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混混、乡村组织与基层治理内卷化[1]

    ——乡村混混的力量表达及后果

    摘要:混混与乡村组织的交互作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政治社会现象,成为我们理解基层治理样态和困境的新视域。改革开放后三十年,乡村混混逐渐实现从乡村社会“边缘人”向经济精英的转型,而这种转型与乡村组织援引混混等灰色势力参与基层治理存在高度关联。后税费时期,乡村混混与乡村治理组织形成利益同盟,共同占有国家自上而下的惠农政策资源和地方发展成果,导致的后果是混混的实力与国家政策倾斜力度和地方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基层治理合法性丧失,税费改革之后国家资源下乡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政治效果,基层治理出现内卷化困境[2]

    关键词混混 乡村组织 基层治理内卷化  

     

    目前农村研究中,有关混混的讨论按照两条路径进行,一是乡村社会性质层面,陈柏峰通过对两湖地区乡村混混行为逻辑、组织机制以及连接方式等各个方面的阐释,通过混混与村庄生活的互动过程和机制的展演,指出当前中国农村的社会性质已经不是经典理论模型“熟人社会”所能概括;不同农村区域的相关实践在现象层面可能有所不同,就其所重点研究的两湖平原的情况来看,乡村混混已经在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权力关系和道德秩序机制;乡村混混的横暴性权力已经成为乡村生活中的一种日常性权力,这使得当前中国农村进入了我们称之为‘灰色化’的社会状态,导致这种乡村社会性质变化的原因除了国家和社会巨大转型之外,从微观上看,乡村混混在其中扮演了最为关键的角色(陈柏峰,2010a)。同时,他还对混混本身的结构与分层进行细致的分析,按照区域比较的视角,分析不同社会基础的地域中,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影响(陈柏峰,2010b)。

    二是乡村治理层面,罗兴佐认为混混介入农民生活和乡村治理,反映了乡村社会秩序出现混乱,当前乡村治理中出现了新问题(罗兴佐,2008);贺雪峰认为,乡村混混代表了乡村治理的隐性基础,与之相对的显性基础是指影响乡村治理的公开的正式制度和社会关系,两个基础同时构成乡村治理中不可分割的两种力量,二者不容忽视(贺雪峰,2006);董磊明等认为,乡村混混“既不按正常的社会方式谋生,也不像黑社会那样公然通过严密组织危害社会,他们用灰色的手段谋取利益,深刻影响了农村各种社会关系,支配乡村社会秩序,并因此构成了乡村治理的一个‘基础’,是当前乡村治理中的软肋”(陈柏峰、董磊明,2009)。杨华试图综合两个层面的研究,通过对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的互动逻辑的展示,论证乡村性质决定了混混群体在与以上各方互动中表现出不同的群体特征、行为逻辑和生命轨迹,同时,乡村混混影响乡村治理的诸多层面,构成乡村治理的非正式基础,亦即揭示乡村治理的隐性基础(杨华,2009)。

    本文以混混与乡村组织之间互动、博弈的视角,通过对乡村混混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变迁和发展图示的展示,论证混混的变迁与乡村治理存在着高度相关性,而后税费时期,已经成为经济精英的乡村混混与乡村治理组织形成利益同盟,共同占有国家自上而下的福利政策和地方发展成果,导致的后果是混混的实力与国家政策倾斜力度和地方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基层治理合法性丧失,税费改革之后国家资源下乡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政治效果,我们把这一困境称为基层治理内卷化。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2010年7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中部农业型地区Y镇为期20天的实地调研[3]。同时,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沿用以贺雪峰为代表的华中乡土派经验本位的研究路径,在长期驻村调查、深入访谈和参与观察的基础上搜集材料,访谈对象涉及乡村干部等精英以及普通农户等村庄各层次村民[4]

    一、从积累名气到积累资本——乡村混混的变迁图示

    近几年的基层调研过程中,乡村混混群体因其自身发生的巨大变化而闯入我们的视野。总的看来,混混从八十年代乡村社会的“边缘人”一跃成为有名的经济精英,从当初被排斥到社会主流之外,发展为逐渐被基层社会接纳甚至标榜的对象,在基层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实现这种变化的过程如何?本文从混混群体发展的时间序列中,将其成长历程归纳为名气积累和资本积累两个阶段。

    (一)名气积累阶段

    八十年代初期,混混开始在乡村社会出现,数量日渐增多。可以说,这种混混多发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紧密相连的,正如陈柏峰(2010a)所说的,有限的社会流动、革命理想主义的退潮和村庄集体对农民控制力的下降给农村带来了新的秩序景象。乡村越轨行为日渐增多,其中既有对过于压抑人性的集体统一秩序的反抗,也有革命理想主义退潮后的无所适从,还有基于个人利益的零星犯罪。在村民眼中,这一时期的混混主要特点是:经济条件差;好勇斗狠、兄弟多、户族大[5];身体强壮;单打独斗,没有形成组织;主要干些偷鸡摸狗、打架斗殴之事。而其积累名气的一个很重要手段就是以打架斗殴为主的身体暴力。打架闹事的主要时间一般是选择村里放电影、集市等公共场所,同时打架在混混之间进行,“普通老百姓都躲着他们,打不起来,他们也就没有伸张的机会”(书记语)。

    案例一:李某,弟兄六个,排行老四,当地人多称“李四”。六兄弟中,老大长期做生意为人比较圆滑,虽没有老三和老四那么狠,但小便宜也经常占。因为家里兄弟多,经济条件不好,李三和李四小学毕业后就没再读书,整日在村里面混,小偷小摸是常有的事,像当时部队服装很时兴,李三和李四看到谁家外面晒了军靴军服,拿了就跑。除了拿东西,李三和李四也动手打架。有一次,李四怀疑同村王某把他的狗给毒死了,过几天在村里碰到王某时,二话没说,直接把砍刀劈到王某头上,李某头被砍开了花,送到医院抢救才没送命。我自己13岁那年就经常在集市上看见李四拿着剪刀追着人打。

    也正是通过这种公开化的身体暴力实现了名气积累,被村民贴上了“不敢惹”、“狠人”、“赖皮孩子”的标签。但是这一时期的混混,往往单打独斗,并没有形成组织。村民怕他们,一般不和这种人有什么往来,即便是混混的亲戚,也因其在村庄中形象差而拒绝往来。可以说,此时混混的名气是通过打架斗殴这种违反村庄道德规范的形式积累的,村民对他们评价也就相当负面,是乡村社会中的“边缘人”。

