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

    【摘 要】:创新是一种推陈出新的社会变革行为,即运用新的观念、新的制度、新的技术、新的手段、新的方法等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创新的可扩散性实质是创新的核心内容、主要原则和精神实质在时间上的可持续性、在空间上的可复制性。创新的可持续性是从时间维度上表达的创新存续性、持久性问题,创新的可复制性则是从空间维度上表达的创新辐射性、延展性问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主要受创新者的态度与权力、创新的内容与性质、创新扩散的方式与手段、创新扩散的环境与条件等因素影响。促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需要充分认识创新扩散的社会价值,合理建构创新扩散的运行机制,努力营造创新扩散的良好环境。

    【关键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可扩散性


    历史地看,创新并非新鲜之事,但创新在中国受到普遍关注则是近年之事。“近年来,在社会实践以及理论研究的每一个领域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人们对创新这个词语的热衷。”[1]然而,在当下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中,出现了种种创新不可扩散问题,形成了独特的“孤岛”现象、“烟花”现象,①因而逐渐引起了人们的质疑。本文拟就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问题作些初步研究。

    一、创新及其可扩散性

    对于“创新”一词,有人经过考证认为其源于拉丁语,原意为更新、创造新的东西、改变等。在当代,创新一词已经被广泛地使用于各个领域,并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例如,阿舒勒指出,创新就是“崭新的行为”,由新观念及其实践所表现出来的两个要素组成。波斯比则认为,创新由三个要素组成: 大规模和可见性、摆脱了以前的习惯以及持续的影响。可见,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一种新东西,二是一种实践[2]。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本文主要突出创新的变革意义,强调创新是一种推陈出新的社会变革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创新就是运用新的观念、新的制度、新的技术、新的手段、新的方法等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作为一种社会变革,创新有可能导致多种结果。正如俞可平所说: “创新意味着以新的制度、秩序、技术、学说、方法替代旧的东西,有可能与现存的秩序和制度相冲突,有可能触动一些人的既得利益,有可能使一些人不适应; 创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有可能最终失败,有可能得不偿失,有可能效益不大。”[3]事实上,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不仅会带来积极的社会后果,也有可能造成消极影响甚至重大的社会危害。

    可扩散性是创新研究者关注的一个热点,但不同研究者的分析角度有所差异,有的关注创新行为和创新制度的可持续性,有的分析创新活动的可复制性,有的强调创新经验的可推广度,等等。在我看来,创新的可扩散性主要关注创新的坚持与辐射问题。正如李景鹏所说: “一项创新活动如果不能巩固,就如昙花一现,虽然很绚丽,但很短暂。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项很有意义的创新往往经历一段时间之后,便会销声匿迹或者‘走回头路’。这样的创新对社会、对人民都没有太大的意义。另外,如果一项创新活动虽然能够长期坚持下去但却不能推广,仅仅局限于个别的地方,那么这种创新就像一个个盆景一样,虽小巧玲珑却不能形成气候。这样的创新其社会意义也不大。”[4]

    所谓创新的可扩散性,简单地说,就是创新的核心内容、主要原则和精神实质在时间上的可持续性、在空间上的可复制性。它在宏观上表现为两个方面: 在时间维度上,一项创新应呈现出生命力,其核心内容、主要原则和精神实质能够持续发挥效用,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能够长期坚持; 在空间维度上,一项创新应具有示范效应,其核心内容、主要原则和精神实质能够在其他部门或地方广泛地复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能够广泛推广。

    创新的可持续性主要是从时间维度表达的创新存续性、持久性问题,创新的可复制性则是从空间维度上表达的创新辐射性、延展性问题。一项创新活动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辐射和延展范围的大小是衡量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可扩散性的重要指标。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既有持续时间长达数年甚至十多年的,也有存续时间较短甚至推行不久就夭折的。虽然一些创新项目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但更多的是由于得到相关部门和领导的下文或批示,分别要求在全省、或全市、或全县范围内推广。然而,多数创新项目在实践中并没有在其他地区被真正地复制,往往只有其形而无其实,只是建立了相同或类似的组织,置办了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设施等,而没有把创新的核心内容、主要原则和精神实质真正地复制过来。总之,实践中的相当部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事实上没有得到有效的扩散。

