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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法》迎大修 承包期长久不变存争议
  •  2015-05-20 21:17:58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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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新网】(记者 汪苏)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5月17日在“2015第四届中国国际农商高峰论坛”公开透露,《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在修订中。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仍处于多方征求意见、研讨阶段,尚未形成草案。承包期限等关键问题仍未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农村改革任务的要求。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全会对承包地做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财新记者从接近此法修订的人士处获悉,从法律上明确三权分置以及各项权属的性质、权能,是承包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经营权的抵押权能有望获法律正式赋予。不过,三权分置的具体安排,在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比如,对于承包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至今仍有争议。

      承包期限问题至关重要,却长期未有定论。现有农地承包期为30年,中央则有意建立更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保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此后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但迟迟没有落实。日前,“研究提出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意见”被列为“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之一。

      据财新记者了解,承包期限问题仍待中央定调。政策界、学界曾有不同意见。一些人士主张虚化集体所有权,将土地财产权利完全交给农民,遵从“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古训。也有人主张继续调整土地,相应地,集体所有权将得到强化。韩俊曾在2014年12月发表在财新网上的文章中表示,如果不设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则逼近集体土地所有权,容易误读为推行土地私有。

      上述文章称:“我们倾向于有期限的‘长久不变’。”据文章解释,这样有利于保持现有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和延续,有利于本轮承包期届满后向“长久不变”平稳过渡,有利于维护物权法律制度统一。同时,也便于地方处理人地矛盾、流转期限、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

      韩俊表示,参照现行法律关于城镇居住用地使用权、林地承包权年限的规定,建议将“长久不变”的承包期限确定为70年,起点为二轮30年承包期到期后。

      韩俊在上述“2015第四届中国国际农商高峰论坛”还表示,中国现在对流转的管制和管理,跟欧盟一些国家相比还要弱。现在这些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将来有一些会在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得到反映。去年以来,中央和有关部门已经就规范土地流转、工商资本务农出台了多个文件。■

     
  • 责任编辑:王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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