    随着名气越来越大,混混不满足与只在村庄中发展,开始将目光放在乡镇甚至市区。上文中的李三和李四,最早在村里好勇斗狠,到二十岁左右,开始到市里面跟一些“大哥”混,村民不清楚他们在市里做了什么,但是经常犯事,在派出所的档案里有他们这一时期先后四次被抓的记录。但他们并没有犯什么大罪,进进出出好几次。在市里这段时间,李三和李四不再是单打独斗的愣头青了,他们已经和村庄外部的黑灰势力联系起来,形成相对有组织的权威秩序机制和分赃体系。

    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期,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展开,混混的命运在这种全国性的打黑除恶活动中出现分化。到九十年代中期,那些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早期在村庄中好勇斗狠的边缘人,年龄大多在30岁左右,在一系列国家政策等外部结构性和自身家庭等因素影响下,在经过各种淘汰机制的筛选后,混混群体出现裂变、分化和定型。有的混混被打伤打残,丧失再通过身体暴力获取名气和利益的能力,从此落魄一生;有的混混,在结婚后,迫于家庭压力,金盆洗手从此退出“江湖”;有的混混,在各种综合治理过程中被抓进监狱,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不会为害一方;有的混混,在躲过清洗的狂潮后,继续靠着那股狠劲,成为黑社会老大,但是这部分人已经离开乡村社会;有的混混,靠着自己早期积累的名气,获取灰色收入,实现资本积累,成为地方上有名的经济精英,该部分成为当前乡村混混的主体。

    (二)资本积累阶段

    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那些仍在乡村活动的混混,不再像以往那样崇尚身体暴力,靠暴力积累名气,而是利用原来的名气开始了资本积累,迅速成为乡村社会有名的经济精英。混混的第一桶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依靠体制内精英,主要是村干部,搞到一笔贷款;二是通过赌博、作假敲诈等灰色手段弄到一笔钱,因害怕在外引起事端,回乡发展。靠村干部贷款,一方面是双方有着较好的私人关系,另一个很重要方面是当时在十四条不准之后,税费收取越来越困难,在各种按照村庄熟人社会的行为逻辑行使的非正式手段都无法达到目的之后,村干部开始诉诸于混混的暴力手段征收税费,也就是说,混混对于村干部有了利用的价值,而要能够实现这种价值,村干部必须让渡一些现实利益,以村集体名义给混混贷款就是其中之一。

    有了第一桶金之后,混混开始寻找投资方向和机会。在此过程中,混混资本积累的手段主要有威胁,即凭借早期积累下的名气恐吓,使别人不敢竞争;耍赖,也就是一种类似于钉子户的行为逻辑,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软硬不吃;强占,就是没有理由的霸占,先占为己有,成为既定事实,然后再去处理相关利益关系。下面是上文“李三”三次承包水库的案例。

    案例二:1995年左右的时候,Y村村干部由于要应付上级的税费任务,想额外地多搞些钱,于是对外发包赵湾水库,公开招标,李四不知暗地里用了什么威胁手段,前任的承包不敢来投标了,最后一共有五伙人来投标,李三和李四是其中一伙,其他四伙人在投标纸上分别写的是1000元、1200元、1300元、1500元,李四在纸上写的是“最高价格上加100元”,最后李三和李四得到了赵湾水库的承包权,但其他四伙人不愿意了,闹到乡里去,李四最后软硬兼施地说,“你们这四伙人不要和我争了!每伙人我给你们500元!”最后这事就不了了之了。

    案例三:2000年,秧底冲村民小组准备兴修水利,组里自己打个小水库方便灌溉,当时村民小组一时凑不齐那么多钱,就说,“谁出钱打这个水库,就可以不出钱承包这个水库5年,5年后,村民小组收回水库,再重新往外承包。”当时李四出钱打了水库。5年后,小组长找李四要回水库,说这是小组的财产,李四立刻破口大骂,“日你妈,谁说是你们的,是我出钱打的!”还说,“让你们用水就不错了,还敢发包出去!”

    案例四:2004年,赵湾水库要重新开始对外承包了,到了招标的时候,村民杨怀国出价最高,1年1.2万元,包10年,杨怀国本应立即接手水库,可是李四说水库里的鱼还没有打完,其实按合同规定,在承包期到期前半年就应该把水库里的鱼打完,面对李四的无理要求,村干部让了一步,说再给其三个月时间,但在这三个月时间内,李四又往水库里放了一些鱼苗,然后李四对杨怀国说,必须赔他一些鱼苗钱,杨怀国想了一下,反正自己以后也要往里面投鱼苗,就初步同意了,没想到李四狮子大开口,说必须赔10万元,这几乎赶上了承包水库的费用,杨怀国没有答应。不仅杨怀国,村里面其他人也根本出不起这个价钱,于是水库就空了半年没有人去承包,村干部找李四协调,村干部说便宜一些1年1万元让你承包算了,但李四还是不同意,最后村里没办法,以4300元一年的原价承包给了李四10年。(资料来源于耿羽调查报告)

    从上述三个水库承包案例中,第一次水库承包是混混通过威胁方式,“不要跟我争了”,其潜台词是“如果再争我就没那么多耐心了”;第二次是强占的形式,利用水库维修的机会先占下来,成为既定事实;第三次水库承包是通过赤裸裸的耍赖,钉子户的行为逻辑清晰可见[6]

    除了水库承包,混混实现资本积累的方式还有巧妙利用国家政策,钻政策空子谋取利益。在Y镇,主要表现在通过各种手段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和粮食补贴。而随着Y镇小城镇开发的加速,上述通过水库承包、套取政策补贴在混混利益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小,混混的利益重心开始转移到小城镇建设上来。

    混混参与小城镇建设,主要通过帮助政府和开发商征地、摆平钉子户等方法拿“回扣”,同时随着自身实力增强,在乡镇政府提供的种种宽松条件下,自己成为开发商。而之前在村庄中承包的水库、林地等固定资产,成为混混在外面发展的稳定后防,一旦在外面投资失败,可以回村靠水库等可观的收益继续积蓄力量。

