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权不下乡”“绅权不上朝”
乡规民约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自发形成的,乡民们所共同遵守的具有内在约束力的一系列行为规范。我国最早的乡规民约可以追溯到《周礼》,书中就有关于乡里敬老、睦邻的约定性习俗。北宋神宗熙宁九年由“蓝田四吕”所制订和实施的《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记载的民间行为规范,《吕氏乡约》包含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四项内容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明代著名教育家冯从吾对《吕氏乡约》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指出,自从《吕氏乡约》在关中推行以后,“关中风俗为之一变”。明代的王阳明主政赣南时曾制定并推行《南赣乡约》,成为古代社会力推乡规民约的典范。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时期,梁漱溟等人也曾仿照《吕氏乡约》在山东邹平等17县制定并大力推行“乡农教育”,使得传统的乡规民约得到了一次短暂的复兴。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皇权”和“绅权”的界限是分明的,“皇权”治理国家,“绅权”治理社会,因此,出现了“皇权不下乡”“绅权不上朝”的现象,“皇权”和“绅权”处于相安无事的有序状态。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中国传统社会的典型特征就是“家国同构”。“皇权”治理国家靠的是“国法”,而“绅权”治理社会靠的是“家法”。“家法”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处理的是家族内部关系。“绅权”治理社会不仅需要协调好血缘关系,也就是家族内部关系,还需要协调好地缘关系,也就是家族外部关系,或者说是家族与家族之间的关系,这就在“家法”基础上形成了“乡规民约”。“皇权不下乡”并不是说皇权不想下乡,而是皇权下不了乡,因为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国家控制的资源非常有限,皇权的力量不足以触及乡村社会。此时,乡村社会就必须依托于“绅权”通过乡规民约来实现治理。因此,可以说,乡规民约在构建和维持传统乡村社会秩序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乡规民约是铭刻在公民们内心的法律
在传统社会,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是异常清晰的,在乡村社会看不到国家的影子,更多的是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来实现治理的。此时,在乡村社会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但是,随着乡村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两者在乡村社会的交集越来越多,这也就增加了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在乡村社会发生摩擦和冲突的可能性。乡村现代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国家触角不断“下移”的过程,其结果导致代表国家力量的法律法规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代表社会自治力量的乡规民约的教化、规范作用日渐式微。再加上乡规民约存在不少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的内容,使得人们对乡规民约的质疑越来越大。那么,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中我们到底还需要不需要乡规民约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对于乡村社会来说,乡规民约就是非常重要的“规矩”。乡规民约不仅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中同样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汉代的王充在《论衡》中说过,“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我们知道,法律法规是针对普遍性问题而制定出来的,对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来说更是如此,而乡规民约则是针对特殊性问题而制定出来的,与乡民们的生活更加息息相关,对于乡村社会治理来说具有更好的适用性。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习近平总书记也谈到,“鞋合不合脚穿着才知道”。对于乡民们来说,乡规民约更加铭刻在他们的内心里、更加“合脚”,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他们更加愿意遵守乡规民约。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乡村的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和文化事务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众多表现。例如,四川隆昌县有着“川南民风民俗的活化石”美誉的“鬼市”,形成了颇具地方特色的“夜半相聚、鸡鸣则散”的半夜市场规矩,这种乡规民约延续至今,发挥了规范乡村市场的重要作用。可以说,乡规民约对乡村社会治理仍然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
乡规民约是依法治国的文化营养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乡村的社会治理必然会存在不少“真空地带”。比如,化解婆媳关系、解决邻里纠纷等问题都是法律法规很难有效解决的,在这些领域法治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此时往往就需要依赖于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介入。因此,可以说,乡规民约往往能够很好填补法治建设的不足。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建设与乡规民约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犹如是“显规则”与“潜规则”的关系,法治建设是制度层面的“法律法规”,是乡民们“应该”遵循的规则,也就是所谓的“应然”,而乡规民约则是内心层面的“法律法规”,是乡民们“实际”遵循的规则,也就是所谓的“实然”。
那么,怎么样处理好法治建设与乡规民约之间的关系呢?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尊重自己的历史文化,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守和弘扬优秀传统,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文化营养”。王岐山的讲话为我们当前处理好法治建设与乡规民约之间的关系指明了方向:法治建设是乡规民约的前提和方向,乡规民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有益补充。一方面,要强化法治建设对乡规民约的“渗透性”,乡规民约要与法治建设的精神相一致,以法治建设为前提和方向,加强国家对乡规民约的整合、引导和制约作用;另一方面,要强化乡规民约对法治建设的“渗透性”,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乡规民约要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乡规民约中有利于乡村社会治理的内容要做到尊重、认可、采纳,在法治建设中能够更多看到乡规民约的元素,从而使乡规民约能够真正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