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场:中国的圈地运动及其与英国的比较
张玉林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本文原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第19-45页
内容摘要
1990年代以来席卷中国的征地拆迁浪潮,实质上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大清场运动。从开发区建设到城市的扩张,从“撤村并居”到“土地整理”,都以消灭农村、驱逐小农为归结:迄今已经吞噬了8300多万亩耕地、清除了至少140万个自然村和1亿2700多万小农。这场运动尚未结束,但是就已知的结果来看,它很快就达到了“英国的一切剥夺方法的顶点”,比英国的圈地运动更为暴烈和迅猛。而从推动大清场的综合动力来看,它不同于“农业革命”的技术需求,也超越了“原始积累”的初始需要,包含着由极端的发展主义催生的“贱农主义”和城市信仰,因此也表现为又一场文化意义上的“大革命”。这场革命不仅使中国社会充满了暴戾之气,也具有显著的反自然的特征。
关键词 中国乡村;大清场;圈地运动;中英比较
一、作为总体性认识的“大清场”
大清场是二十多年来中国乡村的主题,或许也是整个中国的主题。这样说并不否认“改革”这个公认的主题。如果注意到已被绝对化了的改革实际上具有改善和改恶两种结果,那么就会发现,大清场与改革是并行不悖的,而且经常借用改革的名义。
“清场”被《现代汉语词典》(第3版)解释为“对某一场所进行清理”,被“互动百科”描述为“把所有不该在的人撵走”。扩展开来,它应该包含“清”字开头的多个同义词和近义词,比如清理、清扫、清除,以及清洗、清缴和清剿。作为兼指实体和比喻的描述性概念,本文中的大清场是指“大量地征占土地并清除其上的房屋和居民的运动”。
是的,它是指数以亿计的城乡居民已经或正在遭遇的征地—拆迁运动,本文具体针对的是乡村的征地—拆迁。贯穿这场运动的,有多种名目的园区建设,城市化和农村城市化,由“撤村并居”、“三集中”甚至“新农村建设”构成的“农民集中居住”,以及看似技术性的“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还有以“土地流转”的名义对中国农业的资本主义改造。所有这些局部或全国性的政策或工程,都要么指向同一个目的,要么演化为相同的结果:征占一片土地,清除那里的村庄和农民。
既然如此,它必然令人想到另一个相似的概念及其代表的重大历史事件:英国的圈地运动(Enclosure movement)[①]。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吗?概而言之,大清场是圈地运动的极端形态。所谓极端形态,也就是卡尔·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阐述的,不列颠的权势者对农民土地的“最后一次大规模剥夺”,也即“清扫领地”(Clearing of Estates)或“清洗”(Clearances)。它发生在19世纪早期,“是英国的一切剥夺方法的顶点”(马克思,2004:837)。若从15世纪后期圈地运动肇始算起,英国达到这一顶点用了三百多年,而中国在其征地—拆迁运动滥觞的第二个十年,也即迈进21世纪的门槛之后,就进化到了这一阶段。这种快速赶超的能力,既足以让英国当年的圈地者们自叹弗如,也提醒我们注意中国版圈地运动的更加强势。
当然,在最近的十多年间,中国学术界关于征地—拆迁和失地农民的研究所在多有。但绝大多数文献具有问题—原因—对策的三段论风貌,并以简单粗糙形成了中国式的对策研究的特征。其中的比较认真者,也通常跳不出政策话语的窠臼:紧跟政策话语“就事论事”,缺少距离和距离意识,看不到实质和方向,也看不到整体和联系。因此,征地—拆迁问题的实质——“人民政府”与它的人民,以及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围绕土地这一“核心利益”的激烈争夺,或者说掠夺与反掠夺——没有被切实地理解,它的驱逐和清场的性质也被有意无意地模糊。相应地,为了避免刺激,只有极少数人使用或加引号地使用“圈地运动”或“圈地”来加以分析。
在少数直面中国的圈地运动的研究中,温铁军等人视之为地方政府的“资本原始积累”(对应于改革前30年中央政府的资本原始积累),并考察了改革以来的财政体制变化、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政策如何促使县乡政府实现这种积累、形成三轮各具特征的圈地高潮:以地兴企、以地生财、以地套现(温铁军,朱守银,1996;杨帅,温铁军,2010)。何清涟则回顾了它初期的状况,认为它属于个人的“资本原始积累”,并影响了中国的社会心理(何清涟,1998;何清涟,张祥平,2000)。在这些颇有启迪的研究之外,叶敬忠、王德福、孙新华等人也分别围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流转”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叶敬忠,孟英华,2012;王德福,桂华,2011;孙新华,2013),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与本文主题相关的驱逐或排斥的问题。但总起来看,由于研究时段和领域的客观限定,尚未涉足的问题多于已被关注的问题,而已有的分析也存在着需要商榷和强化的余地。
有鉴于此,以清场为主线,对二十多年来的征地—拆迁运动进行系统研究实属必要。虽然大清场仍在进行中[②],也许要到“完全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才能结束,但是它本身(而非与英国相比)延续的时间已经足够漫长,规模已经过于庞大,许多特征和后果也已经浮现,也因此可以进行初步的清算。作为清算的第一步,本文带有破题和论纲的性质,它将围绕四个部分展开。
首先,结合宏观政策演变和一些代表性的研究,简要回顾大清场的历程及主要特征,并揭示推动其演变、塑造其特征的综合动力。其次,依据大量的官方统计资料(主要是国家统计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相关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和一些官方背景人士披露的重要信息,对它的阶段性后果进行谨慎推算,包括截至2013年的圈占耕地面积,造成的失地农民数量,以及消失或消灭了的自然村的数量。第三,借助于大量的新闻报道资料(我所初步汇总的“分省区征地—拆迁问题典型案例”已接近1000个),对大清场运动的强制性和暴力状况进行描述,并解释其若干重要细节所蕴含的意义。最后,把它与英国的圈地运动进行比较,寻找两者的共同点和重要差异,以进一步显示它的独特性。
二、圈地运动的历程和动力
关于中国的圈地运动的兴起时间,目前尚无定论。温铁军认为,它始于1980年代前期乡镇企业对土地的大量占用,并随着城市基本建设的加速而加剧,到1984—1986年出现第一轮占地高潮,随后因通胀危机和基建规模压缩而降低,1992年则出现了第二轮高潮(温铁军,朱守银,1996)。何清涟认为它始于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出台使土地在行政划拨外可以有偿出让,土地“价值”的发现促使一些先行者圈地,并于1992—1993年达到顶峰(何清涟,1998:50-52)。叶剑平在认同这一看法的基础上,认为1998年形成了第二次高潮,并直接蔓延为2003年的第三次高潮(袁一泓,2003)。
本文认为,作为农村内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的占地并非征地或集体土地的国有化,也并不以排斥、驱逐农民为目的和归结,它的大量占地只具有浪费的性质,而不是清场性质的圈地。至于《土地管理法》带动的土地有偿出让,在最初的数年间仅是零星的,还不足以称为“圈地运动”。清场性质的圈地运动真正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开发区热潮,主要由1992年的“南巡讲话”掀起的第二次改革开放浪潮所催生,而当年执政党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赋予它以制度特征,随后则不断有新的政策因素为它注入新的动力,从而表现为经久不衰的大规模的征地-拆迁运动。下面将结合相关政策的变化,简要回顾它迄今为止的演变历程。
“开发区”圈地与城市的扩张
作为简称的“开发区”实际上包含了名目繁多的“工业园”、“产业园”、“科技园”,乃至新世纪打起招牌的“生态园”。它是为了招商引资、形成工业聚集区而开辟,其单体规模从乡镇级别的数平方公里到国家级的数百平方公里不等,因此征占土地的规模甚大。
通常认为,开发区热潮首先兴起于珠江三角洲地区。而据陈锡文披露,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浦东的开放和“大开发”过程,造就了那个年代“中国最大的征地行动”:浦东新区的征地面积多达580多平方公里,涉及多个县。他在1992年调查发现,政府征用粮田和菜地所支付的青苗费、房屋拆迁费、安置就业费等,合计仅为每亩平均25000元,而在投入6—7万元实施“四通一平”建设后,当年就可卖到20—30万元,从征地到批租至少可赚一半,每平方公里可以积累资金1.5亿元,征来的土地即便只卖出1/3,也有300亿元的巨额收益(陈锡文,2001)。
虽然许多地区并不拥有上海那样的区位优势,因而其直接来自工业园区的卖地收益较少,甚至会为了在激烈的招商引资活动中战胜其竞争对手而低价或无偿供地,但考虑到同期兴起的房地产热潮常与各类园区混杂在一起,房地产用地的增加的确能带来显著的“土地财政”收益——它在房地产市场兴起的1992、1993年,就分别达43亿元和84亿元,同比增长了178%和95%(何清涟,1998:55)。正是这种综合性的土地财政收益,与推进工业化的冲动形成合力,促使形形色色的开发区向全国蔓延:1992年底已有2000个左右(杨帅,温铁军,2010),到翌年3月建设部宣布清理时,县级以上的开发区超过了6000个,占地1.5万平方公里,其中湖南省有300多个,占地2485平方公里。而据农业部的官员披露,开发区占用土地的80%是耕地(何清涟,1998:52-53)。
对开发区的首次清理结果不太清楚,但国土资源部的报告表明,到1996年底全国仍有4210个,其中一半以上属于“盲目设立”[③]。它显示,中央政府压缩投资规模、征收房地产增值税等调控政策对抑制圈地没有明显效果。原因在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也强化了其“以地生财”的冲动(周飞舟,2006;杨帅,温铁军,2010)。当1996年再次意识到土地圈占的严重性,中央政府开始从粮食安全的高度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确立了“占补平衡”原则,并于翌年5月强令“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④],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将批准占用耕地
此类严厉措施仍然未能杜绝各地政府以多种名目圈地。而为了缓和已经发生的经济危机,供地冻结令在1998年解冻,当年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面积多达736万亩,开发区热潮也随之再起:2003年回升到5524个,面积达3.51万平方公里(是十年前的2.3倍);其中浙江省758个,规划面积4000多平方公里;江苏有475个,仅南京市江宁区的四大开发区就占地773平方公里(袁一泓,2003)。按照新华社的报道,开发区的数量在最高峰时曾超过8000多个(葛如江等,2003),而在第二轮清理之后的2005年仍然多达6866个,规划占地面积则扩张到3.86万平方公里(蒋省三,刘守英,李青,2007)。
表1 不同年份的开发区数量及占地面积
时间 |
开发区数量 |
占地面积 万K㎡ |
1992年底 |
2000个左右 |
— |
1993年初 |
县级以上超过6000 |
1.5 |
1996年 |
4210 |
— |
2003年 |
5524 |
3.51 |
2005年 |
6866 |
3.86 |
在世纪之交兴起的新一轮圈地狂潮中,尽管中央政府不断强调“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城市化的高速列车已经发动,从而也就为圈地注入了新的更大的动力。
就改革以来中国城镇的数量、城镇人口及建成区面积的变动来看,城市的扩张是一个长期过程。但是,它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是经济增长和人口流动的自然结果,此后则主要是地方政府的有意识推动。不知各地的主政者是否受到了经济学家的启蒙(他们开始大量吸收经济学家作为智囊,并纷纷成了“博士”),他们似乎突然发现了城市扩张所能带来的综合效益:不仅有土地财政收益,还可以拉动投资和经济增长,可以通过“减少三农、消灭三农来解决三农问题”,当然也可以提升所在城市的“形象”并彰显仕途竞争所需要的政绩。总之,预期综合效益使官员、开发商和学者形成了城市化大合唱:“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把城市做大做强”……。
