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运行,必须有适当的社会基础,这种社会基础,既需要国家法保持其固有的暴力“本性”,又需要借助乡土社会的多种传统资源,而单纯依靠现代司法途径使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必将付出高昂的成本。
关键词:乡土社会 国家法 农村法治
作者简介:唐喜政(1967―),男,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部副教授,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政治学、法学、乡村治理等。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实际上就是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的行为规范发生碰撞、冲突并最终调和协同的过程,对此,苏力认为,由于民间法的广泛存在,国家司法权力有时很难进入乡土社会,并发挥其对乡土社会的调节与规范,并指出,我国的法治化必须充分尊重传统的本土法治资源,只有通过国家法与传统资源的整合从而走向比较理想的法治现代化[1];而秦晖则认为:“国家法与民间法,实乃互动之存在。互动者,国家法借民间法而落其根、坐其实;民间法籍国家法而显其华、壮其声――,两者之共同旨趣在构织人类交往行为之秩序, ――故人间秩序者,国家法与民间法相须而成也。”[2]在他看来,国家法必须与民间法相互协调才能真正发挥其对乡土社会的规制作用。以上两位学者从不同侧面说明了一个共性问题:即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并不象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可以对乡土社会的传统资源不管不顾,只单纯依赖现代司法程序长驱直入,而实际上,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是一个充满曲折与变形的复杂过程,而在笔者看来,只有对这一过程进行精细的考察,更加精确地了解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及变化所需的条件,进而为国家法更好进入乡土社会提供依据,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快农村的法治化进程,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村法治化的成本。
以下,笔者以近期在豫西L市办理的数起农村贷款案件为例,考察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的具体过程,并以此说明: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需要多重的社会条件,而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国家法不能依靠单纯的现代司法途径进入乡土社会。
二、个案的基本情况
L市是豫西一个县级市,该市经济以农业为主,当地农村村民多有种植苹果和香菇的传统,尤其是该地的红富士苹果更是远近闻名。2009年,为了扶持当地农户,帮助农户发展种植业和养植业,该市邮政储蓄银行陆续向该市城区及农村近百位客户发放了贷款,贷款数额以每户几万元到十万元不等,贷款期限均为一年期,但贷款到期后,百位客户无法归还贷款或不归还贷款,逾期还款的金额涉及约600多万元。
为了收回逾期贷款,邮政储蓄银行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成立讨款机构。邮政储蓄专门成立了以李主任为首的收款办公室,下辖四人,单位专门给其四人配备了一辆面包车,四人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跑遍了贷款户所在的沟沟村村,不断向其催款;第二,通过司法程序追讨。为了追讨逾期贷款,银行专门聘请了一名当地律师,在该律师的协商下,银行起诉了一批客房,扣押了一批货物,另多数案件通过法院送达支付令在催收。正在这时,原代理律师因为其它原因需要转行,不能再代理此案,该行领导就委托我和另外一名律师共同来代理这些案件。
通过了解发现,该案进行的催收工作收效不大。尽管银行成立了催收办,由四个人负责催款,还配备了一台面包车,但欠款户根本就不怕他们,对许多欠款户是一催再催,但客户仍然不还钱。而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几户和已经送达支付令的三十多户,由于种种原因,真正执行回来的逾期贷款数额并不多。一些被扣押的物品迟迟不能拍卖,一些送达支付令的客户由于没有进一步催收,也没有还款,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于法院办案工作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严重地破坏了原告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使客户对银行十分愤怒,如有一姓夏的客户,欠了银行三万多元钱,被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就将此人拘留,当时正好此客户的媳妇临产生孩子,正在医院,办案法官想趁其媳妇快生孩子时,拘留一下,他急着回去照顾媳妇,就会很快把欠款还上来,这样就可达到追款之目的,但此人就是不还钱,硬是等到拘留期满才被出来,出来之后,此人是大发雷霆,在其它客户间到处制造舆论,认为银行和法院太不近人情,媳妇生娃也不让回去照顾,现在,无论银行的催收员想什么办法,此客户就是不与摧收人员照面,也不还欠款,搞的邮政储蓄银行十分被动。