    二、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的影响因素

    作为一项社会变革行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受多种因素影响,既有源于创新本身的内在因素,也有来自创新环境的外在因素,这些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创新领导者的态度与权力

    任何一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均有自己的领导者。从一定意义上说,创新领导者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活动的核心,对于创新活动的扩散具有关键性影响。首先,创新领导者的坚持是创新活动巩固和持久的必要条件。那些在实践中得以长期坚持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创新活动始终得到了创新领导者的有力支持和推动。尽管在这期间创新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和领导者有可能因故发生改变,但继任者都能一如既往地对创新活动给予极大的关注。反之,即使领导者没有改变,但如果其对创新项目的态度发生了改变,对该项创新失去信心或兴致,不再继续关注其发展,那么这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很可能会中断。调查发现,因班子换届或工作调动,时常会导致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领导者的变动。一个新的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往往想追求新的政绩,当原来的创新项目与新的政绩之间没有多少关系甚至发生矛盾的时候,原来的创新项目就会被忽视或抛弃,因而导致创新活动中断。其次,创新领导者的经验推广意识是影响创新扩散的重要因素。创新领导者的经验推广意识“是由敏感性、责任感、公共利益意识以及价值观所决定的”[5]。经验推广意识强的创新领导者会自觉地采取多种方式将创新的核心内容、主要原则和精神实质在一定范围内加以推广,特别是借助于行政或组织力量把创新的经验扩散到其他部门、层级和地方。再次,创新领导者的权力是影响创新扩散的重要变量。简单地说,权力是一种影响力。“权力是根据自己的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权力是一种力量,依靠这种力量可以造成某种特定的结果,使他人的行为符合自己的目的”[6]。一般来说,创新领导者和推广者越有权威,其创新经验就越容易被他人接受,从而得到广泛扩散。相当部分创新项目源于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自发创造,当形成一定经验后由相关政府部门总结并推广。当一项创新活动的领导者或推广者为一级政府组织及其官员时,往往会运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在其权力所及的管辖范围内推广创新经验,因而创新的空间扩散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领导者和推广者的权力。创新领导者和推广者的职级越高、职权越大,创新的扩散范围就越广。

    2. 创新的内容与性质

    每一项创新均有其独特的内容,并在特定条件下形成一定的创新经验。有的较为简单,表达了广大农村的普遍性要求和广大民众的意愿; 有的则较为复杂或特殊,只代表了个别地区和村庄的发展要求; 有的甚至是个别政府领导的长官意志。不同的创新项目,其成本—收益关系各不相同,有的需要付出较大成本,或收益较小; 有的则成本小,或收益较大。各种创新活动因此呈现为不同性质的创新项目,影响着创新的扩散。

    总之,那些反映农村和农民普遍性要求的创新更具有可扩散性; 反之,难以实现实质性的扩散。当下,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行的是村民自治体制,村庄和村民具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和权力自由度,只有当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适应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时,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众的认同度成为嵌入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过程的重要变量。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最终必须落实于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村民群众作为创新的承受者,其对创新活动的认同度直接关系到创新的扩散。如若一项创新能够给村民群众带来利益和实惠,那么这项创新就能得到村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因而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容易在农村扎根,容易持久坚持和向外延展。反之,则不能得到村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从而因缺乏群众基础而削弱可扩散性。这种创新一开始可能热闹一些时日,但时间一长便会被冷落,无法长期坚持; 有的可能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在形式上得以推广,但实质未能真正地落到实处。有些农民自发的管理创新从来没有作为一个项目实施和推广,人们也无法知道创新发起人,甚至没有明确的推广者,但是它们已经扩散到相当广泛的范围。这种创新之所以具有高扩散性,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反映了广大农村和农民的需求。一些地方政府推动的创新项目也由于着眼于解决当下农村的重大社会问题,一定程度地回应了农村和农民的需求,因而具有较高的可扩散性。但也有一些创新项目主要是某些政府官员个人意志的体现,未能较好地反映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因此决定了其难以扩散。