“做大做强”从“大规划”开始,它由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带头掀起,随后蔓延到众多的地级市和县级市,2003年达到高潮——提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从1998年的78个增加到当年的182个[⑤],一些城市的主政者要求按照其现有人口和产业规模的2-4倍进行规划,主要手段是将城市周边的县或县级市改为“区”或“新区”,并以“行政新区”和“大学城”的兴建来拉动房地产投资和人口聚集。与此相伴的是大量的大楼、大马路、大立交、大草坪、大广场的涌现。而在城市化成为国家战略,以及2008年为刺激经济而出台4万亿投资计划之后,“做大做强”被推向新的高潮。仅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出台之前的两年间,提出新的“造城”计划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就有24个,规划的新区总面积超过4600平方公里,其中沈阳市计划建造8个新城区,总面积约210平方公里;贵阳市计划建造5个,总面积超过510平方公里;广州计划建造9个,规划面积近800平方公里。另据对12个省区所辖156个城市的统计,提出新城区建设的有145个,总计规划建设200个,其中133个地级市平均每市建设1.5个,12个省会城市平均每市建设4.6个[⑥]。
表2中的数据呈现了城市扩张的步伐。全国“设市城市”的征地面积在2001年达到1812平方公里,是前一年的4倍,翌年则跃升到2880平方公里(432万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控制征地规模”之后有所收敛,但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之后却再度回升。从建成区的面积来看,在统计范围具有可比性的2000—2012年间,城市的建成区增加了103%,每市平均面积从34平方公里增加到70平方公里;县城的建成区2001年以后增加了80%,平均面积从6.3平方公里增加到11.5平方公里;县城之外的建制镇则在数量减少700个左右(为县城或城市所吞并)的情况下,建成区面积增加了104%,镇均面积从1平方公里增加到2.2平方公里。而全部城镇的建成区从53774平方公里增加到101446平方公里,增加了89%。
表2 中国城镇的扩张(1991-2012)
年份 |
设市城市 个 |
征用土地 Km2 |
建成区 Km2 |
县城数量 个 |
建成区 Km2 |
建制镇 万个 |
建成区 Km2 |
1991 |
479 |
— |
14011 |
1894 |
— |
1.03 |
8700 |
1992 |
517 |
334 |
14959 |
1848 |
— |
1.20 |
9750 |
1993 |
570 |
189 |
16588 |
1795 |
— |
1.29 |
11190 |
1994 |
622 |
858 |
17940 |
1735 |
— |
1.43 |
11880 |
1995 |
640 |
812 |
19264 |
1716 |
— |
1.50 |
13860 |
1996 |
666 |
1018 |
20214 |
1696 |
— |
1.58 |
14370 |
1997 |
668 |
519 |
20791 |
1693 |
— |
1.65 |
15530 |
1998 |
668 |
516 |
21380 |
1689 |
— |
1.70 |
16300 |
1999 |
667 |
341 |
21525 |
1682 |
— |
1.73 |
16750 |
2000 |
663 |
447 |
22439 |
1674 |
13135 |
1.79 |
18200 |
2001 |
662 |
1812 |
24027 |
1660 |
10427 |
1.81 |
19720 |
2002 |
660 |
2880 |
25973 |
1649 |
10496 |
1.84 |
20320 |
2003 |
660 |
1606 |
28308 |
1642 |
11115 |
— |
— |
2004 |
661 |
1613 |
30406 |
1636 |
11774 |
1.78 |
22360 |
2005 |
661 |
1264 |
32521 |
1636 |
12383 |
1.77 |
23690 |
2006 |
656 |
1397 |
33660 |
1635 |
13229 |
1.77 |
31200 |
2007 |
655 |
1216 |
35470 |
1635 |
14260 |
1.67 |
28430 |
2008 |
655 |
1345 |
36295 |
1635 |
14776 |
1.70 |
30160 |
2009 |
654 |
1505 |
38107 |
1636 |
15558 |
1.69 |
31310 |
2010 |
657 |
1642 |
40058 |
1633 |
16585 |
1.68 |
31790 |
2011 |
657 |
1842 |
43603 |
1627 |
17376 |
1.71 |
33860 |
2012 |
653 |
2617 |
45566 |
1624 |
18740 |
1.72 |
37140 |
数据来源:城市征地面积见《中国统计年鉴》1996-2013年度版,其中1992-96年的数据分别为43、40、39、36个城市
的统计,其他年份似为全国城市的统计数;建成区面积见建设部编《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2年》。
如果说所有城市的扩张速度都令人惊诧,总有一些城市的表现尤其令人惊诧。这方面的典型可能是深圳。这个当年的渔村在建市后一直快速地蚕食着周围的土地,1997-2004年合计新增建设用地232平方公里,年均增加32平方公里,以至于建市20多年就面临“土地资源枯竭的危机”。而为了彻底解决这一“危机”,深圳市政府2004年决定,把宝安、龙岗两区的27万农村人口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将总计956平方公里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而且只对其中的265平方公里进行补偿。它由此成了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和农民的城市”,但这种过于大胆的做法被当做“特例”而放过(卢彦铮,2006)。
“三集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农民集中居住”
与城市扩张并行的另一种圈地手段,是农村地区的“三集中”,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动的“农民集中居住”运动。它伴随的是“撤村并点”或村庄变“社区”,属于“整村推进”的一揽子性圈地。
“三集中”属于上海的发明。早在1985年,上海市土地局和农委针对郊区农村城市化加速而自然村规模较小、“土地浪费严重”等问题,提出“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并在松江县进行了实践。1993年,上海市政府将其在全市农村推广。而据测算,“合理归并自然村后,至2010年,全市可以节约用地153平方公里。”(邹兵,2000;任春洋,姚威,2000)
不过,上海的经验似乎没有很大反响,后来被多地效仿的是江苏版的“三集中”。它与上海的表述略有差异,但做法和目的完全相同。它原本是江阴市新桥镇2001年开始的自主实践,在2005年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后成为全省的战略:规划在20-25年内将全省近4000万农村人口居住的约25万个自然村撤并为4万多个“规划居住点”,“可节地约400万亩以上”(常红晓,2006)。其中,苏州市将20914个农村居民点并成2517个,农民的宅基地将从533平方公里压缩到166平方公里,增加建设用地48万亩;无锡市将12000多个自然村合并到423个“农民集中居住点”或“农村新型社区”,撤并数超过95%,而撤村数量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比例成为考核官员的指标;南通市要求20年内把近4万个自然村归拢到4481个集中居住点,“至少可以节约53万亩土地”;宿迁则提出用10-20年将12028个自然村并为2566个集中居住点,“可节约村庄建设用地近79万亩”;丹阳市界牌镇的力度则更大:该镇政府号称要“打造江苏最大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全国首个镇级市”,决定用5年时间拆除全镇的178个自然村,把3942户、14500个农民全部集中到新建的“界牌新村”,“腾出”工业和建设用地6500亩(常红晓,2006;张玉林,2014)。
如果说由“三集中”代表的“农民集中居住”在2006年以前主要限于上海、江苏、浙江以及四川成都等部分地区,那么此后它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推动下急剧蔓延,促成了又一轮圈地高潮,并直接表现为抢夺农民的宅基地、消灭村庄的运动。
“挂钩”政策最早出现于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它原本是要遏止第二次圈地浪潮、整顿土地市场,故强调“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并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与此相应,国土资源部2006年开始在山东、天津、江苏、湖北、四川推行试点,两年后扩展到19个省区,并制定了《试点管理办法》,对该政策进行了令人费解的技术性解释,而试点的方针则被表述为:“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⑦]
要强调的是,这一表述没有诚实地道出政策制定者的真正意图。在参与了政策制定的某教授看来,国土部推行的试点属于“无奈的选择”:“经济发展用地要保证,耕地和粮食安全也要保证。空间就这么大,土地就这么多,该怎么解决?……经过多方比较选择,增减挂钩是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涂重航,
比如,在这项“创新政策的策划人之一”(李倩,2013)、国土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看来,“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用地空间不足”,各地的建设用地指标“差不多只够三分之二”,供需缺口至少在300-400万亩(以至于一些地区的用地指标已经透支到下一个十年)。而针对“减少土地供应”的呼声,他认为“并不明智,不利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你推进城镇化需要稳定的土地供应保障,从国外情况看,工业化、城镇化中期建设用地仍会较快增长,这是一个刚性的增长……还要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终究要靠城镇化发展。”[⑧]基于这样的“理念”,他发表于《中国土地》2013年第2期的文章直接命名为“‘稳定’土地供应,为城镇化护航”。
在董的多位同事那里,这种倾向性有着更直率的表述。针对国土部相应于4万亿投资计划加大了“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该部土地整理中心的一位副主任披露:大规模“借出”周转指标是国土部的策略,为了应对近两年用地压力和许多不可测因素,“国土部确定了以做大流量指标应对用地增长压力的策略。”国土部法律中心首席顾问则说道:“这是没办法的事情,要保持住宏观经济的发展就一定会造成土地需求的紧张,部里在想办法应对的时候,难免留出新的口子让地方钻空子。”在2010年7月的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上,国土部部长徐绍史称:解决地方经济发展对土地需要的迫切问题,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增减挂钩试点。而国土部总规划师胡存智则在“中国房地产2010年夏季峰会”上透露:“通过增减挂钩,大约有2700万亩的农村建设用地将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当中。”(涂重航,
