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3年举家外出农民工仅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21.2%,其余接近80%的外出农民工都是家庭部分成员在外打工[1],部分家庭成员留在农村务农,这种兼营务工和务农两种生产的家庭生计模式构成了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已持续30多年的“半工半耕”生计结构。
“半工半耕”(也称“半工半农”或“亦工亦农”等)并非一个新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后,“离土不离乡”的“半工半耕”生计模式就长期小规模存在于大城市近郊、矿山、企业附近[2],但彼时因规模较小而关注较少。其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人口大量进城,农村结构发生重大改变,且不同于之前的“离土不离乡”模式,以“代际分工”和“性别分工”为代表的新“半工半耕”模式迅速成为农村地区的主要生计结构。“半工半耕”作为当下“小农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与农村制度、家庭关系、土地流转等当下一系列城乡问题都有非常直接的关系,尤其是近年来,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城乡二元体制、农村土地大规模流转等政策的背后,都离不开对“半工半耕”的研究。但就目前研究而言,在“半工半耕”的产生机制研究中,大多是基于国家政策的视角,黄宗智认为人多地少的过密型农业因收入不足而迫使人们外出打工,而外出打临时工的风险又反过来迫使人们依赖家里的小规模口粮地作为保险,认为当前国家制度是其产生主要原因,为此提出了“制度性的半工半耕[3]”;贺雪峰认为是当前国家低水平的经济结构和城乡二元体制、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导致了农村“半工半耕”的生计结构[4]。这些基于国家制度层面的解释得到大部分学者认可,所不同的只是对“半工半耕”的影响认识不同:温铁军、贺雪峰、李昌平等学者认为“半工半耕”实现了农民务工和务农的双份收入,因此认为引起“半工半耕”的城乡二元体制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实际是一种对农民的保护性体制,农村集体土地成为农民进城的社会保障,城乡二元体制保护了农民的返乡权力[4],所以应继续保持现有的农村政策;而秦晖、党国英等学者则持相反观点,并不认同“半工半耕”会是农民的退路,认为城乡二元体制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下的“半工半耕”导致农民无法融入城市社会而不但不是对农民的保护,反而是一种损害[5],张咏梅、周亚平也通过2006年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得出“半工半耕”既不是农村最好的家庭经济效益,又会牺牲家庭社会效益[6],因此这些学者都认为应该改革农村制度。但更多的研究则是直接将“半工半耕”作为一种描述性概念进行使用,用以研究农民工、农村阶层、土地流转等其他农村问题[7—8]。由此,鉴于当前对“半工半耕”的研究基本都是从国家制度的宏观视角探讨国家制度和经济结构等对农村生计结构的影响,通过微观视角分析“半工半耕”家庭生计结构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中国是一个“家本位”的社会,家庭在个人成长和个人选择中起到重要作用;且作为一个能动性的主体,在受到社会影响时,家庭并不只是被动性的接受,同样会以自己原有的特点对社会做出反应,因此,家庭的性质又必然影响社会的变迁[9];中国的家庭还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且经济体的形态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家庭结构的塑造[10]。由此可见,家庭在经济、社会变迁和个人生活之间发挥重要作用。“半工半耕”作为一种生计结构,其产生和发展、演变都离不开家庭结构的影响,因此,从家庭结构视角对“半工半耕”展开研究,不仅能更好的研究个人、家庭与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对认识我国农户行为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引导农户生产经营和国家建设,都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从家庭结构视角出发,考察“半工半耕”的生计结构产生机制。本文首先从家庭静态结构和家庭动态结构两方面展示家庭结构如何影响“半工半耕”;之后,总结性提出,家庭结构中的“家庭继替”是影响“半工半耕”生计结构的重要因素,且在外在宏观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家庭结构将继续对“半工半耕”施加影响,实现“半工半耕”的结构再生产和长期存在。