    二、从相互疏离走向利益联盟——混混与乡村治理组织的互动图示

    基层调查经验表明,混混的发展壮大与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治理组织的角色变化有着莫大的关系。税费改革之后,基层组织财政收入大减,而面临的处理钉子户、“维稳”等行政压力却有增无减。行政压力的剧增无疑增加了财政需求,为了满足日常运转,基层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财源,自利性凸显。在面对处理钉子户、无理上访等治理任务时,基层组织由于缺乏合法的治理手段,不得不利用混混等乡村社会内部力量满足治理需求。因基层组织依赖乡村混混进行乡村治理,从而不得不对他们保持“战略性容忍”,即一方面利用混混实现治理,另一方面只要混混不影响社会的整体稳定,不引起恶性的社会冲突和上访,对于混混的行为采取容忍、默许的态度。乡村混混因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汲取资源。国家资源下乡的好处,很大部分被乡村混混非法占有[7]

    (一)从“弱”混混“强”治理组织到“强”混混治理组织

    八十年代,混混从数量上看是最多的,同时因为社会流动低,混混大多在乡域之内活动,给乡村秩序和生活带来挑战。而这一时期,作为基层治理主体的乡村组织对混混采取了疏离、压制甚至打击的态度和策略。乡村组织在对待混混上是强有力的,其力量来源于基层群众和国家两个方面:一是,混混在当时被村民视为边缘人,是“赖渣子皮”,村民对混混持负面态度,是村庄中的败类,从而有依靠组织压制这部分人的意愿,使得乡村组织在对待和治理混混时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二,从国家角度看,国家采取各种措施。起初,国家延续了之前的革命眼光,认为社会秩序的混乱有几个方面原因:最重要的是反革命分子和一些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反攻倒算分子,其次重要的则是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陈柏峰:2010a)。可以说,受革命风潮影响,八十年代初期的国家治理策略带有明显的阶级斗争话语。后来,阶级斗争话语退却之后,国家治理策略发生变化,但总的看来,对混混等黑灰势力从严惩治的方向没有改变。

    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国家行政力量代表的乡村组织对混混的压制和打击相当有效。整个八十年代,混混始终处于游兵散勇的状态,并没有对村民生活、村庄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以及基层治理构成影响。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九十年代中期。

    九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十四条不准[8]等各种限制性政策出台,基层组织尤其是村级组织行动能力减弱,集中表现就是税费收取的困难。村干部开始靠乡土社会中人情的非正式手段收取,但是村干部尽管磨破了嘴皮子,跑断了腿,仍无法完成征收任务。开始采用垫付的形式,也就是村干部拿出自己的钱或是经济条件好的村民的钱预付税款,但是一次两次可以,每年都采用这种方式村干部不得不从经济理性角度考虑,钱越垫越多,如果要不回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利用混混征收税款,其方式主要是恐吓、强制执行等,类似于之前的“联防队”。然而,利用混混征收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条件是允许其在征收税款中提成,或是以承包水库等集体财产的形式让渡部分利益。但是因为当时乡村集体资源的市场化过程发展有限,集体资产大部分仍掌握在乡村集体手中,同时国家惠农补农政策并没有实施(典型的如税费改革),国家资源并没有下乡,所以此时乡村治理组织让渡的大部分利益就是税费提成,从而使得混混和乡村治理组织的联合对税费提取政策存在极大依赖性,当税费提取政策遭到废止,此时形成的利益联盟也就面临瓦解。事实也证明我们的判断,2005年前后,国家取消农业税费,基于税费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也就不复存在了。

    税费改革之后,乡镇政府财政收入从在农村汲取到依靠国家转移性支付,行动逻辑从过去的要钱、要粮,到现在的“跑钱”和借债,其性质从过去的赢利型变为现在与农民更为疏远的“悬浮型”政权(周飞舟,2006)。乡镇政府不用每天派人下乡催收税费和罚款,不用为群众生产因技术缺乏造成的损失负责。种种制度安排束缚了基层政府治理手脚,但是靠上级拨款显然无法满足乡镇正常运转和官僚利益需求,而政权“悬浮”和治理责任缺失,客观上给乡镇政府将工作重心放在满足自利性需求上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总的看来,乡镇通过土地“盘活”和政策“策略性利用”满足自利性冲动,相对于税费时期对农民强制性征收和摊派,这一时期对农村资源汲取无论从手段还是渠道上都更为隐秘。乡镇汲取资源的冲动与农民建房和生育的冲动恰好不谋而合,也正是这种“不谋而合”,极大地降低了乡镇以非正式方式获取资源的行政成本和政治风险,从而使得乡镇“赢利性”政权的特性不容易被关注(欧阳静,2010)。

    而税费改革之后,村级组织财政和治理能力大减,并没有向服务型组织转化,而是如申端锋(2007)所说的将“软指标的硬指标化”,即将平时不重要的工作当做硬性指标完成,但这些工作并不会或很少给村庄事务和农民福利带来助益;而另一方面,上级发放的工资并不能满足村干部的利益需求,唯一获取利益的途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在现有的极小利益空间中尽量多的占有集体资源。

    取消农业税之后,一方面是乡村组织治理能力的弱化和自利性凸显,另一方面收取税费的需求不再存在,但类似的治理性需求却仍然存在。这主要体现在治理钉子户和基层维稳上。在这种两难背景下,乡村组织缺乏有效合法的制度化手段(比如之前的农业税费征收和联防队),援引混混成为现实的可能选择。因此可以说,混混之所以能够迅速参与基层治理中来,与他们能够很好利用和配合后税费时期基层组织面临的治理困境有关。从乡村经验来看,混混正是利用乡村组织的这种“战略性容忍”获取大量利益。

    案例五:最近几年,小城镇开发成为Y镇工作的重点。2005年,县政府在Y镇修“梅花大道”时,有一段路本来是可以笔直通过,但是在实际修建时,镇里以各种理由故意绕了一个弯,这样可以把路边的一块地给征过来,可以为以后开发用。在这一点上,乡镇政府可以说是大赚了一把的,因为征地是上级专项资金,没用镇里一分钱,而镇里以后在开发时又可以通过卖房等形式赚钱。然而,镇里的“如意算盘”在现实中却遇到了困难,被绕开的那块地上面的五个农户不同意征。乡镇领导去找李四解决。李四首先通过自己手下的人与农户商量,探清他们真实想法,然后亮出乡镇开出的条件。而农户不同意乡镇条件,李四就纠集一帮小弟直接找这几位农户,这一次就没有上次那样客气了,而是通过恐吓的手段进行,比如说“镇里开的价是9000元一亩,你们同意也得同意,不同意也得同意”,“真动起手来就没有那么好的条件了”。农户受到威胁,也知道李四的狠劲,只能答应镇里的条件。而镇里为“答谢”李四的帮助,将半条街的开发权许诺给了他。