既然最高监管者有意“让地方钻空子”,当然会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许多地区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土地整理小组”,以便抓住这把“破解土地瓶颈的金钥匙”,西部的一个县长甚至赞扬它具有“核裂变”效应(涂重航,
当然,许多调查和新闻报道显示了这项政策的另一层“核裂变”效应:将无数个乡村变成废墟。某地级市的主政者曾对前往调研的中央官员这样描述他的宏伟蓝图:我这里共有100万户农民,我准备用三到五年把这些村庄全拆了,因为100万户农民大概占了100万亩建设用地。“让100万户农民住楼房,至少省出70万亩地,50万一亩就是3500亿,100万亩就是7000亿,什么事干不了!”(邓瑾,2010)
在山东省,诸城市从2007年开始实施“多村一社区”改造,以
河北省则在2009年提出了全省农村“新民居”工程,当年启动了1000个村,规划到2012年全省15%左右的行政村将完成建设改造,“腾出50万亩建设用地指标”。其中抚宁县计划将609个行政村整合为194个“中心社区”;而在廊坊市永清县的董家务村,尽管许多住房都是新世纪以来建造,道路、路灯、围墙也都是政府拨款新修,并在2006年成为“省级文明生态村”,但同样启动了拆迁,“大片新修的村居在铲车下倒塌,刚修好的‘村村通’水泥路被铲平。”(涂重航,
在实施“三集中”的江苏省,新政策的东风又带来了“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根据《新华日报》(
这场被称为“消灭村庄”的运动当然不限于上述东部三省。截至2010年9月,它已经在全国20多个省市展开。另据2011年实施的一项对全国18个省区的调查,农民“被迫上楼”的比例接近20%(张远索,张占录,2013)。其中的典型案例不仅是一般的“上楼”,而且是“上高楼”:沿海某地政府为农民设计的“居住小区”居然高达32层。
这样的“核裂变”自然引起了最高层的重视。2010年12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而这类表述不过是对三年前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同类通知的重复[11]。但没有证据表明再次要“严禁”的东西此后有所收敛,能够看到的是,政策制定者对这项让千百万人失去家园的政策进行重新包装。在国土资源部为应对国务院的上述通知而发出的新的文件中,“挂钩”政策被赋予更多的意义,所用的政治修辞可谓绞尽脑汁[12]:
是有效推进“三农”发展和城镇化的现实可靠的载体和抓手;
是落实中央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针,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
是引导资源、技术和项目向农村流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
是在保障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发展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是严格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耕地集约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
是坚持家庭承包政策为基础,促进农民分工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政策创新。
或许不应该过于认真地面对此类谎言。如果当今中国的大趋势真的像温铁军指出的那样——“城市化不可逆转;地方政府资本原始积累导致城镇建设大规模占地也不可逆转[2]——,那么国土资源部的“开口子”政策不过是对这一“大趋势”的顺应。而从宏观历史的角度,更应该着眼于快速演变到大清场阶段的圈地运动的综合动力。
说到综合动力,“原始积累”、“土地财政”等经济政治因素当然不容否认。但是也不应该忽略其中的文化动力,也就是我曾经分析过的“城市信仰”和“贱农主义”(张玉林,2012,2013),它们都属于“发展主义”在中国独特的政治体制中演化而成的极端形态,从价值观的角度来看,无异于又一场“文化大革命”。而伴随着这场革命的也必然是大破坏。当对于城市化的追求成为一种信仰或新的宗教,将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当做文明、进步的象征,同时将农业、农村和农民视为落后的存在,不仅“以城市规划代替村庄规划、用城市生活方式与文化抹杀并清除农村的生活方式与文化”(叶敬忠,孟英华,2012)势属必然,有意识地铲除村庄、驱使“农民变市民”也势属必然。当然,文化动力或文化革命与经济、政治动力是密不可分、相互强化的。一个未被已有的研究注意到的逻辑关系是,恰恰是在2006年取消农业税之后,不再是直接税源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都成了地方政府眼中的包袱或多余之物,从而既促使贱农主义和城市信仰进一步深化,也加剧了“消灭农村、消灭农民”乃至“消灭农业”的运动。总之,正是由于文化动力和政治、经济动力形成了合力,才使得中国的圈地运动如此迅猛。
三 圈地面积、失地农民和消失的自然村
接下来要确认中国的圈地运动所圈土地的面积、造成的失地农民数量和消失的自然村的数量。计量圈地面积有三种口径,也即全部土地、农用地和耕地。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圈占耕地与农民、失地农民具有更直接的相关性,本文所说的圈地面积是指圈占耕地的面积。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征地
首先来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表3),综合国家统计局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数据可知,1991—2013年合计为5924.8万亩。不过,批准面积并非实际占地面积,长期负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段应碧曾指出,“审批的占用数,不包括突破指标、违法征地和一些乡村擅自卖地”,卫星遥感资料表明,“违法占地数量一般占用地总量的20%~30%,有的地方多达80%。”(段应碧,2003)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披露:全国非农建设实际占用耕地在1991-1996年间年均441万亩,1997-2005年间年均305万亩。由此可知,两个时段的实际占地分别为2646万亩和2745万亩,合计为5391万亩,是同期批准面积的149.7%。
进而,《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提供了1999-2008年的实际占地面积(表3),比审批数高出78.9%,其中后三年平均高出18.4%。目前不知道2009年及以后的实占面积,但是可以参照此前的实占面积与批准面积的比率,也即“多占率”来推算。如上节所述,2006年以后国土资源部有意放大了土地供应,由此可以推测,其后的多占率不会像十年间的平均数那样高,假定它与2006-2008年的平均数相当,那么2009-2013年的实占面积将是批准面积1815万亩加上其18.4%的乘积,也即2149万亩。而1991-2013年的非农建设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8497.4万亩,是批准占地面积的143.4%。
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是征地,也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面积。国土资源部公布了2003-2011年各年度批准征地数,合计为2842.6万亩。此前和此后的数据不详,但可以参照批准征地面积占批准占地面积的比例来推算。推算的依据有两项。一是段应碧所言,在1987-2001年批准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3394.6万亩中“70%以上是征地”(段应碧,2003),据此可算出其间的批准征地面积至少为2380万亩,减去1987—1990年的已知批准“国家基本建设用地”(也即征地,合计493.3万亩)后为1886.7万亩。二是国土资源部2003-2011年的数据显示,批准征地面积占批准占地面积的比例年均为94.4%,假定该比例同样适合于2002、2012和2013年的状况,那么2002-2013年的合计批准征地面积为3296.2万亩。23年间的总计批准征地面积则为5182.9万亩。
但是,正如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批准用地面积一样,实际征地面积也肯定超过批准征地的面积。至于究竟超出了多少,无法看到确切的官方数据。不过,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世界银行共同组成的“中国综合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的报告,“1990年到2002年间,约有315万公顷耕地因各种非农建设被征走”(韩俊,2009:72)[13]。315万公顷等于4725万亩,扣除1990年的份额(假定它为13年的平均数,也即363.5万亩),1991-2002年的实际征地面积为4361.5万亩。关于2003-2013年的实际征地面积,可以参照同期实际占地面积与批准占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同比例的推算,也即将各年度或时段的多占率当做“多征率”,然后将其与相应的批准征地面积相乘,由此得出的实际征地数为3973.8万亩。而1991-2013年的合计征地面积为8335.3万亩。
表3 1991-2013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征用耕地面积 单位:万亩
年份 |
批准占地 |
实际占地 |
批准征地 |
实际征地 |
1991 |
188.7 |
2646 |
1886.7 |
4361.5 |
1992 |
329.6 |
|||
1993 |
406.5 |
|||
1994 |
368.7 |
|||
1995 |
342.6 |
|||
1996 |
130.9 |
|||
1997 |
47.4 |
550.7 |
||
1998 |
320.2 |
|||
1999 |
63.6 |
307.9 |
||
2000 |
106.7 |
244.9 |
||
2001 |
126.1 |
245.6 |
||
2002 |
153.4 |
294.8 |
144.8 |
|
2003 |
288.0 |
343.7 |
305.3 |
364.2 |
2004 |
173.8 |
439.2 |
164.5 |
415.7 |
2005 |
255.1 |
318.2 |
242.0 |
301.8 |
2006 |
283.2 |
387.8 |
254.6 |
348.5 |
2007 |
265.3 |
282.4 |
222.4 |
236.6 |
2008 |
260.0 |
287.2 |
223.7 |
247.2 |
2009 |
366.5 |
2149 |
325.1 |
384.9 |
2010 |
350.6 |
343.0 |
406.1 |
|
2011 |
379.5 |
392.6 |
464.8 |
|
2012 |
389.0 |
367.2 |
437.4 |
|
2013 |
329.4 |
311.0 |
366.6 |
|
合计 |
5924.8 |
8497.4 |
5182.9 |
8335.3 |
数据来源:①批准占地数源自《中国统计年鉴1996》、《中国土地年鉴1997》、《中国国土资源年鉴1999》、
《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5、2013年版、《2013年国土资源统计公报》,1997年的数据为1987-2001年
的3394.6万亩扣除各已知年度数;②关于实际占地,1991-2005、1999-2008年的数据分别见《全国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各年度版,其余年份的数据为笔者算出;③2003
-2011年的批准征地数见《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各年度版,其余年份的数据为笔者推算;④实际征地面
积为参照相关报告推算得出,推算方法见文中所述。
