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落夫家”:壮族女性走婚习俗的社会基础研究
——基于滇东南X村女性“不落夫家”婚俗的考察
陶自祥*
(云南民族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摘 要:本研究是基于滇东南X 村壮族“不落夫家”婚俗的考察。既有对“不落夫家”的研究更多从婚姻制度、女权抗争等宏观视角切入,他们的研究路径脱嵌了婚俗践行的村庄场域及其社会基础,难以揭示女性“不落夫家”婚俗的产生机制。本研究以农民生活意义世界为切入点,将其置于村庄社会基础进行分析,旨在分析壮族“不落夫家”婚俗从“不落”到“坐家”的衔接机制。最后得出,壮族社会“不落夫家”婚俗与早婚、传宗接代、夫妻感情磨合、人品和能力考验、社会舆论等构成的社会基础存在高度关联。它是壮族社会婚姻筛选机制,对规制个人婚姻行为,建立稳定家庭和维系地方婚姻秩序彰显乡土的合理性。
关键词:“不落夫家”;走婚;婚俗;壮族
“No living with the husband’s family”: a social foundation research about female walking marriage customs in Zhuang nationality
— Based on investigation in a southeastern village of Yunnan province
TAO ZI-xiang
(College of the Humanities, Yunnan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 Kunmimg, 650500)
Abstract: This study starts from an X village in southeastern Yunnan province to investigate the customs of “no living with the husband’s family” among Zhuang nationality. Existing studies tend to study this phenomenon from a macro-perspective such as marriage systems and feminist struggle. Since these studies break themselves from village surroundings and social foundation among which marriage customs are practiced, it is difficult for them to discover the mechanism from which female “no living with the husband’s family” generates. This study sets as a starting point the meaningful world of farmers’ life, which is then regarded as a social foundation in the village to be analyzed. All these are aimed to analyze the convergence mechanism from “no living” to “life-long living” in the Zhuang nationality’s customs of “no living with the husband’s family”. Finally a conclusion is reached that Zhuang nationality’s customs of “no living with the husband’s family” are highly correlated to the social foundation consisted of early marriage, procreation, couples’ fitting together gradually, the ordeal of personality and capacities, and public opinions. The customs are a screening marriage mechanism in Zhuang society, and demonstrate its reasonableness in constraining individual marriage behaviors, establishing stable families and maintaining local marriage orders.
