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研究及本文的研究视角
明清以来,由复数的同姓宗族构成的同姓团体①在东南中国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组织。同姓团体与宗族的区别在于:宗族是有明确血缘的继嗣群,而同姓团体是虚拟血缘的组织。近年来,学术界主要从同姓团体与宗族的区别、同姓团体的形成原因及其组织结构等角度,对同姓团体展开研究。
日本学者很早就关注到了同姓团体。牧野巽指出:“合族祠②之所以与普通的宗祠不同,就在于构成合族祠的族人,不仅不一定能认可相互间确实的血缘关系,甚至还在充分意识到这一点的同时,利用同姓这一条件,通过对远祖的祭祀来实现联合。”(牧野巽,1985a:237-238)田仲一成指出:“只要随着结合范围的扩大,就不可能追溯血缘关系,完全成了‘合族祠’、‘同姓团体’那样的组织了。……这种虚拟血缘的大宗祠,作为社会实体,完全和杂姓村的村庙没有本质差别了。”(田仲一成,1985:901-902)同姓团体与宗族的区别还在于:宗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其成员的成员权与生俱来,然而“合族祠完全是自愿参加、人为建立的一种社会结合”(牧野巽,1985b:284),“参加合族祠的自愿性很强,当合族祠经营及运行良好,对参加者有益、有利时,参加者数量就会激增,相反,当参加者对组织运营不满或担心时,他们的热情就会锐减”(牧野巽,1985a:263)。
牧野巽等学者认为同姓团体的形成原因与宗族社会的各种需求密切相关。“如果说同族结合的最主要作用是为族人谋求生活安定,而且为了更好地发挥这种作用的话,单个村落范围的同族结合尚嫌不够,需要数个村子的同族结合。”(牧野巽,1985b:278-279)“作为合族祠建设的动机,直接地说是为科举应试者提供住宿和联络的场所,而在其组织者心理深处还存在着提高同姓者社会、政治地位的潜在意识。”(牧野巽,1985a:270;瀬川昌久,1996:83-125)
关于同姓团体与下位宗族成员之间的组织关系结构,牧野巽用军队内的层级关系为例说明:宗族的分支相当于中队或小队,宗族相当于连队,同姓团体相当于师团;而作为相当于连队和师团的宗族和同姓团体,主要起到为族人提供生活安定感和保障感的作用。(牧野巽,1985b:282)
此后,在1949年—1978年的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同姓团体与宗族一样,都曾受到政府批判否定并因此而解体。③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央政府放弃对农村社会民间组织和民间信仰的高压掌控政策,同姓团体在许多地区都出现活跃现象。而关于当代同姓团体,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未做过全面深入的研究,其中主要值得一提的是在日中国籍学者潘宏立的研究。潘宏立的研究区域也是闽南,他指出此地区的同姓团体是同姓宗族联合体的组织结构特征,同时还指出此地区同姓团体的复兴是海外境外华人政治、经济支援的结果。(潘宏立,2002b:117-144)
然而,上述研究尚且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当代闽南地区同姓团体的活跃,潘宏立关注了来自海外境外华人政治、经济影响等这些外部原因。然而,研究海外境外华人社会同姓团体的学者都早已指出,海外境外华人的同姓团体在中国大陆都有组织原型,并非移民者在海外境外的首创(吉原和男,2000:15-43;2001),因此,对于中国大陆本土同姓团体产生的内在原因的分析十分重要。
第二,到目前为止有关中国大陆本土同姓团体产生的内在原因分析,主要是从组织的集团性利益需求的角度出发,很少关注组织内部的个体行为。笔者在进行闽南同姓团体田野调查的过程中,发现组织中也存在个人经济关系网络的现象,因此本研究除了关注集体性行为的同时,也对个体行为给予充分关注,全面剖析同姓团体活跃的内在原因。
