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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吕德文:看守所里没有秘密
  •  2015-02-08 22:32:28   作者:吕德文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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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封闭性。而封闭性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理空间的相对隔绝,二是同案犯之间必须相互隔绝。当前,绝大多数看守所都已经过改造,在硬件设置上基本上可以做到封闭性。但如何通过有效管理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却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看守所的“难点”

    看守所内部管理或许是所有机关中科层结构最为严格的单位,每个岗位要求都极为严格,职责极为明确。且每个岗位都有工作细则,甚至可以规定到每一个动作,管理人员可以据此考核工作人员。笔者调研的看守所共有19个工作人员,分为巡查岗、管教岗、带班岗、外收押岗、内收押岗、收押提讯岗、狱医岗、后勤保障岗等岗位,基本上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工作人员不可能有消极怠工、无故旷工的机会。如此严格的管理,为何还会有各种事故发生?归纳起来,看守所内部管理的主要挑战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岗位管理存在错位现象。前已述及,看守所或许是科层制结构最为严格的单位,意味着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严格的岗位职责。看守所由公安局管理,在公安系统内部,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许是唯一一个在不可控条件可能“丟岗”的单位。比如,同样是“离岗”导致的事件,派出所民警可能只是受到纪律处分,而看守所民警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看守所民警或许也是少有的必须满负荷工作的单位。一方面,民警本来就不够,民警的正常工作压力本来就比较大。管教民警不足几乎是所有监狱和看守所的通病。另一方面,按照基层部门的通常规则,年纪大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再承担较重任务,很多单位的老工作人员甚至提前“退休”了。但看守所的民警不可能,必须坚持到离开岗位的最后一刻。

    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看守所的保障并不充足。按公安部的规定,看守所必须保证每个被关押人员的生活保障(包括吃、住、衣等),但我调研的看守所只能保障每位被关押人员250/月的生活标准。这个标准实在很低,但即便如此,很少有地方财政能够负担得起。笔者调研的看守所共19个工作人员,另外请了2个临时工(一个在厨房、一个在门房),还有3个协警(巡查岗,由管教民警带队),一年平均关押120人左右,县财政每年保障运转经费才45万元,每年经费缺口到30-40万元。仅仅买米的钱1年就要10万以上,电费要20万,水费近10万,其余开支还不算。

    第二、新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工作产生较大冲击。看守所的岗位设置无法涵盖所有的管理事务,这些管理事务基本上依靠服刑人员来承担。比如,看守所需要专门的水电工,这不可能让民警自己承担,也不可能从社会聘用,只能在服刑人员中寻找合适的“人才”。旧刑诉法规定,允许判1年以下刑期的服刑人员“留所服刑”,判3年以下的“特殊人才”(如水电工)也可以申请“留所服刑”。但是,新刑诉法在201311日执行后,只有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才可以“留所服刑”,否则即便是“特殊人才”也不行。笔者调研的看守所,仅此一项规定就减少了二三十个工作人员,对看守所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冲击。看守所失去了必须的“留所服刑”人员之后,一些不太合适的服刑人员有可能从事相关工作,从而增大了看守所的管理漏洞。

    第三、来自公安系统内部行政压力。这个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制度要求并不切合实际。比如,制度规定严禁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收取伙食费,但贫困县的看守所一般做不到,因为财政保障的伙食根本不够开支;再如,制度要求对食品做留存,但很多看守所做不到,因为仅仅这项规定就要求添置专门的冰柜和派专人负责。可以这样认为,在现今的管理水平来看,很少有管理漏洞公安部没想到,只要想到了都有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可问题是,很多管理漏洞在现有的物质条件下,是无法得到满足的。因此,一旦发生事故,上级监管部门是可以推卸责任的,基层民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看守所的另一个行政压力则来自于地方公安局。看守所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被关押人员的安全,其次才实现管教目的。为了保证被关押人员的安全,看守所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一些身体条件不允许的嫌疑人就坚决不允许进入看守所。但是,公安局为了办案,却很可能将不适合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关进看守所。2013年县公安局破获了一个特大命案,犯罪嫌疑人竟然是个79岁高龄的老人。如果严格按照看守所的拘押条件,这位犯罪嫌疑人显然不适合。但公安局为了破案方便,还是要求看守所拘押老人。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看守所压力倍增。为了保证老人的安全,看守所配备了专门人员24小时看护;看守所还特地给老人开小灶,伙食标准和民警一样。有一次,老人身体不适,看守所动员了六七个民警带老人去医院检查,幸亏没有大碍。更麻烦的是,老人肯定要被判死刑,而一般死刑犯的心理本来就容易波动,这更增加了看守难度。

