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失地农民没有受到征地制度的保护,在没有符合实际要求的征地制度的情况下,怀着以纯正的动机转变农民土地。使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对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不尊重。这样就会是农民对当地政府失去信心,政府权威下降,无民心就难以有发展。此后,再来解决农民失地问题就必须建立自己的权威,恢复失地农民对自己的信心,而信心的建立并不是像经济总量那样是可以量化,然后用强制力实现的。
其次,我国目前的集体土地还不能按照的现行法规进入市场流转,这就意味着失地农民不能用经济等其他方式重新获得土地。不仅仅是失地农民面临重新利用土地难以使用问题,外来开发商也会面临农村土地利用不方便问题,甚至会利用其它偏门的方式取得土地,这就就会造成农村的不稳定问题了。
最后,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渠道窄,没有有效的就业培训机构。我们经常把培训当做农民重新改变自己的常规而有效的方式,但事实上,通过就业培训机构的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还是比较形式的。正如目前许多学校扩招,不少学生是得到培训了,但就业问题却变得越加严峻。而且,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这些教育根本不在一个点上,失地农民培训应该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由政府或其它开发商义务提供的培训。
此外,还应该注意到征地的资金发放问题。在自己方法上,失地农民当然希望一下子拿到全额的征地资金,以来出于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出于对政府或其它主体的不完全信任,这看来是合乎常理的。但是,一次性把征地资金发到失地农民手上,会不会显得没有社会保障呢?就是说,失地农民已经失去土地,土地可以循环使用,但资金不能,一次性的征地资金获得可能会引发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这也成为解决失地农问题要考虑的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