第三,牧野巽以军队层级关系为例说明同姓团体与下位宗族成员之间关系结构的方式,尽管通俗易懂,但存在很大问题。在宗族组织中,宗族与下位分支之间,由于具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长幼尊卑秩序,因此相互之间产生了管辖和从属关系。而在同姓团体中,同姓团体与下位宗族成员之间,由于不具备明确的血缘关系,而且各宗族成员的参与纯属自愿,因此自然不存在长幼尊卑秩序,也就难以产生管辖和从属关系。然而,在军队内部,各个层级的组织之间,具有严格的管理和从属关系,很显然,用军队层级关系来比喻同姓团体与下位宗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不贴切,本论文将以闽南同姓团体为例,阐释这种关系结构。
接下来,我们将从上面的发现和研究视角出发,以人类学的田野调查为研究方法,对当前闽南同姓团体的组织结构、社会功能及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展开分析和考察。
二、同姓团体的组织结构及社会功能
田野调查资料表明,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到目前为止,闽南地区已有四十多家同姓团体,都以某始祖学术研究会的名义成立组织,如林姓宗亲会(“同姓团体”是学术用语,“宗亲会”是民俗称呼,本研究以田野调查资料为主,因此文中也常用“宗亲会”)常以比干学术研究会,王姓宗亲会常以王审知学术研究会为名成立,其中以学术研究会的名义获得当地民政部门的间接认可,取得社会团体资格认证的有14家。④
闽南地区的这些同姓团体由复数的同姓宗族构成,为了确立和扩大在地域社会的影响力,就会邀请其所在地的所有宗族参加,尽可能增加宗族成员的数量。例如,1993年成立的晋江市林姓宗亲会就囊括了该市所有14个林姓宗族,1994年成立的石狮市林姓宗亲会囊括了该市全部7个林姓宗族。
现在这些同姓团体都已开始正式组织化,发展成为具有组织章程、领导层、事务分工部门、办公场所和组织运营资金等组织要素的社会组织。
同姓团体都制定了详细的组织章程,如石狮市林姓宗亲会的章程就由三章十四条款构成,制定了组织目的、组织机构、资金调拨等内容。这些条款以传统的宗亲观念为基础,同时也体现了与当前社会、政治状况相适应的现代特征。
同姓团体的维持和发展离不开领导者个人的人力、财力的支持,领导者的存在十分重要。同姓团体的领导来自各个宗族,首先经由宗族推荐,进而经由同姓团体的选举程序而正式就职。同姓团体设置了多种类型的领导职位,如石狮市林姓宗亲会中就有三类。第一类是事务性领导职位,具体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主要承担宗亲会的日常运营工作;第二类是监委和顾问职位;第三类是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等名誉性职位。石狮市林姓宗亲会在创会之初的1994年就任命了13位正副会长,他们分别来自宗亲会下属的7个宗族,平均每个宗族有1—2人;还任命了二十多位监委和顾问,平均每个宗族有十余人;另外也任命了三十多名名誉会长和名誉顾问,他们多为当地的林姓退休官员和商人,以及来自海外境外的华人华侨。同姓团体通过这些领导职位和名誉职位的设置,吸收了各个同姓宗族的长老和族内能人,提高了同姓团体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有助于平衡同姓宗族之间复杂的权力关系,稳固组织基盘,增强组织规模和扩大组织社会影响力。
同姓团体事务分工部门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它的各种社会功能。石狮市林姓宗亲会就设有宗亲组、学术研究组和青年组三个事务部门。宗亲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和各村落来调解宗族内外的纠纷,以及援助同姓家族的贫穷者和困难学生,这些将促进同姓集团内部的和睦。其中,对困难学生进行经济援助的主要对象为大学生。中国的传统宗族重视培养科举合格者,而同姓团体也重视教育支援、人才培养,两者最大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同姓集团的向心力和连带意识。学术研究组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家族历史资料,如与远祖比干相关的文献资料,以及林姓一族的族谱、林姓名人的相关资料等,这将起到强化同姓集团连带意识的作用。青年组的主要任务是为同姓商人搭建相识相交的平台,促进同姓商人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另外,尽管没有反映在上述分工部门的设置上,但很显然当代闽南同姓团体仍然具有对外展示和炫耀同姓家族势力的潜在心理,仍然发挥着为同姓家族成员提供心理上的抚慰满足及安定安全感的传统功能。
