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与社会的分治*

    ——赣南新农村建设中的理事会与乡村组织关系研究

    田先红

       

    [  ] 在赣南农村,普遍建立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因其所担当的重要角色和功能而使其具有经验和模式意义。宗族是理事会组织的载体,为理事会运行提供了强大的社会基础。在干群关系从紧张走向松散的大背景下,赣南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与乡村组织之间形成了分治格局。表面看来,这种分治格局似乎实现了政府资源输入与民间力量动员的结合,但实际上,政府只是用资源刺激了民间社会,而并未实现对民间社会的真正动员。它实质上反映出“弱国家——弱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在“弱国家、弱社会”的状态下,国家权力如何进入乡村社会,如何与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打交道,仍然是新时期乡村治理面临的一个难题。

    [关键词] 分治;理事会;乡村组织;国家与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经典主题。在理念层面,众多学者沿循洛克、孟德斯鸠、黑格尔和马克思等先哲的研究进路,对社会先于国家、国家高于社会和国家与社会之间分立与相互制衡等不同观点进行激烈争辩。[]另有论者依据西方已有相关理论对中国不同时段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况展开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尤其是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性的反思,提出一些更加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分析框架。[]具体到乡村治理研究领域而言,在世纪之交,借助三农问题成为显学的良机,许多学者对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比如,一些学者曾经围绕村民自治制度及其实践对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影响开展了一场大讨论。[]总体而言,这些研究多从制度和结构的视角进行探讨,侧重于静态、宏观性的讨论,而缺乏具体的、动态的考察。他们所得出的普遍结论就是“强国家、弱社会”的印象,国家无所不在的压制和渗透使得农民在国家的统治之下并没有多少反抗的余地(贺飞、郭于华,2007)。但事实上,这种静态的、宏观上的研究忽略了中国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互动关系的丰富且复杂的图景。已有诸多研究表明,国家权力并不总是能够毫无阻碍地渗透乡村社会,而必然会遭遇到农民作为“弱者”的抵抗(高王凌,2006;折晓叶,2008)。由是,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就必须放置在具体的“过程——事件”(孙立平,2002)场景中进行考察和把握。

    鉴于此,本文以赣南万村田野调查经验为基础,通过对当地新农村建设中理事会与乡村组织关系的剖析,讨论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方式和形态。[]本文研究发现,在干群关系从紧张走向松散的大背景下,赣南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与乡村组织之间形成了分治格局,这种分治格局实质上反映出“弱国家——弱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在“弱国家、弱社会”的状态下,国家权力如何进入乡村社会,如何与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打交道,仍然是新时期乡村治理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地域特征与个案概况

    赣南已构成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域。它位居赣江上游,是赣、闽、粤、湘四省交界地区。自明朝中期始,赣南开始出现宗族组织,至清朝时宗族力量日益活跃,编修族谱、兴建宗祠之风大盛。[]时至今日,赣南宗族已有六七百年历史。宗族已经作为一种价值和意义载体嵌入赣南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尽管经历长期的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冲击,宗族遭到严重削弱,但赣南农民的生活依然与宗族有着紧密关联。[]

    赣南还是全国较早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地区,其新农村建设经验也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自2005年左右新农村建设展开之后,赣南农村普遍建立了一种民间组织——理事会。可以说,赣南新农村建设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理事会和村中威望较高的老年人的社会动员能力。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既然理事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此重要,那么当地乡村基层组织又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理事会和乡村基层组织之间存在着怎样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而言,理事会与乡村组织之间关系对于我们理解当下中国国家与社会互动有哪些启发意义?

