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三农之外 >> 社会热点 >>
  • 周文波:农信社管理体制的转变与发展方向
  •  2015-04-22 22:26:28   作者: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0   评论:0
  •  【字号:
  • 【导读】为了厘清同供销社所发起成立的新型合作金融机构的关系,确实应当考虑股份制农信社改制组建后的新名称,以避免给广大客户造成混乱。去年河北邯郸、邢台和江苏南京等地开办信用合作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问题后,就给当地的农信社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因此,股份制农信社的改制更名工作目前已经刻不容缓。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重任落子于供销社,无疑令顶着农村合作金融头衔问世、走过了一个甲子还多的合作金融之路的农信社倍感疑惑不解、郁闷尴尬。但仔细审视农信社几十年来尤其是近些年的发展路径,于合作金融已渐行渐远,挥别合作金融业已日益水到渠成。

    农信社管理体制的转变发展

    农信社自1956年完成普及化,基本实现一乡一社后,管理体制经历多次曲折复杂的变化。1958年和1959年先后下放到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管理,1961年恢复由国家银行领导。1966年文革开始后,一度陷入业务混乱和停顿,1969年后又实行贫下中农管理,文革后期国家银行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农信社的领导。但几经折腾,在下放和收归的交替中,民办逐步变为官办,逐渐失去了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上的灵活性1977年,进一步被人总行明确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19792月,农行恢复成立后,农信社划归农行管理;1981年初开始推行所社联营,进一步强化了农信社作为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体制;1983年后尽管开展了恢复三性的改革,但受两种不同所有制矛盾、管理体制等因素制约,收效并不明显。1996年与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1997年再次接受人民银行直接管理,相继开展了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规范改造工作,但受产权不明晰、管理体制不顺等因素制约,离真正的合作制仍有很大距离。2000年之后,人总行开始在江苏进行全新的农信社改革试点,主要包括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组建省联社等,农信社改革由此逐步进入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理顺管理体制的新阶段。2003年和2004年,江苏式农信社改革试点由八省()扩展至29(区、市)2007年初海南省农信社加入本轮改革行列。至此,除因西藏没有农信社外,新一轮改革覆盖到了内地的全部农信社。

    由建国后农信社的发展历程看,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普及化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农信社便开始与合作制渐行渐远,官办色彩渐浓。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虽也进行过按合作制规范改造的努力,但实际已经很难再回到合作制。在2003年后启动的新一轮改革试点中,虽然提供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统一法人合作制、两级法人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但大多首先选择了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统一法人合作制,组建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农村合作银行比例相对较少,条件较好的一些地方直接迈开了向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的改制步伐。201011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股份制金融企业,在2015年底前取消资格股,不再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应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暂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将资格股全部转换为投资股,并改制组建为股份制的农信社等改革举措。此后,农信社的股份制改造进度明显加速,告别合作制也由此开始进入倒计时。

    农信社今后的发展方向

    尽管如此,供销社接棒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之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将有可能进入加速发展阶段,更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大量出现。面对这些新情况、新变化,农信社还是应当认真审视,加快制定应对措施。

    ()改制更名,尽快厘清同新型合作金融的关系。按照银监会制定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规划,今年是农信社完成改制的最后一年。主要改革内容有三方面:一是资格股的取消转换。要求年底前必须完成,此项工作顺利收官当无太大问题。二是改制农商行工作。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将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三是改制组建为股份制农信社。即暂不符合改制农商行条件的,要尽快将资格股全部转换为投资股,组建为股份制农信社。其中前两项基本不受供销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新政策的影响,比较麻烦的是第三项。随着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服务工作的推进,可能会有新的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合作部等类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陆续出现,现有的农信社既然要以股份制取代合作制,就不宜再保留机构名称中的合作字样。对于改制后的股份制农信社,可以考虑整体更名为农信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信银行。这样既可实现与农商银行,特别是供销社发起成立的合作银行等新型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区别,又能较好地承接农信社在城乡百姓中的多年品牌积累。当然,具体改为什么名称更为妥当,可以集思广益讨论确定,但为了厘清同供销社所发起成立的新型合作金融机构的关系,确实应当考虑股份制农信社改制组建后的新名称,以避免给广大客户造成混乱。去年河北邯郸、邢台和江苏南京等地开办信用合作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问题后,就给当地的农信社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因此,股份制农信社的改制更名工作目前已经刻不容缓。此外,随着农信社股份制改造的推进,省联社的名称也日益脱离实际,同样有改名更名的必要。

    ()集思广益,力促农信社深化改革顶层方案完善出台。由国务院出台方案,于2003年启动的农信社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多年,当初确定的改革目标已经基本完成,有一些政策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而农信社系统与十多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全面深刻的变化,也遭遇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面对这样的新形势,在继续推进县域机构股份制改造和省联社去行政化等常规化改革内容的基础上,启动新一轮包含体制、法律等更高层面的农信机构系统性综合改革的迫切性日益凸现。在今年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及要深化农信社改革,稳定其县域法人地位,这是以前多个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所从来没有过的。为此,各层级农信机构特别是省级联社理应采取多种方式如实向中央相关部委反映农信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现实矛盾和问题,力促类似于供销社综合改革之类的系统性顶层改革方案的尽快完善出台。

    ()全面研判,适时介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进程。发展包括新型合作金融在内的多种形式农村金融组织,既是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和农村金融生态优化的根本要求,也是促进农信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所以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方面被供销社抢得先机,很大程度上同农信机构没有全国性常设组织难以协调争取相关政策有关(毕竟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就出台了此方面的政策)。但是,尽管未能抢得先机,并不意味着农信机构在发展新型合作金融服务方面就完全没有机会。农信机构深耕农村金融多年,拥有丰富的服务三农经验,发挥这些多年积累优势推进农村金融事业发展,既是农信机构自身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三农客户、地方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农信机构无论怎样深化改革,强化和提升金融服务三农水准始终万变不离之宗。稳定和保持农信机构县域金融主力军的基本定位同样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改革发展的根本方向。因此,适时介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参与融资租赁公司、互助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甚至于供销社发起的合作银行等机构的组建和发展,同挥别自身有名无实的合作金融外壳进而加速产权明晰和法人治理完善完全是并行不悖的。农信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也有能力,在推进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服务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作出更大贡献。因此,农信机构应就何时介入、如何介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等问题,尽快开展全面系统性研讨。

    作者单位:山西省联社

  • 责任编辑:王秋月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