二、家庭静态结构下的“半工半耕”
“半工半耕”是对当下大部分农村家庭生计结构的统称,在经验中,“半工半耕”又具体表现为多种不同形式,大的方面可区分为“以性别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和“以代际为基础的半工半耕”两种形式。
(一)“以性别为基础的半工半耕”
“以性别为基础的半工半耕”主要表现为:在同一个家庭的夫妻之间,女性以从事农业劳动为主,男性以务工为主,从而在家庭中构成“男工女耕”的生产方式和收入模式。
在家庭中,以性别作为“半工半耕”的分工标准,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生理上,在家庭内部,基于男女自然生理结构的不同,女性的工作具有不可替代性,女性在生殖和哺育后代方面较男性要担负更多的责任,从而在生理上限制了女性的活动范围和务工能力,导致家庭中女性往往不外出[11](P40-56);其次,文化上,在讲求“男主外、女主内”、“男耕女织”等传统劳动性别分工的文化体系中,由家庭中的女性来照顾老人和孩子更能够得到文化上的认同;最后,经济上,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经济收入是家庭的重要考虑因素。基于我国处于世界产业链底端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当前,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建筑业等体力劳动领域,而这种就业结构使得女性在就业机会和收入上都远远少于男性。
所以,根据家庭任务和家庭分工,女性需留在家庭中养育孩子、赡养老人的特殊地位,使得家庭只能选择丈夫外出务工,妻子留守农村的决策[12]。相关研究也表明,农民家庭在确定外出打工人选时,普遍实行性别选择策略,也就是男性外出打工,他们的妻子在家留守[13]。而《报告》也显示,男女外出农民工性别比例为2:1。由此可见,女性流动的比例确实低于男性[14],当前农村中大量“留守妇女”的存在正是这一生计结构的具体体现。
(二)“以代际为基础的半工半耕”
“以代际为基础的半工半耕”主要表现为:在家庭中,年纪大的父母在农村务农,年纪轻的子女在城市务工的“老耕少工”的家庭经济生产方式。
在家庭中,以年龄为“半工半耕”的分工依据,有多方面原因:第一,生理而言,随着年龄的增加,年纪大的人越来越无法胜任一些重体力劳动,在城市打工也越来越没有优势,但是在农业机器的帮助下,他们却可以继续回村从事农业生产;第二,从文化而言,年纪大的父母已经帮助子女完婚,鉴于中国子女的成婚实际上具有成年礼的性质[15](P90),所以,他们已尽到了为人父母的责任,在文化上他们可以光荣“退休”,回到村庄这个“熟人社会”中;第三,经济结构上,在当前就业市场中,由于我国以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在生产线上劳动,需要灵巧、敏捷、反应迅速等特点,因此,年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随着从业者年龄的增长,年龄大的人越来越受到市场排斥,理性的选择就是将年富力强,学历较高,最有市场竞争力和相对最能够赚钱的青壮年劳动力留下,而将相对年龄较大,身体比较差和市场竞争力比较小的中老年人送回农村;第四,从返乡成本看,年龄大的人在城市打拼多年,已明白自己无法在城市中永久住下去,且相比于城市中每年平均10个月的高强度工作,回家务农显然要轻松自由的多,同时,农村有他们熟悉的亲人和朋友,加上他们懂得务农,所以他们自己从心理上也愿意回去,技术上也能够回得去;而对于青壮年而言,他们正对城市充满憧憬,期望通过自己的劳动留在城市,同时,他们既不想务农,也不会务农,据《报告》显示,在2013年,87.3%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有从事过任何农业生产劳动。因此,他们在心理上不愿意回村,技能上回村也有一定困难。
可见,相对于年轻人,还是年纪大的人回村更合适。王跃生的研究中也表明,近年来,在夫妇核心家庭比例显著提高的背景下,由于农民夫妇外出时常将未成年子女留给父母照管,大量农民出外谋生地区的隔代直系家庭增长率在家庭总量中增长率最高[16],导致明显代际分工,农村家庭中大量出现“留守老人”带“留守儿童”的状况。
三、家庭动态生命周期下的“半工半耕”
家庭生命周期指的是一个家庭诞生、发展直至死亡的运动过程,通常以结婚、生育、子女养育、子女成年离家和配偶死亡等家庭重要的生命历程事件作为划分标志,它反映了家庭从形成到解体呈循环运动的变化规律。由于不同生命阶段家庭成员的数量、关系类型和家庭功能有差异,家庭结构因此表现出区别,进而直接影响到家庭决策与行为,家庭资源的获取与分配以及家庭关系等。在此过程中,“半工半耕”的生计结构也随之生成、强化并产生再生产过程。鉴于此,本文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对西方经典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模型进行修正,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家庭组成阶段,指的是夫妇从结婚到生第一个孩子之间的夫妇核心家庭阶段。