截止到目前,本案逾期还款的近百起,总额约有六百多万元,但通过司法途径只执行回来有总共有三十多万元,大量的逾期贷款无法执行回来,而且从执行回来的三十多万元贷款中,有4.5万元的执行费用,除去此笔款,得到的更少。从总的情况来看,催款效果并不理想。
我们接案后,制作了书面《律师催款函》,并与银行催款的同志一起将其送到欠款人手中,先后四天送去二百余份,同时,对此次催款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
在这些没有还款的一百多家人家中,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是几家同意为本村的一家贷款,从账面上看,许的债务人只是挂个空名,他们自己并没有用借到的款;有的是同村的人把邻居的身份证拿去办手续,而身份证本人就没有到场,而且多数农户三五一组,互为联保,你当我的保人,我又是你的保人,如果几家都不还钱,等于没有担保,更糟糕的是,有些农户认为只是别人以自己的名义贷了钱,自己连钱的面都没见,根本不会替别人还钱,那怕自己是贷款人或者是担保人也不行,翻成没有花钱就不该还,如此等等。
为了更好地追回欠款,我们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对欠款客户进行了分类。经过简单摸底之后,我们发现根据客户对借款的态度和动机,大致有以下几类:
第一、基本不打算归还的。这里边的十二户,货款数额都在十万元左右,至今已经有一年半多,但否认有过此笔货款,就是想赖账,不想还钱。
第二、想还而无能力还的。这里边大多数客户都是承认有货款的,也很想早日还款,但就是觉得没有钱来还,多数农户或者因为投资果园,但去年苹果一直没有卖出,或者是因为种香菇,但去年由于气候原因香菇没有出来,投资无法收回,这类客户有的是因为每月按时还利息,有能力的也还一些本金,有的是只还息不还本,有的是本息都还,但很少量,每月九百元不等,到一两千元不等,也有的是不还息也不还本金,但表示保要农作物收回卖掉,就还钱,也有的几类客户是连年遭受天灾人祸,花钱较多,实在还不了,此为第二类。
第三、承认货款但不归还的。这类人有好几个,你去找他要账,他说的非常好听,承认贷了款,但只是说现在没钱,过几天再还,你过几天再去找他时,他还是原来的话,就这样一拖再拖,不还钱。
其次,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策略。
针对第一类懒账户,律师不与其见面,也不向其送律师催款函,因为他不打算还款,送也白送,只能依法起诉;针对第二类客户,以律师身份给他送催款函,并且还要讲清利害关系,争取他还款;针对第三类客户,我们的态度是更为严厉,说话也更难听一些,其目的是对其进行振慑,迫使其还款。
此后,我们在所有欠款户中,挑选了近三十多户借款人提起了诉讼,通过现代司法程序依法追偿,目前,诉讼程序已经接近尾声,部分欠款已经追回。
三、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需要的基本条件
纵观这一追款过程,不难发现,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并与其传统逻辑发生冲突并最终调和的过程,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运行,至少需要以下条件:
第一、保持国家法的“形式暴力”十分必要
现代法是一套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规则体系,通过法律背后的暴力机器迫使当事人守法。就拿笔者办理的这些案件,只能以单位委托律师与信贷员一起下乡追款,就是因为,在乡土农村,对普通村民来说,律师是国家法的象征,律师来了,说明国家法离他们已经不会太远了,而一旦对以律师为代表的国家法漠然处之,就可能在以后吃官司,而这,会在无形之中对村民构成一种心理压力。而这种心理压力根源是村民对国家法的本能恐惧。
因此,现代法进入乡土社会必须保持一定的暴力威胁作为后盾,但在许多时候,这种暴力权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实实在在的国家暴力,不是那种动辄就抓人的硬性暴力,而是一种抽象的暴力,这种暴力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性的,具有更多的符号化色彩,用原代理律师的话来说就是“吓唬吓唬”,故,这种暴力实质是一种形式化的暴力,正因为如此,掌握这种暴力的软硬程度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这种暴力太“硬”,背离人情,弄不好会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弄僵,一旦关系弄僵,想要他还钱,就会更加困难;而如果这种暴力太“软”,国家法树不起来权威,借款户不害怕,就会认为还不还款无所谓,也达不到收款的目的,国家法也难以进入农村社会,即便进入,也很难发挥作用。因此,如何掌握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暴力的“软”“硬”程度,作到软硬兼施,让当事人既害怕,又不对抗就是一门高超的艺术,这也是国家法走进乡村的一个条件。
第二、尽可能利用各种村庄资源为国家法进入乡村提供帮助