    本文通过对一个赣南村庄开展新农村建设过程的深度解读来阐释相关问题。所用资料来源于笔者20117月在赣南万村所做的田野调研。万村共有3768人,主要有钟姓和叶姓两大姓氏,其中钟姓人口为2000左右,主要分布在牛角营[]9个村民小组,叶姓只有1000余人,主要聚居在弯下的6个村民小组。此外,村内还有谢、杜、孙等人口数量极少的小姓。

    三、理事会与新农村建设

    万村自2005年开始新农村建设,并在2010年被确定为新农村建设省级示范点。在开展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理事会发挥了重要的组织作用。理事会主要由村内一些威望较高、能够服众的老年人组成。这些老人有的是从外退休回村老干部,有的是退休教师,有的是卸任村干部。他们负担轻、劳动量小,拥有较多的闲暇时间来为村庄公益事业服务。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理事会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空间型的,它是在每一个新农村建设点所设立的理事会,另一类是事务型的,它主要是根据某一具体事务而成立的。[]在空间上,万村的每一个新农村建设点都成立有理事会,以更好地协调同一空间内的各种利害关系。在具体事务上,只要关涉到公共利益且具有一定协调难度的公益事业建设,都需要成立理事会,比如修路、拆迁等等。从理事会的正式程度来看,它可以分为正式的理事会和非正式的理事会。正式的理事会,需要白纸黑字记录,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环节都比较严格,尤其是涉及到资金监管问题时,一般都会成立正规的理事会,并有较为严密的分工。有的理事会则比较松散,是一个非正式组织,只需要口头上进行分工和安排,当公益事业建设任务完成时,理事会也就随之解散。

    具体而言,理事会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组织村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比如修路时需要理事会动员村民出资、出劳力等等。第二,征地、拆迁协调和补偿工作。因修路、扩宽路面需要占用和拆除村民的房屋,这些协调补偿工作也由理事会负责。值得重点提及的是,因修路而占用村民房屋、土地的补偿款也是由其他村民集体筹资垫付,而不是由村委会或者政府补偿。且一般补偿标准都非常低,而村民也乐意接受,这些都得益于理事会开展的卓有成效的协调工作。第三,监督施工方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当施工队来到村里施工时,为保证工程质量,理事会也必须肩负起监督的责任。第四,监督修路款的使用。理事会里面有专门的会计和出纳,每一笔经费支出都必需经过严格程序讨论和批准。在理事会的强大动员下,万村从下学堂通往牛角营门楼的村道修建工作很快完成。

    由于理事会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组织形式逐渐被推而广之,拓展到了其他各个领域。如今,除了修路之外,万村开展其他公益事业建设时也成立了理事会,比如钟姓和叶姓修建宗祠等等。通过理事会这一载体,民间社会的自主性被调动起来,村民们都积极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之中。无处不在且作用巨大的理事会,使其已经具有了经验和模式的意味。

    四、宗族:理事会运行的社会基础

    理事会之所以能够发挥如此强大的动员作用,在于它背后的具有较强认同和行动能力的载体——宗族组织。前文提及,万村主要由钟姓和叶姓两大宗族构成。总体而言,钟、叶两姓之间没有爆发激烈的冲突,但是相互之间竞争也较为激烈。在村庄权力结构分配上,万村呈现出“划江而治”的状态,即钟姓的村干部只管钟姓,叶姓的只管叶姓。钟姓的村干部无法做通叶姓村民的工作,叶姓村干部也同样无法动员钟姓村民。村庄工作缺了这两大宗族任何一边的村干部都必将陷入僵局,所以,村两委班子必须同时吸纳钟姓和叶姓的人进来,且双方力量要相对均衡,形成权力的“模块化”局面(贺雪峰,2003)。

    除了村庄权力分配之外,宗族之间的竞争还体现在社会性竞争(贺雪峰,2008)上面,而这又以修建祠堂为代表。这几年,钟姓和叶姓在祠堂、门楼的修建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钟姓于2008年底对祠堂进行了翻修,共投资40万元,其中钟姓每位男丁出资100元,其余全部靠钟姓在外有一定成就的“第三种力量”(罗兴佐,2002)自愿捐款。笔者调研时,叶姓也在大张旗鼓重修祠堂,每位男丁摊派200[],并获得叶姓“第三种力量”捐款50多万元,总计筹资近百万元。眼看着叶姓正在实施重修宗祠的宏伟计划,钟姓又在谋划着筹资把宗祠旁边那破旧的厅堂翻修一遍,钟姓的一些“头领”(包括几个大富翁和一些退休老干部)正在商讨此事,2011年底可能开始实施。目前,钟姓和叶姓在修建宗祠上面已经展开了激烈的面子竞争。

