先是哈佛关于“抄袭”的定义:“抄袭是一种说谎、欺骗、偷窃的行为,指的是你将原始资料的信息、观点和句子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当中而不做标注。”
“在拉丁语中,抄袭者(plagiarus)也称为诱拐者、绑匪,因为在古代,诱拐者常常偷盗小孩。正如许多评论员指出的:当你剽窃时,意味着你偷窃了其他人的脑力产物,但你却依然坚持说这些东西是你自己的脑力产物,并且依靠这些并非由你真正完成的东西而得到好评,所以你是在说谎与欺骗。你没有给提供资料的作者以公平的认可,也欺骗其他完成相同的任务却没有抄袭的同学。”
“抄袭更多情况是拼接。学生常常将原文中的词句或观点糅合起来,并用自己的语言和观点来说明;或者是从不同的资料来源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不注明来源,拼接成自己的东西;或者将注明引用的和未注明引用的文字糅合在一起。”
请注意,《法制周末》举证方舟子的抄袭正是“将原始资料的信息、观点和句子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当中而不做标注。”正是“将原文中的词句或观点糅合起来,并用自己的语言和观点来说明;或者是从不同的资料来源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不注明来源,拼接成自己的东西;或者将注明引用的和未注明引用的文字糅合在一起。”方舟子也正是“偷窃了其他人的脑力产物,但你却依然坚持说这些东西是你自己的脑力产物,并且依靠这些并非由你真正完成的东西而得到好评,所以你是在说谎与欺骗”。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真奇妙。哈佛关于“抄袭”的所有文字简直就像是指着方舟子的鼻子说的。简直就是将方舟子的所有画皮都剥得一干二净。方舟子的美国老爷真是一点都没客气。
方舟子的第二个遮羞狡辩是:“采用自己的语言复述别人的观点或内容。只要所采用的语言不完全一致,就不构成抄袭了。”
方舟子在自己的博客中举了一个例子:
本作者的直译(指译的是伯恩斯坦的原文):一个理论有四个主要的逻辑判据。它必须是(1.a)一个简单统一的思想,没有不必要的内容(“奥卡姆剃刀”);(1.b)逻辑自洽;(1.c)逻辑上可被证伪(即在一些情形下可以想象该理论是错误的);(1.d)被明确表达出的边界条件限制,这样可以清楚地知道某项数据是否符合验证或证伪这个理论的条件。
方舟子的表述:在逻辑上,它必须是:1)符合“奥卡姆剃刀”的原则,即必须是简明而非繁琐的,而不是包含一大堆假设和条件,为以后的失败留好了退路;2)本身是自洽的,不能一会说先造动物再造人,一会又说先造人再造动物;3)可被否证的,不能在任何条件下都永远正确、不能有任何的修正;4)有清楚界定的应用范畴,只在一定的条件、领域能适用,而不是对世间万事万物,无所不能,无所不包。
接下来是狡辩:“两相对比,可以看出方舟子的内容的确来源于伯恩斯坦,其中4个“判据”个个符合。但文字上,两者却有明显的差异。伯恩斯坦面向的读者可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对他所说的内容已经有了相当的理解,所以他点到即止、言简意赅。连“奥卡姆剃刀”这个专有名词的含义和意义也没有解释的必要。方舟子则不然,他以自己的大白话叙述,并且诠释和补充了原文没有的内容。从文字角度上看,这不仅仅是复述,而且含有发挥,绝对不是抄袭,或复制。更不可能是《法治周刊》所说的‘相同’”。
伯恩斯坦讲了四点,方舟子也讲了四点。四点的内容完全一致,并且方舟子没有注明他是引自伯恩斯坦先生的。现在我们还是搬出方舟子崇尚的美国老爷来,看看美国老爷对这个问题是咋说的。
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论文作者手册》对剽窃(或抄袭)的定义:“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这包括逐字复述、复制他人的写作,或使用不属于你自己的观点而没有给出恰当的引用。”
还有《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的定义:“剽窃指的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之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第30页)
说得很清楚吧,“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这包括逐字复述、复制他人的写作,或使用不属于你自己的观点而没有给出恰当的引用。”“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
其实方舟子自己也说过:“所谓抄袭,就是用到了他人的观点或语句,却没有恰当地说明。如果是间接的引用(做了改写),要注明出处。如果是直接的引用(照抄),不仅要注明出处,而且还要用引号引起来表示是引文,否则即使注明出处也是抄袭。”
方舟子糊涂吗?不。他一点都不糊涂。只是他采取了双重标准。对他人属于抄袭剽窃的,对自己就不是了。你要说“是”,他就想方设法来跟你绕,想方设法来狡辩。问题是,这种狡辩管用吗?有人信吗?难道抄没抄,剽没剽是你方舟子一个人说了算吗?你方舟子就是法律,就是准绳吗?
方舟子在新语丝上还有一种狡辩:“其实即便我这篇文章完全根据颖河的系列文章写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称不上什么‘抄袭’,因为科普文章和论文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人(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为了诬陷我抄袭,故意混淆科普文章和论文的区别……”
我们看到,中国著作权法对抄袭剽窃指的是“发表”,美国哈佛指的是“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论文作者手册》指的是“在你的写作中”;《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指的是“作为自己的产品”和“在你自己的文章中”,并且说得很肯定:“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
方舟子发明了一个“科普”和“论文”的区别。因为它号称自己是搞“科普”的,因为它搞“科普”,所以科普文章再咋抄,再咋剽,都不算抄袭和剽窃。方舟子给自己安排得可真妙啊。可惜的是,这只能是方舟子自己的一厢情愿,只能是方舟子为维护自己一己私利而自行制定的“私人法律”,这种荒谬的私人法律是没有人会认同的,也是翻遍中外也找不出依据来的。方舟子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越抹越黑。他骂别人是“骗子和帮闲”,其实他自己才是实实在在的骗子。
方舟子回答《晶报》记者的话就更离奇了。他说:“论文,一旦发表,其中没有标明出处的别人就会认为是你的成果。科普文章则不同,不可能我写了关于原子弹的科普文章,别人就认为原子弹是我发明的。科普文章很多时候就是把别人专业的数据、观点、事实用自己的文字表达出来。”
谁因为方舟子写了关于原子弹的文章就认为原子弹是他发明的了?写文章与发明原子弹能扯到一起吗?人们指证的是方舟子的很多科普文章是抄袭剽窃他人的,没有一个人认为方舟子能发明所谓原子弹。方舟子在这里又使出了一个及其蹩脚的狡辩。或许只有脑残的人才会被他这种过于低级的狡辩所蒙骗。
最后还是借用方舟子的话:方舟子抄没抄,小学生都知道。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11年4月3日
- 责任编辑: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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