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治则天下安。县级党委是我们党执政体系中的重要层级,县委书记是这一层级的带头人,权力大、责任大,工作难度大、风险大。县委书记的履职能力和实绩,直接决定着领导班子的战斗力,直接影响着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县域的落实。当前,部分地区县委书记的授权机制不太科学、权力运行机制不太规范、用权监督问责机制刚性不够等,直接导致县委书记管理监督乏力。在新常态下加强对县委书记的管理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县委书记队伍,是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决策的迫切需要。
严格选拔任用,把好“第一关口”。从源头上把县委书记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加强对县委书记管理监督的关键,也是推进县域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从调研的实际情况看,就授权而言,很多地区还存在民主授权不到位、权力界限不够清晰、权责不匹配、权力制衡不够到位、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和透明度不够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只有紧紧抓住县委书记的选任,才能抓住县级党委工作的“牛鼻子”。一是严格标准。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结合县委书记岗位的特殊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和严格县委书记标准,把信仰立场坚定、爱学习守纪律,能干事敢担当、有激情善开拓,为民务实清廉、讲团结顾大局,谋大事抓重点、带队伍强组织的优秀干部作为重点选拔对象,坚持好中选优。从省一级而言,要统筹全省干部资源,把最合适的干部选配到最需要的县委领导班子担任书记。特别是应结合纵向与横向干部交流,抓紧建立一支县委书记后备队伍,各省(市、区)组织部门应综合分析所管辖地区县级领导班子的结构,结合当地实际,全省统筹考虑,提前储备,做到心中有数、择优选拔。二是发扬民主。历史经验表明,只有真正从理念、制度到实质,从内容、形式到程序,解决好“权为民所授”,才能真正贯彻“权只能为民所用”要求,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好县委书记权力委托、配置科学的这个源头问题。当前,既要坚持民主授权、科学授权、依法授权,尽快科学构建县委书记授权机制,又要完善询问、检查、监督和问责机制,还要完善初始提名、投票选举、公推直选等办法,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手段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实现“多数人从多数人中选少数人”、“多数人评价考核少数人”,把真正优秀的县委书记选拔出来。特别是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在选拔县委书记时,要认真征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党员干部群众等党内外各方面对县委书记人选的意见。三是建好队伍。一方面,要着眼于提高县委书记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发展本领和驾驭全局能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要在全国建立新任县委书记任职培训制度,抓好县委书记的定期专题教育培训,把县委书记的思想和行动及时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另一方面,要分类制定县委书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把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满意率,作为奖惩任免县委书记的重要参考,特别是要通过选好用好县委书记,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比如,在选拔一些需要具备丰富基层阅历的厅(局)级岗位时,可优先从优秀县委书记中选拔,这不仅可以通过干部的交流任职选好厅(局)级领导,还能充分调动县委书记积极性。
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管理监督有力。从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县委书记履职不力甚至违纪违法,这与监管主体责任不明、监管手段乏力有一定联系。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管理监督者的主体作用。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实现“谁任命谁监管”。从湖南等省经验看,由省委负责把关任用县委书记有利于严把入口关,选强配优、严格管理县级领导班子,不仅方便全省统筹,有效推进县委书记跨地交流,而且方便省委加强日常管理,有效推进从严精细管理。二是明确监管导向,实现“管好管活”。不少地区探索的实践证明,在任用上实现充分授权与科学限权相结合,在教育上实现教育引导与问责惩处相结合,在监督上实现内外互动与上下联动相结合,在激励上实现从严要求与关心关爱相结合,这“四个结合”有利于激发县委书记内生动力,更好地依法用权、为民服务。当前,加强对县委书记的监管,不仅要适应时代进步潮流,秉承中国优秀吏治优良传统,结合改革攻坚的新常态,从中央到省市县系统谋划、分类指导、联手推进,形成科学高效的监管理念,搞好顶层设计;而且要从教育培养、选拔任用、交流任职、考评监督、激励惩罚、问责追责等多个环节综合施策,真正解决好“谁来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发挥制度刚性约束作用,确保管理监督问责到底。就管理而言,不少地区还存在管理制度的严密性操作性刚性不够、考评不够科学、激励不够有效、问责追责不力问题;就监督而言,不少地区还存在监督体系不完善,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各类监督成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与管理监督制度刚性不够直接有关。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重点是做到“三个明晰”。一是明晰权力边界。似应将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从党委“议行合一”的权力框架分配给党委全会、常委会、纪委会,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适当分离;同时建立“书记牵头、副职分管、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书记不直接分管财政、物资、人事和工程等领域;还应理顺同级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关系,形成整体联动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二是明晰管理监督重点。应根据县委书记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对重大决策权、用人权、执行民主集中、抓党风廉政建设等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综合体制内外各种力量特别是专家和群众代表的智慧,编好制度的笼子,切实让权力规范、阳光、依法运行。特别是省级组织部应强化对县委书记的管理监督职责,提高管理效率。今后应加强包括巡视组监督在内的立体监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体制内外的监督力量,强化对县委书记管理监督。把县委书记的主要工作置于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视野之下,让上级的监督不远、班子内部的监督不软、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难。三是明晰问责追责。针对当前部分地方问责追责的对象难确定、措施难落实等问题,应实行县委书记离任检查和审计前置制度,建立终身问责追责机制。无论是对县委书记的提名推荐者、考察者、任用者,还是对监管县委书记的各级各类部门,还是对县委书记本人,都应该严格落实问责追责,进一步强化任用者、管理监督者和县委书记自身的责任追究,促使县委书记真正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作者系湖南省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