    可见,尽管经历长期的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之后,村庄宗族势力有所削弱,但总体而言宗族的认同和行动能力仍然相对较强。较为强烈的宗族认同使得村庄能够团结一致共同行动来举办公益事业,而这正构成了理事会顺利运行的社会基础,也是我们理解理事会运作机制的一个基本维度。

    理事会的实质是宗族结构力量的翻版,是继承了宗族的传统和“遗风”。在以前,当宗族需要开展公益事业建设时,其内部就有一个按照房支来安排、协调工作的机制,每个房的房长负责自己本房的事务,比如筹集资金、协调人员分工等。如今,理事会也是在宗族的这一架构之上建立起来的。理事会的成员一般都是在各房头里面威信较高、说话做事必较“公”的一些人,而且一般而言,每个房都会有相应的代表进入理事会。正因为每个房都有理事会成员,这些理事会成员开展工作时就可以房为单位进行,他们凭借自己在本房的威望、利用宗族成员对宗族的认同,可以较为顺利地将工作开展下去。通过在每个房选择代表,使得理事会借助宗族架构建立起了向下渗透的组织体系,理事会的意愿可以通过每个房头房长进行传达。同时,每个宗族成员也可以将自己的意图告知房长,通过他们来传递到理事会。

    可以看到,因为有了理事会这一组织,使得当地开展新农村建设的经济、社会和协商成本都大大降低。比如,在开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因为修路需要拆除村民的房子、占用土地时,也由各房的理事会代表去做协调工作。至于占地拆房的补偿款,也由宗族内部成员分摊,而不需要村委会或者政府补偿。当然,这些补偿标准一般较低,只是给点补偿表示一下心意,宗族成员也一般会接受,因为“都是为子孙后代造福”。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征地拆迁工作由政府负责,对村民补偿按照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那么政府不仅要承担更多的工作任务,而且要付出更多的财政资金,因征地拆迁工作所产生的各种协商谈判成本也必定要高得多。而通过理事会这一依靠社区内生力量支撑的民间组织,可以将征地拆迁事务嵌入进宗族的血缘关系网络和认同体系之中,将其内化为宗族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不仅能够避免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大量纠纷,而且能够大大降低经济和社会成本。

    理事会之所以能够顺利运行,除了房长本身素质比较过硬、办事比较“公”、拥有较高的威望之外,还在于宗族成员对宗族这一“大家庭”的强烈认同。这种认同是每个宗族成员对宗族集体利益的自觉维护,是经过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历史感和我们感。[]它是每个宗族成员所共享的一种文化价值,深深嵌入到宗族成员的骨子里面。正因为宗族认同的存在,使得当地乡村治理中(包括新农村建设)很少出现“钉子户”,诸如新农村建设之类的公共事务并没有遭遇太大的阻力。在这样一个宗族性村落里,因为大家怀有对共同祖先的崇拜、对宗族共同利益的期许和维护,个人作出点让步和牺牲是无所谓的。每个人在村庄中都有较为长远的预期,此时的牺牲和让步意味着今后大家更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反之,如果某个成员一意孤行,成为“钉子户”,就必然会遭到其他成员的指责,背负千古骂名,令其难以在村庄中立足。

    这样的逻辑也同样映射到村庄的舆论和评价体系上面。在万村,在外升官发财的“成功人士”大多仍然与村庄保持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而不会脱离村庄,与村庄断绝关系。他们经常组织、参与村庄公益事业建设,成为村庄的“第三种力量”。在村民们眼中,即使个人很有能耐,但是如果你没有对村庄、对家族做出贡献,那么同样无法获得高的评价。有村民说:“再有钱有势,不在村里横行霸道,人家就会尊重你,如果在村里横行霸道,别人就会恼死你”[11]在这样一种舆论和评价体系下面,出于对名声、对后代、对村庄长远生活的考虑,宗族成员一般不会在村里横行霸道、胡作非为,且都会自觉地参与本族公益事业建设。宗族能够很容易的将个体行为跟宗族祖先崇拜、后代幸福关联起来,凭借成员对其的强烈认同将这些问题在内部消化、解决,显示出极强的动员能力。这就是宗族内部能够较好地治理钉子户的关键所在,也是理事会能够顺利开展工作的结构基础。