在这个阶段,家庭初组成,在年龄和劳动能力上,夫妻两人都年轻,处在劳动能力的增长阶段;家庭结构上,新家庭成员的出现,构成了夫妻核心家庭;家庭任务上,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赚钱,同时由于不需要照顾子女,牵挂少,所以为了获取更高的收入和外出见世面等原因,出外打工的意愿和动力非常高;家庭功能上,夫妇核心家庭也只为实现家庭经济功能而努力,因此,从夫妇小家庭的生计结构看,他们大多表现为夫妻同时在城市务工的状态。根据《报告》显示,此时的农民工更倾向于远距离外出到大中城市打工,以获得更高收入。
第二阶段为家庭扩大阶段,指的是从夫妇生第一个孩子到最后一个孩子结婚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是典型的核心家庭阶段,从年龄和劳动能力看,此时他们多为三四十岁左右,正处于壮年,构成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从家庭任务看,随着孩子的出生,家庭成员数量增加,养育子女成为家庭的新增任务;家庭功能上,由于有了孩子,家庭不仅要具备经济功能,还要担负起抚育子女的功能,此时,如果家中有父母可以帮助他们带孩子,他们就可以继续留在城市中打工,以获得更高经济收入。而在他们父母无法帮助他们带孩子且他们无法将孩子放在城市照顾的情况下,根据家庭性别分工原则,只有让年轻的孩子母亲带着孩子返回农村,而孩子父亲则可以选择是在外务工还是回到本地务工,这就构成了“以性别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如果继续划分,根据父亲是在本地打工还是外地打工,又可以继续分成“以性别为基础的基于本地核心家庭的半工半耕”和 “以性别为基础的基于异地核心家庭的半工半耕”。而经验表明,以前一种情况居多,即家庭中的女方回到农村照顾孩子时,出于照顾家庭的需要,男方大多也会回到农村,在家当地找工作,以照应家庭。
第三阶段是家庭再扩大阶段,指的是从夫妇子女结婚生子到他们子女的子女全部再结婚阶段。
在这个阶段,从年龄和劳动能力看,夫妻年龄大多已在45岁以上,但也不会太大,构成低龄老人群体,但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他们的劳动能力不断衰退,在工作中受到青壮年排挤,从家庭中赚钱的主要劳动力变成辅助劳动力;在家庭任务上,虽然随着子女结婚离家,使得家庭结构得到暂时缩小,但随后孙辈的出生,按照家庭分工,照顾孙辈的任务通常会落到他们这些中老年父母身上;家庭功能上,由于孙辈的出生,家庭中在经济功能之外,仍要负担抚养子女的功能。
这个阶段,为了替子女照顾孩子,实现家庭延续,他们从城市回到农村,这样,他们处于青壮年的已婚子女就可以继续在城市中打工赚钱。虽然诸多研究表明中国家庭从形式上核心化了,但由于中国家庭的基本价值目标的存在,同时受中国传统父子一体的观念影响,分家所产生的新的家庭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家庭代际关系中表现出“恩往下流[17]”和“子代对父代的代际剥削”的资源分配机制[18]。这个阶段,因为抚养孩子的关系,之前已经在经济形式、居住等方面实现分家的子代家庭与父代家庭又重新因为抚养孩子的需求而部分合在了一起,表现为“不分家的分家”,在家庭结构上,此时,从大的层面讲,中老年父母、已婚子女和他们的孩子,构成了直系家庭乃至于联合家庭;从小的层面看,农村中的中老年父母单独在农村带着孙子孙女,构成隔代家庭。经验中发现,此时,一方面,正处于低龄老人阶段的中老年父母仍然具有一定的年龄优势和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在农业机械帮助下,中老年人不仅能独立完成“户均9.2亩”的基本农业生产,还能有大量劳动剩余[3];同时,受农业种植收入低的影响,留村的低龄老人也需要到本地市场中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务工经商活动。所以在这个隔代家庭中,又会重新进行家庭分工,女性因为体力的原因和文化的原因,更多是在家中照顾孩子,同时照顾田地,男性则在本地建筑市场、制造业市场等从事一些务工经商的活动。《报告》也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60.1%;而老一代农民工则占到本地农民工的76%,这表明,中老年人在当地同样参与务工活动。这就使隔代家庭可以获得务农和务工的两部分收入,进而构成为“以性别为基础的基于本地隔代家庭的半工半耕”;此时,虽然他们因为照顾孙辈的需要而返回农村,但他们的子女却由于没有了孩子的拖累而能够更好的外出城市务工。因此,从父母家庭和子女家庭所构成的直系家庭来看,子女远在外地城市打工,父母同时在农村务农,从而构成了“以代际为基础的基于异地直系家庭的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