    那些成本低、收益高的创新项目容易扩散; 反之,可扩散性则较小。成本与收益关系是表达创新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 不仅如此,成本与收益也是影响创新扩散的重要因素。首先,成本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创新活动的扩散。任何一项创新活动均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无论是创新活动的持续还是创新的复制,均与创新活动所需支付的成本相关联。有的创新要有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做支撑,可能由于成本过高难以可持续发展。开始时,凭着一股热情或许可以坚持一段时间,但往往难以长期坚持,其可复制性势必受到复制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的限制。其次,创新的收益也是影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可持续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利益是行为的根本动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无疑也受利益的驱动。创新的收益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诸如经济收入、权力、荣誉和安全等。如果一项创新活动会大幅度增加创新者的收益,那么这一创新项目就会持续下去; 如果它有损于创新者的收益,则无法持续。同理,如若一项创新活动能够给复制者带来明显收益,那么就有可能被广泛地复制; 反之,则不可复制。

    3. 创新扩散的方式与手段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势必选择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不同的方式将影响创新的扩散。这里着重考察两个因素: ( 1) 创新成果的制度化水平。制度化水平包含两个维度: 一是将创新的成果“文件化”的频率,二是“文件化”的效力等级[5]。创新的制度化水平与规范性文件的频率和效力等级呈正相关性。如果有关部门能不断地用规范性文件巩固一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成果,那么其制度化水平就高; 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相对较高,那么其制度化水平也相应提高。制度化水平高,意味着一项创新及其扩散过程得到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其创新可扩散性就强; 反之,可扩散性就弱。( 2) 创新扩散过程的互动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说,创新的扩散过程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它是创新领导者坚持和完善创新项目并向其他地方推广创新经验的过程; 另一方面,又是创新复制者学习创新经验的过程。因此,创新推广者与复制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将直接影响创新的扩散。在现有组织制度体系下,任何一个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各组织之间是一种竞争—合作关系,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如果一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在业务或结果上与其他组织形成利益竞争关系,那么有关创新的信息就有可能被创新者垄断或被复制者阻隔,前者有可能不想让自己的竞争对手学习、借鉴创新经验,后者则有可能设法阻止创新活动辐射到本组织所辖范围,如此,将制约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在其他地方的复制和空间上的扩散。特别是当其他组织和单位认为某项创新项目可能对自己构成挑战、损害自身利益的时候,就会或明或暗地反对创新扩散,使创新变成一个“孤岛”。反之,如果一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在业务上或结果上能够与其他组织形成共赢互利的合作关系,那么相关的创新信息就会比较畅通地在组织和单位之间流通和传播。创新者可能会主动地向其他单位传授其创新经验,其他组织也可能会自觉地学习其创新经验,从而使创新活动具备较强的可扩散性。

