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重视中国的经验和中国的理论,是郭星华先生《法社会学教程》的最大特色,几乎在每一部分内容,都附加了中国的相应情况,以及相应的理论观点,这非常难能可贵,但也是这种方式,几乎对比式地显示出中国理论的微弱和不成熟,很多甚至只是西方理论框架下的中国的实证材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用中国的经验为西方法社会学理论加了注脚。然而,一个学科是否成熟就看它是否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而这个理论体系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从经验实际提升出来的理论观点。《法社会学教程》的理论雄心就在于其追求中国法社会学学科的理想境界,即“中国法社会学的理想图景:中国经验到中国理论”。

     

        【关键词】中国法社会学;理想图景;西方理论;中国经验;中国理论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顾城诗“一代人”

     

     

     

    通常来说,教科书可能是最能反映一个学科或领域的学科背景和发展现状的形式了。一个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范畴、基本理论学派,以及基本学说、观点,会比较全面、客观地在教科书中体现出来,当然,这会因编者的学术水平、理论自觉等因素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质量,如果编者具有足够的理论抱负和敏锐的学术嗅觉,那么在教科书中也会闪现出他的思想火花,甚至这一学科的前瞻性理论和理想图景都能够充分得到体现。由郭星华先生主持的法社会学研究团队推出的《法社会学教程》便是后者的典型。读这本教程的最初印象便是,笔者仿佛看到了中国法社会学学科的理想图景。

     

    一、“中国”的法社会学:前世与今生

     

    中国法学的历史短,中国社会学的历史也不长,而相比较而言,中国的法社会学更似是襁褓中的婴孩。似襁褓中的婴孩,也不仅仅因为它短暂的历史,而更因为它尚处于西方话语的包裹和关照下,法社会学研究中“中国”和“本土”的缺席。近些年来,国内一批法学家逐渐成长,他们有的受过西方系统的学术训练,也有很多都受到了西方法学、社会学理论的影响和浸染。我们也看到他们具有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意识到西方中心主义的“流毒”(不具贬义),正在努力摆脱西方话语、概念和理论的阴影。对这些即使尚未壮大,尚未进入主流法学的群体和力量,《法社会学教程》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在梳理法社会学的理论脉络时,与西方并列,对中国本土的法社会学的传入和发展也专章作出介绍和梳理。这件事情看似平淡,意义却很重大。的确,在强大、日渐成熟的西方法社会学面前,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确实微不足道,通常情况下,在纵观法社会学的理论脉络和派别的时候,它几乎被忽略乃至淹没了。

     

    事实上,法社会学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形成于西方古典社会学家的学说和观点中。“古典社会学家们从各自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对社会中的法律进行了详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综合性的视角,并大体上确定了法社会学的研究进路和范式,促进了法社会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ii]这一法学与社会学学术史上的风潮暗涌其实并没有绕过中国大地,在20世纪初的中国,已经有法社会学思想的初步传入。尤其从20世纪3040年代,随着大量的法社会学思想传入中国,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到立法、司法实践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出现了法社会学的短暂繁荣的景象。[iii]当然,这一时期的法社会学人及其论著主要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大量引介西方的法社会学思想和学说,另一部分便是运用西方的法社会学理论解释和分析中国的法律问题:从胡朴安的中国习惯法研究、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瞿同祖的中国古代法律研究,到吴泽霖的社会约制研究、严景耀的中国犯罪问题研究等,都呈现出法社会学的本土研究的自觉和努力。可是这一景象并没有持续多久,由于中国历史的特殊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夕,进入了法社会学研究的全面停滞和沉寂。这段历史中出现的学人及其论著似一现的昙花般逐渐被人遗忘,与其他学科、学人及学事一同被历史尘封。

     

    任何有志于学习法社会学、从事法社会学研究的青年学子,都需要对前人的研究状况有所了解,这是学界公认的一项原则。但由于法学、法社会学等在中国刚刚兴起便夭折的命运,使得人们太容易忽略早期发展的那段历史。尤其法社会学,在人们的印象中,是在20世纪8090年代才传入中国的,真正得到发展是在90年代末21世纪初的事情。《法社会学教程》力求从尘封的历史中寻找曾经的“辉煌”,呈现给人们一幅中国早期法社会学研究的画卷。尽管简单,却仍不失为提供给有志于学习从事法社会学的青年学子一个有意义的线索。