实际上,这个阶段,按不同家庭结构看,大部分农村家庭既有“以性别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又有“以代际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同时兼有本地和外地打工,在家庭结构上也包含隔代家庭模式、直系家庭模式乃至于联合家庭模式等,显示出农村家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第四阶段是家庭收缩阶段,指的是从孙辈结婚到家庭成员死亡的过程。
这个阶段,从年龄和劳动能力看,之前的低龄老人大多步入了70岁左右的高龄老人阶段,无法继续打工。如果身体好,也仅能依靠机械专职种植少量农作物,步入了全面“务农”阶段;从家庭结构看,他们虽然无法继续务工,但在此阶段,他们的子女也已步入中老年,进入家庭周期的第三阶段;他们的孙辈也已结婚成家生子,步入家庭周期的第二阶段,因此整个家庭因抚养和赡养功能的存在仍构成一个扩大的直系家庭;家庭任务上,由于孙辈仍有子女,同时他们自己也到了需要子女照顾的年纪,所以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成为家庭首要任务;家庭功能上,除家庭经济功能和抚养子女功能,家庭又增加赡养老人功能。所以,在这个大家庭中,构成了处于第四阶段的高龄老人在村养老;第三阶段的子女组成的低龄老人在村照顾老人和孩子,同时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务农务工活动;处于第二阶段的孙辈则努力在城市打工赚钱的家庭分工结构。而从整个家庭结构看,家庭仍表现出“以代际为分工的半工半耕”的家庭结构。
综上可知:第一,家庭生命周期对农村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有显著的影响,年轻夫妇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概率较高,成长中的核心家庭随着家庭户主的年龄逐步增大,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几率在减少[19];第二,本文所列家庭生命周期从一个孤立家庭的产生开始,但实际上,由于家庭生命周期是一个没有间歇的循环,所以在现实中,农户都可看作为多代家庭成员共存的家庭结构,需同时担负生育、养老、抚育、经济等多项家庭功能,在不同形式家庭分工下,“半工半耕”也就表现为一种常态的生计结构;第三,随着城市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户会逐渐向城市转移,从而离开这个基于农村家庭的生命循环,但在当前我国仍然有2亿多农户和社会结构无法短时间内容纳这些农户入城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农户仍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依靠沿袭这个家庭生命结构而生活。
四、家庭结构与“半工半耕”的生计结构
通过从家庭静态结构和家庭动态结构两方面对“半工半耕”生计模式的分析可知,家庭结构通过家庭的社会任务、家庭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分工影响对家庭的生计结构展开影响。比如,在没有孩子和老人的夫妻核心家庭中,增加经济收入是家庭主要社会任务,经济功能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于是夫妇两人就可以选择共同务工的生计模式以增加收入;当有了孩子或老人,抚养孩子或照顾老人成为家庭任务,家庭此时就需要同时负担经济和抚养、赡养等社会功能,因此,如果是在有孩子的典型核心家庭结构中,通常按家庭性别分工:妻子在村抚养孩子和务农,丈夫进城务工;如果是在直系家庭结构或联合家庭结构中,按家庭年龄分工模式变成低龄老人在农村照顾孩子,而青壮年的夫妇到城市务工的生计模式,而在当前社会结构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影响下,农户的家庭社会经济功能和社会抚养功能需要分别在城市和农村中完成,因此,负担抚养功能的妇女和老人回村之后,同时从事一些务农工作,获取一些收入,从而构成家庭结构对生计结构的影响。以此类推,在农村家庭结构中,几乎每个农户都将在家庭不同时期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局面,在满足家庭经济功能的同时,总还要满足家庭的抚育和养老等社会功能,这就不得不采用“半工半耕”的生计结构。
