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上,给农民住房发房产证归根结底是农民土地权利问题,而农民土地权利与农民财产权利密切相关。众所周知,无论是教育,还是医疗,抑或是养老,城乡均存在巨大差距。这些差距不是短期内形成的,而是长期累积的结果。可以说,中国经济30多年来的迅猛发展是建立在牺牲农民低福利基础上的发展,正是农民作出的巨大“福利牺牲”,才使中国经济发展有了坚实的支撑。

    农民“福利牺牲”中最大的牺牲就是土地权利。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生存之本,所以,土地理应成为农民的最稳定也是最大保障。可是,虽然法律规定农民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现实中,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利是虚置的。由此导致农民对土地和房屋财产权以及财产权利保护的羸弱,权利被侵害也就难免。“被上楼”、“伪城市化”等问题,均与农民土地权利虚置有直接关系。

    土地之于农民的重要性,如同水与空气之于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以法律形式清晰确定,不仅使农民在土地权利受到侵害维权时,有法可依,也将有效遏制权力之手在农民土地权利上的肆意扩张,此中意义,无论是对农民个体,还是对农村和农业发展,抑或是对社会稳定,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我们常常说“农民的土地”,其实农民“没有土地”,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单个农民实际上对土地没有占用、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所以也就难以主张自己的土地权利。换言之,集体所有,等于“农民没有”。也因此,农民的土地被征,往往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被盘剥。使本就经济能力有限、财产基础薄弱的农民更加雪上加霜,农民为什么整日辛苦劳作依然难以致富?为什么城乡差距不断扩大?这些问题均与农民土地权利虚置密切相关。

    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农民对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有了所有权,他们才会有可以随时抵押、变现的恒产和创业资本。土地权利实质就是财产权利,离开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利,农民权利就无从谈起,又谈何个人自由与尊严?土地权利是农民一切权利的基础,而农民真正的贫穷恰是权利的“贫穷”。可以说,农民土地权利一天得不到真正落实,农民的权利贫穷就一天得不到切实改变,农民的现实处境也难以得到根本改观。

    清醒、充分认识农民土地权利对于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便不由会对安徽铜陵、河南等地“赋予农村居民拥有房产证权利”的举措叫好,乃至感动。给农民发房产证是最切实的保护农民土地权利,最现实的尊重农民合法财产权利;也是反哺农民,让农民真正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惠民之举。毫无疑问,这一改革必将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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