    虽然农业税取消后,税收钉子户不存在了,但在乡村治理领域,上访治理、土地征用中的钉子户仍然普遍存在,他们是乡村治理不得不直面的重要对象。上述案例中妨碍乡镇政府土地征用中的钉子户就是一例,不处理钉子户,政府的社会建设和财政收入无法实现,处理钉子户,在当前合法治理手段缺失治理能力弱化以及维权话语笼罩下[9],维权意味着加大对这部分农户的经济补偿,无疑压缩了属于政府的那部分收入,这是乡镇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从基层政府的视角去看,凡是违背政府意愿,坚持上访或不接受征地补偿条件的农民都可能被归为“钉子户”。从实践中的原因来看,“钉子户”大约有三种。一是“维权户”,他们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坚持上访维权或拒不拆迁。二是“商谈户”,其法律和政策上的权益未必受到了侵犯,但他们认为相关法律和政策(尤其是县乡政策)不合理,因此坚持上访“商谈”或拒不拆迁。三是“无理户”,他们的诉求明显不合理,仅仅试图通过不与政府合作来谋取更多的利益。在土地征用中,谈判是一对多的,不具有可选择性,农民可以因此提高要价;在上访治理中,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构成了基层政府的软肋,洞悉了体制秘密的农民因此可以无理上访来谋取利益。

    可以说,基层治理组织需要混混介入,与上述大量钉子户存在的现实和混混处事的特点密不可分。混混一般通过威胁、恐吓农户作出让步的方式达到目的,事后农户因为没有实在证据,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诸种不公,而即便能够通过法律解决,在事后会引起混混们的报复,使得生活长时间得不到安宁,导致农户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诉诸法律。原子化地区的村庄不同于杨华(2009)分析的湘南宗族性村庄,内部缺乏抵御混混介入的结构性力量,原子化的小农在混混面前力量是软弱的[10]。混混正是利用这一点,在乡镇小城镇开发过程中协助政府处理各种纠纷。乡村组织利用混混处理各种纠纷,普通农户即便不服也会摄于混混的暴力而敢怒不敢言,这即满足上级“稳定、和谐”的硬性要求,同时在表面“和谐”的外衣下获取利益。在乡村混混那里,不会像基层政府一样,因为以暴力打击了“维权户”或“商谈户”,而带来行为不合法、不正义的问题。这样,基层政府可以相对超脱地从具体治理矛盾中解脱出来。借用乡村混混的力量,基层政府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可以增加更多的短期经济利益,不过,丧失的却是政治正义。

    (二)“互利共赢”:基层治理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

    乡镇政府和混混合作实现了“互利共赢”,而随着利益空间的扩大,两者合作也就越来越多,关系也就越来越紧密。现在乡镇处理的大部分事务中,都会有混混参与其中。在此过程中,乡镇的行为逻辑是在满足不产生矛盾、不引起群众上访等治理需求的同时,尽量多的获取现实利益,缓解自身财政吃紧和自利性冲动。而混混的行事逻辑是摸清乡镇政府“不出事逻辑”(贺雪峰,2010),按照政府意愿化解矛盾,充当乡镇治理工具,最终也是最真实的目的是获取现实利益。

    混混参与乡镇小城镇开发,利益重心上移之后,面临同样治理困境的村级组织只能通过更高的成本维系与混混的关系。一方面,村干部协助混混管理在村庄中承包的水库、林地等,也就是说,村干部充当了混混利益后防的“守夜人”角色;另一方面,在平时人情往来以及日常性交往过程中,村干部更加看重,更加费心思,而对于混混们提出的请求,往往会爽快答应。下面是Z村书记张*提供的一个案例。

    案例六:周**,40岁,场南组村民,80年代父亲开糕点厂,家庭条件好,后来厂子垮了,欠了十几万的外债。那时开始在社会上混,后来因为打架斗殴在1990年国家打黑除恶过程中被抓,判6年有期徒刑。1996年出狱,回来后组成十几人的建筑队,2005年前后联合三个以前社会上把兄弟开了一条街,一下赚了200万。现在政府征地、工程招标中都有他参与。因为之前他出狱时我帮他贷了款,他出于感激,同时我也感觉这人很仗义,现在在镇里吃得开,与镇里的领导关系很好,没少向领导替我说好话。现在他去镇里了,过年过节都有往来,前年他小孩子参军,因为年龄不到不符合标准,孩子在家闹,他求我。其实这事不用求,说一声就中了,虽然中间没少费事儿,但是关系好,这点忙还是要帮的。

    从上述案例中,还可以看出村干部的行事逻辑是因为混混到镇里,与镇领导有紧密的利益关系,通过这层关系可以为自己说好话,无形中为自己增加了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本;维护混混在村庄中的利益,可以在混混承包所得中较为稳定地实现分红,获取现实利益,同时,在日常村级事务处理中,可以依靠混混力量摆平。而混混的行事逻辑是虽然村里的利益不再是重点,但一旦哪天乡镇开发出现问题,可以回到村里继续经营自己的水库或林地,从而做到“进可攻退可守”。

    (三)村级组织的“被绕开”:恶化的乡村关系

    当乡镇与村庄利益出现冲突时,混混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站在乡镇一边,因为他们很清楚,在乡村两级中,乡镇的“战略性容忍”能够给其更大更长远的现实利益。下面是Y镇Z村的一起征地事件。

    案例七:2008年,Y镇通过招商项目争取一笔资金,利用这笔资金兴建一敬老院。经过商议,最后建院地址设在Z村瓦房湾。而要建敬老院首先就是征地,乡镇的征地程序是这样的:首先与瓦房湾中最大的混混胡某联系,该混混在湾子里有五个兄弟,只要他同意就能够征成功。征得胡同意后,由其召集组内农户商议,但商议的内容并不是村民决定征地价格,而是胡将镇里决定的每亩10000元的价格告知村民,看村民反映。而由于胡的势力很大,村民一看其兄弟、亲戚都同意,也就不敢有什么异议,最后70亩耕地征用成功。整个过程村干部并不在场,只是在事情决定之后,镇里把我叫去,说是地已经征用,村民也同意了,我的任务就是盖个村委会的章。(讲述,Z村书记张*)