要强调的是,本文推算的结果是采用最低标准算出的较保守的数据。此外,它不包括无法系统掌握但实际上屡禁不绝的“以租代征”(也即名义上的租用、实质上的征用)[14]的情况。进而,如果将口径放大到全部土地,那么被圈占的土地总面积将可能是这一数量的2倍,最保守的估算是1.5亿亩[15]。在牢记此点之后,我们来估算失地农民的规模。
失地农民的数量
尽管中央政府曾在2003年要求各省区对失地农民的数量及就业安置情况进行摸底,但迄今仍然不见这方面的官方数据。而已有的相关研究大多针对的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只有少数涉及其规模。有鉴于此,本文将在回顾一些代表性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前文关于征地面积的推算结果,详细探讨失地农民的规模。要强调的是,目前对失地农民的界定有“全部失地”、“部分失地”之说,并常与“无地”或“没有承包地”混同[16],为避免歧义,本文将失地农民界定为“因征地而丧失了全部耕地的农民”,本文的推算口径也是以征用耕地的数量为依据。
在早期的文献中,被广为引用的有两位学者型官员的估算结果。针对1987-2001年的批准占地面积3394.6万亩的状况,段应碧曾指出:“非农建设占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亩,大体上每征用1亩耕地就会造成1.4人失去土地。依此推算,目前全国失地农民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段应碧,200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韩俊则提到:“许多专家估计,如果考虑违规占用耕地,目前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高达4000~5000万人。”(韩俊,2005)此外,宋斌文等人依据同一口径并在考虑了20%—30%的违法占地状况后,推算为5100~5525万人(宋斌文等,2004)。这些估算都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直接与失地农民挂钩,结论也都是针对截至2001年的数量规模,但近期仍被许多文献引用而误以为是“目前”的状况。
近期有参考价值的推算是山西农业大学的一个课题组(2009)以及何清涟的研究。前者提到,“1991—2005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为330万公顷(4950万亩),其中70%以上是征地,而大体上每征用1亩耕地就会造成1.5人失去土地,同期将导致7425万人左右成为失地农民。”但查阅其引用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中的相关数据可知,同期非农建设占地面积实际上是359.37万公顷(5391万亩)[17],因此其推算出的结果也不准确。此外,其推算方法同样存在着将非农建设占地直接对应于失地农民的问题。
而何清涟在2011年报告说,从1996年到2007年,“中国耕地的总面积已经减少了1.25亿亩。以流失耕地总面积除以人均 1.4亩,至2007年为止,全国约有8928.5万多失地农民”,而在后来的“拆村运动”中,失地农民“至少不应低于2000万”。她的结论是,“即使按最保守估计,中国已有失地农民1.2亿左右。”[18]但“流失耕地”并不只是非农建设占用或征地,还包括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减少的部分,而后两部分未必导致农民失地,因此其推算方法也值得商榷。
由此可见,学术界目前的估算大都较为粗略、可信性不高。为了尽可能确切地推算失地农民的数量演变状况及目前的规模,我将结合前文推算出的征用耕地面积,把其分为1991—2002年和2003—2013年两个阶段。关于第一阶段的失地农民数量,采用前述文献通用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7亩”(每征用1亩将至少使1.43个农民完全失地)这一标准,将其间的实际征地面积4361.5万亩除以0.7,计算结果为6230.7万人——这是最保守的推算结果——,而12年间平均每年新增加的失地农民达519.2万人。
关于第二阶段的失地农民数量,我将采用更具体的标准。《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载有2003年和2011年的批准征用耕地及相应的“安置农业人口”(可视为失地农业人口)数据,分别为305.3万亩、548.2万人,以及392.6万亩、591.9万人。经计算可知,前一个年份每征用0. 557亩即需要安置1个农业人口,而后者相应地为0.663亩,其平均数为0.61亩(也即每征用1亩意味着1.64个农民完全失地)。这样,2003—2013年的失地农民数就是其间的征地面积(3973.8万亩)除以0.61,也即6514.4万人(年均592.2万人)。与前一阶段的数量相加,总数达到12745.1万人。
表4 1991-2013年的失地农民数量 单位:万亩,万人
年份 |
实际征用耕地 |
征地/人口系数 |
失地农民数量 |
1991-2002 |
4361.5 |
0.70 |
6230.7 |
2003-2013 |
3973.8 |
0.61 |
6514.4 |
2003 |
364.2 |
0.557 |
653.9 |
2011 |
464.8 |
0.663 |
701.1 |
合计 |
8335.3 |
— |
12745.1 |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结论是采用低口径推算的结果,它没有考虑“以租代征”涉及的失地农民数量。若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实际的失地农民数量可能达到13000万人。
消失的自然村
关于全国自然村的数量演变,可以从建设部的相关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中查到1990年以来较连贯的数据(表5):22年间总计减少了110.4万个,其中2001—2012年减少78.9万个。具体来看,1998年是第一个高峰,减少了10万多个;2000—2007年连续大量减少,2006年多达42.6万个。顺便指出,近年来多家媒体关于“十年间消失90万个自然村”(“从2000年的360万减至2010年270万”)的报道[19],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依据于建设部的数据。
不过,稍加辨析会发现,建设部的数据存在两个难以置信的现象。一是某些年份尤其是2006年的减少量过大,令人质疑;二是多个年份的数量不减反增,如1999年和2008—2010年,考虑到大量的开发区建设和城市扩张不断地吞噬着大量的村庄,这种矛盾也令人费解。如何从这笔“糊涂账”中理出头绪,是必须面对的一大挑战。
表5 中国自然村的数量变化(1991-2012)
年份 |
自然村数 万个 |
增减数 个 |
年份 |
自然村数 万个 |
增减数 个 |
1991 |
376.22 |
-11000 |
2002 |
339.60 |
-62852 |
1992 |
375.45 |
-7700 |
2003 |
— |
— |
1993 |
372.05 |
-34000 |
2004 |
320.74 |
-188639 |
1994 |
371.29 |
-7600 |
2005 |
313.71 |
-70215 |
1995 |
369.52 |
-17705 |
2006 |
271.07 |
-426458 |
1996 |
367.57 |
-19505 |
2007 |
264.70 |
-63653 |
1997 |
365.93 |
-16355 |
2008 |
266.65 |
19420 |
1998 |
355.77 |
-101635 |
2009 |
271.39 |
47438 |
1999 |
358.99 |
32185 |
2010 |
272.98 |
15927 |
2000 |
353.75 |
-52410 |
2011 |
266.95 |
-60326 |
2001 |
345.89 |
-78623 |
2012 |
266.96 |
102 |
数据来源:《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05-12年版,1996-2001、2006-07年《村镇建设统计公报》。
可能的解释是,建设部的统计范围没有覆盖所有的村庄,而各年度覆盖范围的不同导致了上述矛盾现象。这一推论由2006年底实施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20]得到验证:当年全国自然村有329.7万个。与之相比,建设部报告的当年数据少58.8万个,只相当于农业普查数的86.2%。分省区的数据比较则显示,其中有17个省区相差10000个以上,四川少了14.77万个,湖南少了10万个,湖北少了5万多个,而山东、河南、浙江、广东、贵州、云南、陕西7省均少出2万多个,西藏则不在建设部的统计范围之内。
进一步比较可以发现,自然村数量的差距主要源自对行政村统计范围的不同:建设部统计的行政村比农业普查数少了88008个,仅为后者的82.6%。具体说来,农业普查涵盖的所有“村级行政单位”(又称“行政村类型”)包括了624630个村民委员会,以及19146个居民委员会中包含自然村的居委会12381个,也即329.7万个自然村对应的是637011个行政村;而建设部的统计似乎不包括含有自然村的居委会,同时也没有覆盖所有的村委会(漏掉75627个)。进而,将建设部其余年份的统计涵盖的村委会数量与《中国统计年鉴》(2009-2013年版)列示的村委会数量比较后发现,它每年的统计的确都不是全覆盖:漏掉的数量在1996年超过18万个,2000和2007年超过4万个,2008—2012年在3万多个。
由于建设部各年度的统计都残缺不全,因此无法将其历年数据直接做纵向对比,并进而将其差额看做全时段的自然村减少数。但同时也要注意到,从其近年来漏掉的村委会数量已较少、以及对自然村数据的“谨慎”调整状况来看,2012年的报告数据应该更加接近实际存在数。至于2012年的实际存在数,结合当年漏报的行政村数量(3.7万个)以及已知平均每个行政村所含自然村数(4.8个)来看,可能在280万个左右。那么,2013年的实际数量肯定低于280万个——可以暂时假定为275万个(误差范围不应超过5万)。将它与2006年的农业普查数相比,可知其间减少的自然村可能达55万个。
接下来要探究1991—2006年间的减少数量。其中的关键是确定1990年的实有自然村数量。有两项报告可资参考。一是民政部的官员所言:“据统计,1986年底全国有自然村365万个”(刘振伟,王振耀,1987:33);二是张厚安等人编著的书中提到: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有420万个自然村(张厚安等,1992:223)。两者都未交代数据来源,本文作者也未能查到可验证的资料,但是,就前一个数据反而少于1990年建设部的不完全统计数据(377.3万)来看,它肯定是更不完全的统计,故不予采用;第二个数据比建设部的报告数多出43万个,参照2006年的农业普查数与建设部数据之间的差,更容易接受。因此,可以将420万当做1990年的自然村实有数量。
这样就得到了三个年份的实有自然村数据:1990年为420万,2006年为330万,2013年为275万——23年间减少了145万个。
但任务并没有到此结束。为了稳妥起见,需要对2013年的实有数据和整个期间的减少数量加以验证,同时也需要大致勾勒出2006年之前的演变状况。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将第二次农业普查所获的确切数据当做坐标,去推测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没有纳入统计范围、但“应该”会获得的自然村的数量,并在此基础上推算1996年之前和2006年之后的减少状况。
1996年的第一次农业普查报告的行政村数量为748320个。假定当年平均每个行政村包含的自然村数与第二次普查的结果相同,就可以用二普显示的每个行政村包含的自然村数量(5.2个)来反推第一次普查“应该”会获得的自然村数,计算结果为389.1万个。这意味着1996—2006年间减少了59.4万个,年均减少近6万个。
这样推算暗含的假定是自然村是与行政村同比例减少。但实际情况是,自然村的减少幅度肯定更大。理由有两个。一是行政村在合并或“撤村并居”过程中消灭掉的自然村的比例要高于它自身减少的比例,比如多个行政村集中到一个大型居住区之后,可能还挂着各自的“**村民委员会”招牌而继续纳入官方统计,但其所辖的数十个自然村已经全部归拢到一个大型“社区”而不再成为“自然村”。二是南方诸省的行政村包含的自然村数远远高于北方省区,而且南方诸省自1990年代以来消失的行政村数量也远远多于北方省区,这也会造成全国范围内平均每个行政村所含自然村数的减少[21]。因此,1996年平均每个行政村包含的自然村数要多于2006年的数量,不妨在现有的基础上调整到5.4,那么由此算出的当年自然村总数是404.1万。也即10年间总计减少了70万个,年均减少7万个。