     

    本教程除了对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早期和当代发展作出专章介绍,更在第二编“法律运行与法律秩序”和第三编“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中,编入了很多中国本土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中国本土的研究成果无论从篇幅上还是从基调上都占了本教程的核心位置。所以这种注重中国本土的法社会学研究,尤其第三编中以中国问题为核心的编写体例是本教程最大的亮点。对此有论者认为:“《法社会学教程》的出版恰恰是理论自觉主张在法社会学领域的一种体现,在其内容上,也透露出一种强烈的理论自觉气息和学术自主主张。”[iv]

     

    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学、法社会学从其诞生之日起便被西方话语重重地打上了印记,其研究中到处充斥着西方的概念、理论及学说。无论从观点、体系还是派别来看,西方的法学与法社会学表现出勃勃生机,正在走向成熟和完善。中国现阶段仍然是学习、引介、研究西方理论,以及用西方的理论来观察和研究本土的问题,尽管也出现了一些出色的研究成果,但鲜有形成自己的理论的情况。因此,从编写教科书的角度来看,中国的研究能够进入其体例的不会很多,而且也囿于较之于西方理论的非正统性,中国本土的研究和本土的观点自然很少进入法社会学的教科书中。而恰恰在《法社会学教程》里,我们看到了“中国”的研究,中国的学人及其观点,也看到了编者重视中国的本土研究,构建中国法社会学理论体系的学术雄心。教科书的使命无非是让人了解这一学科和领域的基本概念、理论、知识体系,感受到这一学科的前沿问题、发展方向以及本学科的一些精神和理念。从这个角度看,这是一件意义远远大于内容的事情。

     

    二、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

     

    本教程中涉及的内容和理论很多。从法社会学理论发展的回顾和梳理,到很多基本理论包括社会控制、纠纷解决、法律现代化、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国家法与民间法、法律的实践逻辑、犯罪问题等的介绍和阐述。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联系不大,实际上不然,如果用教程中的一个内容来加以概括的话,便是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众多探讨似乎都是围绕着法律的这两种属性而展开的。法律的现代性是指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程序严密性和技术的精确化。而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便是一个法律现代性的逐渐成长过程,并且恰恰是法律现代性的这种高度形式理性化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法律由西方法治国家向非西方国家扩展的可能性,于是法律移植获得了价值上的正当性,进而成为非西方国家法治建设中采取的常规方式。 [v]值得一提的是,法律移植在实践层面到底与法律现代性理论有多大关系是不好说的,也许事情的真相是法律移植在理论层面的合理性探讨与实践层面上的法律移植活动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从这一时期法律移植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活动中可以看出,法律现代性的观念和理论似乎占了较长时间的主流,甚至上升到现代性霸权的地位。

     

    然而后来,在众多法律移植失败的例子之后,人们又不得不对这种现代性霸权进行反思,法律理论由此也获得了一个范式转换的契机。那就是以吉尔兹为代表的“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一命题的兴起,即法律是作为共同体社会生活事实的提炼而成的规则和制度,是带有语境化的社会生活方式和共同体组织形式。[vi] 所以,不同国家和地域的法律,相互之间几乎难以化约和沟通,那种适用于任何地区和国家的普适性法律也不可能存在。

     

    《法社会学教程》敏锐地将这两个重大命题纳入书中,将世界各国关于法律现代化这一共同的目标和发展趋势进行介绍和论述的过程中,引入了法律现代性和法律地方性的问题。郭星华先生主持的研究团队显然能够看到两种理论具有各自的合理性,发现二者在互相批判时最行之有效,都能够以自身的理论逻辑推翻对方的命题,但二者在同是法律移植的问题上,却都不能够有效解释所面临的困境。比如法律现代性理论不能够解释为什么那么多的法律移植是失败的,而同样,法律地方性理论也不能够解释为什么不同国家之间有不少移植成功的例子。因而本教程进行了一个不一定完全合理,但是非常有益的尝试,将法律现代性与地方性视为法律的双重属性,并结合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而构建了一个理论框架: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律系统由外国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社会现实三个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这三个因素的相互作用就包括了法律现代性和地方性的冲突与平衡问题。[vii]