Key Words: “no living with the husband’s family” walking marriage marriage customs Zhuang nationality
一、问题提出
“走婚”习俗是人类社会从群婚制到对偶制过渡的一种婚姻形态。一提到走婚习俗,很多人必然先想到滇西北泸沽湖畔的摩梭人“走婚”习俗。即众所周知的摩梭人“阿夏婚”,指的是男方夜晚到女方家走访、住宿,次晨回到自己家中。即便男女双方相爱生育子女,子女继承母系姓氏,由母系大家庭抚养。它是一种男不娶、女不嫁的婚姻形态,男女各自居住在原有的家庭中,由于是男方走而实现的婚姻,被称为“走婚”,是一种典型的对偶婚。而在滇东南壮族地区,也同样存在走婚习俗,但与滇西北摩梭人“走婚”习俗,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走婚主体有性别区分,摩梭人“走婚”的行动方是男性,而是滇东南壮族地区“走婚”的行动方是女性。二是走婚的结局不同,摩梭人走婚最终没有组建家庭,男女双方还是在原有家庭生活,而壮族地区的走婚,要么女性怀孕就“坐家”,要么双方感情不合,劳燕分飞。三是摩梭人走婚习俗是群婚制向对偶婚制过渡,是男嫁女娶,男从女居的婚姻形态,壮族女性走婚是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是男娶女嫁,女从男居的婚姻形态。因此,本文研究壮族的“不落夫家”走婚习俗与摩梭人走婚习俗有着本质区别。所谓“不落夫家”在壮族社会俗称“不坐家”,是指男女青年仪式性婚姻缔结——“办酒”后女性在怀孕前都不常住男方家的一种婚姻习俗。在壮族社会,男方家亲迎新娘到家后,新婚之夜男女不能同居,是由伴娘或小姑与新娘同居,三天之后由伴娘陪伴新娘回娘家居住。尽管“不落夫家”婚姻习俗存在于很多少数民族社会之中,壮族社会的“不落夫家”婚俗与其他少数民族“不落夫家”婚俗有着一些相似之处,但基于壮族文化圈形塑出来“不落夫家”的婚姻习俗凸显独特的民族性。
关于“不落夫家”婚俗的研究,有学者从婚姻史角度,认为“女子走婚制是男娶女嫁婚的产物,是母系制社会向父系制社会过渡阶段出现的一种婚姻形态。”[1](P103)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女性走婚是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2](P52)有学者从女性权力抗争角度研究,认为“父权确立致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地位中丧失了大部分权力,这在壮族社会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从女娶男嫁,男从女居衍变成男娶女嫁,女从男居,因此当出现男娶女嫁婚之后,就遭到母权制最强烈的抵抗,其最强烈力的抵抗就是女性走婚制” [3](P29)。“为了反抗父权制的冲击,不甘心受制于男人的女子便在婚姻上以‘不坐家’的形式相抵抗”。[4](P134)
以上学者的研究对本研究颇有启发,但是他们的研究难以解释改革开放后,滇东南壮族地区为什么还盛行婚后女性走婚的习俗?难道20世纪80年代壮族社会还没有过渡到男娶女嫁的父系社会吗?在笔者看来,婚后女性走婚习俗之所以仍然为壮族社会所践行,因为它在壮族人民生活意义世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所承载婚姻习俗的合理性元素已内化为壮族人民的婚姻行为自觉。因此,本研究以社会学的视角切入,把婚后女性走婚习俗置于壮族村庄社会基础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女性走婚习俗与其所嵌入村庄价值规范的内在关联。
二、壮族“不落夫家”婚俗的特征
我们所调查滇东南的X村是壮族聚居的一个行政村,6个自然村中,有4个是壮族聚居村,1个苗族村,1个汉族村,总人口为2400多人,其中壮族人口为1800人左右,约占全村总人口的75%。改革开放以前,X村依然践行着壮族传统的婚姻习俗,其中“不落夫家”就是壮族婚俗中最具有民族特色的特征之一。
我们在X村调研时发现,“不落夫家”婚姻习俗在壮族社会践行时,呈现出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婚后女性“不落夫家”的时间自由度非常高,二是女性婚姻自主权高。
(一)“不落夫家”婚俗的时间弹性大