根据这一推算结果可知,1991—1996年间减少的自然村达16万个——它比建设部报告的减少数总数(97510个)多出6万多个,可以看做建设部的漏报数。至于2007—2013年间的减少状况,根据其间“农民集中居住”加速的态势,年均减少幅度将大于此前10年间的平均数,假定每年为8万个,那么合计减少56万个,而2013年还剩下的自然村数将是274万个——它与前文推算的275万个的误差可以忽略不计。
这样,可以确定地说,在1991—2013年间,中国减少了140~150万个自然村,减少幅度为33.3%~35.7%。这样的速度、幅度和规模,在全人类的历史上都应该是空前的。
表6 推算的自然村数量演变 单位:万个
年份 |
自然村数 |
1990 |
420 |
1996 |
404 |
2006 |
330 |
2013 |
275±5 |
总计减少数 |
140—150 |
要说明的是,如同圈地运动的剧烈程度在不同区域表现不同一样,自然村消失的幅度在不同地区也有差异,那些更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的郊区往往更为剧烈。以构建了宏伟的“三集中”规划的江苏省而言,其自然村的数量在2006—2008年间就从24.89万个减少到15.94 万个(徐菊芬,2011),而在长期名列全国“百强县之首”的江苏省昆山市,地方志工作者的调查结果显示了它的减少状况是如何剧烈:
1989年昆山撤县设市以来至2010 年底,消失的自然村为1386个,占总数的61%。其下属的花桥镇在1994年有342 个自然村,到2010 年底只剩下10个得到“保存”(徐秋明,2012)
当然,作为自然性存在的自然村数量的“减少”,绝不只是在统计层面上才有意义。它意味着通常有着数百年历史的人类聚落的消失和消亡。而“消失”和“消亡”不是自动发生的,不是村民们自主选择的,也主要不是随着村民外迁缓慢演变的结果,而是真正意义上的“消灭”。正如建设部的相关统计公报在报告减少了多少个自然村时通常都交代的那样(“由于区划调整、撤乡建镇和迁村并点工作的展开”之类),它是由强大的政府推动的强制性终结,而强制性终结的过程往往只需要短短的几个星期,至多不过数月。
好了,让我们总结大清场运动的已有成果:它在不到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里,吞噬了8300多万亩农民的耕地,并从包含了这些耕地的至少1.5亿亩土地上清掉了12700多万农民,消灭了至少140万个自然村。
四 强制性和暴力
必须承认,在每年涉及数万个村庄和数百万农民的清场运动中,的确有“和谐征地”、“和谐拆迁”,形成所谓“双赢”乃至“多赢”的局面。这类局面的出现有两个必要条件:当地农民已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收入,征地不会影响其生计;政府和主政者不是过分地蛮干或与民争利,较优惠的补偿条件能足额兑现,而农民在征地—拆迁后收入提高、生活改善。少数因征地—拆迁而“一夜暴富”[22]的案例反映了这类状况。也正因如此,在那些土地的潜在商业价值较高的大中城市郊区,一些农民会欢迎征地、盼望拆迁。
但是,要满足上述条件并不容易。关于征地—拆迁制度及其实施过程的诸多研究(周飞舟,2007;蒋省三,刘守英,李青等,2007;韩俊,2009; 杨帅,温铁军,2010;叶剑平, 田晨光,2013)证明:征地通常是单方面的“公告征地”,甚至是临时通知,缺少基本的协商程序,也并不以被村民的同意为前提;补偿条件通常较低且发放延期,而原本较低的标准在执行中又会遭遇“腐败”和中国式的“关系”,前者意味着政府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截留,以及个中人的中饱私囊,后者则造成“有关系”者可以获得较多,最终到达一般小农手中的补偿款难以保障他们日后的生活。
这就意味着,征地—拆迁经常是蒙蔽、压榨和盗窃的过程,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和农民内部表现出双重的不公正。它自然不可能得到农民的积极顺应,强制和抵抗也就因此而生。用新闻报道常用的表述,就是“强征”、“强拆”,“暴力征地”、“暴力拆迁”,乃至“血拆”。
清场手段,或暴力的形式
强制性首先表现为不可拒绝性。可供农民选择的唯一选择是要求尽可能多一些的补偿,而不是对征地—拆迁的决定本身表达异议。其次表现为短促严厉的期限:必须在某月某日之前完成,否则“强制执行”——没有必要区分它是“行政强制”还是“司法强制”,因为在21世纪的中国,司法仍然属于行政。
当然,作为直接暴力的强制执行,并不总是在一开始就出现。最初是“动员”或“思想工作”,靠的是基层官员和村干部,也会有村民的有公职的亲友出面。后者是潜在的株连对象(“说不通就别来上班!”),这种连坐制被赋予一个有伦理感的名称:“亲情拆迁”[23]。而作为恩威并用和离间的手段,政府会对“大限”到来之前签字同意者施予“奖励”,超过时日则有相应的惩罚。经过一轮或数轮的动员之后,大部分人会签字同意。
不同意者就成了“钉子户”。与已经被污名化了“钉子户”经常并存的,是整个村庄或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抵制。强制手段开始运用,有两项调查显示了它的普遍程度。一是2011年实施的一项涉及17个省区662个乡镇的大样本调查结论:自1995年以来,43.3%的受访者经历了至少一次征地,其中17.6%的人表示政府采取了强制手段(叶剑平,田晨光,2013);二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江苏吴江、山东滕州、四川双流和北京市朝阳区的39个被征地村庄的调查,有36%的村庄发生过相关暴力事件(韩俊,2009:25)。将这两项比例与每年涉及数万个村庄、数百万农民的征地—拆迁联系起来,能够察知暴力发生的绝对数量。
强制手段和暴力的形式种类繁多,经常混用。包括公检法司在内的整个权力体系会被动员起来,断水、断电、断路成为杀手锏,“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工程施工”之类的的官方说辞都是抓捕或拘押的直接理由,无照经营、偷税漏税,乃至于“违反计划生育”之类的曾经的“劣迹”,也会被翻检出来,成为逼迫就范的手段。
清场队伍的庞大和准备之周详,是组织性暴力的集中体现。针对单个“钉子户”的行动可能就达上百人。比如,在江西省宜黄县政府针对某位“钉子户”的“强制拆迁工作方案”中,总指挥和第一副总指挥分别为该县的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参与者有公安、城管、法制办、公证处、医院、县拆迁公司等十多个机构的185人,其中还包括当地电视台的记者;而整支队伍又分为“外围警戒组”、“拆迁清场组”和“现场处置组”,其中“先将人员清理出场”是关键[24]。针对整个村庄或多数村民的行动则可能多达数百人至数千人,比如,2004年郑州师家河村征地案出动了500多名防暴警察;同年的陕北榆林三岔湾征地案中“1600多名真假警察”由市长率领前往实施;2010年针对武汉市黄陂区后湖村的“拆违”行动出动了2000多城管人员;在2005年广东汕尾东洲坑村的征地案中,聚集了2000名左右的武装警察和防暴警察;而佛山市南海征地案,针对8个村庄出动了各种人员4000多人和200台车辆(包括8辆消防车和救护车),并由预备役人员对进出路口重重把守[25]。
庞大的阵势足以震慑住小农,其行动状况会被官方媒体斥责为“如鬼子进村”。值得玩味的细节是,不少“进村”行动是在夜间或黎明前进行,如师家河征地案、榆林征地案、南海征地案,以及广西北海市的一次强拆行动:数百名防暴警察“于凌晨5点将睡梦中的村民铐上拖出家门,然后搬东西、拆房……”。这当然容易引起激烈抵抗,但力量对比不可能均衡:榆林征地案中有30多村民被抓捕、50多农民受伤;在2009年湖北省大冶市石洪甫村的征地案中(1000多亩土地被征占,800多年的“太公坟”被强行迁坟),100多名村民被打伤。而激烈的抵抗使“开枪”被解释为必要措施,如榆林征地案、师家河征地案(“警方动用了催泪瓦斯和霰弹枪,造成30多人中弹,6人重伤”)、汕尾事件(“执法干警被迫鸣枪警告,造成多名东洲坑村民‘误死误伤’”),以及2008年的云南孟连事件,2012年的辽宁盘锦事件。最著名的当然是四川汉源事件,因参与民众超过万人,最后由军队收场。
有一类行动者尤其要注意。这就是“黑社会”分子,或者令人想到他们的人物。
关于这类角色在中国的圈地运动中的表现,从最近披露的“刘汉集团”的成长历程,可知其早在1990年代就深度参与清场行动(刘的部下曾打死一个抗拒拆迁的农民),新世纪以后则有了明显“提速”[36],活跃在众多的征地和拆迁现场。他们常被描述为“社会闲散人员”、“不明身份的人”、“穿迷彩服的人”、“光头党”、身体“刺龙画凤”的人。但实际上大多属于专业的拆迁公司、房地产商或其他要靠暴力运行的企业的雇佣者,也有可能是临时召集的乌合之众。他们可以简单地召之即来,因为中国社会历来不缺少靠充当打手谋生的人群,而最近的二十多年则造就了它的庞大的后备军。策划者和召集者可能是拆迁公司或相关公司的老板,也会有乡村组织的负责人,乃至于市、县、区的主政者。前者如邳州征地案中的村支书(于2010年1月组织200多名“社会人员”暴力征地,将一位护地的村民刺死),以及平度事件中的村支书兼村主任;后者如河北定州事件中的市委书记和风——在他的授意下,来自北京和石家庄的26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携带猎枪、钩镰和棍棒,于
作为专业的暴力承包商——较文雅的表述是“征地-拆迁业务的委托代理”——,黑社会可以使用独特的手段,从而具有独特的威慑效果。诸如跟踪和夜间恐吓,打砸门窗和泼洒秽物,扎破车胎、燃放鞭炮或开启高音喇叭,骚扰目标人物的未成年子女,甚至投放毒蛇或送上花圈、棺材。省却这些麻烦的手段是直接谋杀。根据目标人物的多寡,他们出动的规模也从数人到数百人不等。他们可能是独自行动,也可以威严地汇入政府的队伍。对于这种公然的合流不应该表示惊讶,当基层政权的“灰化”和“黑化”成为公开的秘密,地方官们确实不需要再遮掩,相反,他们恰恰需要借助于“黑社会”的威势。
被驱逐者:上访、自焚和“群体性事件”
被驱逐者并不总是被动的。他们会想尽办法争取更多一些的利益,或者使被剥夺的程度降低一些。当反复的交涉无法达到有限的或并不过分的目的,他们会转向控诉,或者求告:向新闻媒体投诉,到省城或京城去上访。根据于建嵘等人对CCTV“焦点访谈”栏目2004年1-6月的观众电话声讯记录的统计分析,反映土地问题的就达15312件,占三农问题诉求量的68.7%(于建嵘,200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7)对17个省区2749个村庄的调查显示,有上访村庄的比例为28.9%,其中约40%的上访反映的是征地问题,而在圈地—拆迁行动更频繁的东部地区,两者的比例都更高。
由于信访制度本身以及它所从属的体制的缺陷,尽管所有的上访者都侥幸地盼望能有奇迹降临,但上访被普遍证明是不仅无效,而且危险。它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声誉和官员的利益,加上“维稳”的需要和“信访否决”机制的压力,上访者极容易遭到二次打击。那些“屡教不改者”会被治安拘留或“劳教”,也可能关进“信访学习班”、“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之类的机构,乃至于送进精神病院——据报道,对于地方政府送去的“疑似精神病患者”,医学鉴定的结果是“百发百中”[26]。
眼见老套的控诉无效且容易招致新的摧残,被驱逐者必须想出新鲜的方式,以便在神经麻木的信息时代吸引视听、引起关注。比如在房顶插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甚至美国的国旗,比如到一些敏感的场所“集体自杀”。后一种形式的近期案例,有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的12名农民于
在多方参与和多种形式的围剿中,大部分“钉子”将会被清除。而在清除的过程中,总有一些人无法承受,他们的精神状况恰似笼中困兽或热锅上的蚂蚁。“无路可走”、“活不下去”,乃至于“拼了!”的绝望情绪,使得“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文化传统开始失灵,死亡的必要性开始压倒活着的价值和意义。两种极端却又常见的方式会被计划,或者在难以遏制的情绪中自动浮现:自杀,或者“同归于尽”。其中的一些堪称“刚烈”的人们,会选择一种惨烈的形式:自焚。
在所有的社会和文化中,自焚都是令人震撼、难以接受的“解决”方式。直面这种事件本身是令人痛苦的,太多的案例则会挑战研究者的承受能力。但是,回避这类事件将无法切实地体悟马克思为英国小农写下的那句著名的墓志铭:“对他们的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马克思,2004:822)。
就目前掌握的案例来看,征地—拆迁酿成的第一起自焚事件,是