     

    另外,本教程中,法律现代性与地方性的悖论不但单独成章进行讨论和反思,并且贯穿了全书的一个线索,都是对这种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的一种调和。尤其本教程的第三编“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可以说是关于转型期中国法律的地方性实践的一幅生动画卷: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视野下的中国法律,经历了漫长的缺失(1949-1978)、生长(1979-2009)过程,到走向更加合理的建设,从应然的方面看就是要“将中国的法治建设置于现代性全球化的长波进程和本土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这两个维度之中”[viii];法律服从问题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面临的重要问题,人们服从法律的因素、为什么服从法律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治水平和社会和谐度,对此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有过深入细微的经验研究。而在本教程中,针对泰勒在芝加哥所做的关于法律服从的实证研究,也介绍了在北京做的一项对应性的研究,并作出比较分析。这不但意味着编者在法律地方性的层面上作出实证对比,也意味着对中美两国的法律现象进行沟通比较的认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结构是西方法社会学的经典理论之一,由于中国社会的转型特征,这个理论框架在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中盛极一时,产生了众多优秀的研究成果。本教程也将这一成就呈现出来,最后表明在中国法治道路方面的立场,即中国应在借鉴西方法治道路的经验的基础上,走一条有自己法律特色的道路。[ix]

     

    由上可知,《法社会学教程》具有鲜明的立场和观点: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因而关于法律的本土研究是重要的且是根基性的,然而法律现代化在日益加强的今天,法律的现代性属性也日益凸显,在中国走向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对本土的观察研究何等重要,而了解西方法治道路并关照法律的现代性的命题,进而走出适合本土的、又不失为现代性的道路又是何等重要!可以说,这一立场和观点在今天的中国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法治建设理念,如果从科学性和实用性方面来衡量这一理论的话,我认为其更符合后者,即其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可以使人们暂且停止法律现代性和地方性之间的纠结和争论,取一个行之有效的中间道路,义无反顾地实践和建设。

     

    尽管本教程也有意识地避免将这一观点发展成中庸之道,也做了很多实际的努力来避免这一危险,然而笔者也不得不表示小小的担忧。在笔者看来,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问题无论从切入的视角、语境、遵循的逻辑以及理论目标来看,都是相差甚远的两种理论,不具有共同的前提和语境,甚至是很难进行沟通的两种理论,因为缺乏一个共同的平台。将两个理论结合起来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情,它必须有一个扎实的前提,即对两个理论的前提、视角、语境和逻辑都清楚区分的基础上,找一个合适的平台才可以沟通,如果弄巧成拙,就意味着绕了一大圈还是绕回了原点,还需要另辟蹊径寻找其他理论才能够解释诸如法律移植的困境等问题。也正是因为这样,法律现代性的悖论实际上可能是个伪命题,如果真要在法律的现代性理论和地方性理论二者之间展开辩论的话,其缺乏一个对话的平台和共同的语境,因为二者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切入的也是不同的两个视角,现代性的视角偏向于法律的形式、程序、技术等方面,而地方性的视角则偏向于法律的内容和实质方面,现代性的法律虽然也以特定的文化社会环境为基础,但它并没有地方性的法律那样完全依赖特定社会地区的文化、传统、社会现实。因此,这可以被视为两种不同的理论在法律移植这一现实面前发生的邂逅,而他们的之间的争论,不能不视为是缺乏对话平台下的一种自说自话。

     

    三、地图与地域: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

     

    如果说,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的问题是针对实践、制度层面而言的,那么理论也同样面临类似的问题。在当今的中国法社会学界,关于西方理论、西方经验、本土经验(中国经验)、中国理论、西方中心主义等用语会时常出现,这其实表明了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中面临的根本性问题,如果说矛盾,就可能以西方理论与本土经验的矛盾为核心。