    4. 创新扩散的环境与条件

    创新的扩散行为总是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中展开的,势必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有五个: ( 1) 上级的态度。在压力型体制下,上级政府和官员的意志和态度对于下级和基层群众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上级的肯定与支持会极大地促进创新的扩散。反之则难以扩散。( 2)社会的关注度。一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社会关注度与媒体报道、学界研究的程度正相关,创新的扩散则与社会关注度呈正相关性。( 3) 政绩评价制度。追求政绩是每一个组织和官员的重要行动目标,因此政绩评价制度往往会影响组织和官员行为的选择。在现行政绩评价体系下,原创性创新与复制性创新、首创性创新与承续性创新在政绩计量上存在着重大区别。一般认为,原创和首创是开拓创新的体现,复制和承续仅仅是一种发扬光大,前者的政绩评价往往高于后者。当创新活动与本组织、本人的政绩追求关系不大,甚至产生矛盾时,自然就失去了承续和复制创新的积极性。许多组织和官员往往会理性地选择另起炉灶,开辟新的创新项目,不愿学习和推广他人的现成经验,从而影响创新的复制。一些继任领导者也有可能抛弃业已取得成效的创新,再行选择创新项目,不愿意继续推动原有的创新活动,从而影响创新的可持续性。( 4) 农村情况的多样性、特殊性。中国现有数十万个村庄,不同村庄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成员结构、村民受教育程度和生活习惯等均存在差异,一项成功的创新,其经验在其他地方和村庄未必具有可复制性。创新条件的特殊性、差异性是影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不可忽略的因素。( 5) 传统管理制度的惯性。“创新往往涉及工作流程和制度方面的改变,而工作流程和制度在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具有滞后性特征。”[7]创新往往是一个打破既有制度的过程,而许多组织成员往往满足于按部就班地工作,特别是农村干部倾向于按惯例行事,习惯于以传统方式处理问题,对于学习别人的创新兴趣不大。由此,可能阻碍创新的复制,影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可扩散性。

    三、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策略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促进创新的有效、有序扩散,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针对性策略。

    1. 充分认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的社会价值

    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提出,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以后,社会治理创新无论在实践工作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上都被提高到了突出的地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在举国上下鼓励和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更需要对社会治理创新作出冷静思考和理性分析。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治理似乎是一个颇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对于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来说,社会治理承担着多个社会功能。”[8]在缺乏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的背景下,容易在某种激励和冲动下形成“繁荣”景象而无视其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在目前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忽视或无视创新扩散的倾向。由于党和政府倡导创新,人们顺理成章地对创新作了肯定性的价值判断,以至于认为只要创新都是值得支持和鼓励的,并把是否创新、创新多少作为评价政绩的重要指标,而对创新的效果、创新的扩散等则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由此,形成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倾向: 一是片面强调创新的积极意义,忽视创新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二是一味鼓励推行创新,忽略创新的绩效评价和理性评估;三是片面强调原创性创新的价值,轻视创新扩散的社会价值。一个有趣的现象是: “当中国学者普遍对中国近年来的政府创新进行研究和赞扬的时候,一些学者尤其是国外学者却对这些地方政府创新表示出极大的质疑和不信任,更多的是认为创新如昙花一现: 政府的目标集中于创新,是政府追求政绩或者面子工程的手段,没有实质性的意义。”[9]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有的又何尝不是如此?

    事实上,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变革行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具有双重社会效应,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倡导和鼓励创新,但不应当为创新而创新,不应当不计后果地创新; 成功的创新固然是政绩的特殊体现,但不应当以追求政绩作为创新的出发点; 发起创新固然重要,但创新的扩散具有更重要的社会价值。一项创新如若得不到扩散,就有可能变为“孤岛”现象或“烟花”现象,从而失却其社会意义。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转变创新理念,充分肯定创新扩散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中的价值,将可扩散性变成创新评价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在拥有 60 多万个村庄的中国,在肯定原创性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同时,更需要强调创新扩散的社会功能和特殊价值。

    2. 合理建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的运行机制

    科学认识创新扩散的价值,确立创新扩散的正确理念,只是推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的先导性因素; 切实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更需要形成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在当前,急切需要建构以下重要机制。

    第一,主体激励机制。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需要调动起创新扩散主体的积极性。由于创新的扩散既是创新者推广其创新经验的过程,又是创新承续者坚持与发展创新项目、创新复制者学习创新经验的过程,因而创新扩散的主体包含创新者但不仅仅只是创新者。在建构创新扩散主体激励机制时,必须充分认识创新扩散不仅要依靠创新者主动推广,更需要创新承续者、复制者的真心接受和积极努力,因而需要充分调动创新者、创新承续者、创新复制者等各类创新扩散主体的积极性。应当根据各类主体在创新扩散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采取针对性的策略,激发他们坚持和发展、复制和延展创新的积极性。对于创新者而言,重在激励其推广创新经验的主动性。不仅要肯定其原创的贡献,而且应当根据创新经验的扩散程度给予相应的激励,构建双重激励的合理机制。对于创新承续者、复制者,则重在激励其承续、复制创新的积极性。不应因为其非原创者而忽视其在创新中的贡献,而应当依据他们在创新扩散中的贡献大小以及创新承续、复制带来的经济效应和社会影响给予应有的激励,形成独特的创新扩散激励机制。