两起惨剧曾经令举国震惊,也促使对拆迁制度的反省,但依然有更多的后来者。无法获悉迄今为止究竟发生了多少起自焚事件,官方可能也没有详细统计。根据我所收集的案例,仅在2010年就有10起,其中包括江苏省东海县黄川镇陶兴尧-陶会西父子(分别为92岁和68岁)自焚案、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罗志凤-钟如琴母女连同其大伯叶忠诚(79岁)自焚案;而在江苏一省,自翁彪以来可以检索到15起。当然,由于地方政府已经形成了对此类敏感事件的“脱敏”能力,加上信息时代的信息泡沫本身具有遮蔽效应,相信有不少事件已经被遮蔽。对已知事件的详尽分析需要更多的篇幅,这里只进行简单提示:在21世纪的中国,以自焚方式来表达绝望和最严重的抗议的频率,以及人数,至少超过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包括它曾经遭受侵略和暴君蹂躏的时期。而这不只是由于汽油和打火机的获得更加容易的缘故。
当然,衡诸“现代社会科学”的标准,也许不应该用这种极端的“小概率事件”来描述暴力,尽管它理应属于重要的社会指标和政治指标。那么,就让我们借助于另一个更有代表性的指标,来观照暴力的频发现象。这就是“群体性事件”。
按照公安部一位权威人士的解说,群体性事件包括可以演化为暴力事件的集体性的上访、静坐、游行、非法聚集、罢工、罢课、罢市,和属于暴力行为或与暴力行为密切相关的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构、殴打政府或相对方有关人员、自残、打砸抢烧,以及“其他的行为方式”(陈良咨,2011)。这里的“其他”方式显然应该包括直接阻止征地和拆迁。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数量属于国家的核心机密,无法详细了解它二十多年来的具体演变和构成状况。但是从有限的信息滴漏中,能够看到它的大幅度增加趋势:从1993年的8700件上升到2003年的5.85万件,两年后接近10万件,2011年则超过18万件。
相关报告没有提到有多少事件发生在农村,较稳妥的估计是50%~70%。进而,关于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事件,2006年有报道引述“有关部门统计”透露,“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27],陈锡文则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初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农村抗议事件的50%以上是由强行征地造成(梅东海,2008)。假定全部事件的50%-70%发生在农村,其中的50%~65%又是由征地—拆迁引发,可以推算出它在几个年份的大致数量(表7)。
表7 1993-2011:中国的群体性事件
年份 |
A.报告事件数 |
B.农村事件数 =A×(0.5-0.7) |
C.征地引发的事件数 =B×(0.5-0.65) |
1993 |
0.87万 73万多人次,100人以上 规模事件1400起 |
4350-6090 |
2175-3959 |
1994 |
1万 |
5000-7000 |
2500-4550 |
1999 |
3.2万 |
16000-22400 |
8000-14560 |
2003 |
5.85万 307万多人次,100人以上 规模事件7000起 |
29250-40950 |
14625-26618 |
2004 |
7.4万 |
37000-51800 |
18500-33670 |
2005 |
96000多件 820多万人次 |
48000-67200 |
24000-43680 |
2006 |
9万件以上 |
45000-63000 |
22500-40950 |
2009 |
比2006年增加1倍 |
90000-126000 |
45000-81900 |
2011 |
平均每天500件 (全年18.25万件) |
91250-127750 |
45625-83038 |
数据来源:报告事件数见《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第36期和肖文涛:治理群体性事件与加强基层政府应对能力
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6期),《瞭望东方周刊》2010年第4期、《新快报》
为笔者推算。
关于事件中的暴力冲突和伤亡情况,目前掌握的只有2005年的数据:由地方党政机关、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与“群体”发生冲突事件2171件,造成6107人伤亡,其中发生在乡村的1744件、伤亡4383人,分别占总量的80%和72%(张淳翔,2007;王信贤,2014)。假如同样按照前述“65%以上”的比例推算,那么,在当年,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暴力冲突可能超过1100起,造成的人员伤亡则接近3000人。要强调的是,这不包括由拆迁公司或施工方与农民造成的少人数但更为常见的暴力冲突。
不过,如此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暴力冲突和人员伤亡状况,除了显示大清场运动的对抗程度和范围之外,并不能因此说它有多大效果。相反,事件的此起彼伏恰恰说明它效果有限。原因在于,这些事件都是孤立散发的,具有明显的孤岛效应(island effects),没有形成地区性、全国性的运动。实际上,迄今未能发现有跨越乡镇和街道范围的行动,数个村庄的联合也极为稀少,看不到同声呼应。在“组织起来”受到高度警惕和严密控制的格局中,缺乏组织的群体行动不可能串联到一起。因此,亿万小农只能独自面对他们共同的被驱逐的命运。
地方政府的暴力倾向
大规模、高频率的暴力冲突并不是自动发生的,它与地方政府的暴力倾向直接相关,甚至是计划和选择的结果。
在反思为何有大量的“血拆”案件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01年的修订被认为是重要原因,批评者指责它“使地方政府站到了利益一方”,被拆迁人的权利被进一步弱化,中国进入“血拆”阶段[28]。但实际上“血拆”阶段的到来是在该条例的修订之前。已知最早的血拆案发生在1997年的上海:针对乌鲁木齐中路的少数“钉子户”,“动迁组故意放火烧死两个麦琪里的居民”(陈鸣,2010)。这表明,固然要看到一部“恶法”的推波助澜作用,但更需要考虑“权大于法”这一核心症结,从而降低对于通过任何一部法律包括宪法的“完善”来保护被驱逐者的期待。
事实上,暴力征地—拆迁高歌猛进的过程,恰恰也是相关法律条文不断“完善”、农民或“人民”的权利被不断强调的过程。比如,2002年8月颁布、翌年3月付诸施行的《土地承包法》,2004年3月的“人权入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同年秋天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进而有2007年的《物权法》宣布保护“私有财产”。与此相应,最高司法当局也曾多次“严禁”其下属机构和人员参与征地-拆迁。比如在2011年初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取代原有规定、取消行政强拆之后,公安部和最高法院也都再次出台了相关“禁令”[29]。这些法律文本或政治宣示都曾被赋予重要意义,但暴力征地-拆迁的强度并未降低,应对禁令的新名义是“拆违”。这意味着,在权力结构缺少根本调整的前提下,相关法律的完善或政治主张的提出,都难以改变权力本身的暴力倾向。
这种倾向已经由警方的代言人提出指控:“滥用警力对待群众”,“习惯于让公安机关冲锋陷阵”,甚至“把人民警察视同‘家丁’……将本该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警察推上一线”(马永梅,2004;吕吉海,2009)。它在一些落马高官的施政履历中非常突出。比如,尽管“中央政府非常忌讳地方官员动用武警”,但是前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在2013年10月针对晋宁县的农民就“调动了1000多名武警,并出动了装甲车”[30];被称为“拆迁大佐”的沈培平在任云南省普洱市长期间,针对孟连县胶农的抗议,“背着省委省政府下令出动武警和警察,才导致事件升级”[31];同样是在云南,唤作“三狂州长”的杨红卫在占地两千亩的“德钢”项目受到村民围堵时指示其下属:“可以动用警力,禄丰警力不够可到邻近各县去调”,于是从翌日开始,进入施工现场的道路两旁“每隔几步就有一位民警值勤,工地上还有车辆巡逻……”[32]
在权力无边的格局中,如果说“滥用警力”已经成为某些地方主政者的不自觉的习惯,那么从许多强征强拆行动都跟有消防车、救护车的细节可以看出,政府对暴力的后果实际上有着充分预见,并对各种“意外”准备周详。是的,暴力以及它的后果被视为必要的代价或“不可避免”。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的李民生因为“香格里拉广场建设”而被强拆、留下“没路走了”的遗书自尽之后,该区的一位官员就曾当众宣称:“哪个地方拆迁不死几个人啊?”(齐崇淮,贺彦杰,2006);2009年曝光的某直辖市的一份内部讲话则主张:“强拆是一种合适的手段”,要“形成巨大的压力,造成兵临城下的态势”[33];而在宜黄自焚案发生之后,有当地官员也曾撰文辩解:“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主政者的暴力倾向,无疑会助长执行者的施暴气焰,这从许多血案发生时的细节可以看出。例如,在成都郊区的唐福珍已经往身上泼洒了汽油并宣称自焚之后,“无人理会,强拆继续进行,执法人员持械冲入,唐家人仰马翻。10分钟后,唐福珍点燃了身上的汽油……”[34];而在宜黄自焚事件中,现场指挥的副县长扬言:“你们今天不拆,明天怎么死的都不知道!”[35]证明这种倾向的还有,“在明显要发生流血事件时,推土机还轰鸣不止。”[36]根据我所收集的公开报道案例,在2010—2013年,全国至少有20位农民丧身于征地-拆迁的机器之下。这意味着,阻碍机器的一方可能还抱有不会遭到碾压的侥幸,但机器的掌控者及其背后的主人已经无所畏惧[37]。人命已被简化成“用人民币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结构性暴力,所有的抵抗最终都像鸡蛋碰石头。肉身挡不住钢铁机器。那些每天穿梭在无数个征地-拆迁现场的推土机、挖掘机、铲车,以及叫做“钩机”的东西,不过是一部巨大机器的构成部件,或者它的缩影。是的,由工业化、城市化两轮驱动的现代化列车,就是一部巨大的机器。它可能代表着“历史的车轮”,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碍它的前行。而无数被它碾压或“擦碰”了的小农——以及小市民——所流淌的血液,不过是必须的润滑剂。难以断定的是,那些因此告别了这个世界的灵魂,是否会凝聚为“历史的回声”。
五 圈地运动的中英比较
为了进一步认识大清场运动的特征,我将从五个方面把它与英国的圈地运动进行比较,也即圈地的延续时间和圈地面积,圈地的主体和圈地前后土地所有权的变化,圈地的用途,圈地的形式和手段,最后是圈地的影响和后果。要说明的是,本人对英国的圈地运动缺少研究,这里的描述主要借助于国内外已有的文献,由于多种文献具有矛盾和对立之处,我的取舍和判断可能存在某些偏差,更精确的呈现和比较有待于后来者。
延续的时间和圈占规模
英国的“圈地”是针对“敞地”(open field)而言,包括圈围敞田(条田)、公地,以及林地、沼泽地、荒地。最初的圈地在12世纪已经零星地出现,多是农民或佃户之间为方便耕作而交换分散的条地为整块田地,是基于“事实需要”和“农民彼此协议”而进行,并未形成显著的社会影响。带有掠夺性的圈地运动肇始于15世纪后期,它是指“有人把别人的公用地夺取并圈围起来,或把农舍拆毁,还将土地从耕地改为牧场”(蒋孟引,1963)。这里的“有人”主要是领主和地主,他们的圈地通常意味着赶走佃户、拆毁农舍,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佃农的耕作权以及在公地上放牧、取薪等权利。圈地运动到16世纪前期形成第一个高潮,随后因遭到王国政府的阻止及羊毛价格的跌落而逐渐消沉,因而有“17世纪较为沉寂”(滕维藻,1945)之说,但是根据沃迪的研究,17世纪的圈地次数远远多于后人所知道的状况,它可能恰恰是英国圈地运动最重要的时期(J.R.Wordie,1983)。
关于18世纪以前圈地的面积,根据历史学家盖伊(E. F. Gay)对圈地档案的统计,1455—1607年在英格兰中东部的24郡共圈地
由于这一时期的圈地往往是圈地者与被圈者之间“协议”进行,因此也被称为“协议圈地”。大致从17世纪开始,圈地开始采取向议会提交法案的形式,并在进入18世纪后渐成主流,1760年到19世纪中期为高峰时段,而最后一次议会圈地是在1914年。根据特纳(M. E. Turner)的总结性研究,在1604年到20世纪初的整个议会圈地时期,已证实有5265次圈地行动,英格兰和蒙茅斯特郡共有679.