     

    任何理论学说都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而产生,也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的确,前人的理论成果对我们认识世界和研究这个世界提供了众多便利。在当今时代,西方的理论成果更能够为我们认识和研究本土问题提供各种方便。做一个不恰当的比喻,西方人在观察自己的社会和法律生活的基础上,逐渐扩充完善他们的思想理论地图,而正是他们画出的地图指引我们认识自己所生活的世界。“地图通常既先于又替代了它所描绘的地域本身”,[x]西方理论的地图于我们就是这个先于中国经验的理论思想地图,没有这张地图,我们似乎看不到自己,也看不到自己所处的这个世界,而有了这张地图,我们似乎看到了自己及周围的这个世界,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又不断地迷失方向。于是,终于有人开始作出反思:这种基于西方经验提升出的理论和学说是否完全适合中国本土的现实,这种言必称西方的西方中心论到底有什么弊端,我们能否走出西方话语的主导,而形成自己的本土理论和学说?

     

    于是,我们看到了苏力先生对秋菊的“说法”作出行云流水般的同情理解,在秋菊“我就是要一个说法,怎么把人抓起来了?”的困惑中道出中国社会转型中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与碰撞;[xi]在梁治平先生从文化传统的立场出发,将国家法和民间法置入两种不同的知识传统来关照时,我们看到的是两种知识传统的结构和知识本身存在的巨大差异,这让处于不同传统中的人产生难以沟通调和的误解及疏离感。[xii]我们还看到,像农村丧葬仪式在国家的改革中逐渐形成的某种混乱现状(农民既不完全遵守传统的习俗,也不完全遵从国家的法规,而是在变相遵从国家法规的背景下简化了传统的葬礼),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变迁中,原有的规则(土葬)被国家否定的同时,却没有获得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案。[xiii]诸如此类,我们能够以《法社会学教程》中梳理介绍的观点和理论为线索,较全面地了解中国学者在理论自觉和中国语境的意识下进行的有益探索。而本教程的主编郭星华先生以自己的行动也表明了这一本土化的意识和决心。从1996年开始,他带领着他的法社会学研究团队就开始致力于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绝大部分都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提炼、概括再上升到理论层面上来的。这可以看作是理论自觉学术主张在科学研究上的一种自觉体现。[xiv]“而《法社会学教程》的出版就是这种研究思路的一个基本体现,是这些年来在理论自觉指导下所取得研究成果的一个体系化的整理和总结。”[xv]

     

    从现阶段看来,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无非有下面三种或者三个阶段:第一,用西方理论解释中国本土问题。研究者会有较强的本土意识,自觉地研究中国问题,但其使用的基本概念、理论框架和模式可能都是西方的,因为没有现成的本土理论可供使用,而西方却有。布莱克的关系距离理论可以解释中国的基层法律制度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现象,法律多元、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二元理论可以解释中国转型期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在中国的理论适应性与实践建构性也在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检验;第二,通过实证方法研究中国问题来检验西方法社会学理论。这一类型的研究可能不占主流,但依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如果要用西方的理论来研究中国问题,前提是要检验一下是否适合于中国的情况。中国历史悠久、地大物博、各民族与地区的发展情况极不平衡,有很多复杂特殊的问题,而西方的理论无法涵盖全部,也可能有很多西方的东西到了中国来便走样的情形。因此,这种对西方理论的检验也是一项必要的工作;第三,通过实证方法研究中国本土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本土的法社会学理论。相较于前两种,这种研究更本土化,也更具有原创性,这也是产生中国理论的重要途径。而其理论前提、预设、以及用来作为分析工具的理论框架可能都是西方法社会学理论。但要发展适合于中国本土的中国理论,这也是一个必经的途径。目前来讲,这一类型的研究占的比重还不大。

     