    五、国家与社会的分治:理事会与乡村组织关系

    当然,宗族只是为理事会的顺利运作提供了基础。理事会具体如何运作及其与乡村组织如何互动,则取决于一系列外在条件的铺垫和支撑。

    (一)理事会与乡村组织的分治格局

    笔者调研观察到,在开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理事会与乡村组织之间有着较为明确的分工和治理领域。理事会负责民间事务,而乡村组织只需要履行政府(国家)的职责。这种泾渭分明的分工在2005年万村修建从下学堂社区通往牛角营村口的村道时就得到了充分体现。主要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在工作任务分配上面,政府与理事会各负其责、互不干扰。政府只负责道路硬化,提供硬化所需要的水泥、沙子等材料。而理事会负责组织村民筹资铺设路基、出劳力、扩展路面、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协调赔偿等工作。换言之,政府主要负责为村庄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输入资源。一旦涉及到村庄内部事务的协调、谈判工作,则由理事会出面解决。通过这样的分治方式,政府可以利用资源刺激村庄,调动村庄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同时,政府又不必付出过多的经济和行政成本。他们将谈判、协调工作交与理事会,对村庄干预的程度是非常有限的。理事会运用血缘关系网络和宗族成员认同能够较为顺利地将这些事务纳入宗族治理体制中。

    第二,在资金监管方面,理事会负责筹集的资金归理事会专管,乡村组织无法插手。在开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并往往只负责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的部分款项,不足部分需要村庄自筹解决。此时,便面临着筹集资金的主体和方式选择问题。我们看到,这些资金筹集工作也都交给了理事会,而不是由村干部负责。理事会以房头为单位,由同时兼任理事会理事的房长负责本房支的资金筹集工作。当资金筹集完毕之后,资金的管理工作也同样由理事会负责。在资金筹集、管理和支出的全过程,村干部都无法插手其中。尽管有村干部进入了理事会里面(比如钟起秋、钟先华和钟万生),但是他们只是在其中扮演一个辅助的角色,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花架子”,没起什么作用,更无法染指修路款。如有的村民所言:“修路集资的钱不要经过村干部的手,给理事会管。”[12]

    可见,对于乡村干部,村民们是高度忌惮和不信任的。也正因此,乡村干部难以介入和参与到宗族内部的公共事务中去,他们缺乏对村庄社会的动员能力。一方面,乡村干部难以在村庄内开展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如果他们介入这些事务中,必然会遭遇众多村民的反对和搅和,使得他们的工作无法开展。即使乡村干部尽力插手,那么也需要付出高昂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另一方面,乡村组织无法从村庄内汲取资源。由于村民对乡村干部的高度不信任,使得他们对乡村组织的政策措施异常敏感,担心乡村组织在乘机渔利。所以,若希冀由乡村干部去向村民募集资金开展公益事业建设,那将面临极大的障碍。正如有的村民所言:“搞民间的活动,村干部行不通的,这是民间的事”,“村干部有村干部的事,群众信不过,村干部去募捐是搞不好的”。[13]

    跟乡村组织无法参与民间的事务相应,群众也很少去过问乡村组织的事。在进行修路等公益事业建设时,政府拨款下来,具体数额,如何使用等等,群众都不会去干涉。用刘新龙的话说:“政府下到村里的钱,群众没权过问。”[14]在这里,民间只管民间的事,做好自己宗族内部的工作,而对于政府和乡村组织,他们似乎也从来不抱指望。如果乡村组织能够给村里做点好事、给村民造福,村民们也欢迎,如若没有,他们也不渴求不奢望。对于乡村干部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虽然也有村民会去上告、抗争,但是总体而言并没有产生好的效果。一般只要村干部的行为不涉及到个人、家族的切身利益,即使他们侵害了村庄公共利益,那么村民也不会理会太多。