改革开放前后,在壮族地区依然盛行新婚之夜夫妻是不能同居,而是由伴娘或年幼的小姑陪新娘过夜的婚俗,三天后结婚的新人在男方长者的带领下去新娘家“回门”,此时新娘就留在娘家继续生活劳动,这就是壮族婚后女性“不落夫家”的习俗。在这一婚后夫妻分居过程中,男女双方还是经常走访互动,如农忙季节,丈夫会带妻子回来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但是即使妻子回来,有时还不一定住在男方家,而是寄宿于女方亲戚家。逢年过节,男方也要到女方家送礼,接触女方,以此相互了解来夯实感情。婚后女性走婚过程中,女性走婚时间的自由度很高,其时间的长短关键在于女方是否怀孕。如果女方怀孕了,男方家就会立即把女方带回来。婚后女性走婚过程就结束,夫妻两人才真正组建家庭。据我们对50、60年代出生的人进行深度访谈,在被访谈的50对夫妻中,他们在20世纪70、80年代结婚时,有40对夫妻即占总数的80%的人是经历过婚后女性走婚的习俗。婚后女性走婚的时间,为3—8年,只有3对,仅占总数的6%,据访谈得知,这样长的走婚时间,要么是妻子不喜欢丈夫,妻子感情难以磨合,女性故意拖延时间看能否摆脱婚姻的束缚,要么是父母一方强烈主导子女婚姻,对子女婚姻不满意,有悔婚的意向。而走婚时间最短的为1年左右,这样的走婚现象也只有1对,仅占总数的2%,其原因是子女和父母对婚姻都比较满意;剩余的92%的夫妻婚后女性走婚基本是2年左右为普遍现象。
(二)“不落夫家”女性婚姻自主权大
壮族社会婚后“不落夫家”走婚习俗,实际上就是婚姻缔结后,婚姻形态仅是经历仪式性婚姻阶段,还没真正成为事实婚姻。换句话说,尽管夫妻已经在村庄熟人社会举行“办酒”的结婚仪式,夫妻只是“准夫妻”,还需要经历“不落夫家”的女性走婚感情磨合,才能实现“坐家”来组合家庭。“不落夫家”期间,夫妻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村庄社会舆论来监督。从男女婚姻自主权博弈来看,女性掌控婚姻的自主权要高于男性,“不落夫家”期间,壮族女性在婆家的地位相对高,婆家要把媳妇当成“客人”看待,用当地百姓的话说:“来要请,去要送”,平常丈夫也要时常去探望,不能冷落女方。壮族女性婚后“不落夫家”期间的婚姻自主权高,很大程度是受制于父母对子女婚姻包办。父母包办是希望女儿能找到一个好丈夫、好婆家。而能否嫁到好丈夫则是父母通过检验女婿和婆家来作为评价指标,因此,“不落夫家”婚姻习俗就给父母提供了这样的考验机会。
由于传统婚姻缔结是依靠亲属网络资源或媒人的介绍,女儿结婚前父母所获取的女婿信息难免存在虚假性,父母由于缺乏对女婿的人品、能力等深入了解,他们谨慎不懂事的女儿和女婿相处时会发生“意外”,导致她终生后悔嫁错了丈夫。因此,“不落夫家”初期,女方的家长就会相对严格掌控女儿与女婿交往信息,让她在一定人际交往圈活动,保证让她的行为不出轨,对得起夫家,赢得社会舆论的制高点。同时,如果是父母在女儿“不落夫家”期间,也会根据对女婿的行为评价来决定自己的想法,只要女方父母逐渐识破女婿存在各种缺点时,让女方父母感到不满意,就会睁只眼闭只眼让女儿扩大交往圈或重新帮女儿物色他人,有意让女儿在日常生活中逐渐认识新的对象。因此,这样的“不落夫家”婚姻制度设计就为女性提供了掌控婚姻自主权的时空。换句话说,婚后壮族女性走婚习俗过程中,女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满意度或家长的态度来决定自己婚姻去向。
三、壮族“不落夫家”的村庄社会基础
就X村“不落夫家”婚俗盛行不衰而言,我们认为它与早婚习俗、传宗接代、人品和能力考验、村庄社会舆论和夫妻感情磨合等村落社会基础存在高度关联。
(一)“不落夫家”是壮族早婚危害的弥补
过去传统时代,壮族如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也有早婚习俗,很多家庭在子女十四五岁时,父母就给其订婚,甚者存在少数指腹为婚的陋俗。男女十四五岁结婚时,不管从生理上还是心里上,均尚未发育成熟。从客观上来说,十四五岁的男女对夫妻生活知识没有更多的了解,也没有强烈的要求,有的女性甚至对夫妻生活会产生恐惧感。因此,早婚致使男女双方赞不具备夫妻共同生活的、生儿育女的生理条件。尤其对于女性来说,一个十四五岁的女孩结婚之后不久,如果就生育儿女,这无疑对其身心会造成巨大的伤害,那么“不落夫家”婚姻习俗的设计就提供了一段缓冲时间来给女性从生理上、心里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婚后“不落夫家”的婚姻习俗,就让初婚的女性在身心承受能力上赢得了必要的时间,也让女性有机会了解更多的夫妻生活和生儿育女的基本知识。换句话说,壮族社会婚后女子“不落夫家”的婚姻习俗,实际上对早婚致使男女身心遭受伤害起到弥补的作用。对早婚的女性而言,这样的婚后女性“不落夫家”就显得非常必要。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传统时代壮族早婚,不宜同居,是先人们设置“不落夫家”使女性不长居住夫家婚俗来拖延婚龄。换句话说,壮族女子“不落夫家”的婚姻习俗是消解早婚给年轻夫妻身心的危害,使早婚的夫妻有缓冲时间来“见习婚姻”。壮族婚后女性“不落夫家”婚俗给男女提供了去实现从“无知少年”到为人妻和为人父角色转换的成长时间。