    无论这三种研究模式的哪一种,都脱离不了西方理论和西方话语的藩篱和阴影,很少有完全独立的前提之下产生的中国理论。所以,在它距离西方理论与本土经验的框架没有多远时,这不得不说是中国法社会学理论界的尴尬。《法社会学教程》如此重视中国的经验和中国的理论,几乎在每一部分内容,都附加了中国的相应情况,以及相应的理论观点,这非常难能可贵,但恰恰也是这种形式,几乎对比式地显示出中国理论的微弱和不成熟,很多甚至只是西方理论框架下的中国的实证材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用中国的经验为西方法社会学理论加了注脚。

     

    四、中国法社会学的理想图景:中国经验到中国理论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代社会科学理论都发端于西方社会。但是,即使是马克思主义,也有一个将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更何况包括法社会学在内的现代社会学理论未必都是真理,这些理论更需要与中国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另外,‘中国理论’也需要借鉴西方社会学理论,与之对话、交流,而不是自我欣赏式的‘闭门造车’。”[xvi]一个学科是否成熟就看它是否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而这个理论体系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从经验实际提升出来的理论观点。《法社会学教程》的理论雄心就在于其追求中国法社会学学科的理想境界,笔者称它为“中国法社会学的理想图景:中国经验到中国理论”。

     

    黄宗智先生也说:“中国实际要求的是在综合各家理论是处之上,创建符合其本身的新理论概念。”[xvii]西方的理论确实在我们认识中国的问题时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同时也多有误导,毕竟中国是一个特殊的国家。法律是地方性知识,每个国家或社会都有自身特殊的问题、特殊的法律现象,由此提炼出的理论也可能是地方性的,认为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理论实际上也好比是学人的乌托邦。

     

    实际上,我们已在前文中总结过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三种模式或者三个阶段,也指出最具原创性的莫过于第三种,即通过实证研究中国本土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本土的法社会学理论,而这一模式的概念、理论前提和框架可能都是来自于西方的理论。我们在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中也见到了很多扎实的本土研究,很多分析和理论提升做得也很漂亮,但如果不去探究其中运用的概念和理论框架在西方社会的背景并与中国的现状进行对比,可能也就无从了解究竟了。如本教程中提到中国法社会学界的三大理论中存在的矛盾:“本土资源论”虽然肯定了地方性知识的合法性,却又将“规则与制度的国家法模式”作为基本预设,最终回归到这一切对国家法的意义上;“法律多元论”与普通法的自我理解相一致,却与中国立法与制定法适用的现实相抵触;“法律治理论”中的国家治理概念来自欧洲国家的牧领概念,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xviii]这些便是典型的西方理论与本土经验的矛盾与不适应。显然,编者对此也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保持适当的批判态度。也许有人可以说,学习和使用西方法社会学理论时,应该将其与所孕育的社会环境、历史传统、司法体制等联系起来,如果与中国的国情不适合,那么最好不予直接使用或者稍加变通在另外一个意义上去使用。[xix]这确实不失为一个有效对策,但是也意味着通过这一复杂的途径,可以把一部分不适用于中国现实的一部分理论过滤掉了,或者进行加工和改变。可能现阶段还可行,但长此以往,这种依赖于西方概念和西方理论的研究模式就会成为问题,与“中国理论”若即若离,因为中国的历史、传统、文化、结构都如此特殊,特殊到很多现有的理论都无法做出准确的解释,更有甚者,在其他国家通行的理论到中国来便变得不再适用。面对这一困境,《法社会学教程》研究团队推出了他们的进路:从中国经验到中国理论。

     