与此同时,农户不仅选择了“半工半耕”的生计结构,同时将“半工半耕”的生计结构长期维持了下来,这既有国家宏观经济结构影响,更是受家庭结构影响:一方面,在国家宏观经济结构层面,当前的城市经济结构容纳不了如此多的农民进城。这是因为,我国处于世界产业链末端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当前进城务工的绝大部分农民只能工作在低附加值的初级加工制造业领域的就业结构和获得低工资的收入结构,而即便是这种社会经济结构,仍然是有限度的。据《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显示,2013年我国全国就业需求总共只有7.6亿,其中城镇就业3.8亿,从2009—2013年的6年数据显示,每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口需求也只有1000多万。因此,如果进城打工的农民超过这个数量,多出来的农民就会因无法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找到位置而无法就业和生活。而目前我国农村仍有超过6亿农民,每年仍然源源不断的会有来自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寻找就业机会,在这种容量有限的社会经济结构下,“新分子入社必须由旧分子把他的职位让出来[21](P536-545)”,新进城的农民工要获得工作,只会不断挤压相对没有市场竞争力的老人和妇女的机会,因此,无论是否愿意,在当前社会宏观经济结构下,这些被排挤下来的农民都只能返回农村;另一方面,在农村家庭结构中,面对无法回避的抚养、养老、经济等家庭社会需求,必须承担起相应的家庭社会功能,而农户所处的种植环节位于农业收益链条“微笑曲线”的底端[22],收益较低,因此,“单靠农业让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增收,那恐怕是一种梦境”[23]。这就决定了,在家庭结构的影响下,农民必须进城打工,但城市中宏观经济结构的容量却又是有限的。由此,随着农村家庭生育周期的变化,曾经接受家庭抚养的未成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成长为青壮年,进入城市打工以承担家庭的社会经济功能,而曾经的青壮年此时已经成为低龄老人,受宏观经济结构容量限制,低龄老人的工作机会和职位被新来城市的青壮年抢占,于是,低龄老人返回农村,接替他们已经老去的父母,从事农业活动,从而在社会分工中构成“社会继替”,在家庭中也随着家庭社会任务和家庭分工在家庭内部新老成员之间的更替实现了“家庭继替”和“半工半耕”生计结构的结构再生产。因此,可以大胆预测,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农村家庭结构稳定的内在影响和宏观经济结构相对稳定的容量增长,绝大部分农户仍然只能依靠在城市务工与农村务农的“半工半耕”生计结构生活。
五、结语和建议
综上可知,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家庭结构依据其自身的结构特点,成为农户选择“半工半耕”家庭经济分工方式的重要决定力量,且随着家庭生命周期的发展,“家庭继替”的递补,“半工半耕”的生计结构也因实现了家庭结构再生产而得以长期维持,并在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相对稳定的背景下继续存在下去。
应该说,“半工半耕”生计结构适应了农户家庭结构的内在需求和国家宏观经济形式的外在限制,成为农户维持家庭再生产的重要经济基础。因此,在国家政策上保障农户“半工半耕”生计结构的稳定就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坚持城乡二元体制。城乡二元体制虽然看起来对农民进城有一定影响,但真正影响农民进城的是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规模和水平仍不足以支撑起农民在城市的长期生存,经济原因才是阻碍农民进城的关键。而当下的城乡二元体制主要是保护在城市中被青壮年挤掉工作机会的老人和妇女有回村的权力,为他们进城失败后提供一个去处,不至于流落街头而无家可归;另一方面,继续实行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力,这就为在城市中已经失去竞争力的老人和妇女提供了生计保障,一旦他们从城市回到农村,由于他们在农村还有土地,且随着农业机械、电力、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且作为季节性生产的农业活动,每年也只需要忙活2~3个月,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极大降低,所以过去只能作为农业辅助劳动力的老人和妇女在农业机械的帮助下可以以农业主要劳动力的身份参与农业生产,“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成为可能。因此,在城市中无法生存的老人和妇女仍然可以在农村中依靠务农获取经济收入,并依靠农村的“低消费、高福利”完成家庭的再生产。因此,当下应继续坚持城乡二元体制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保持农民“自由进城,自由返乡”的权力,成为维护农民有保障的生活,进而维护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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