在我们看来,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那怕是再小的一个事件,也会牵涉到乡土社会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国家法的进入是一个影响众多因素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国家法的现代规则进入乡村时,必须考虑乡土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执法者必须考虑被告的还款能力,因为农村人不是城市人不同,城市人欠钱不还,可以对他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去查封他的帐户,直接从其帐户上划拨钱款,因为一般城里人有工资,有财产,不行就申请保全,也可拍卖其财产,使法能正常运转,但农村人不同于城里人,农村人财产有限,许多农村人没有帐户,或者帐户上根本就没钱,如果冒然去起诉,被告没钱可还,即使你胜诉,因为执行不了,到头来胜诉的判决也可能是一纸空文,而且还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使同村本来能还钱的其它被告也不愿还钱。再有,到村子里追款,如果与村支书或其它村庄精英关系搞好,最好让他们出面或借助于村庄精英,因为,在许多乡土村庄里,精英本身就是村庄的法官,如果撇开精英或得罪精英,是很难达到预期目的的,所谓“强龙不压地头蛇”就是这个道理。正因为如此,乡土社会基本上是一个熟人半熟人社会[3],在这样社会里,国家法的进入需要获得乡土社会多种社会规则体系的支持,单一、片面的“锲入”往往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要谨慎惩罚违法者,如果必须惩罚,要精心挑选被惩罚对象
惩罚是对法律的维护,如果没有适度的惩罚,很难真正使法落到实处。在农村,希望通过应用惩罚来达到法律适用的目的要比城市相对来说复杂很多。而在本案中,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类人是不能起诉的:一是有还款诚意的人。这些人不管能不能及时还款,他总是想还款和会还款的,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对这些人提起诉讼,会打击一大片诚实的客户,会使以后追款变得更加困难;二是有头有脸的人。这些人多数是村庄里的族长、支书等精英和头面人物,他们在村庄的熟人社会里,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也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如果冒然对他们起诉,就会让这些精英颜面扫地,他一旦发动群众对抗,很多借款户都会听从,可能会使整个村子里所有借的钱都无法收回,因此,我们在起诉时,对这些村庄精英都十分慎重,基本上都没有对他们提起诉讼;三是难缠户不能轻易起诉。在农村,有许多特别难缠的村民,这些“难缠户”,要么人多势众,要么外有背景,要么经常上访,要么见多识广,总之,这类人是惹不起的,而追款讨债最好不要去招惹他,否则他会缠住你不放,使自己非常被动。
总的来说,国家法进入乡土社时,在选择惩罚对象上大有学问,选准对象可能会事半功倍,选错对象可能会适得其反。
第四、作好善后工作十分必要
在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的过程中,总是会有人受到惩罚的,对于这种惩罚之后的事情,对此,国家司法部门一般是很少过问,一走了之,而这往往会引发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在本次追讨借款案件中,一个村庄往往牵涉到几家甚至几十家贷款户,如果对于实施国家法之后的后续问题不妥善处理,很有可能影响到以后的追偿,因此,必须通过通过适当途径,对国家法实施后的相关问题作善后处理,避免因为实施中的问题而影响到以后对欠款的追偿。本案中,我们对一些客户提起诉讼后,一般都让银行的信贷员对这些被诉户家里说明情况,进行安抚,力争使其能够理解,即便案件结案以后,被告也还了贷款,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我们还要求信贷员了解情况,看看有没有后遗症,而一旦有问题,就马上解决。实践证明,此种对于以后追偿欠款十分有利。
第五、“法外功夫”必不可少
在当今农村的乡土社会,多数村民把人情看的很重,如果能够重视和利用这份人情,许多事情就会好办,包括国家进入乡土社会运行也会变得相对容易。因此,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也有许多“法外功夫”需要去作。本次追讨贷款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件与追款无关的事情。一位村民的媳妇来J市妇科医院生孩子时,医生不小心导致其骨盆骨折,村民想索要赔偿,但不知道该要多少合适,该村村长知道我们的身份后,就向我们咨询,要我们帮助其计算赔偿数额。这种事情平时在律师事务所一般是要收费的,但考虑到该村庄欠款的人较多,同时,与村长的关系搞好了,必要时可央求他出面作工作,让农户还款,因此,我们就很爽快地答应,并很详细地替他计算了一个清单,后,该村民顺利讨要了伤害赔偿,这之后,我们到该村追讨贷款时,就几乎没有遇到什么困难,该村是还款最快的。这说明,在村庄这种半熟人社会里,村长作为村庄的领导人,掌握着许多村庄内部的社会资源可供利用[4],许多村民也把村长当成不言而喻的当家人,因此,在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时,千万不能小看村长的这种“法外力量”的作用,有时,这种“法外力量”恰恰是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
四、国家法为什么不能单纯依赖现代司法途径进入乡土社会?