(二)夫家传宗接代的价值诉求
“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情,它关乎到男方家庭,乃至整个家族传宗接代的问题”[5](P128)。在我国宗族观念下,每个男性都不是生物个体,而是从祖先“一杆插到底”宗族绵延生命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他背后有着强大的宗族文化规制着他的行为。一个男性只有结婚生子,他才不辜负自己生命两端的宗教性使命,即要完成“过去的祖先→当下的我→未来的子孙”的使命。这样的宗族生命链条是一脉相承的,每个男性如果不能结婚生子,上就对不起列祖列宗,下就对不起子孙后代,他就会成为宗族最后一代男丁。同样,壮族社会结婚的目的也离不开完成“香火延续”的逻辑。就男方而言,壮族社会结婚之后女性走婚习俗,就给男方家庭有缓冲机会做出选择来完成传宗接代的宗教性使命。在调查中,当地百姓告诉我们,结婚之后,女性“不落夫家”时期,如果男女双方经过一两年间断性接触和同居,女方不会怀孕,那么男方家就会以各种理由向女方家提出悔婚,让儿子再婚来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但是按照地方价值评判,男方家不论以任何理由提出悔婚,都是对女性价值的一种歧视,甚至带有歧视或侮辱性的事情。因为传统时代,壮族地区女性离婚就意味着其一生只能嫁给弱势男性群体,甚者一辈子难以再婚。那么男方家主动放弃这一桩婚事,这是一种在熟人社会对女性价值和女方家族的公开否定的行为。男方家送给女方家的彩礼就一分都不能要回来,而是以此作为赔偿女方名义损失的代价。可见,“不落夫家”婚姻习俗在壮族社会是一种如现代的“试婚”,但对男性家庭来说,其“试婚”旨在试探女方是否具有生育能力。这样的走婚习俗制度设计的基础是男方家庭“香火延续”的宗教性价值诉求。
(三)对女婿人品和能力的考验
从性别社会学视角来看,如前所述,壮族社会婚后女性“不落夫家”走婚习俗,对男方家庭来说是验证女方能否具备生育能力。那么对女方家庭而言,则是考验女婿的人品问题。众所周知,在传统时代,在壮族社会也盛行父母包办婚姻,而包办婚姻的本质就是子女缔结婚姻的信息是被父母所掌握,婚姻当事人是在不知晓信息的情况下服从。即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往往缺乏接触和了解对方的机会。男女双方最终被撮合在一起,是通过亲属关系网和媒人在双方父母之间传递信息而促成的。有的家庭为了完成儿子结婚大事,会采取欺骗的手段,如给媒人多的介绍费,让媒人在女方家长面前多为自家说好话,以此来掩盖自己儿子的缺点。这样的婚姻缔结方式就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虚假信息的成分。那么在婚后女性走婚时间里,女方家庭会通过各种交往活动中来检验媒人介绍女婿情况的真实性,以此来验证女婿的人品和能力等综合素质。在长达一两年的相互了解过程中,女婿是否勤劳、是否尊老爱幼、是否聪明能干,都会慢慢地浮出水面。如我们调查的X村,王某1960年出生,1976年结婚,就是在婚后妻子走婚这段时间里,女方家长逐渐看出他是一个好吃懒做的男人,女方家长就以女儿还不懂事,还需要母亲继续教导女儿为由来拖延走婚的时间。在访谈过程中,王某说妻子家看出自己年轻时好吃懒做,整天游手好闲,就以各种理由来拖延走婚时间,让其女儿不与自己接触,其目的是女方家在暗中准备为女儿另找婆家。最后,妻子走婚5年,女方家长就提出悔婚,全部退还他家送去的2000多元彩礼。由于在熟人社会,婚后女性走婚对女婿的人品考验具有“一锤钉子”的效应,因为初婚就被女方家给王某贴上“好吃懒做”的社会标签。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社会人口流动极弱,壮族地区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X村的通婚圈基本就是在15公里范围内,王某被贴上“好吃懒做”的坏名声很快就在熟人社会及其周边村寨传开,再也没有媒人敢上门为他提亲,也没有家长愿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王某。随着王某年龄的不断增加,王某沦为今天的光棍。
(四)“不落夫家”规训男女行为