当代闽南同姓团体大多拥有自己的专属办公场所。石狮市林姓宗亲会和晋江市林姓宗亲会就各有一栋5层办公大楼,总面积都达两千多平方米。南安市林姓宗亲会、石狮市王姓宗亲会、泉州市六桂堂宗亲会和石狮市邱姓宗亲会都分别有2—3层的办公大楼。这些办公大楼由各个同姓宗族共同出资建设,是各同姓宗族的集体财产。办公大楼的一部分用作办公用途外,剩余楼层全部出租,收取租金以满足组织的日常运营开支。在闽南地域社会,同姓团体办公大楼对外还具有展示组织的经济实力和团结力的作用,也具有为后世子孙留下财产,期待后代子孙繁荣昌盛的潜在意识。
在汉族传统社会,族田是维持宗族运营及祖先祭祀开支的经济基础,族田的收益用于年度祖先祭祀、族人子弟的教育费用、族人贫困者的生活援助。而同姓团体的共同财产的设置以及与财产相关的意识、财产收益的运用,与传统的宗族族田发挥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维护父系集团成员的利益。
同姓团体为了增强集团凝聚力,每年都会举行数次全体聚会,如石狮市林姓宗亲会每年举行一次年度理事大会和两次祖先祭祀仪式。年度一次的理事大会,每年1月5日在宗亲会办公大楼举行,事务性领导、监督、顾问、名誉会长、名誉顾问作为各自宗族代表前来参加。在年度理事大会上,会长和秘书长向与会代表汇报上一年度组织活动开展情况及资金收支账目,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年度理事大会起到加强各同姓宗族之间关系,提高同姓团体对各同姓宗族成员的发言权和指导力的作用。
石狮市林姓宗亲会一年两次的祖先祭祀仪式分别在农历四月初四和农历十月二十五日举行。前者在祖先祭祀场所内举行,后者即为在室外举行的传统“迎祖”仪式⑤。宗亲会的会长和副会长主持祭祖仪式,他们准备了祭祀供品,在祖先画像前点香跪拜,诵读祭文并呈送供品。祭祖仪式在庄严肃穆的气氛中进行,往往长达一个多小时;仪式结束之后,还会举行宴席。对于在广阔区域内形成的同姓团体而言,对共同祖先的认定及对共同祖先的祭祀仪式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这些共同祖先与后代子孙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明确,仅以姓氏为选择标准。被选定的共同祖先通常是知名度很高的历史人物,这十分有助于提高同姓家族在地域社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闽南地区,对共同祖先的祭祀仪式——“迎祖”还具有展示同姓家族势力和凝聚力,提高同姓家族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意义。
由此看来,当代闽南同姓团体的组织成员及资金来源,都是以宗族为单位的,它们仍然发挥着加强同姓宗族成员团结、利益保护及相互扶助的社会功能。
三、同姓团体与宗族复兴
当代闽南地区同姓团体的生成与宗族组织发达的地域社会结构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放松了对农村社会民间信仰、民间组织的高压掌控政策,全国各地都出现民间信仰、宗族组织复兴的现象。(郭于华,1994;钱杭、谢维扬,1995;Han,1995,2001;阮云星,2005;秦兆雄,2005;韩敏,2007)尤其在闽南地区,宗族复兴的数量及规模最为显著。(潘宏立,2002a)在此地区,随着宗族复兴和宗族势力的增大,宗族村落之间的竞争也随之增多,造成宗族纠纷的频发。宗族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增强自身势力,发起成立同姓团体,石狮市林姓宗亲会即为其中之一,而居住在石狮市区的林姓成员就是该组织的主要发起人。
石狮原为晋江市辖区内的一个小镇。1978年改革开放后,当地人利用海外亲戚提供的资金和信息,发展了来料加工业和服装生产业,地方经济随之迅速发展。不到几年时间,石狮就发展成为全国有名的服装来料加工基地和服装批发市场。随着商业生产总值及非农业人口的增加,1987年12月石狮镇升格为石狮市。快速的经济发展带来数量众多的移民,石狮周边农村及省内其他地区的人口大量涌入石狮,居住在石狮市区的林姓居民即为其中一部分,这些林姓成员的人口总共约一千二百人。