以公、检、法为标志的现代司法体系是国家法实施的重要依赖工具和途径,也正是依靠这一途径,才使现代法获得了足够的司法救济从而得以实施,但在乡土农村,国家法如果单纯依靠这一途径是很难顺利进入乡村社会的。其理由是:
第一、现代司法成本太贵,多数老白姓用不起
如果因为数额不大的经济纠纷而通过法院即现代司法体系来打官司的话,对于很多老白姓来说,到头来最后很有可能是鸡飞蛋打,两不划算,因为按照现有的司法体制,整个诉讼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个不大的民事案件最少得半年之后才能结案,甚至我们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的案件一直拖了三四年都没有结案,到头来花费的开支与所得的收益不成比例。而实际上在乡土农村,如果国家法单纯依靠现代司法途径进入乡土社会,国家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当事人也要背负巨大的经济负担,很多农村人由于收入较低,是根本打不起官司的[5],因此,从成本角度来看,在农村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老白姓用现代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十分昂贵的,很多老白姓是用不起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国家法单纯依靠现代司法途径灌输到农村,让老白姓硬性接收,其效果往往很差。这也是在我国当今许多农村,发生纠纷后,老白姓宁愿私了也不愿打官司的重要原因。如果多数农村,老白姓都不愿用法来解决纠纷,或者根本就用不起法,那么,法要进入农村将会十分困难。
第二、现代司法程序复杂、烦琐,老白姓难以适应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法的实质是通过牺牲效率来换取公平,因此,现代司法一般有一套复杂烦琐的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例外,从立案、受理、质证、答辩、判决再到执行,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申诉,等等是多数民事案件不可少的程序要求。由于程序复杂,一个案件往往要走好长时间,期间,当事人花费巨大,同时身心疲惫,心力交蓄,最后来了一个迟到的正义,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复杂、烦琐的现代司法程序把很多老白姓都拒之门外。就拿这次清欠贷款来说,有几家因为有能力还钱而不还被法院拘留、扣押了货车等物品,但从后来的结果来看,后果均不理想,有的人因为被拘留而拒绝与信贷员见面,有的因此否认了贷款事实,还有的要求赔偿车辆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从我的感觉来看,除非是万不得已,一般情况下不要简单地通过现代司法途径来解决乡土社会的法律问题,如果不顾农村社会的实际来强行推进现代法在农村的实施,那将是十分愚蠢的作法。
第三、许多现代法的内容与乡土的社会的行为规则存在冲突,现代法无力解决这种冲突
现代法对债权债务转移,对债的相对性,对法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无权代理等都有严格而系统的规定,但如果把这些法律规定放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之中,就会发现,许多规定与农村熟人社会的固有逻辑规则是不相符的[6],有的还与其发生激烈的冲突,从而出现许多“合法而不合情理”的现象,象电影《被告山杠爷》所讲述的故事就是现代法要乡土农村遇到困境的真实再现。同时,现代法过于注重司法程序,不重视法律在农村实施的社会基础,尤其忽视司法结果在农村熟人社会的实现,使法律很难落到实处,在许多案件中,农村老白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走完了这一程序,打完了官司,到头来却发现,自己拿着的胜诉判决根本无法落实,胜诉的判决也只能是一低空文,如此一来,许多农村人都不敢轻易贪污维权,到头来,精心制定的国家法在一些农村也会变成中看不中用的摆设,这也是许多地方送法下乡中,表面上热热闹闹,而底下却冷冷清清的根本原因。而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许多地方的送法下乡也只是一些部门的一厢情愿而已。
第四、现代法进入乡土社会必须考虑其最终执行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子法院经过审理和判决,事实很清楚,证据很确凿,程序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最后在执行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法进入乡村社会时,没有考虑到法律实施的后果,换句话来说,一个正确的法官,依靠国家的法律,走了一套合法的程序,结果也没有什么问题,但关键是他当时没有考虑到判决的最后执行问题,于是,基层法院的很多案件出现了所谓的“执行难”,如果究基原因,可以发现,执行难的案件可能很多从一开始就是错的,因为,你法官只管判,不管执行,或者说,法官只管法律的实施,不管实施的后果。在我们办案的经验来看,许多基层法官在立案时都会考虑案件最终的执行情况,如果一个案件最终很难执行,一些法官就不会立案,或者从理论上说,这一问题的背后是一个关于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的问题,当我们不考虑乡土社会的复杂性,而是相当然地认为只要判决一下,就可万无一失的话,那就太天真了,如果以此理念为指导,最终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
这也就是说,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必须考虑许多法外因素,也就是所谓的“地方性知识”,而恰恰是这些不为很多人所看重的地方性知识,成为了国家法在乡土社会运行的重要社会基础,而如果单纯依靠现代司法程序而强行将国家法“嵌入”农村乡土社会,其结果可能往往会与事先的设想背道而驰。
总之,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法与乡土社会传统逻辑相互博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国家法要想顺利进入乡土社会,并发挥其对乡土社会的调节作用,必须依赖多种乡土资源,为国家法的平稳运行搭建一个合适的平台,如果离开了这个平台,一味地强调国家法的强行锲入,可能最终适得其反。
注:本文为河南省社科联2010年度重点调研课题《乡村治理视野中的我国民间法及其完善研究》(立项编号:SKL—2010—424)的一部分,该课题已经结项。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2]谢晖:《民间法》序,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3]贺雪峰:《乡村的前途:新农村建设与中国道路》,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4]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5]田成有:《功能与变迁:中国乡土社会的法治实践》,载《学习与探索》(哈尔滨),1996年第2期。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1页。
- 责任编辑:sxh
-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