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北村庄农民的观念中,“光棍”不算一个家庭,而在中部村落农民的观念中,“光棍”是一个意义完备的社区性家庭,但在华南村落农民的观念中“纯女户”才是毫无意义的家庭。不同区域农民对家庭的认识差异为何如此之大?农民观念中的家庭在熟人社会中如何生长出来的?家庭延续背后的机制是什么?家庭性质及其文化内涵有着怎样的区域类型差异?如何阐释这些区域类型差异?本文从家庭分裂与继替切入,以家庭延续为研究对象,以区域类型比较为研究方法,以家庭“三元素”为理论分析框架,以家庭性质为研究目标,旨在建构一个理解我国农民家庭延续现象的总体性解释框架。换而言之,本文旨在探讨子家庭如何脱离母家庭,并经历怎样的社区化过程,才能继承和发展母家庭特质,最终成为符合“地方性知识”要求的家庭。
本书论述的内容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分析框架。为便于理解家庭延续机制,本文从复杂的家庭生活现象提炼出家庭“三元素”,即分析家庭的三个面向。概括地说,一个完整的家庭需要具备相对完整的财产权、承担合理的伦理责任、生长为相对独立的社区性家。家庭的延续就是从母家庭中分裂出来的子家庭的财产权生成、伦理责任实践和社区性家扮演的动态过程。第二部分从家庭三元素角度分析了华北农民家庭延续机制。华北平原父权缺乏祖产支撑,父权不强,所以儿子成家后就有从母家庭中获得独立财产权的强烈要求,进而引发兄弟相互争产和母子家庭财产权冲突;同时在“门子”竞争压力下,父母“过日子”旨在完成子代成家的任务,造成家庭所有资源流向子代,从而形成厚重失衡的代际伦理责任;子代在获得“家格”之后,替代母家庭参与社区互动,母子家庭社区性身份呈现出一种更替的关系。第三部分从家庭“三元素”实践形态切入,并进而比较了家庭继替模式的区域类型差异。华南团结型村落宗族价值规范较强,家庭存在等级性的代际关系和权力格局。家庭延续时凸显出传统大家庭父权的色彩,母家庭相对于子家庭,在财产权、家庭资源配置和社区化过程中都具有优势,子家庭是在母家庭的庇护下成长。“父在,子不能专”,只有当父亲去世,或主动移交当家权之后,子家庭才获得独立完整的财产权和社区参与资格。因此,华南宗族性家庭延续是一种“承继模式”。华北分裂型村庄农民家庭延续时,子家庭对母家庭分割、替代,财产始终为核心家庭所控制,母子家庭的财产权是冲突的;在伦理责任方面,子代成家立户是父母最“操心”的事,从而形成失衡的代际伦理责任;在社区交往层面母子家庭的社区性身份不兼容,母家庭随子家庭成长而逐渐消亡。因此,华北农民家庭延续是一种“更替模式”。中部分散型村落农民家庭延续过程中,由于家族发育极不成熟,家庭是一个提供个人生活体验的场所,财产权转移不明显,子代成家之后,母子家庭财产权独立并存;在伦理责任方面,家庭缺乏超越性价值诉求,父母不必为子代成家而“操心”,是一种低度的代际伦理责任;子代成家之后,母子家庭自由度很强,母子家庭成为互不干涉的两个社区性单位。可见,分散型村落农民家庭延续是一种“共存模式”。第四部分讨论了“不分而分”家庭延续模式。区域类型村落家庭延续模式虽然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家庭子女数量锐减,在打工经济背景下,超越区域类型具有全国趋同性的“不分而分”家庭模式逐渐出现,母子家庭不需经历分家形式就可在财产权、人情往来方面发展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
通过对家庭延续现象进行区域类型比较后,本书得出三个基本结论:一是家庭性质存在区域类型差异。华南农民家庭本质上是以世系绵延为目标的“祭祀性”家庭;华北农民家庭延续旨在把“家格”传递给子代,继续参与激烈的社区生活竞争,其本质是一个“竞争性”家庭;中部农民家庭本质上是“生活性”家庭,家庭存续是为了满足个人现实物质生活体验。二是家庭延续机制的差异是由于构造家庭“分、继、合”三种力量的组合程度造成的。三是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延续开始从“单系继承”向“双系继承”这一超越区域类型的趋同性模式过渡。
目 录第四节 家庭三元素关系 73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