    这一研究进路或模式的基本前提是观察中国本土的现象与问题之时,尽量地避免运用现成的西方化概念与理论,而是在现象学意义上“悬置一切包括形而上学在内的理论成果,只接受直观给予其意识的东西,并在不否认自身意识全能性的前提下,‘如实地追复描画’以把握相关研究现象及其本质”[xx]。如上文所述,西方的概念和理论都好比地图,我们似乎通过它才开始认识周围的世界,也开始认识自己。而这一地图虽好,却不是根据中国的地形地貌来描画的,所以我们的周围世界开始变得明晰的同时又时常会迷失方向而无所适从。本教程倡导的这一研究进路恰恰是要把这个迷人的地图悬置起来,一切从头开始,还生活以本来面目。他们在这一前提下,看到了现代法律在中国民间社会中确实存在着微弱但正在发育的影响力;法理学研究中的如形式主义与工具主义、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在真正的法律实践中似乎并不存在;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是一个从基层法制建设魅化法律的“送法下乡”到法律去魅化后的理性选择过程,而非简单的“送法”、“迎法”的转换;很多纠纷通过诉讼的解决实际上经历了法律的“甩干”机制,才具有了标准法律纠纷的面貌进入诉讼程序。[xxi]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宏伟目标,其中体现出的强烈的“理论自觉”或“文化自觉”也是中国学界难得的品质,也是对法社会学学者的一种鼓励。然而,由于其本身的复杂度和难度,其承载了目前中国法社会学学科所不能承受之重。笔者无意于评价,更不是批判,只是表达从某种意义上的担忧。首先,这种概念与理论的悬置是否能够做到?即使做到了,在没有概念指称和理论指引的情况下,如何来认识和表达所观察到的经验现象?其次,“如实地追复描画”这样一个迷人的理念,当以什么为标准来识别和践行呢?描画的工具又是什么?在无法避免地用到一些概念时,我们又如何区分概念先行和实践先行呢?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问题,这种悬置意味着要将现成的地图抛弃,按照中国特有的地形地貌来重新描画一种法社会学的思想理论地图。这就又曲折迂回到了原点,我们的法社会学研究会不会因此而失去一些可能很有价值的理论前提(西方理论),而只能在缺乏本土概念和理论的荒漠中重新开始追寻中国经验进而提升出中国理论,如此一切从头再来?

     

    当然,上述疑问也许是多余的,因为世上没有绝对之事,在一切混乱不堪前途未卜时,取一个中间道路摸索前进总不会距离目标太远。更何况,郭星华先生主持的法社会学研究团队一直就在明确的理论自觉的前提之下,主张“中国理论”仍需借鉴西方理论,与之对话和交流。在这里谨表达笔者的一点期望,即在描绘中国法社会学的这一理想图景之时,对上述疑问能够有所解答。

     



    [i] 萨其荣桂(1981-),女,蒙古族,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ii] 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1页。

    [iii] 参见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五章。

    [iv] 秦强:“理论自觉与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尝试——读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社会科学论坛》,2012年第4期。

    [v] 参见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66-274

    [vi] 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和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73-172页。

    [vii] 参见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70-274页。

    [viii] 郑杭生、杨敏:“社会实践结构性剧变的若干新趋势——一种社会学分析的新视角”,载于《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转引自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91页。

    [ix] 参见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5章。

    [x] 博西格诺等著:《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页。

    [xi]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并参见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xii] 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31页。并参见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xiii] 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

    [xiv] 郭星华、秦红增:“从中国经验走向中国理论:法社会学(法人类学)再思考”,《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xv] 秦强:“理论自觉与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尝试——读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社会科学论坛》,2012年第4期。

    [xvi] 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35-436页。

    [xvii] 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前言。

    [xviii] 参见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附录。

    [xix] 在中国法学界的一个典型事例是,在前些年讨论非常热烈的“法律信仰”问题。但凡讨论法律信仰问题的,都会引用伯尔曼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而这句话也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成为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前提。于是,中国人没有法律信仰的事实就是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必须改变的前提。但是很多人都忽略了,西方人的法律信仰这一命题产生的背景与中国的情况完全不同的。在西方法律传统孕育的中世纪,是被宗教全面统治的一段时期,一切学科几乎都成为宗教的附庸,法律与法学也不例外,所以法律信仰实际上是对宗教的信仰,西方人基于宗教的狂热信仰才谈得上“法律信仰”。而在中国,法律与宗教从来没有产生过直接密切的联系,法律这种世俗之物如何才能得到宗教般的信仰?即便是可能,也与这一概念产生的西方在背景上相去甚远,所指也是不同的。所以法律信仰问题在中国很可能就是一个伪命题。

    [xx] 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19-420页。

    [xxi] 参见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附录。

  • 责任编辑:朱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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