    第二,过程推进机制。扩散路径和推进方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进程。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过程中,需要特别强调以下两个方面的推进机制。

    (1) 创新扩散方式的制度化机制。客观地说,在当下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过程中,明显存在着一些无序的乱象。例如,某些职能部门受全能政府思维和惯性的影响,或为了追求部门政绩,不顾农村实际和农民意愿,无视村民自治原则,运用行政手段和组织力量在农村推行或推广各种名目的管理创新项目、创新经验,增设各种组织和机构,以至造成了一个村庄挂有数十块牌子,村干部难以应付、村民群众无所适从的创新“过剩”危机。为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的有序化,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明确创新扩散主体的角色和职责、创新扩散的路径和方式、创新扩散的原则和评价等,以制度引导创新扩散过程,用制度规制创新扩散主体的行为。(2) 创新扩散路径的优化机制。在以往的创新实

    践中,大致形成了两种创新扩散路径: 一是政府部门借用行政力量推广业已取得一定经验的创新项目; 二是村民群众自觉不自觉地学习他人的创新成功经验。两种创新扩散路径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政府推广创新经验的优势在于能够运用政府强大的号召力、动员力和丰富的组织资源、财政资源等,形成强大的创新扩散势能,推动创新的扩散。但这种创新扩散路径时常会出现脱离复杂多样的农村实际和村民群众意愿,形成“一刀切”或“切一刀”问题,并可能造成创新扩散形式化的后果。同时,也有可能导致行政力量过度介入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过程,损害和剥夺村民群众的自治权利。村民学习创新经验的优势在于其立足农村实际和农民意愿,从当下农村社会治理的需求出发,理性地选择创新经验、实现创新扩散,使创新

    的扩散更具有针对性、真实性、自主性和弹性空间。但这种创新扩散路径时常受到创新信息阻隔和农村创新扩散资源薄弱等因素的限制,村民因难以及时、充分地获得创新信息,或缺乏相应的创新扩散资源而无法有效地借鉴和学习他人的创新经验,进而制约创新扩散的进程。

        我们认为,理想的创新扩散路径应当是两者的有机结合,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某些官员思想中存在的全能政府的思维模式,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政府应从直接介入农村基层管理创新扩散过程,逐渐转向间接引导和激励创新扩散行为,充分肯定村民群众在创新扩散中的自主权,努力调动农村干部和村民群众在创新扩散中的主体积极性,形成政府引导激励与村民自主选择有机结合的创新扩散新路径。

        第三,绩效评价机制。合理的绩效评价是促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的有力手段。近年来,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不乏创新项目,缺的主要是可持续、可复制的创新项目,即创新扩散不足。在现行体制下,许多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发起人和领导者热衷于获得上级领导的批和肯定性评价,并以此作为推广创新经验的重要依据,而无视农村社会的客观需要和农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不顾农村社会的承受力和农民群众的认同度,致使众多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表现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些关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评价指标只是体现了学者的眼光、世界的视野、政府的意愿,对于广大农民群众而言却是“看不懂、摸不着、没有监督效果”[9]。这些不合理的评价机制严重制约着创新的扩散,因此有必要重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的评价机制。

        在建构创新扩散评价机制时,需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 ( 1) 客观、系统地评价创新扩散过程及其结果。要努力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过程及其效果、效率、效能等作出系统评价,客观分析创新及其扩散目标、目的的实现和达成程度、成本与收益状况,并通过比较评价其效能。( 2) 科学、合理地选择创新扩散的评价主体。当下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及其扩散的评价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因而要么是推行创新的政府部门的自我评估、要么是上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评估。近年来,一些民间组