    事实上,看守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或许不是这些可以预料到的挑战,而是那些根本就无法杜绝的事故。笔者们访谈的看守所所长担任所长一职十多年,据他所言,无论条件如何好、制度如何健全,都难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比如看守所经常发生的打架事故,尽管每个监室都安装了探头,但从监控室到监室有一段路,中间还要开锁等动作,至少需要几分钟。如果碰到特殊情况,这几分钟足以将人打死。再比如自杀,尽管看守所所用的日常用品都是特制的,在常理上可以保证安全。可是,对于一个寻死的人来说,却很可能找到稀奇古怪的死法,让人防不慎防。因此,比较可靠的似乎还是要依靠被关押人员之间相互监督。不过,这似乎又回到了看守所管理的难点:如何有效控制被关押人员之间的冲突?

    看守所里的“江湖”

    应该说,看守所里最大的安全隐患在于如何有效地控制被关押人员,包括其自残行为、冲突行为。如果造成严重事故,看守所负有重大责任,相关责任人负有刑事责任。客观上,看守所无法对被关押人员的每一个行为进行有效管制,必须通过被关押人员的相互监督才能顺利实现信息监控。比如对重刑犯,监控的要求很高,看守所尤其害怕其自残,这时就必须安排同监室的被关押人员24小时监视,他们之间需要排班。问题就来了,管教民警又如何监督同监室的被关押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呢?比较实际的管理手段当然是对每一个监室的被关押人员差别对待,“重视”那些与看守所合作的被关押人员。而这造成的结果是,那些受重视的被关押人员,无疑在监室里获得了无以伦比的权威。

    哪怕是日常管理,看守所也倾向于对监室的被关押人员进行差别化对待。对于一个有等级秩序的监室,管教民警只要有效控制金字塔尖的那个被关押人员即可;而对于一个扁平化结构的监室,管教民警的监控难度将大大增加。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监室内的被关押人员之间必定是有等级秩序的。

    问题就来了,这种秩序如何产生呢?显然,暴力是唯一的来源,那些“牢头狱霸”维持自身权威的唯一手段就是垄断暴力。毋庸置疑,差别化管理技术是这一秩序的合法性来源,管教民警是暴力的唯一授权来源。但是,上十个被关押人员中,哪些人可以成为“牢头狱霸”则取决于他们的个人素质。

    大致说来,被关押人员的出身很重要,它直接决定了这些人在看守所内的位置。一些在江湖上有名号的人,进了看守所基本上还是可以做老大,因为那些犯了事的人不敢得罪这些人,否则出去后会遭到报复。而如果能与这些江湖上有头有脸的人物沾上关系,进了看守所日子会好过一些,至少不至于被人欺负。当然,有钱有势的人进了看守所,也不会被欺负,因为管教民警肯定会关照此类人。

    最重要的是,江湖中的一套规矩同样适用于这些被关押人员。最让人看不起的是那些调戏妇女、吸毒、小偷小摸进去的人,最让人佩服的是打架斗殴犯事进去的人。因为,前者基本上都是为了一己之私犯事的,而后者则可能是出于江湖义气犯事的。并且,在以暴力为后盾的监室秩序中,打架斗殴犯事的被关押人员天然具有优势。

    此外,是否有蹲监狱、看守所的经验也很重要。一些多次“进宫”的被关押人员,对看守所内的管理制度比较熟悉,适应能力很强。并且,长期呆在看守所,很容易拉帮结派,形成秩序。