    进一步放宽视界,农民与乡村组织之间的分治格局还体现在其它许多治理工作中。一方面,乡村组织对当地农民的低动员能力使得他们常常无法顺利完成工作任务。2008年,一个外商在当地投资建瓜果基地,需要租用万村村民100多亩耕地。起初许多村民都不愿意将土地出租,村干部去做工作,但收效甚微。后来,村里一些威望较高、同时又愿意出租土地的人出面,给其余村民做工作,才最终将租地问题解决好。村民钟五龙说:“村干部去做工作不好做,村民认为他们村干部捞外快,不信任。”[15]可见,村干部的低动员能力也常常使村庄治理工作陷入困境之中。在缺少村庄内生权威力量的支撑下,乡村干部在开展村庄治理工作时将面临着极大的阻力。

    跟乡村组织难以动员农民相应的,是农民缺乏对乡村干部的强有力监督和制约。早在2001年,万村前任村支书将一块1000多亩的山林以7000元的低价发包给了一个私人老板,村民们发现这事之后,就去镇林管站反映这事,林管站敷衍了一下,最后还是不了了之。此外,村干部还将原来的村部、机动田等等全部拍卖或者发包给私人,所得收益也未在村庄中开展公益事业建设。对此,许多村民都抱怨村干部,不过,抱怨归抱怨,村民们也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

    (二)分治格局的成因

    赣南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与乡村组织之间分治格局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跟当地长期以来形成的紧张干群关系存在着紧密关联。而这种紧张的干群关系又跟上世纪8090年代以税费征收和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三农问题”的凸显紧密关联。因为赣南地域条件和文化传统的独特性,使得当地的“三农问题”尤为凸显。

    一方面,沉重的农民负担加剧了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赣南当地为典型的“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地形结构,人多地少,土地产出量有限,而政府在征收税费时又按照人头摊派,使得亩平负担非常之高,许多农民难以承受。另一方面,传统的生育文化加大了计划生育的工作难度。在宗族性村落中,人们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能否生到儿子,既关系到村民能否在村庄中立足,又是村民人生意义价值所在。[16]为了生到儿子,村民们往往想方设法躲避计划生育。

    如此,在赣南农村地区,乡村基层组织承受着繁重的税费征收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同时,税费征收和计划生育工作又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在此情况下,处于上下夹缝中的乡村干部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惜采取各种强硬手段,诸如扒房子、拉东西、强行将妇女抓去上环或者结扎等等,最严重时甚至还实行了“株连九族”[17]的政策。这些极端措施激起了群众的愤怒情绪。而恰恰由于宗族内部的认同和团结度比较高,因而面对乡村干部的“胡作非为”,村庄常常能够形成一股整体性的对抗力量,比如发生集体抗税等暴力事件。由此,农民与乡村干部形成水火不容的紧张状态,农民对乡村干部恨之入骨,乡村干部也对农民恼怒异常。在这一紧张的干群关系中,农民对乡村干部怀有深深的不信任感。

    税费改革后,农业税被取消,乡村干部不必再向农民收取农业税费。与此同时,随着农民(尤其是年轻一代农民)生育观念的逐渐转变,计划生育工作压力也比之前要减轻许多。之前农民与乡村干部剑拔弩张、水火不容的状态得到缓解,不过,双方早已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感仍然无法消除。在调研期间,有村民还告知笔者前两年有镇干部化作“便衣”来到村里,见到怀有小孩的育龄妇女就上去搭话,如果了解到是违背政策生育就马上电话联络镇政府来人把计生对象抓到镇上,然后通知其家人来赎人。笔者在调研时曾经听过几个村民讲述了这样的事件,据此推测应该确有其事。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到至今农民对乡村干部依然是高度不信任的。[18]由于这种不信任感的存在,使得农民与乡村干部之间逐渐形成泾渭分明、互不干涉的现状。乡村干部无法调动、动员农民干事,而农民也对属于乡村干部管辖的公共治理事务不理不睬,只要这些事务不会危及到他们的个人切身利益。