急速城市化的石狮市,尽管外观像城市,但实际上市区的大部分地方以前是农村,闽南农村十分显著的宗族观念在这里仍然存在。在宗族组织发达、宗族观念浓厚的闽南地区,个人若没有强大的宗族组织做后盾,常会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以当地宗族村落作为后盾的市区林姓成员因此经常被人欺负,他们处于弱势地位的现象十分明显地体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数额上。在闽南农村,交通事故的调解除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之外,也会使用民间仲裁的辅助手段。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死亡者赔偿金为10万—13万元之间,但如果死亡者是弱小宗族成员,又缺乏民间仲裁的顺利调解,死者通常只能获得一半或更少的赔偿金。市区的林姓成员就是由于人口少、处于弱势地位,发生意外事故时,往往只获得数量偏低的赔偿金。这些激发了他们投靠宗亲会组织的意识和强烈要求。
在石狮市区里,最令市区林姓居民感到威胁的是蔡姓居民。在石狮,居住着近十万人口的蔡姓,被认为是当地宗族势力最大的“大姓”,其中居住在市区的蔡姓居民有近七千,几乎是市区林姓居民人口的六倍。在石狮,林姓与蔡姓有“世仇”隔隙,因为在历史上两姓发生过多次械斗,其中清朝末年的械斗持续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石狮的林蔡两个姓氏的村落几乎全都卷入械斗。械斗前后持续了十八年而最终平息,但至今林蔡两姓的对抗意识及心理障碍仍然存在。现在林蔡两姓一旦发生矛盾,很快就上升为冲突,而即使没有发生矛盾,也有显著的对抗心理。尤其在石狮市区,林蔡两姓人口相差悬殊,一旦发生纠纷,林姓往往以忍气吞声来息事宁人,从而使林姓居民对蔡姓居民产生了极其显著的不满心理。
石狮市区的蔡姓居民于1993年发起成立了柯蔡宗亲会,而此事又给市区林姓居民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不安全感。市区林姓居民认为,一旦蔡姓成立柯蔡宗亲会,市区蔡姓居民的势力就会进一步增强,这无疑对林姓居民十分不利,而若要强化市区林姓居民的势力,就必须加强与其他林姓宗族的连带关系。于是他们开始积极主动地呼吁和加快推动石狮林姓宗亲会的成立,并在筹划成立的初期,就与林姓莲宗族积极联系,寻求支持和加盟。在石狮,莲宗族人口有五千八百多人,被认为是该市势力最大的林姓宗族,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广泛受林姓宗族的尊重。在宗族组织发达的闽南地区,强大宗族的支持和加盟对于增强宗亲会的势力十分重要。
当时,市区林姓居民多次主动与莲宗族长老面谈,强调成立林姓宗亲会的重要性。他们说,如果石狮的林姓不成立宗亲会,就会被认为是家族团结力不如蔡姓,这会使林姓家族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大幅度下降。这种说法引起莲宗族长老的共鸣。在闽南,宗亲会被看成是同姓家族势力的展示,林姓若不成立宗亲会,就会被认为是内部不团结或没有实力,并会被认为输于已经成立宗亲会的蔡姓。对于莲宗族的长老来说,输于蔡姓是他们难以接受的事情,这是因为前面提及的林蔡两姓之间延续了十八年的械斗即起源于莲宗族。这场械斗尽管最终没有决出胜负,但莲宗族通过械斗显示了自身强大的实力,确立了在地域社会的威信和地位。为了维持这种社会影响力,莲宗族开始积极回应市区林姓居民的呼吁并参与到宗亲会的成立筹划中,还推荐了莲宗族出身的林国出任宗亲会会长,这就意味着强大的莲宗族成了宗亲会的支柱力量。
筹划成立的石狮市林姓宗亲会为了确立和扩大在地域社会的影响力,就尽量增加宗族成员数,他们对该市所有林姓宗族发出参加邀请,在莲宗族的带动下,一个囊括石狮全部7个林姓村落的石狮市林姓宗亲会形成了。
像石狮市林姓宗亲会这样,由弱小宗族发起成立,强大宗族作为支柱力量,进而带动当地所有同姓宗族参与的大规模宗亲会的形成模式,在闽南地区比较常见。例如,晋江市林姓宗亲会就由金井镇的林姓宗族发起成立,此宗族人口仅有数百,是个弱小宗族,由于人口少,常受周边村子欺负,为了增强势力、改善生存环境,此宗族族长四处奔走呼吁成立晋江市林姓宗亲会。他们也是先与晋江最强大的林姓坪宗族联系,寻求他们的支持和加盟,并邀请坪宗族出身的林时担任宗亲会会长,进而带动了一个囊括晋江市14个林姓村落的宗亲会的形成。还有,晋江市罗山镇一个人口只有千余人的陈姓小宗族是晋江市陈姓宗亲会成立的推动者,他们也是首先寻求陈姓宗族中宗族势力最强大的祥宗族的支持和参与,并让该宗族出身的陈平出任宗亲会会长,进而在他们的带动下,晋江市陈姓宗亲会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一个囊括晋江市12个陈姓宗族的宗亲会。