    村干部在说到这一事件时,一直在抱怨,说“胡不仗义,关键时刻帮了镇里的忙”。殊不知,此时的混混看重的是现实利益,谁给的利益多就站在谁一边。而更多的情况肯定是乡镇更有能力让渡更多利益,从而在争取灰色势力上占有优势。取消农业税之后,乡镇政府不再需要村干部去征税,村干部也就不能从中获取利益,从而打破了乡村两级围绕农业税费征收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贺雪峰,2007)。但是,由于乡镇自身权力弱化,组织网络松懈,又缺乏可支配资源,乡村关系是靠私人感情来维系,乡镇无法有效支配村级组织。乡村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就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都难以维持(陈柏峰,2007)。但是在行政体制上,处于上级的乡镇政府掌握着更多的行政资源。在混混介入后,与乡镇政府共同占据村庄集体资源。在此过程中,处于下级的村级组织被绕开,利益分配上并没有获得应占份额,乡村关系更为疏远,村级组织在应对乡镇分派任务时更加程式化,更加形式主义,不作为逻辑凸显。

    总结以上两大部分,混混从八九十年代的名气积累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资本积累,与基层治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从相互疏离到实现合作共赢,两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相关性。八九十年代的混混,虽然数量多,但乡村组织拥有联防队等合法暴力手段,能够实现对混混的有效压制,因此总的说来,这一时期的混混并没有对乡村治理和村民生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而随着税费改革以及配套改革,乡村组织可利用的治理资源大减,但是面临的维稳和实现自身利益的任务量和任务紧迫性要求没有变化。以维稳为例,税改之后,维稳成为乡村组织面临的首要任务,目前各镇成立维稳中心,由乡镇一把手来抓,由此可见对该项工作的重视,而一旦出现群众上访或其他集体性事件,乡村一把手也就面临“一票否决”处罚,在这种压力之下,乡村组织利用混混摆平各种矛盾

    而另一方面,税费改革切断了乡村组织的财政来源,乡镇财政由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支付,村干部工资由乡镇从财政收入中抽取,但因为上级的转移支付数量多少,用在什么地方,都有明文规定,因而从中获取利益的空间极为有限,为了扩大财源,乡村组织通过各种手段牟利。一面是维稳的任务,一面是满足自身自利冲动,为实现两者兼顾,乡村组织援引混混力量介入,亦即通过混混介入摆平纠纷实现“稳定、和谐”,并在此前提下通过利益让渡的形式与混混形成利益联盟,共同占有基层社会发展的成果,上文提到的混混参与小城镇开发就是一例。而混混正是通过与乡村组织合作实现由乡村社会“边缘人”向经济精英的转型。改革开放后三十年混混的变迁图示与乡村组织存在高度相关性,总结如下表:

    表1 混混成长变迁及其与基层组织互动总结

    时间

    混混角色变迁

    乡村组织(角色与功能

    乡村政治生态

    产生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至九十年代中期

    积累名气,是乡村社会的“边缘人”,

    具有社会治理和提供公共物品供给的角色。拥有如联防队等暴力资源,治理能力强,能够和混混叫板,对混混采取压制、疏离的策略

    乡村组织在乡村事务中占绝对优势地位,在与混混的互动中占绝对主动权

    混混“好勇斗狠”的名气只限于在普通村民中积累,并没有对乡村政治秩序和村民日常生活造成实质影响

    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尤其是税费改革之后

    积累资本,成为乡村有名的经济精英

    逐渐悬浮与乡村社会之上,治理能力逐渐弱化,无法实现村庄公共品供给,利用混混参与乡村治理

    混混利用基层组织的“战略性容忍”于乡村组织讨价还价,乡村组织原有的主动权丧失,随着互动频繁,乡村组织逐渐与混混形成利益共同体,乡村关系恶化

    税改之后,国家惠农政策所带来的福利以及地方社会发展成果相当一部分被混混截留,基层政权合法性丧失,基层治理内卷化困境凸显。

    三、基层治理内卷化:遭遇混混介入的乡村治理困境

    后税费时期,乡村组织援引混混介入基层治理,而要达此目的,必须通过利益收买的方式获取混混的“服从”。混混与乡村组织在乡村政治生态中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混混不再是乡村组织打压的对象,而是拥有了与乡村组织讨价还价的实力。

    乡村组织通过利益收买的形式援引混混介入治理,其结果是一方面国家自上而下的惠农政策和转移性支付被这部分力量截取,而这种力量是靠“刁”、“赖”等手段获取利益,力量主体并不符合国家惠农福利政策的受益标准,也就是说国家自上而下的福利安排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中的相当一部分被这一部分人占有,普通群众并没有分享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基层组织在治理权力和治理责任弱化之后(申端锋,2010),营利性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而只是具体手段和方式变得更为隐蔽(欧阳静,2010)。而在此过程中,既要满足社会稳定和谐的总体要求,又要在有限的空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利用混混摆平各种矛盾和纠纷。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后税费时期基层治理本身的逻辑和基层组织利益诉求与乡土混混形成了对接,基层组织一改以往利用各种合法暴力手段处理异己力量的做法,通过安抚、让渡和许诺利益的方式达到利用混混平息矛盾的目的。从而使得基层组织与乡村混混互动形成的总体样态是 “利用——壮大——再利用——在壮大”的恶性循环。

    我们将这种以利益诉求为中心形成的混混与基层治理组织共同占有国家政策资源和福利、共同分割基层社会发展成果,使得国家福利政策每提高一步、社会经济每增长一步,非体制性力量和基层治理组织实力也就每增加一步,基层治理资源和治理权威丧失一步。混混与基层治理组织形成同盟,导致税改后资源下乡的扩张并没有带来政治效益的提高,广大群众并没有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笔者将后税费时期这种基层治理样态和困境称为基层治理内卷化。

    最早提出内卷化这一概念的是美国人类学家戈登维泽,他用此来描述一类文化模式,“即当达到了某种最终的形态以后,既没有办法稳定下来,也没有办法使自己转变到新的形态,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地在内部变得更加复杂”(李锦顺,2007)。后来, 格尔茨Geertz)提出“农业内卷化”,是指农业劳动投入与农业生产发展不相称,农业发展水平长期停滞不前,只是重复简单再生产(Clifford Geertz1963)。黄宗智将这一概念引入到对中国农业发展的研究中, “就总产出和总产值的绝对量而言,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的农村经济的确出现了相当幅度的增长;以整个家庭的年收入来分析;农村经济也显示了若干程度的增长。但是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这种增长乃是以单位工作日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家庭年收入的增长,不是来自单位工作日报酬的增加,而是来自家庭劳动力更充分的利用,诸如妇女、儿童、老年劳动力,以及成年男子闲暇时间的劳动力。这就是‘无发展的增长’、或者说‘内卷型增长’”(黄宗智,2000)。