    这样一种干群关系格局深刻地影响到村庄治理,并典型地投射到理事会与乡村组织关系之中。由于干群关系的紧张和农民对乡村干部的不信任,使得乡村干部在开展工作时往往容易遭遇很大的阻力。在此情况下,乡村干部不得不将这些协调、谈判工作交由理事会。因为政府无法动员农民,或者需要付出过高的成本,不得不采用依靠民间力量的方式来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尤其是涉及到诸如筹集和监管资金之类高度敏感事务时,农民对乡村干部更是倍加忌惮和不信任,他们必须将这些事务由民间的代表来管理。赣南农村的尴尬干群关系格局,也正是当地政府在开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提议农民组建理事会的重要原因。[19]

    综上所述,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产生,固然有政府推波助澜的因素在里面,但政府无法直接参与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众多协调工作,而不得不借助于理事会这一民间力量来展开。这样的治理格局实际上是政府在面临强大宗族力量和尴尬干群关系时的一种无奈选择。

    六、结论与讨论

    理事会与乡村组织各自分工,形成分治状态,使赣南新农村建设工作得以开展。在这样一种分治格局中,乡村组织无法干预理事会之事,而以理事会为代表的民间组织也较少插手乡村组织的公共事务。赣南新农村建设,正是得益于以理事会为代表的民间社会力量的参与。以宗族为载体的理事会组织主导着当地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工作。他们不仅建立了具有现代特色、较为规范的组织架构,而且通过血缘关系网络和宗族认同将繁杂的谈判、协调工作顺利开展下去。宗族成员在公益事业建设中的积极参与,为了“大家庭”全局而对小家庭利益做出让步甚至牺牲,这些体谅忍让、顾全大局的精神,其实也正是现代国家公民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本土公民社会建设的希望,这为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有利条件。

    当然,乐观背后也隐含着一些隐忧。在赣南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与乡村组织分治格局中,表面上看去,似乎是实现了政府资源输入与民间力量动员的结合,但实际上,政府只是用资源刺激了民间社会,但并没有真正渗入到民间社会,甚至可言,政府并未实现对民间社会的真正动员。正是因为有了资源输入,民间社会才愿意予以回应。同时,正因为作为理事会组织承载者的宗族拥有较强的动员能力,能够通过自身内部动员完成村庄(本宗族)公益事业建设,从而使其有资本、有条件将乡村组织排斥出去。所以,与其说理事会与乡村组织之间的分治格局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模式,毋宁视之为新形势下干群关系松散形态的表征。

    在这种格局中,表面看来,国家与社会之间似乎是分工合作,而实际上则表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断裂。在政府推动、利用了民间力量开展新农村建设的背后,实则弥漫着民间社会对政府的高度不信任。在村民们的眼里,尽管村干部也是本村村民,甚至跟他们还是共一个房支的,但村干部是跟政府站在一块的,属于“政府的人”。对于村干部,许多村民碍于人情和面子,不会当面跟他们翻脸,但是在心底里村民们和村干部之间有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他们要与村干部划清界线,表明自己跟村干部不属一个阵营。

    所以,一方面,是乡村组织难以有效动员农民,顺利贯彻国家意图,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规约能力较弱。另一方面,尽管在村庄里面,以宗族为载体的理事会组织能够实现对村民的动员,顺利开展公益事业建设,但他们难以形成对乡村组织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可见,虽然宗族内部尚有较强的动员能力,但是相对于国家(确切而言是当地乡村组织)而言,它依然是弱的,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尚较遥远。据此,我们可以将这种状态归类为“弱国家、弱社会”模式。