从石狮市林姓宗亲会的事例来看,该地区存在的林姓与蔡姓之间的对抗意识是该组织成立的外部推动力,实际上这种情况也存在于其他宗亲会之间。例如,王姓与邱姓宗族之间,在1949年以前也曾发生过多次大规模械斗,以至于现在两姓之间也仍然存在着潜在的对抗意识。1999年石狮市邱姓宗亲会成立后,王姓为了不输于邱姓,也急忙于2001年成立了石狮市王姓宗亲会。因此我们可以说,在闽南地区,由于历史上宗族组织的发达所造成的不同姓氏宗族之间的对立、对抗关系和敌对意识,给现在不同姓氏宗族之间的交往产生了消极和负面的影响,这无疑也是推动当前闽南地区宗亲会纷纷成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述这些同姓团体形成的共同特点在于,最初都是从几个宗族开始,而后逐渐发展壮大。对于宗族而言,通过参加同姓团体,能够加强与其他同姓宗族的连带关系,增强自身势力,尤其对于弱小宗族而言,他们更需要依靠宗亲会,因此宗族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都不会拒绝参加。而同姓团体的规模越大,则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就越大,因此同姓团体都尽量扩大宗族联合的范围和数量。
通过上述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同姓团体与下位宗族成员之间,表面上看是上下位关系,但实际上是相互依存、相互协作的关系。对于同姓团体而言,它由同姓宗族支撑而成,为了扩大在地域社会的影响力和发言权,同姓宗族的支持必不可少。而对于宗族而言,其内外安定关系的维持又离不开同姓团体的支持和协助。
总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今闽南同姓团体仍然根植于宗族社会,是今日社会环境下宗族复兴的产物,是宗族地缘性利益趋同的结果。
四、同姓团体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闽南地处沿海,是市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当今闽南地区同姓团体中还存在着个人经济关系网络的现象。石狮市林姓宗亲会从设立的1994年到2005年为止,总共产生了63位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其中,除了村镇干部21人、地方文化人士10人之外,其他32人都是商人。这些商人大多是企业或餐馆的经营者,他们为宗亲会的筹建,不仅负责筹款、督工,也带头捐助资金。他们通过参加宗亲会,将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拓展至同姓者之间,乃至同姓家族之外的社会空间,从而使自身的经济关系网络不断扩大,也使个人的经济活动能更顺利地开展。这些现象可以从以下事例得到了解。
(一)同姓者之间的关系网络
首先,商人通过宗亲会,扩大了同姓者之间在商业经营上的交流与合作,拓展了相互的生意关系网络。
事例1:石狮市林姓宗亲会成立的1994年,会长林国与其他4位副会长,合作出资35万元设立了基金会。他们将此35万元以高于银行的利息,借贷给私营企业(不限于林姓企业),从中谋取利息差的利润。
事例2:闽南地区是国内知名的大型产鞋基地和石材加工基地,因此商业广告印刷业也比较发达。而宗亲会集中了地方社会名流,为商人间的个人接触提供了一个场所,加快了商人之间对这些产品的交流与推广,十分有助于他们企业产品知名度的提升和销售市场的拓展。如从事石材生意的晋江市林姓宗亲会会长林时说:“自从当上宗亲会会长后,我拜访了当地所有的林姓商人,向他们介绍我公司的石材产品。多次拜访后,我们就成了朋友。在我的强力推销下,当他们的企业或住家进行装修时,经常会向我购买石材产品。”还有,经营印刷业的晋江市林姓宗亲会常务副会长林艺说:“自从当上宗亲会领导后,我也拜访了当地几乎所有的林姓商人,向他们介绍我印刷厂的业务,并表示希望能承接他们公司的宣传册和广告的业务。多次拜访,成为朋友,他们把生意给我做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此外,闽南当地商人与外地商人交往时,常以同姓成员的鞋子产品作为交流礼物和样品对外赠送。例如,石狮市林姓宗亲会领导常与外地商人有生意往来,他们就常向经营制鞋企业的宗亲会会长林国和副会长林志购买鞋子产品对外赠送,这无疑有助于他们鞋子产品对外销路的拓展。