    将“内卷化”作为概念工具引入到政治学并获相当影响力的是杜赞奇,他提出的“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是指在分析晚清和民国时期国家政权建设过程时提出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机构同步增长,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团体代替过去的乡级政权组织成为一种不可控制的力量(杜赞奇,2003)。可以说,杜赞奇是在国家政权建设背景下提出的概念,国家权力的扩张并没有带来效益的提高,国家财政每增加一分,都伴随着非正式结构收入的增加,而国家对这些机构缺乏控制力,从而出现“税收增加而效益递减”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随着国家权力扩张,虽然增加了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能力,但同时也不能杜绝非正式机构的中饱私囊。国家机构不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或新增结构的效益,而只能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扩大其行政职能(陈柏峰,2010a)。

    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和基层治理内卷化虽然都承续了 “内卷化”的核心意涵,即各种治理组织截留和占有资源,正式机构和非正式机构同步实力同步增长。但是两者在应用语境、生发机制以及影响等各方面都存在着本质差异。

    首先,应用语境和层级不同。国家政权建设的实质是指将国家权力与权威的触角延伸、下沉到基层社会,消除地方割据性、多元化权威,实现对基层社会资源的有效汲取,并形成严密的行政监控能力和强有力的动员能力,即将基层社会之中分散的权威、资源、认同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中来,服务于国家一体化建设(张良,2010)。杜赞奇分析的民国时期,国家从基层汲取资源,以支持国家“一体化”建设,国家的各项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强大的国家意志。国家打破传统时期“政权不下县”的权力运作格局,通过保甲制度等导致国家提取资源或是借国家名义征收的税费相当一部分被乡村利益共同体占据,从而形成内卷化的困境,这种困境由于是在国家意志之下,在国家政权建设这一大背景下主导的工业化建设中出现的,其后果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丧失,从而可以说是一种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的形态。

    税费改革以及其他系列改革之后,国家强制型权力从基层社会退出,国家已经不再需要从农村进行资源提取,国家的各项强制型制度安排随之瓦解,国家强制性话语在基层社会相对弱化。村庄调查中,经常听到诸如“中央是好人,主要是地方上把好政策念歪了”之类的话语,农民对中央政府和国家的认同感是相当高的,也就可以说,此时的困境已经不是或是暂时不会成为税费时期国家政权合法性丧失的政治性危机,而是由基层组织自身角色变化和基层治理缺位造成的治理性危机。各种困境只有放在基层治理层面才能更好的得到解释。我们将这种治理性危机称为基层治理内卷化。

    第二是发生机制不同。前者是在国家自下而上提取资源过程中,作为国家实现资源汲取的乡村组织性质由“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转变,破坏了乡村社会原有的文化权力网络,造成经济上的横征暴敛和政治上强迫专制,国家资源提取和政权合法性丧失同步进行;后者是资源下乡的大背景下,基层组织治理能力和治理责任弱化之后,混混力量开始彰显,在与乡村组织博弈中占据上风,从而达到占有国家各种福利的目的。同时,在基层社会发展过程中,基层治理组织一方面要克服自身不断弱化的治理能力,实现“和谐、稳定”的话语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项目建设满足体制考核和个体利益冲动的需求,援引混混等灰色势力参与基层治理,从而实现了基层治理组织和混混合作中的“互利共赢”。

    第三是造成的影响不同。前者是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的具体表现,其后果是农民负担沉重导致的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丧失,从而有引发政治危机和大范围社会动荡的危险。后者属于基层治理内卷化,其后果是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被各种体制内外力量占据,无法实现共享,村庄公共品供给等各种服务性事务难以为继;基层治理组织治理能力和权威以及治理资源丧失,基层政权合法性丧失,是乡村社会治理性危机的具体表现形式。当然,这种困境造成的矛盾又进一步上移的风险。

    第四是解决机制不同。前者在很大程度上围绕国家资源汲取和国家“一体化”建设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设置为依托,因此危机化解要从国家制度层面入手,比如实现国家政策和地方文化权力网络的有机融合,维持基层政权原有的“保护型经纪”性质;后者需要国家赋予乡村组织一定的治理权力和治理责任,使其能够有效应对钉子户、混混等势力冲击,同时要遏制乡村治理组织的牟利性冲动,重塑基层治理和乡村社会中的正气和正义。总结以上分析,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和基层治理内卷化的比较整理如下:

    表2 两种内卷化困境的比较分析

    发生机制

    影响及后果

    解决机制

    相同点

    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

    国家自下而上资源提取的制度安排破坏了乡村文化权力网络。相当部分资源被乡村赢利型经纪人占据

    农民负担日益沉重,国家政权合法性丧失,社会不稳定因素凸显,引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

    从国家制度层面入手,比如实现国家政策和地方文化权力网络的有机融合,维持基层政权原有的“保护型经纪”性质 

    内卷化的核心意涵一致,即都包括资源占有和合法性 丧失等基本面向;

    基层治理内卷化若不及时遏制,有进一步导致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风险

    基层治理内卷化

    混混以及钉子户、等村庄内生力量在与基层组织博弈中占据上风,分割国家各种福利政策;同时混混等灰色势力参与基层治理,与基层组织共同占有社会发展成果

    村庄公共品难以为继;基层治理组织权威和治理资源丧失;基层治理灰色会,基层政权合法性丧失;进一步发展影响政权合法性

    赋予乡村组织一定治理权力和治理责任,寻求适合乡村社会性质和现实的治理组织形式和政治原则,重塑基层组织和基层社会正气和正义

    四、基层治理内卷化困境进一步阐释

    税费改革后,农民对基层政权的认同并没有伴随资源下乡而彻底改变,在经历税改初期短暂的认同感提升之后,随着基层治理内卷化的出现,再度表现出认同感下降的趋势。具体来说,基层治理内卷化困境主要表现在在基层资源的流失、基层治理灰色化以及基层政权权威和合法性的丧失等方面。