壮族结婚之后,第三天新娘就同陪伴的伙伴们一起回娘家。每逢节日、男方家有红白喜事或农忙季节,男方家就会派小姑或丈夫到女方家把新媳妇接回小住,此时及以后新郎就可以与新娘同居。但这完全取决于新娘的意愿,如果新娘不同意与丈夫同居,就想方设法找来同伴与自己同床,要么寄宿到亲戚家。两人结婚之后,哪怕男方家有事情,如果男方家不亲自去接新娘,她是不会主动到男方家。即使男方家人接新娘回来住,但女方住的时间也不能太长。按照壮族的地方性规范,男方家不去接,新娘主动来男方家常住,就会被熟人社会尤其是妇女们在背后骂为“饿男人”,太想丈夫的女人。新娘这样“主动”找丈夫的行为,不仅使自己遭受熟人社会的“暗伤”,而且还会使娘家的社会面子扫地,女方家族会遭受家风不好的社会舆论压力,出嫁的女儿不懂规矩,主动找男人。这在传统时代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里,女性在婚姻方面的主动行为被视为一种丢脸的事情,她主动找丈夫的行为就使自己的家族处于村庄舆论之下。可见,在壮族文化语境下,结婚与同居不是同步进行,同居要滞后于结婚一步,可以说结婚是两个人或两个家庭的私人性事情,而同居则具有村庄公共性的事情,后者受制于村庄地方性价值规范的约束。由此可见,壮族社会婚后女方主动找男人是“饿男人”成为“地方性知识”[6],在壮族地区结婚同居是一种地方道德规范,如若结婚就“坐家”,就是一种不礼貌,甚至是不知羞耻的“下贱”行为。这样婚后女性不遵循“不落夫家”婚俗,主动找丈夫,她将会遭受熟人社会村庄舆论压力。其背后的逻辑就是既然自己都不能主动找丈夫,更不能容忍女性有婚外情行为发生,这就规训壮族女性结婚后就要对丈夫、对家庭承担伦理道德责任,这为壮族“坐家”后女性持家奠定了基础。
从男方的行为而言,在婚后妻子走婚期间,村庄社会舆论也对男方行为起到规训作用。如果在生产生活中,男方不注意自己的行为,经常与异性交往,这样“越轨”的行为被女方家知道,那么后果也非常严重。如果女方家本来对女婿有偏见或看法,那么女方家长就会以此来为难男方家,要么在逢年过节时故意刁难男方,让其以多送节日礼物向女方亲戚赔礼道歉来警示男方注意自己的行为。女方家惩罚女婿旨在向熟人社会展示女方家族有能力规训女婿的不轨行为。假如男方还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问题的严重性,继续放纵自己与异性交往,女方家会认为女婿与异性的频繁交往,是瞧不起女方家族,是一种在熟人社会公然贬损女方家族社会面子的事情。通过一、二次逢年过节暗示性多送礼的惩罚,女婿还不改邪归正,女方家就会拒绝让女儿回到丈夫家,女方家长会认为女儿嫁给不尊重妻子,不热爱家庭和不懂规矩的男人,终身注定女儿没有好日子过。因此,“不落夫家”的女性走婚考验时间就会因女婿的不端行为,由女方家长提出悔婚而中止,而不是因新娘怀孕结束。
(五)夫妻感情磨合客观需要
壮族社会虽然保持男女自由恋爱、婚姻自主、婚事由父母操办的婚姻习俗。并不是每个青年男女都具有恋爱婚姻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在改革开放之前,壮族地区实际上仍然以父母包办子女婚姻大事的传统,青年男女依然难以摆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传统婚姻缔结的束缚。由于普遍早婚和父母包办婚姻,男女彼此之间缺乏充分的了解,尤其是结婚前夫妻缺乏感情交流。因此,结婚之后,客观上夫妻需要一段从再相知、再恋爱的感情建立,磨合到相互信任和夯实感情的时间。那么结婚之后“不落夫家”的婚姻习俗,发挥了早婚和父母包办婚姻缺乏理性感情用事的弥补作用。婚后女性“不落夫家”期间,男女双方尽管不能双宿双飞,耳鬓厮磨,夫妻之间保持若隐若现的距离,女方时常到男方家参加生活劳动和各种活动,男方也会经常到女方家帮忙,夫妻之间感情交流日趋频繁,感情由浅入深发展,夫妻感情会经历冲突和磨合考验的过程。换句话说,壮族“不落夫家”提供了婚后夫妻通过重新恋爱建立感情和磨合感情的机会,这就是滇东南壮族地区“先结婚、后恋爱”具有壮族独特的婚姻习俗。
壮族“不落夫家”婚俗期间,夫妻感情磨合的时间长短不一,因人而已。但是夫妻感情磨合是否顺利取决于内外因素,内因是夫妻两人是否有相爱,性格是否能相互包容,外因是双方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是否会干涉,如果有一方父母对媳妇或女婿有看法,就会插手干涉,以各种借口和理由阻止夫妻有交流的机会。“不落夫家”夫妻感情磨合就会出现两种结局,一是夫妻感情牢固,女子怀孕就“坐家”,二是夫妻感情难以磨合,最后父母一方提出悔婚。据我们调查滇东南壮族地区X村,改革开放前后婚后经过“不落夫家”感情磨合组建的家庭要占98%以上,只有2%的夫妻因各种原因导致劳燕分飞。
