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理论探讨 >> 乡村建设 >>
  • 李昌金:资本家的“庄园梦”VS农户的“小康梦”
  •  2015-02-22 00:30:08   作者:李昌金   来源:   点击:0   评论:0
  •  【字号:
  •  

    资本家的“庄园梦”VS农户的“小康梦”

    李昌金

     

    20141215日。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在北京国泰饭店召开了“土地流转与三农问题”座谈会。参加这次座谈会的有基金会成员:孔丹(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中信集团前董事长),蒲坚(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中信集团副总经理)、郭克彤(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咨询委员:贺雪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崔之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温铁军(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教授)。嘉宾:李昌平(中国乡村规划设计院院长),谷彬(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路雄(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常务理事),以及本人。此外还有十余名学者列席了此次会议。此次座谈会发言录音摘要分上下两篇刊发于《经济导刊》20152期,以下是发言录音摘要中本人的发言部分。现贴出的是录音整理原稿,与《经济导刊》上的略有不同。

     

       

        谈点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我的一些思考。

        今年1125日,中央“两办” 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通读《意见》,发现并没有什么突破性的内容,主要是强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强调扶持新型经营主体,不过,这只是在为已经存在的事实背书,但尽管如此,它的导向意义还是很大,它表明了高层决策者的意图。

        展望土地流转的前景,农地向大中型新型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的集中将提速,资本下乡的趋势不可避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不是没有意义了?以推动土地集中为核心的农业现代化是资本的需要还是农民的需要?中国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已经消灭了的土地食利阶层会不会重现?我们改革和发展的目的是什么?

        从分田到户开始,土地流转总体上一直就是畅通无阻的。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打工,土地流转的规模越来越大。我们那个县,土地流转规模已超80%,官方统计是60%。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是:自愿互利、规模较小、短期或不定期、口头约定为主、农业内部流转(极少进入非农领域)等,一般不经过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村委会也不干预。这种农民自发进行的土地流转,通常流出方和流入也都相安无事,没有大的矛盾纠纷。

        总体看,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并没有起什么作用,因为既没有抓手没有必要,更没有利益驱动。不过,一些地方政府为推动农业产业化,会采取一些带有强制性措施推动土地流转,如有些地方发展烤烟产业,政府和农民都有好处。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也不是不顾农民的利益。有人一讲土地流转,便想当然的认为是强迫流转,必然损害农民利益,这不符合实际。

        真正改变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的,是钱的力量。第一是资本的力量。有些专家学者力推土地确权,内心想的是土地私有化。第二是财政的力量。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大部分给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实这些经营主体很多都是挂羊头卖狗肉,甚至就是为了骗取国家资金。(温铁军插话:下去听反映,扶持的合作社100%是假的)。这完全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建议调整只扶持大户的财政支农政策,转而更多地扶持中小型农户。

        在土地流转中,因为资本和小农双方力量悬殊,单个分散的农民,利益受损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可能完全被资本大鳄吞噬。举两个例子:

    一是林地流转。我们那里地处山区,山林面积较大。林地流转早在十五六年前就开始了,村组两级集体山林几乎全部卖光,林农个人的山林也差不多卖掉30%。十多年前木材便宜,山林也卖得便宜,每亩才几百块钱,现在木材价格大涨,山林转让价也涨了十多倍。山林流转的结果,集体、林农都没得到好处,村集体因此都变成了“空壳村”,而买了山林的人却赚得盆满钵满。买山的都是一些什么人?政府机关干部尤其是林业部门的干部、社会上的各种强势人物、香港甚至国外老板。林农没了山,没了生活来源,只有出去打工。

        二是农地流转。这些年有不少城市资本到农村买地(转包农地),承包面积几十亩、数百亩都有,且租金较低,一亩才几十元。到农村买地的人和上面买山的人一样。考虑到通胀因素,10多年后这些土地等于白送。如此若干年后农村很多土地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些人成了地主。另一方面必然出现大量失地农民。耕者有其田是千百年来农民追求的目标,我们怎么千方百计让农民把土地让出?难道我们新一代农民真的不要土地了吗?没有土地的保障,国家有没有能力养活9亿农民?