    在这种“弱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中,双方仅存的一些互动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资源输入来维持。我们看到,在赣南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源源不断的各种专项资金流入村庄,为理事会与乡村组织的分治格局提供了资源支撑。一旦资源断绝,则很可能重新陷入两者互不相干、泾渭分明的局面,形成国家与社会的断裂。可以说,宗族结构力量为理事会运行提供了社会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能力虚弱的局面。正是仰赖着宗族和理事会的力量,国家的意志才得以顺利贯彻,新农村建设才得以顺利开展。赣南乡村组织倡导在农村成立理事会,实际上是试图借助民间的力量来完成一项规划性社会变迁工作,以此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恢复和重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角度上,赣南新农村建设的理事会模式是具有创新意义的,它为我们在干群关系松散格局下如何进行相对有效地治理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不过,也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不为目前这样一种分治格局担心和焦虑。由于理事会的建立与运行仰赖强大的宗族认同和凝聚力的支撑,宗族为理事会的运转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而随着市场经济渗透的加深、人口流动的加快,宗族也在慢慢地被肢解[20],如果将来宗族彻底走向瓦解,其认同和凝聚力丧失,则村庄将难以达成强有力的统一行动,从而也就无法实现民间社会内部的自组织动员,届时,国家如何实现对乡村社会的动员,如何组织村民开展公益事业建设,又将面临新的难题。所以,当务之急,不仅需要借助宗族的力量,加强农村社区共同体建设,而且要将宗族组织导向公民社会的发展轨道,[21]使其在保持传统凝聚力和动员能力的同时,跟政府(国家)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格局。所有这些,可能都需要以干群关系的进一步改善为前提。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经验材料来自于赣南这样一个带有浓厚地方性特色的地域社会,其所表露出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这是它区别于全国其他地方的重要表征。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以此得出具有参照意义的、甚至带有一定总括性内容的结论。总体而言,在上个世纪末,以税费征收、计划生育为核心内容的“三农问题”凸显以及由此而型塑的紧张干群关系是全国众多农村地区的普遍现象。世纪之交的税费改革使得治理危机得以消解、三农问题逐渐退潮。在后税费时代,许多农村地区因为内生秩序的缺失,加之乡村组织的退出,使得乡村治理陷入困境。赣南农村之所以能够维持“善治”状态,乃在于作为传统内生秩序维系重要保障因素的宗族的绵延。所以,尽管赣南因宗族因素而使其凸显出与全国许多农村地区之间的差异,但其面临的宏观背景和遵循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赣南农村治理即将面临的障碍,也是全国许多农村地区正在或即将遭遇的瓶颈。在“弱国家、弱社会”的状态下,国家权力如何进入乡村社会,如何与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打交道,仍然是新时期乡村治理面临的一个难题。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2]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郭亮:《走出祖荫:赣南村治模式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1月。

    [4]贺雪峰:《新乡土中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贺雪峰:《农民价值的类型及相互关系》,《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6]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7]黄志繁:《贼民之间:12-18世纪赣南地域社会》,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612月。

    [8]景跃进:《国家与社会边界的重塑》,《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9]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2期。

    [10]罗兴佐:《第三种力量》,《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

    [11]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载《中国社会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2]田先红:《弃婴与收养:计划生育与村落生育文化的冲撞与耦合》,待刊稿。

    [13]杨华:《绵延之维——湘南宗族性村落的意义世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4]肖唐镖:《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的分析》,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16]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香港:《二十一世纪》19978月号。

    [17]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与运作》,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8]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原文载于《求实》2012年第9期。

    The Divided Governance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A study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ncil and the rural regime during the course of new rural construction in Gannan

    Tian Xianho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Nan Chang Hang Kong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63)

     

    Abstract: In Gannan rural areas, the widespread new rural construction councils assume important role and function, and this gives it a meaning of experience and mode. Clan is the carrier of council, and it offers social basis for the run of council. In the background wh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dres and masses goes from tension to friability, new rural construction councils and rural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form a partition pattern. On the surface, the partition pattern realizes the combination of resources brought by the government and social forces. However, the government only stimulates the society by resources and not really mobilizes the society. It essentially reflects the  “weak state——weak society” mode. In the status of  “weak state——weak society”, how should the state power intervene in the rural society and deal with the scattered farmers is still a difficulty of rur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Keywords: state; society; divided governance; council; rural regime