四、结 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滇东南壮族地区X村婚后“不落夫家”女性走婚习俗的考察,从农民生活意义世界切入来研究“不落夫家”女性走婚习俗,我们不难发现在20世纪70、80年代“不落夫家”婚姻习俗之所以依然在滇东南壮族地区盛行。因为它根植于壮族人民生活之中,成为壮族人民婚姻筛选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壮族“不落夫家”女性走婚习俗与早婚习俗、传宗接代、对婚姻当事人人品的考验和村庄地方性价值评判体系等构成的村庄社会基础存在高度关联。
就“不落夫家”在壮族人民生活意义世界中而言,在笔者看来,传统时代“不落夫家”女性走婚习俗,至少对婚姻当事人、建立美好家庭和维系地方社会婚姻秩序都发挥过符合地方性价值的要求:
首先是对婚姻当事人而言。在“不落夫家”的女性走婚习俗中,由于早婚习俗的弊端会对年轻结婚的男女身心造成伤害,那么这样的走婚习俗的设计给年轻男女提供了成长的缓冲时间,尤其它消解早婚对女性伤害而言显得非常重要。同时,婚后“不落夫家”女性走婚习俗让男女双方均有机会考验对方,男方家主要考验女方是否具备生育能力来完成传宗接代的宗教性使命,而女方家则考验女婿的人品、能力等问题,以此来弥补婚姻包办对女婿不深入了解的缺陷,从而判断女儿是否已经找到好的男人和好的婆家。这样的一种“不落夫家”婚姻习俗的设计都给婚姻当事人及其两个家庭有了缓冲的时间做出“二次抉择”。如果男性在这样检验过程中,人品有问题,能力不行,就会被熟人社会贴上“不是好男人”的社会标签,从此就被排斥于婚姻市场,就会终身沦为光棍。
其次“不落夫家”有利于建立和谐家庭。壮族社会婚后“不落夫家”的女性走婚习俗,因为夫妻之间经历“先结婚,后恋爱”的婚恋形式来完成夫妻感情的磨合。经过这样的情感磨合之后,妻子“坐家”生子所建立的家庭一般都比较和谐稳定。这在我们调查的滇东南壮族地区X村就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前后,此村的离婚率极低就说明了这一点。
再次“不落夫家”对村庄社会婚姻秩序也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壮族社会在“不落夫家”女性走婚过程中,村庄社会舆论就规训结婚男女婚姻行为要按照地方性价值评判体系来行动。如果结婚的男女“不落夫家”期间,各自还经常与异性交往,那么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严重后果就是造成自己终生难以再婚。这样的婚姻越轨行为不仅会提高男性打光棍的几率,还会给整个家族社会面子扫地,也会连带降低家族其他男性结婚的机会。同样,女性在走婚期间主动找男子,也会视为“不正经”的婚姻行为,因此,经历“不落夫家”女性走婚时间夫妻情感磨合,村庄社会舆论规训男女婚姻行为,“坐家”之后夫妻之间,尤其男性都很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婚姻,都会好好经营自己的家庭。因此,传统时代在壮族地区婚姻秩序良好,很少出现婚外情乱象,本文认为当地良好的婚姻秩序与壮族“不落夫家”规训男女婚姻行为存在高度关联。
简言之,壮族社会“不落夫家”女性走婚习俗之所以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后还在盛行,我们认为这样的婚姻习俗根植于壮族人民生活意义世界,它与壮族早婚习俗、“本体性价值”[7](P57)追求、人品考验、婚姻筛选机制和村庄社会舆论等村庄社会基础存在密切相关,才会内化为壮族人民婚姻自觉习俗,并被壮族人民在婚姻制度中不断践行。
参考文献:
[1]李君怡.布依族“不落夫家”婚俗试析[J].贵州民族研究,2010(3).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李甫春.驮娘江流域壮族婚姻的千年变迁[J].白色学院学报,2008(1).
[4]张梅.海南黎族“不落夫家”婚姻研究[J].许昌学院学报,2010(6).
[5]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J].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6]格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7]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J].开放时代,2008(3).
备注:此文刊发于《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