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冲破“二元经济”结构,实现更高水平增长的过程中,农村金融需要在“三农”领域有所作为。

       在农信社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构成这一复杂图景的有三个基本的“逻辑拼图”:一是农信社经营者努力程度衰减和风险偏好异常改变所导致的农信社经营效率的低 下;二是同时作为“内部人”和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很难真正代表国家的偏好和利益行事,反而存在与农信社经营者“共谋”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三是在“三农” 问题政治化的背景下,国家注资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援助预期”问题使得农信社在高风险低效率经营的道路上形成了某种惯性依赖,最终偏离了市场化改革的逻辑 初衷。

      为改变上述扭曲的激励机制,农信社的改革应沿着以下三条基本路径进行:一是分类改革应朝着 定位明确、职能清晰的方向前进,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边界必须明确,农信社不能再以服务“三农”作为政策性负担的借口;二是扭曲的权利和利益结构是农 信社长期经营不善的重要原因,必须对当前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倒置的省联社模式进行改革,有悖市场化经营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省级政府管理模式也应该尽快向农信 社法人自治转变;三是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彻底改变由“国家兜底”的惯性预期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

      与农信社弱化的“三农”金融支持相对应,近年来,农信社的经营重点也有向城区转移的趋向, 尤其是当农信社的“主导权”直接移交给各地方政府后,这种“去农化”取向更加明显。在农信社已经“独木难支”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农信社“脱农变 异”必将造成大规模的农贷资金分流和农村金融服务的进一步缺位;而这部分从农村分流出去的资金,毫无疑问会直接流向能拉动地方GDP的大型项目上,而这又 将反向推动经济过热,造成国家宏观调控难题。由此观之,农信社改造和行政化干预背后所暗含的内在隐忧不容忽视,当农信社的“主导权”直接移交给地方政府 后,外部的金融监管必须进一步强化,以防止地方政府控制农信社所导致的信贷资源“错配”和风险外部化问题。

      作为“边际增量”出现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其目标已不在于简单地增加资金投放,关键是要走 出原有与农村市场格格不入的体制束缚,探索出一条真正符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能实现长期自我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新机制。从更深入的层面上看,分散的小 农生产关系才是从根本上制约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症结所在,也是激发农村金融自我发展能力的关键突破口。通过培育和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逐渐改变农村过于 分散的市场主体状态,增强农户的谈判能力和交易弱势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来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可能更能代表未来中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方向。

      在农村金融的转变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缺位”是许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双 重缺位”条件下的市场发育不足,当私人金融的发展无法对政府金融退出所留下的市场份额进行有效的替代时,政府的行为边界就不应该过度收缩。实际上,在有效 的私人供给形成之前,大规模的政府退出所导致的农村金融服务边界的急速收缩,反而可能进一步摧毁私人金融孕育和成长的基础。因此,不当的政府介入固然不能 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但在农村金融中完全排斥政府的作用同样会事与愿违。当农村金融的发育存在严重束缚和扭曲时,寄希望于市场本身的自我修复和完善,就算 并非完全不可能,也注定会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并伴随着高得无法接受的过渡成本。因此,当前讨论政府在中国农村金融中的作用,核心的问题不应是政府是 否需要介入的问题,而在于政府以何种方式介入以及如何确保政府介入后的效率问题。

      我认为,政府在中国农村金融中的介入有三条基本路径。第一条路径是提供“第二类金融合 约”,即针对较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和农村中的“穷人”,由政府主导的发展金融机构来提供具有扶贫和开发功能的非商业合同,成为区别于纯商业性金融合同的 第二类金融合约的供给者。第二条路径是提供基础平台服务,即在市场机制缺位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建立相应的技术“示范———扩散”体系,引导和推动农户实 现生产转型,促进金融机构和农户的持续协调发展。第三条路径是监管供给与风险控制,即为避免政府主导信贷资源分配过程中形成大量的“权力租”,实施农村金 融扶植和鼓励政策必须是鼓励竞争与加强监管相结合,除了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准入、运作和退出外,还应考虑将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正式纳入监 管框架和监测范围,通过审慎监管,减少在相对宽松的政策导向下可能滋生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真正做到积极推动和稳健发展相结合。

      正如Chaves和Sanchez所指出的:“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农业本身更复杂了。”这 种复杂性决定了任何单一工具都无法彻底解决问题,金融工具也不例外。即便是设计良好的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也需要构建制度运行和体系运转的基础环境和外部 条件。而且,金融机制从来都不是孤立运转的,只有真正把农村金融“嵌入”到整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网络系统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机制的积极作用,这 需要考虑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

     

           作者为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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