事例3:石狮市林姓宗亲会副会长林顺,曾经经营过一家饭店,自参加宗亲会后,他认识了不少林姓商人。这些林姓商人都有各自的生意朋友圈,林顺常对他们说:“你们招待客户或朋友时,一定要关照我的饭店哦!”从此,确实有不少林姓商人前去光顾,这不仅提高了林顺饭店的经济效益,而且该饭店也成了林姓商人的据点,起到了加强同姓商人感情和关系的作用,为他们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交流的场所。
其次,商人还通过宗亲会,构建对自己经济活动有利的社会关系网络,当他们在经济活动等日常生活中遇到麻烦或纠纷时,多了一个可利用的社会关系资源,这有利于他们处理问题,使个人的经济活动能更顺利地开展。对此问题,晋江市林姓宗亲会会长曾对笔者直接说道:“自从当上宗亲会会长后,我认识了晋江市几乎所有的林姓商人,我现在每个月都会与他们聚餐一次。这些人都有各自的社会关系网,如果我和他们关系搞得好的话,今后在生意等方面碰到麻烦时,就可以求助于他们,利用他们的社会关系了。”关于此现象,也可以从事例4、事例5得到了解。
事例4:石狮市石宗族的林F和长宗族的林G,是石狮市林姓宗亲会的常务理事。这两人一起做过生意,后因经济上的纠葛,2004年林G到法院控告林F,法院受理了此案。而后,他们两人通过沟通化解了矛盾,就想到法院撤案。然而,撤案有个必要程序。首先申诉人要到法院申请撤案,法院进行审查判断,如果认为不能撤案,就会继续审查。而林F和林G都希望能尽快撤案,否则俩人的隔阂对他们今后的经济合作十分不利,他们就想通过私人关系使法院尽快撤案。
而石狮市林姓宗亲会中有一位副会长林H,是当地一家知名鞋业公司的董事长,在当地有着广泛的人脉关系。林F知道林H的社会活动能力,就很想请林H帮助解决问题。但是,林H是大企业的董事长,一般人都很难有机会认识他。这样,林F就找到与林H私交很好的石狮市林姓宗亲会的会长林国。
会长林国带着林F去找林H,向林H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林H当场就给法院相关负责人打了电话,说明事情原委,提出希望撤案。法院相关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后,认为可以根据简化程序进行撤案。这样,林F和林G之间的矛盾很快就解决了,俩人冰释前嫌,重新开展生意合作。事后,林F为了表示谢意,给林H送了一面“世纪新人,宗亲有望”的锦旗。可见,宗亲关系在化解宗亲之间的经济纠纷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事例5:2000年6月,石狮市林姓宗亲会副会长林色在北京因为生意问题被拘留了。他在北京人生地不熟,更没有什么社会关系,他听说石狮市林姓宗亲会会长林国在北京认识一些官员朋友,就向林国求助。会长林国很快就与北京的林姓朋友联系寻求帮助,这位林姓朋友就介绍了一些人给林色认识。由于林色的生意问题比较复杂,最后未能如愿地顺利解决,尽管如此,对于在北京完全生疏的林色来说,宗亲会会长的帮助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了解事情的发生始末的信息渠道,起到了心理上的安慰作用。
(二)同姓者之外的关系网络
商人通过宗亲会,还将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拓展至同姓家族之外的社会空间,进而拓展了生意渠道和融资渠道,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这十分典型地体现在宗亲会领导出任其他民间组织的会长职位的现象上。当代闽南地区存在各式各样的民间组织,对于这些组织而言,要提高自身的社会知名度,会长的选择十分关键。在宗族组织发达的闽南地区,作为同姓宗族联合体的同姓团体的会长,被认为是同姓家族的“族长”,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远远大于个体宗族的族长,因此,那些民间组织经常会邀请宗亲会的会长出任他们组织的会长职位。而对于宗亲会的会长而言,他们也愿意接受出任邀请,因为通过这些民间组织,他们进一步拓展了自身的生意网络。