从以上简介可知,英国的圈地运动经历了大约400年,有记录可查的圈地面积为731万英亩(折合4386万市亩)。而广义的被围圈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见表8收入的沃迪的估算结果,到1914年未被围圈的公地仅剩150万英亩,800年间围圈的土地占到了旧英格兰土地总面积(3250万英亩=19500万市亩)的大约95%——这不包括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圈地面积。
表8 英格兰被圈占土地的比率
时段 |
被圈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
—1550年 |
约45.0% |
1550—1599年 |
约2.0% |
1600—1699年 |
约24.0% |
1700—1799年 |
约13.0% |
1800—1914年 |
11.4% |
1914年仅存的公地 |
4.6% |
数据来源:J.R.Wordie,1983,pp.483-505。
与此相比,中国的圈地运动在速度上要迅猛得多,圈地的面积也更为巨大:在不到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里,实际征用的耕地面积就达到8300多万亩,征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则超过15000万亩——是英格兰400年间有记录的圈地总面积的3.4倍,是其圈地最高峰时段的30年间圈地面积(1801—1831年,2107万亩)的7倍多,也相当于英格兰全部土地的77%。相应地,由于中国乡村的人均耕地面积更少,它涉及的人口规模也庞大得多:完全意义的失地农民达到12745万人,同样相当于英国圈地运动结束时其全部人口(1875年,3750万)[38]的3.4倍。
圈地的主体和目的-用途
英国的圈地者全部是私人,包括传统的领主和贵族,新兴的地主和商人、律师,以及上层自耕农(yoman)和佃农,而后者又包括自由佃户(Freeholders,又译为自由持有农)和习例佃户(Castomars holders,也称习惯持有农),但主要是地主、商人和作为租地农场主的上层富裕农民。滕维藻认为,“地主是主动而且最有势力的一部分,他们圈占了共有的牧地荒地,或者收回合并租给企业能力强的大佃农,使不定期佃户失去了土地,又设法使备案佃户(Copyholder)变成不定期佃户。自由佃户要负担圈地的费用,也竞争不过新型的大佃农,往往在圈地后把田地卖出。” (滕维藻,1945)威廉斯则更具体地指出,“侵占者主要是那些在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地主们:他们占据了约四分之一的耕地。”(雷蒙·威廉斯,2013:138)
至于圈占土地的目的和用途,在17世纪以前主要是改为牧场以供养羊,以及种植日渐发达的纺织业所需要的染料作物,此后则“部分是为了获取更高租金,部分是为了引入更有效的耕作方法”(彼得·桑德斯,2005:36),主要是通过农业改良种植粮食作物,当然也有改为狩猎场以满足马克思所说的贵族阶级的“高贵情欲”(马克思,2004:840)。这说明,从大农业的角度来看,英国的圈地运动基本上没有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换句话说,无论是早期的“羊吃人”运动,还是后期的作为“农业革命”一部分的圈地运动,英国的资本主义都并没有排斥农业和自然。
与英国相对,中国的圈地运动的主谋和主体几乎全部是组织,也即各级地方政府,间有工商企业。目的主要是“土地财政”以及与其联动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用途则主要是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因而被圈的土地大都被硬化成不透水的水泥地。也有用于满足权势阶层的“高贵情欲”者,比如兴建“别墅”和高尔夫球场[39],但总体上意味着土地的非农化。换句话说,以国家资本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为特征的中国式的资本主义体制,基本上改变了所圈土地的农业用途和自然属性,对农业的抛弃、乡村的抹杀和对自然的压迫都至为突出。
另一个区别是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不同。它在英国表现为从实质上的公有制和不完全的私有制向完全的私有制的转变,在中国则是从集体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的转变。但“国有”之后的实际操控者是地方政府,它们从中获取了巨额的土地财政收入:2001—2013年的土地出让金从1296亿元增加到4万多亿元,总额高达19.4万亿元[40]。至于那些具体操控着政府,也即掌握着“批地”或“出让”权的个体,当然也获得了难知其数但肯定是巨额的“隐性收入”。
形式和手段:关于暴力的比较
关于英国的圈地运动,.自17世纪以来一直有着众多的辩护者,包括在近期的中国也不断出现它的辩护者——比如说它“是在一种平静的气氛下采用协商方式和平进行的”(洪振快,2009),乃至于“是历史的进步”(黄少安,谢冬水,2010)。但是它的暴力形式不容否认。从苏塞克斯郡的一群农民对一个领主的联名控诉(蒋孟引,1963),以及托马斯·莫尔等人的作品中,能够看到早期的赤裸裸的暴行。而针对后期圈地运动高峰时期的状况,一位名叫萨默斯的作家在1848年写道:“清扫和驱逐人民,象在美洲和澳洲的荒野上砍除树木和灌木丛一样,被当作固定的原则……”(马克思,2004:840-841)。在《人民的英国史》一书中,“暴力和欺诈是圈地运动的特色,在莫尔时代如此,在18世纪也是如此。”(阿•莱•莫尔顿,1976)而在威廉斯看来,它是“漫长的征服和攫取过程”,权势者“通过杀戮、压迫、政治交易来获得土地”(雷蒙·威廉斯,2013:139)。直至21世纪初,乔伊用“500年来的土地掠夺”来描述整个圈地运动,用“对农民阶级的碾压”来概括它在18—19世纪的状况,并慨叹“我们已然忘记了大英帝国的第一个殖民地其实是英格兰本身”(Clare Joy,2011)。甚至连农业革命的布道者和圈地的热心辩护人阿瑟·杨格(Arthur Young)也于1801年写道:“20个圈围法中,19个都对于穷人极不公道,且损害极大。”(屈勒味林,2012:692)
当然,对英国圈地运动的暴力进行透彻分析的,见于《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马克思认为,早期的圈地运动“是作为个人的暴力行为进行的,立法曾同这种暴力行为斗争了150年而毫无效果”,“18世纪的进步表现为:法律本身现在成了掠夺人民土地的工具”,“使以前只是有节度地进行的对国有土地的盗窃达到了巨大的规模。”议会圈地则“是地主借以把人民的土地当作私有财产赠送给自己的法令”。“从15世纪最后30多年到18世纪末,伴随着对人民的暴力剥夺的是一连串的掠夺、残暴行为和人民的苦难。”而对农民土地的最后一次大规模剥夺是“清扫领地”,它在苏格兰有着系统性和“一举完成的巨大规模”——相对于爱尔兰地主同时把好几个村庄清除,苏格兰高地“一下子被清扫的土地面积相当于德意志几个公国”。以萨特伦德
不过,暴力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才会出现。与马克思的分析形成对照和补充,在保尔·芒图看来,英国的圈地者似乎经常并不需要运用直接暴力:“认为自己的田地不是资本而是谋生手段的小农,是以无能为力的旁观者的姿态参加这一改变的”,“圈地条例很少碰到有效的反对,我们知道为什么。那些最需要控诉的人几乎不敢作声……通常,他们只是拒绝在他们的邻人大地主所草拟的请愿书上签名而已;然而,他们立即又声明并不反对。这是一种又滑稽又可鄙的行为,人们由此可以看出农民的屈从和无穷的害怕心情,甚至在自由的英国他们也惯于受到打击。因此,正式的抗议是很少的。”但即便如此,“乡村中抑制着的愤怒,有时爆发为突然的暴力行为”,而农民攻击圈地的行为从1760年开始变得“更加常见和更加有力”(保尔·芒图,2009:147-151)。
结合马克思和芒图的分析,以及我在上一节描述的中国的状况,可以简要比较中英两国圈地运动中的暴力。其共同之处在于,由于农民的较为普遍的屈从和恐惧心理(可能还有差强人意的补偿),两国的圈地者都并不总是需要运用直接暴力。至于各有多大的比例表现为暴力,我们只是大致地了解到前述中国的状况(17.8%的征地案中政府采取了“强制手段”,以及36%的被征地村庄发生过相关暴力),无法获悉英国的情况。但是,鉴于英国的圈地运动长达400年、平均每年的圈地次数较少,而中国的圈地运动具有“赶超型”的迅猛之势和大范围、高频率的特征,可以断定,中国的圈地者运用暴力的场合在相对和绝对意义上都要远远超过英国。
进而,从暴力的组织化程度而言,英国要远远逊色于中国。这是因为,英国的圈地者主要是1873年的《新末日审判书》所列的400个男女贵族、1288个大地主、2529个乡绅和9598个大约曼——以及他们的祖先——,虽然他们的背后也站着英国的议会和政府,但是相较于中国的4万多个地方政府(包括200多个地级市、2000多个县、区和县级市、3万多个乡镇政府)以及通常站在政府一边的村级组织,他们所能动员的组织性暴力相形见绌,所施展的暴力手段不像中国这般多样化,运用暴力的烈度也难以比肩。只要想起屡屡出动的防暴警察和黑社会分子,以及连续不断的“鬼子进村”和挖掘机推土机酿成的“意外事故”,就不会否认这一点。
至于被驱逐者的一方,能够看到的是在普遍的屈从状态中也存在着连续不断的抗议。而中国的上访者对于基层政府的控诉,令人联想到英国小农向英国国王对领主和地主的控诉,纵然使用的修辞有所不同,但实质相同——无论“羊吃人”还是“楼吃人”(熊培云,2010),的确都是“吃人”的运动。不同之处也是有的:英国的被剥夺者有着跨地区的行动或农民起义,而在中国,尽管群体性事件如风起云涌,却都是孤立分散的小范围行动。这大概是由于今日中国的小农更加原子化,以及交通通讯技术的发达更加有利于圈地者对欲联合的小农各个击破的缘故。
当然,若就暴力的延伸性,也即对圈地运动的直接后果的应对方式来看,中国的表现要温和许多。为了应对圈地运动催生的大量无地者和流浪者,英国从15世纪末开始制定了许多“惩治被剥夺者的血腥立法”(马克思,2004:843),其中1723年的《布莱克法案》尤其臭名昭著——它有50多项针对“偷猎”的死刑条款(Clare Joy,2011)[41]。中国自然没有这类法案,相信将来也不会出现,相反,中央文件经常号召要关注失地农民。这大概确实属于“历史的进步”。
影响与后果
英国圈地运动的短期影响是“严重的混乱和苦难”(斯塔夫里阿诺斯,2006:490)、许多人的背井离乡和穷困潦倒,以及农民阶级的无效但不断的反抗。它的长期历史影响则如马克思所言:构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的全部过程的基础”;“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了地盘,使土地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马克思,2004:823,852)。总之,由于被圈占的土地得以用最新的和更有效的方法加以耕种,它促成了英国的农业革命,并为工业革命准备了两个先决条件——为工厂提供了劳动力,为城市提供了粮食(斯塔夫里阿诺斯,2006:490)。
与此同时,在政治和社会结构上,“它把人民的土地完全剥夺了”,从而既消灭了整个农民阶级,又催生出大量的大土地所有者,构成了“英国寡头政治的贵族领地的基础”(马克思,2004:831-832),形成了贫富分化的社会。根据《新末日审判书》报告的1873年的英国土地占有资料,若将平均占地
进而,站在21世纪的地平线上,能够看到它在文化和生态领域的深远影响。英国的一位从事有机农业实践的社区工作者认为,它“在当代英国的景观、人群、食物体系和日常工作中都留下了痕迹”,而“与之对抗的理由不再只是社会正义,也包含了环境正义、生物多样性和对英国农业健康发展的需求。”(Clare Joy,2011)这里的生态、环境和农业健康发展的问题,表现为一种明显的失衡:“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制和欧洲最大规模的农场”以及“只有1%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Simon Fairlie,2009)。当然,其中包含的深层问题可能超出了多数中国学者所能理解的限度[43]。