        资本下乡是双刃剑。要保护农民的权益,首先农民自己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要解决农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要防止黑恶势力侵占农民的土地,四是乡村两级要帮助农民把好关。现在基层政府责任无限大、权力无限小,尤其是不少政策隐含着对基层干部的不信任。习近平同志强调:要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但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在三农政策上没有得到体会,农村政策的研究制定,好像完全交给一些脱离实际,不懂基层,满脑子洋教条的人在搞,由此导致很多农村政策严重脱离农村实际。

        农民违约用地、违规占地、违法卖地现象严重。许多农民并没有按承包合同的要求,履行好保护耕地的义务,毁地抛荒、污染耕地、占地建房、买卖土地等现象司空见惯,对于农民的这些行为,几乎没有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去管,也管不了,因为大家都把承包地当成农户的私有财产。农民土地权益太大,或者说农民土地权益无边界,势必造成大量耕地被破坏和流失,这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我们天天讲保护耕地,天天讲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但对现实中的破坏土地行为却从来没有人真正去关注,更遑论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这不能不让人想到一个在中国耳熟能详的词:“口号农业”。 “口号农业”为什么在我国长盛不衰?因为它有深厚的社会土壤,因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对土地确权中的问题要清醒。中央要求用5年时间在全国开展土地确权,但依我之见,这一政策与农村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真实需求有距离。从某个角度看,可以说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1982年分田到户,土地权利是清楚的。说土地确权是为了流转,实际情况是,土地产权越清晰,可能越不利于流转,并将导致农业规模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难以落实。

    我到一个村里调研,村干部说有几个组确权搞不下去,原因是农民不同意按勾图的实际面积发证。农村的土地面积是按土壤质地评估的,不是实际面积,现在要按实际面积发证,就可能出现张三原来5亩地变成8亩地,而李四原来5亩地就可能仍然是5亩地,李四少了面积坚决不干,因为少了地日后按面积分配的国家补助、征地补偿也就少了。所以农民只是要原来分配的“面积数字”,不要真实的面积数字。书斋里的专家弄不明白这个理,以为面积越实越好。其实有的东西模糊点也好,清官难断家务事,你搞那么清楚干什么?农村分田到户30多年了,很多地方发挥农民群众的创造性,农民自发进行土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经过多年的适应和磨合,很多与土地有关的矛盾和问题或者摆平了或者认可接受了,大家总体上相安无事,现在上面来了一个土地确权,结果平静被打破、秩序被破坏,大量原来积累下的隐性矛盾显露出来了。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有很大的问题,违背常理。周其仁等人自鸣得意,以为干了一件可以彪炳史册的事,殊不知其实是做了一件伤天害理的事,伤害了农村的公平和公正。例如有些上了大学参加工作的、当了国家干部的,现在还拿村里面的地,很不合理。你收不回来,他会跟你抗争。所以,确权其实是限制了流转(承包权调整)。

       又比如,我们那里土地抛荒现象比较严重,全县比例大概是15%20%。这些抛荒地不种粮还要领国家补贴,一分钱都不能少。乡村干部绞尽脑汁想把它利用起来,但非常困难。因为一百户中只要一户不同意就没办法。你地不成片,人家也不会包你的,这是典型的反公地悲剧 假如土地产权不那么清晰,村组统的功能强一点,流转起来就容易得多。

        农地所有权的代表问题。根据《民法通则》,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村委会。但这只是文本制度,仔细考察,这个所有权应该是村小组(原生产队),这些土地是这里的祖先们开垦改良出来的,理应由他们的子孙后代共享。农业部曾调查了1200个村的农民,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村的占34%,认为归村小组的占65%。过去村小组有队委会,现在就组长一个人,印章也没有,哪块地开发就是组长签一个字。村委会不管组上土地的事,小组卖地村里也拿不到钱。

          (张路雄插话:你说农民认为这个地是自己的,但文章里说,农民要求35年要调一次,这是有矛盾的。农民的观念是有矛盾的。他们那里好多村,一直是三年五年调一次,那里农民最赞成的办法是确权确股,但不确具体地块。所以农民说“这个东西是我的”,是一种说法。)

        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土地的所有权有村小组,分田后出生的和迁入的人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有权承包集体的土地,这是法律规定的;同时,作为农民他通过承包获得了经营权,且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村小组并没有机构来代行所有权,所以农民认为土地就是他自己的。

    法律把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个规定与农村土地权属的实际状况不符。在南方多数省份,村委会从来不关心村小组的土地,也无权处置村小组的土地,通常也不能从中获利。我认为修改宪法,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或可作为一个选项,否则,在不能重回集体化的背景下,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问题恐怕永远得不到解决。

     

     

  • 责任编辑:sn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