事例6:晋江市林姓宗亲会的常务副会长林艺,2003年接受邀请出任“晋江市妈祖文化研究会”的会长职位,2005年接受邀请出任“晋江市道教协会”的会长职位。
笔者曾经问林艺为何愿意出任这两个组织的会长呢?他毫不掩饰地说:“这两个民间组织,与中国其他地区以及海外境外华人的同类组织来往频繁,关系密切,在进行这些对外交流时需要印制宣传册。而我经营的是印刷业企业,担任这两个组织的会长的话,这些印刷业务就自然由我做了,这十分有利于我的企业拓展业务啊。”
然而,宗亲会的会长并非都会接受所有民间组织的出任会长的邀请,他们会从中选择,有所取舍,这仍然取决于他们的利益判断。
事例7:晋江市林姓宗亲会会长林时说:“以前也有许多民间组织邀请我担任会长,晋江市妈祖文化研究会和晋江市道教协会就是其中的两个,但我都谢绝了,我只接受了‘荣林镇企业家协会’担任会长的邀请。”
笔者曾经向其他商人了解为何林时只愿意出任企业家协会会长呢?他们告诉我,“林时做石材生意,对于他来说,担任妈祖文化研究会和道教协会的会长不能带来多大经济利益,但是通过担任企业家协会会长,他就能认识更多商人,拓展石材业务”。
其次,商人还通过宗亲会提高了个人的社会声望。宗亲会领导被认为是社会信用度高的人群,相对容易地从同行乃至银行那里获得资金的支持。这对他们缓解资金压力和企业发展十分有利。
事例8:石狮市林姓宗亲会会长林国同时经营着鞋业、运输业和房地产业。他的鞋业主要是生产成品鞋对外出售,而鞋子的许多原材料及配件都从其他商家购买。2000年之初,曾经有一段时间,为了发展房地产业,他投入了大量资金,导致鞋业和运输业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但他的宗亲会会长身份对他缓解这个困境起到了一定作用。当时,许多向他鞋业企业供货的材料供应商,都知道他是宗亲会长,被认为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信用度,值得信赖,主动提出他购买的鞋业原材料及配件的资金款可以延期交付。这大大缓解了林国当时的资金压力,为他企业的发展赢得了时间和资金的支持。
事例9:当今中国重视个人的社会信用,社会信用度高的人群,就比较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国家公务员即被认为是可信任人群,拥有较高社会信用度,而且其行政职位高低也与其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数额相关联。据了解,国家科级干部从银行可获得20万元、处级干部可获得30万元、厅级干部可获得50万元的贷款。
而在闽南地区,一部分宗亲会以某始祖学术研究会的名义成立,被政府间接认可为社会团体,宗亲会的会长被认为既有民间影响力又受政府认可,因此尽管宗亲会会长不是政府单位的职位,但也被认为比一般商人的信用度更高,比较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例如,石狮市林姓宗亲会会长林国,2000年以来逐渐扩大企业规模,发展了多元化企业业务,除了原有的制鞋业、运输业,还发展了衣料染印业、房地产业。为了获得更多资金支持,他向银行申请贷款。在申请表上,他除了填写自身财产数额,也填上了宗亲会会长职务,很快他就申请到了100万元额度的贷款。晋江市林姓宗亲会会长林时在拓展企业规模时,也有类似的经历。
通过上述对同姓团体内外个人关系网络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同姓团体这种宗亲关系资源在个人经济生活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城市化及人口移动,人们开始远离宗族村落这样狭小的生活圈,到市镇乃至更大的城市进行经济活动,为了适应新的生存环境和社会竞争,也为了提高社会地位以及获取更多财富,除了个人努力奋斗之外,也要依靠血缘、地缘、学缘、业缘等各种社会关系资源。闽南地区的商人们就是以同姓这种基本的虚拟血缘关系为纽带,积极主动地参与推动同姓团体的建设和发展,利用同姓关系网络满足自身的生存需求。
五、结论