    劳动是最好的管教方法

    大体说来,人们质疑的看守所内“黑幕”有几点:第一、被关押人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第二、看守所民警渎职、以权谋私;第三、看守所管、教存在错位。下面笔者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逐条分析。

    首先是被关押人员的权利问题。抽象讨论这个问题非常困难,因为实践当中被关押人员的权利很难界定,法律上只有粗略规定,离实际太远。比如人身安全,如果涉及到生命安全,那很清楚,看守所时刻担心被关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吃饱没问题,疾病也可以得到治疗,也可以确保不会因管理问题而致残、致死。可是,要说保证被关押人员的营养,确保其不被打,可能没有一个看守所做得到。

    由于运转经费有限,看守所只能保障被关押人员基本的生活需求。住的方面,看守所对监室卫生有严格管理,非常干净,在地板上睡觉也没问题。但是,夏天的降温手段只有两个:电扇和水,不能指望有空调。因此,夏天的水是管用的,以至于水费极高。吃的方面,饭管吃,但菜就少得可怜。一般没有荤菜,只有最简单的素菜,如豆芽、黄豆之类,且少得可怜。说是吃干饭也可以,因为即便是有汤,碗也是漏的。

    其次是关于看守所民警的渎职、以权谋私问题。这个问题也很复杂,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定性。因为看守所是一个封闭空间,在日常社会中看似不重要的权力,在看守所内部也许就是个巨大的权力。比如,管教民警有权安排哪个被关押人员从事辅助劳动,这对于被关押人员而言,具有巨大诱惑力。因为,从事打开水、打扫卫生等劳动,就意味着可以在监室之外活动,这可是难得的自由!再如,管教民警可以便捷有效地“保护”特定的被关押人员,只要民警打招呼,同监室的被关押人员就不可能欺负这个“新人”,这对被关押人员及其家属而言,同样是巨大的人情。类似问题,管教民警都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合理安排,根本不需要作特别措施,根本算不上是以权谋私。

    与封闭性密切相关的是,看守所不仅是一个独立的“社会”,还是一个独立的“市场”。被关押人员如果想在看守所内生活地好一些,并不是做不到。比如要吃得好,可以加餐,但费用极高,一盘小炒肉要上百元。看守所也可以抽烟,但外面送不进来,必须买看守所自营的,那些香烟也奇贵无比。看守所正是通过塑造一个独立的不受物价、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监控的市场体系,从被关押人员里“合法”地获取利润。这算不算以权谋私?

    再次是管、教错位的问题。从实践中看,笔者认为管、教错位的问题并不由两者之间的理论关系而来,而是取决于另一个更为关键的因素:秩序。

    一般说来,看守所会从相关企业接一些手工活,这种活比较简单,几乎不用培训,也不可能像监狱一样进行流水线生产,因此利润也低。然而,由于看守所对被关押人员具有绝对权威,在组织生产上,效率是极高的。因此,看守所从中获取的利益是可控、可观的。看守所的这一做法备受诟病。

    然而,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劳动或许才是最好的管教方法。劳动本身就是最为有效的规训方法。对被看押人员而言,最难受的不是别的,是无聊。而劳动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有事可做,被关押人员之间就不可能有产生过多的冲突,每个人的心理也会健康一些。

    1951年,毛泽东曾经对劳动改造做了著名的“三个为了”的论断: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这个论断现在还有适用性。从本质上说,除了监禁,强迫劳动或许也是最为重要的惩罚措施。强迫劳动是建立必要的纪律观念,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的重要方法。况且,从现实的财政状况看,强迫劳动也是保证看守所正常运转的必要措施。

    看守所也有思想教育活动,如组织政治、法律学习,看新闻联播,人们觉得这才是教育方式。殊不知,劳动所灌输的纪律等观念,才是最重要的教育方法。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到底是惩罚手段,还是教育手段,这反倒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了。一句话,在看守所的管理中,管、教之间的关系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

                    原载《南风窗》2015年底3

  • 责任编辑:毒菇酒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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