    首先是国家惠农福利和村庄集体资源的流失。随着后税费时期国家以工业反哺农业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资源向农村倾斜,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对农村的辐射也越来越强。但这些本该村庄和村民享受的福利被混混等非体制性力量截留,村庄和村民并没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阳光”。更有甚者,这种种力量就像生长在村庄中的毒瘤,被村庄中大部分资源“养分”吸走。混混榨干了村集体财产,不断霸占村里任何一个可以增加村集体福利的机会,最早是水库,然后是土地,现在连堰塘、甚至水渠都强占一空。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从农民手中征收任何形式费用的背景下,村庄集体资源的丧失对村级治理可谓釜底抽薪。税费改革的直接影响是村庄公共品供给困难,村级没有足够财力完成,只能依靠原有集体资源所得勉强维持,而混混介入导致集体资源大量流失,使得本已困难的村级财政雪上加霜,村庄公共品供给难以为续[10]

    第二是基层治理呈现灰色化样态。灰色是一种介于白和黑之间的一种颜色,其隐喻意义主要指:一是颓废、失望,二是态度暧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2005)。陈柏峰(2010a)认为,乡村混混的生活方式和谋生手段是暧昧的,他们从事边缘性活动,既不按正常的社会方式谋生,也不像黑社会组织那样公然以有严密组织的方式破坏社会秩序;他们用灰色手段谋取灰色利益,对农民生活和乡村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混混这一灰色群体冲击下,村庄社会性质发生了本质性变化,陈将这种通过混混所观察到的村庄社会性质变迁称为“农村社会灰色化”。可以说,“农村社会灰色化”是从村庄社会基础层面变化得出的一个概念,而事实表明,基层社会治理同样呈现灰色化的态势。混混与基层组织形成合作利用的关系,互动越来越密切,在基层组织授意之下出面摆平纠纷,替基层组织“拔钉子”,参与到基层治理中来。改变了基层治理原有的在“情、理、法”和力之间偏向“情、理、法”,即实现将国家法律这一“大传统”与地方性规范这一“小传统”有机结合的治理逻辑,而是以威胁、恐吓甚至身体暴力手段实现治理,也就是偏向了暴力一端,摒弃了国家法律和地方性规范。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纠纷处理也不再依靠基层治理组织,而是援引混混出面解决。可以说,灰色势力侵入基层治理领域,极大地占据了基层组织的治理空间,甚至成为基层治理中的主体性力量,基层治理呈现灰色化态势。

    第三是基层政权组织权威和合法性丧失。混混参与基层治理,导致基层治理灰色化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是基层组织主动选择的结果。基层组织一方面被税费改革以及以后的一系列改革政策限制了手脚,另一方面仍要完成上级指派的各种任务,同时在维持社会稳定和谐基础上实现地方经济发展目标,以便满足官僚升迁和个体利益需求。一方面是有效治理手段的缺失,另一方面是需要完成的任务仍很繁重,在这种背景下,援引混混力量介入治理也就有了可能。而混混是无视地方性规范和国家法律的,治理只能以暴力为手段。村民在治理过程中感受到的不是国家法律和地方性规范的正气和正义,而是混混的无理和非法强势。基层组织本身具有的合法性面临丧失的危险。

    混混参与基层治理,非法暴力代替了国家法律和乡土社会地方性规范,成为治理的主要方式,乡村组织的初衷是以混混为利用工具满足处理钉子户、获取财政收入等治理需求,但是在博弈过程中,乡村组织越来越丧失了治理主动权和治理资源。同时,基层治理内卷化困境给村庄和村民生活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基层组织在涉农事务中的消极无为,使得村庄公共品供给更加捉襟见肘,农田水利、村庄道路等公共品供给处于全面瘫痪的境地,村庄疲惫不堪。混混介入村级事务和民间纠纷调解,使村庄的公平正义观日趋瓦解,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解体,村庄社会关系向极端理性化发展。不劳而获、贪图享受等作风不但没有遭到谴责,反而成为村民向往的生活方式,村庄传统道德观念和价值伦理日渐失落。而由治理缺位带来的基层社会诸种变迁进一步导致村庄社会的去道德化和无序化,村庄社会的伦理性危机进一步彰显。

    五、小结

    税费改革之后,混混并不仅限于作为乡村治理的隐形基础(贺雪峰,2006)而存在,乡村混混等灰色势力开始从“幕后”走向“台前”,更为主动地参与到基层治理中来,在此过程中,其自身实现从乡村社会边缘性角色向经济精英转型。混混这种角色变化,成为乡村社会标榜的对象,从而进一步恶化了农村社会“灰色化”态势。混混的这种变化是与乡村组织税改后面临各种治理困境和行为逻辑变化紧密勾连在一起的。而混混参与乡村事务,成为导致当前基层治理内卷化困境的重要原因[11]

    在农村调研时,经常听到村民讲“中央是好人,乡镇和村里的净坏蛋”。可以说,税费改革以及系列涉农、惠农政策的出台,极大提升了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感,但乡村组织自利性凸显,援引混混参与基层治理,基层治理出现内卷化困境,基层政权权威和合法性丧失,导致农民对乡村组织的认同感在经历税改后最初几年的提升之后迅速下降。资源下乡和基层治理内卷化共同型塑了农民与国家、农民与乡村组织这种“远亲近疏”的关系样态。

    农民对国家和中央政权的认同和拥护,国家政权合法性的重新树立和有效维护,使得当前基层治理内卷化困境不同于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当前内卷化困境造成的政府认同和合法性危机仅限于国家基层。但是基层治理内卷化造成的各种矛盾如若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随着矛盾冲突增多加剧和上升,会危及国家政权合法性,甚至出现新一轮国家政权内卷化的可能。

    目前,国家通过资源下乡、释放农村生产力等方式改善农民生活、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如何找到与乡村社会对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和政治原则,遏制基层治理内卷化趋势,重塑基层政府的认同感和合法性,则是一个重大问题。在这过程中,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亟待解决:一是赋予基层治理组织一定的治理权力和治理责任,使其能够有效应对混混等灰色实力的势力冲击;二是要遏制乡村治理组织的自利性冲动,注重乡村组织治理原则和政治原则的建构,重塑基层治理中的正气和正义。只有这样,基层社会才能实现善治,政府合法性才能得到完整构建。

     

    参考文献:

    陈柏峰,2006《村落纠纷中的“外人”》,《社会》第4期。

    ——,2007,《从利益运作到感情运作:新农村建设时代的乡村关系》,《开发研究》第4期。

    ——,2010a,《乡村江湖——两湖平原乡村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b,《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群体:结构与分层》,《青年研究》第1期。