     

     

    作者简介:田先红,男,江西赣州人,博士,现任教于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系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中国乡村治理与乡村建设研究。

    联系方式:tianxh1108@yahoo.cm.cn



    *非常感谢一同参与调查的范成杰、陈柏峰、曾凡木和冯川等人,他们的真知灼见给予笔者诸多启发。文中人名、地名都已经作了技术处理。

    [] 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历史脉络的梳理和讨论,可参见邓正来、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等等。

    [] 可见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 可参见景跃进:《国家与社会边界的重塑》,《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与运作》,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2期等。

    []本文中的乡村组织,主要指国家在乡村社会设立的正式组织,包括乡镇政府和村两委。需要解释的是,对于乡村基层组织尤其是村两委组织能否代表国家,学界一直存在争论。笔者赞同将乡村干部视为国家在乡村社会的代理人的观点。无论是在制度文本上,抑或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乡村组织和乡村干部都是国家在乡村社会贯彻治理意图、维系乡村秩序的主要依靠者。就连村干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也同样扮演了国家代理人的角色。故本文将乡镇政府与村两委组织视为国家在乡村社会的代表并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是恰切地。当然,笔者从制度/结构视角作出这样的界定并不意味着乡村组织必定只代表国家利益而忽视其角色与行为的复杂性。如Joel Migdal所言,“政府并不总是以整体方式来行动的,相反它很可能解裂为许多的行动者,因此在运用国家的帽子时,应当有所谨慎。”相关文献可参见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2期;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香港:《二十一世纪》19978月号。

    [] 关于赣南宗族发展历史的详细阐释可以参见黄志繁:《贼民之间:12-18世纪赣南地域社会》,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

    [] 对于赣南宗族在现代化背景下所发生的变迁与转型的叙述,可以参看郭亮:《走出祖荫:赣南村治模式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宗族村落具有聚族而居的传统,牛角营及弯下分别是万村钟姓和叶姓聚居的自然村落。

    [] 当然,这里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实际上,同一个理事会可能既具有空间上的意义又承担着具体事务的组织功能。只是,这两种类型的理事会具有不同的侧重点。

    [] 万村的叶姓与邻村天心村的叶姓共一个宗祠,天心村大部分村民都姓叶。此次重修祠堂万村和天心村的叶姓都参与。

    [] 关于宗族成员认同的更为详细的论述可参见杨华:《绵延之维——湘南宗族性村落的意义世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1] 2011718对万村村民钟向军的访谈。

    [12] 2011718对村民钟向军的访谈。

    [13] 2011717对村民刘新龙的访谈。

    [14] 2011717对村民刘新龙的访谈。

    [15] 2011711对村民钟五龙的访谈。

    [16] 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最为严厉的年代(要求双女户必须结扎的时候),当地还普遍出现了弃婴和抱养现象,一些农民将生下的女婴丢弃到路边或者放在其他农户的房前屋后,以此来躲避计划生育,好继续找机会生个儿子。那些愿意抱养小孩的农民则将女婴收下。从这可见当地农民传宗接代、延续香火思想观念的牢固性非同一般。参见田先红:弃婴与收养:计划生育与村落生育文化的冲撞与耦合,待刊稿。

    [17] 说株连九族有点夸张,一般是株连计生对象的父母兄弟姐妹、岳父岳母等近亲属。

    [18] 在村里调研时,还有村民怀疑我们是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因而对我们有些戒备。

    [19]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当地政府在制度变革方面的创新精神。

    [20] 面临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强大冲击,宗族的衰弱和瓦解趋势不可避免。从已有研究和我们的调研经验来看,赣南宗族已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衰弱趋势,宗族在价值层面有了巨大改变,当然,相对于中国其他许多地区,赣南的宗族力量还是非常强的,仍然可以定位为宗族型农村。

    [21] 关于宗族如何融入公民社会的讨论,可参见肖唐镖:《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的分析》,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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