    织和学术机构开展了一系列创新评价和评奖活动,形成了独特的专家评估体系。无疑,这些评估对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具有不可忽略的积极意义,但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现行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的评价中缺少了最为重要的主体———村民群众,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群众评估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中的作用。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民群众不再只是社会治理的对象,还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过程中显然居于重要地位,群众评估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评估的最重要形式。唯其如此,在建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评价机制时,必须改变一味强调领导评估、专家评估的做法,应当采取措施吸纳广大村民群众参与到评估过程之中,形成以群众评估为主导、领导评估和专家评估为补充的多元评价机制。

        3. 努力营造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的良好环境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及其扩散总是在特定的环境中运作的,良好的环境是创新有效扩散的重要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

        创新扩散环境主要是指对创新扩散过程产生影响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结构性要素是指那些外在于行动者本身、又对行动者产生影响的宏观变量”[10],诸如压力型政府管理体制、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村庄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水平、资源状况、社会成员结构、社会组织体系、社会舆论氛围、文化传统、公民社会发育状况乃至于自然环境等均有可能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形成影响。一句话,宏观的结构性要素众多,且均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创新扩散过程。在分析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的环境时,试图建立一个容纳所有要素的包罗万象式解释模型,无疑是一个“以太”①式命题。在现阶段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

    新扩散中,至关重要的环境因素有以下三个。

        第一,支持性政治环境。在现行的压力型体制下,政策和政府的支持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中无疑具有实质性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的作用构成了当下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第一推动力,正是在国家倡导创新型国家建设、号召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各级政府主动积极地推动创新,促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呈现出勃发的景象。然而,应当理性地认识到,现行的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在促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同时,未能充分关注创新的扩散,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甚至因为创新“过剩”出现了村民自治的危机。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应当及时地调整支持策略,通过国家政策变动和政府行为调整,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营造一种科学、理性的支持性政治环境。首先,在积极支持和鼓励创新的同时,应更加关注创新的扩散,并制定针对性政策,采取切实的政府行为,为推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在积极支持和鼓励创新的同时,需要保持科学的态度,客观、理性地分析和评价各种创新活动,改变某些部门、某些官员为支持创新而不假思索地一味鼓励某些创新行为,不作分析简单地肯定某些创新项目,不讲条件盲目地推广某些创新经验等不当做法。在合理评估创新成果、科学分析创新扩散可行性的基础上,促进创新的有序扩散,避免不必要的创新“折腾”,努力营造一个科学、理性、有效的支持创新扩散的政治环境。

        第二,认同性舆论环境。媒体具有广泛性、快速性等传播特质,对于推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国社会呈现出创新的繁荣景象,这显然离不开媒体的作用。一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经验之所以得到迅速扩散,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媒体力量的介入和宣传。应当肯定,媒体的广泛介入和宣传,已经为中国社会治理创新营造了有利的舆论环境。在今后一个时期,更需要在此基础上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创造一个认同性舆论氛围,既要报道创新经验、更要宣传创新扩散的社会价值,形成促进创新扩散的良好舆论氛围,让广大民众在支持创新的同时,更加深刻地认识创新扩散的特殊意义,从而认同和支持创新的扩散,自觉地投身于创新扩散的行动之中。

        第三,协同性社会环境。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需要多元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是一项复杂的政治社会工程。政府、农村组织、村民群众、学者、甚至某些民间组织均可能介入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扩散过程,成为特殊的创新扩散行动者。多方参与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但参与者的行为不当,或参与者之间的不协调甚至行为摩擦、冲突,则有可能造成创新扩散的延误或偏差,对创新的扩散形成制约。因此,需要制定规范、采取措施,着力营造一个协同性社会环境,一方面积极调动多方社会力量投身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扩散过程; 另一方面,要明确参与者的角色、职责以及具体的行为规范等,从而实现多方参与者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共同促进创新扩散。


  • 责任编辑:舒丽瑰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