本论文研究表明,闽南地区同姓团体是宗族组织通过同姓关系扩大而形成的,它是宗族组织发达的地域社会结构中,宗族利益需求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下商人利益需求的产物。同姓团体在闽南地域社会发挥了满足同姓家族成员的心理抚慰及生活安定感的传统功能,也发挥了满足商人经济利益需求的功能。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家族、宗族这种亲族关系在经济活动中被活用的现象,早已引起学者们的关注。(Huang, 1989;郭于华,1994;石田浩,1995;陈夏晗,2000;Han, 2001;韩敏,2007)然而根据本研究可以看出,通过同姓团体形成的父系亲族关系网络及其社会影响力的范围远远大于家族、宗族,因此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资源,同姓团体有优于家族、宗族之处。正因这种独特优势,当今中国许多宗族不发达地区也出现同姓团体活跃的现象,例如,河南省一些县市政府利用所在地的姓氏祖先发源地或祖先墓地的资源,成立同姓团体,吸引来自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同姓者前去寻根谒祖,进而吸引投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还有,现在甚至在互联网空间,也出现许多姓氏利用互联网建立跨越省市的同姓者关系网络的现象。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于同姓团体具备成员容纳力大、地域跨度广的优势特点,今后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带动的城市化、人口移动的社会背景下,同姓团体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活动范围也将更广阔。
其实,同姓团体不仅在中国大陆,在海外华人社会及港澳台地区也大量存在。海外境外的中国人同姓团体,是中国移民向海外境外迁移过程中,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而建立的组织,移民通过同姓团体进行生活互助、心理抚慰,以满足移民环境下的生活适应、文化适应等生存保障的需求。(施振民,1977;吉原和男,1988,1998,2000,2001,2002;宋平,1995)
关于中国人为什么总是要通过同姓团体这种虚拟血缘的父系亲族组织来满足自身生存需求的问题,除了宗族利益需求、商人经济利益需求、移民环境下生存保障需求等功能性原因解释之外,也有学者从社会文化心理角度进行解释,认为祖先祭祀和祖先认同是使同姓团体这一社会结构得以延续的重要基础。(麻国庆,2009:113-120)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社会逐渐成长,尊宗敬祖的传统文化观念再次活跃,在这种文化伦理基础上,在各种利益驱动下,在不同行为主体操作下,人们就可能利用对真实乃至虚拟祖先的认同,建立和发展同姓团体,这将是中国式公民社会成长过程中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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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同姓团体是以单个姓氏为条件的组织,而由多个姓氏构成的组织常被称为“联宗”,本文提及的柯蔡宗亲会即为联宗组织。
②清代广东一带的同姓团体的宗祠式建筑,在地方文献中常被称为“合族祠”,学者也常沿用此称。
③详见陈夏晗:《現代東南中国における宗親会の民族誌的研究―国家との関係を中心として》(《现代东南中国宗亲会的民族志研究——以与国家的关系为中心》),第47—50页。
④在当今中国,政府以某始祖学术研究会的名义,间接地赋予一部分宗亲会社会团体资格,这是社会主义新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对宗亲会采取认可政策。(陈夏晗,2013)
⑤在闽南地区,复数的同姓宗族之间轮流供奉祖先肖像画的祭祖仪式被称为“迎祖”。
陈夏晗:厦门市社会科学院科研部(Chen Xiah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ection, Xiame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