    陈柏峰、董磊明,2009,《乡村治理的软肋:灰色势力》,《经济体制比较》第3期。

    杜赞奇,2003,《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

    贺雪峰,2006,《私人生活与乡村治理研究》,《读书》第11期。

    ——,2007,《取消农业税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影响》,《甘肃社会科学》第2期。

    ——,2010,《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学术研究》第6期。

    黄宗智,2000,《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

    李锦顺,2007,《乡村社会内卷化的生成结构研究》,《晋阳学刊》第2期。

    罗兴佐,2008,《第三种力量》,《浙江学刊》第2期。

    欧阳静,2010,《策略主义与维控型政权——官僚化与乡土性之间的乡镇》,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论文。

    申端锋,2007,《软指标的硬指标化》,《甘肃社会科学》第2期。

    ——,2010,《治权与维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1978—2008)》,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论文。

    杨华,2009,《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的互动》,《青年研究》第3期。

    张良,2010,《从“汲取式整合”到“服务式整合”:乡镇治理体制的转型与建构——基于国家政权建设的视角》,《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第2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2005,《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

    周飞舟,2006,《从吸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社会学研究》第4期。

    Gifford Geertz.1963“Agricultural Involution: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Change in Indonesia”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注释:

     [1] 2010年7月10日至8月1日,作者所在的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中部Y镇进行了为期20天的实地调研,本文核心观点是调查组集体讨论的结果。十分感谢贺雪峰老师、陈柏峰、耿羽、申端锋、郭亮、杨华三位师兄在调查和写作期间的无私指导。当然,文责自负。
    [2] 由于文章经验材料来源于中部原子化村庄,故如没有特殊说明,文中论及的混混的势力彰显限定在原子化地区。在大量经验研究基础上,我们按照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一变量将全国农村进行区域类型上的划分,共分为宗族、小亲族、户族、联合家庭、原子化等五种村庄类型。文中提及的原子化村庄的特点是:即使是兄弟之间也很难合作形成强有力的共同行动,农户成为原子化的个体;父辈权威失落,代际关系紧张;传统生存价值失落使得村庄内部竞争失去意义,短期性消费成为主导型消费方式;生育动力不足,面临外部压力时,村庄缺乏可以抗衡的结构性力量,比如宗族。

     全国范围内的经验调查显示,基层治理内卷化成为普遍的态势(结论部分详细述及),研究对象有着相当代表性和普遍性。本文采用质性研究方法,正是在已有经验研究基础上,试图通过个案研究,深入剖析内卷化的形成逻辑和内在机制。

    [3] 根据社会科学的惯例,文章对调查中的人名和地名进行技术化处理。

    [4]该地将具有血缘关系且同姓称为为一个户族,户族下面根据血缘关系的相对亲疏又分门和支,但是因为该地村庄历史较短,使得户族人数并不多,并且内部相互关系亲疏并不悬殊,由此,户族成为该地解放前行动和认同单位,解放后,户族力量势微,原子化形态凸显。有关行动和认同单位的阐释,可见贺雪峰,2009,《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所谓钉子户,是指在国家政策实施以及基层治理过程中起阻碍作用的那部分人,这部分人善于抓住政策以及政策主体的弱点,同时掌握足够的资源与其周旋,靠投机取巧等手段获取利益。关于钉子户的深入讨论参见吕德文,2009,《治理钉子户》,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论文。

    [6]资源下乡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对农村的各种转移支付和补贴,其中一部分补贴(如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直接进入农民的个人帐户。除此之外,还有许多补贴通常以项目的方式进入乡村,最典型的如“村村通”公路工程、水利设施工程等。在这种以项目为形式的资源下乡中,乡村混混往往会从中谋取利益。通常只要村庄有这种项目,乡村混混都会回来占集体的一点便宜,或者敲诈村庄公共项目的承包人、承建人。有时,混混还可能强行承包工程项目,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除了直接的资源下乡之外,一些由于中央政策控制或变动而导致的资源重组也可以被理解为资源下乡。当前乡村治理中,主要有两类,一是农用土地的非农使用,主要是城镇化建设,二是乡村集体资源的市场化,两种情形下文都有所述及。关于此点的详细阐释参见陈柏峰,2011,《乡村治理内卷化的机制分析》,未刊稿。

     [7]十四条不准是Y镇所在的H省为缓解繁重的农业税费带来的日益紧张的干群关系,而出台的一项限制乡村组织行为的条款,如在计划生育中,不准强制性结扎、扒倒房屋等暴力执政。该条款共十四条。

    [8]维权话语主要反映在媒体上,将一切“钉子户”放在“侵权—维权”的框架中思考,将他们想象为维权。因此,只要被媒体披露,诉求明显不合理的“无赖户”都变成了“维权斗士”。基层政府甚至根本不敢用合法的暴力来对付这些“无理户”,而只能迁就他们,否则就会受到媒体谴责。这样,本来以暴力打击“无理户”的合法行为也在社会舆论上失去了合法性。

    [9] 宗族性村庄是我们对农村地域性划分的一种村庄类型之一,宗族性村庄特点是:村庄中有着较强的价值生产能力;村民注重传统生存意义的体验,生育动力充足;同宗同族形成紧密的合作,对外部力量有着较强抵制;村民注重表达性需求满足,但是村内面子竞争有节制,而宗族之间的面子竞争则无节制;因为宗族的笼罩性压力,村民性格内敛、举止谨慎、自杀率较高。相关研究可参见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 以Y镇Z村为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如水渠常年得不到有效修缮,导致多数水渠拥堵无法正常使用,而客观来讲,Z村大小水库数量不少,且有大河通过,可以说水利条件是很好的,但是水渠堵塞,河里、水库的水无法引入田间,大中水利与村庄小水利系统无法实现有效对接,导致村民灌溉困难,水利灌溉成本极高。

     [11]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全国近三十个省市调研经验显示,乡村治理内卷化成为税费改革之后的主要治理困境之一,只是在其他地方,乡村组织利用村庄中的大家族、经济精英等满足自身的治理需求。但是与对混混的利用相同,手段同样是让渡现实利益,后果同样是乡村组织的利用对象越来越有资本同自己叫板,占去了相当部分的治理资源。因此,可以说,混混参与只是造成基层治理内卷化困境的原因之一。后税费时期,在乡村组织治理能力弱化、合法治理手段的丧失的背景下,基层治理内卷化成为乡村治理中的普遍态势。\

    文章发表于青年研究2011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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