至于中国的圈地运动,由于它还没有结束,因此还无法清晰地看到它的深远影响,而仅就它已经呈现的结果,至少能归纳出以下四点。
第一,它为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土地财政收益,并通过投资—赢利和交换或“腐败”,使无数个人获得了大量财富。难以断言公私两方全都实现了各自的“原始积累”,但的确有部分地方政府和权势者将其当做长期“积累”的手段。只是难以预测它能被运用到何时。
第二,它拉动了中国经济或GDP的快速增长,并为城市化的快速扩张做出了巨大贡献。具体的贡献率有待于经济学家的耐心测算,但众所周知的是:恰恰是由于土地(以及包括了土地在内的资源环境和劳动力)的廉价或征收过于容易,中国才能创造出经济方面的“中国奇迹”。
第三,它已经吞噬了8300多万亩耕地和接近这一数量2倍的土地,清除了至少140万个自然村和12700多万农民。与此相伴,它使许多粮食主产地变成了输入地,从而威胁到中国整体的粮食安全,也因此促使许多官方和民间的商人去海外圈地(Irna Hofman,Peter Ho,2012);它使数以亿计的中国人失去了“故乡”,同时也使数千万人成为“三无农民”,加剧了社会不平等,并以其大面积的暴力而使中国社会弥漫着暴戾之气。
第四,它的非农化的出发点和归结,造成了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生态环境影响。当大量生长着作物或植物的土地和湿地被铺上水泥而硬化,变成壮观的大楼、大马路、大广场及其构成的开发区和新城新区,它将大量地减少生物多样性,加剧热岛效应和“雾霾岛效应”,从而也就使更多的中国人弱化和割裂与自然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及联系感的弱化和割裂,反过来会加剧人性的弱化。
表9 圈地运动的中英比较
|
英国 |
中国 |
经历时间 |
1450—1914 |
1991— |
圈地主体 |
个体(贵族、地主) |
组织(政府和企业) |
主要用途 |
畜牧业—农业 |
非农业 |
所有权变化 |
公有和名义私有变成完全私有 |
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
形式和手段 |
从个体性暴力到制度性掠夺 |
组织性掠夺夹杂个体暴力 |
影响和后果 |
混乱和苦难、土地垄断,贫富分化, 生态-环境,农业形态,就业 |
GDP和土地财政、城市化,腐败,“三无农民”,文化,生态环境 |
是的,同时丧失掉社会公正和自然性,也许正是中国的大清场运动相较于英国圈地运动的最大特征。这种双重的丧失意味着,它对于中国未来的塑造,不会比英国的圈地运动对英国今天的塑造更为“成功”。在21世纪后期或者22世纪——相信大清场已经结束——的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眼里,被今天的圈地者及其辩护者们当做辉煌成就的事业,可能恰恰是不可饶恕的罪恶。无法预测那时的中国人将如何应对它的巨大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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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in ZHANG
Abstract:
The wave of land requisition and housing demolition having been sweeping
Key words:
* 本文原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19-45页。
[①]进而,它还容易让人想起近年来全球范围的土地攫取(Land Grab)运动。但由于篇幅及本研究的阶段性限制,暂不将后者纳入考察和比较的范围。
[②] 最新案例有:
[③]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国办发〔1999〕34号,
[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⑤]赵晓霞等:国际化大都市不能遍地开花,《人民日报·海外版 》
[⑥]王卫国等:全国近八成省会规划新城 超
[⑦]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⑧]董祚继:城镇化发展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在“第二届中国城市管理高峰论坛”上的发言,
[⑨]但对“浪费”程度的估计相差甚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总结为“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空心村、闲散地大量存在,人均用地达
[⑩]宋延涛等:大村制,农村社区建设的新探索,《德州日报》
[11]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12] 见“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与此相应,作为策划者的董祚继则以更通俗的修辞为“挂钩”政策辩解:“是一件利城利乡、利工利农,一举多得的好事,实质是对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显化农村土地资产,将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破解新农村建设缺资金、城乡统筹缺抓手的难题。”见李倩,2013。
[13]报告未交代数据出处,但考虑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权威背景,应较为可信。另有多篇文献提到,“据统计”或“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统计数据表明”:1991-2005年全国共征地5084万亩”(李燕琼,嘉蓉梅,2006;李冬梅,钟永圣,2010),但均未交代具体出处,笔者也未能查到其最初来源。
[14]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披露:2007年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查显示,全国“以租代征”涉及用地33万亩。
[15]判断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1998-2013年的批准建设用地是批准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227%,2004-2012年批准征地面积是批准征收耕地面积的203%,而1998年以前两者的比例可能都在150%左右。另外,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及年度数据显示,1996-2013年建设占用土地达12179万亩(年均677万亩),加上1991-1995年的占地面积,将超过15000万亩。
[16]比如《中国青年报》
[17]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0810/
[18]见何清涟:“中国失地农民知多少?” 始发于“VOA何清涟博客”,共识网转载时去掉了作者姓名,并将标题改为“中国至少有1.2亿个‘钱云会’”(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1011528175.html)。
[19]见《大众日报》
[20]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综合卷》,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
[21]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2006年每一行政村包含的自然村数,上海高达22.2个,江苏、广东、湖北、四川、重庆5省市为7.7~8.9个,东北三省为4~4.9个,而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都不到1.5个。另据国家统计局编辑的《改革开放三十年农业统计资料汇编》所列1996-2006年村委会数量,全国减少了15%,其中北方10省区(京、津、冀、鲁、豫、晋、蒙、黑、吉、辽)减少了8%,而南方的15个省区(苏、浙、沪、皖、赣、闽、粤、琼、鄂、湘、桂、贵、滇、川、渝)减少了20%。
[22]至于“暴富”带来的个人心理、家庭关系和生活方式上的问题,已有新闻报道初步呈现,有待更深入的研究。
[23]江苏省宿迁市更是创造出了同样与“伦理”有关的新型动员手段:让“享受低保”的老人围攻拆迁户。见《南方都市报》
[24]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南方都市报》
[25] 本节涉及的相关案例均见我所收集的“分省区征地—拆迁问题典型案例”,为简便计,不再列出其原始出处。
[26]在
[27]赖颢宁、王海林:中央将逐步改革征地制度减少农村群体性事件,《新京报》
[28]张国栋:宜黄自焚:燃烧挡不住强拆脚步,《南方都市报》
[29]后者规定:“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30]王去愚:昆明市委书记落马 主因疑为调动武警平息征地群体事件,《新京报》
[31]黎光寿:楚雄官场震荡 “三狂州长”杨红卫落马始末,《每日经济新闻》
[32]杨红卫在主政楚雄期间“违法违规签批”的土地就有130多宗、127平方公里。他曾在党校课堂上教育年轻官员要“敢作敢为”。见冉金:州长“毒”史,《南方周末》
[33]金微:中国式拆迁冲突集中爆发,《国际先驱导报》
[34]金微:中国式拆迁冲突集中爆发,《国际先驱导报》
[35]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南方都市报》
[36]蔡定剑:拆迁条例当休矣!《南方周末》
[37]酿成“人命”的官员极少受到实质性处罚。有报道指出,“有官员在强制拆迁时私下放言:即使自焚,官员仕途也不会受丝毫影响”,对多起“恶性案件”的追踪调查显示,“当地官员无一人被问责,即使是唐福珍事件中被停职的科级干部日前亦官复原职”,“因拆迁推进不力被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明显多于因拆出人命被问责”。见赵蕾等: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还在,《南方周末》
[38]见科林·麦克伊韦迪、理查德·琼斯著:《世界人口历史图集》,陈海宏、刘文涛译,东方出版社,1992年,第33、39页。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合计为3400万人,苏格兰约为350万人。
[39]从2003年开始中央政府9年间5提“禁墅”令,但据《信息时报》
[40]王新明等:13年增长超30倍,具体开支竟是“糊涂帐”?——追问近20万亿元土地出让金去哪儿了,(http://www.sc.xinhuanet.com/content/2014-08/27/c_1112251765.htm)。
[41]另据《资本论》第一卷(844页,注
[42]转引自郭爱民(2009),所占比例为笔者根据总面积算出。另据徐浩(1991)的研究,英国称为“乡绅”(gentry)的中小地主阶层是指介于自由持有农和有称号贵族之间的社会集团,在1436年,他们占有全国土地的25%,连同威尔士的乡绅,到1690年占有全部耕地的45%~50%,1873年则占到55%。贵族阶层在1436年占有土地的15%~20%,1790年占到20%~25%。
[43]实际上,在中国的相关学术文献中,这种“集中”恰恰标志着英国农业的“成功”。至于那些有条件到英国旅游的中产阶级人士,津津乐道的只是其“优美的田园风光”,其中的少数富豪则愿意花上数万英镑去“度假打猎”、“感受唐顿庄园式的生活”(《参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