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走,实现农业经营体制快速转型
———对山东省乐陵市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郭景华 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经管局副局长)
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工作,直接决定着农村生产要素的配置,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近几年来,中央先后立法行文多措并举,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今年以来,从中央1号文到省、市各级对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也有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其中山东省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家庭农场登记方面的规定也已经出台,这一切均意味着我国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工作将有重大突破。那么,如何在实际的农村工作中,有节奏、有效果的予以推进,通过农业经营体制的转型,来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解放农村生产力,为实现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以及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打通一个个环节。笔者对关系到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工作的诸方面问题进行了调研,总结如下。
一、对农民合作社的的调查与思考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社这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起来,至2013年10月份,仅乐陵作为一个县级市农民合作社已经注册1499家,而2013年前10个月就新增509家。但是,在看到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以下几点:一是这些农民合作社有多少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这些农民合作社运营是否规范,是否能够按照农民合作社法及章程的相关规定运行?二是这些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如何?三是这些农民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如何?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真的进行了调研,结果为:现在,这些农民合作社中有53%的已经“消失”,也就是既找不到经营人员也找不到经营场所;39%的能够找到经营人,虽然既有经营人员又有经营场所,但却是名副其实的个体老板的生意,只是凑够5个农民的身份证进行注册,流转几百或上千亩土地从事农业规模经营,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剩下的8%可以称作合作社,也真正带动了一些农户,但是大多由于小户社员与大户社员股份悬殊太大,造成小户社员对大户社员存在依附发展的现象。真正能够规范运作的合作社占比例很小。对照这样的结果,这些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的能力和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中的意义可想而知。
二、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生产关系如何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始终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关键。而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的主要要素是土地、劳动力、资金投放、农业生产技术及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构建。现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承包经营依然在农业生产中占主体地位,通过调查,其现状为:其一,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经商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资料显示,目前山东省农村50%左右的劳动力已经部分脱离或彻底脱离农业生产;其二,现在的农业生产严重缺少劳动力,“留守老人”在农业生产劳动力中居主体地位,劳动力严重缺乏,劳动力的文化水平较低,农业技术的推广有严重的障碍;其三,据调查,一个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年收入就会在30000元左右,而粮食生产每亩地每年的净收入仅在1000元左右,按每人2亩地,人均农业收入仅为2000元左右,这还不计算农民的劳务成本,如果把农民的劳务成本算上,农民经营土地实际上是“赔钱”。所以,对于多数农民家庭来说,农业收入已经不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四,多数土地通过家庭承包,而掌握在这些一无劳动力、二不依靠农业收入生活的农民家庭,这样形成了农村土地的粗放经营现状,根本谈不上资金投放和科技投入,显然已经造成了土地这一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严重浪费,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三、对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方向,和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应该发挥作用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显著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首先是龙头企业,因为在20年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农业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支生力军已经取得了成功的发展,各地都涌现出一大批成功的农业龙头企业,它们在经济实力、品牌实力、市场运作能力及对农业的带动和服务能力已经完全具备,各地“龙头企业+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也应运而生,农业龙头企业在整个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的作用也得到了初步发挥。而且,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农业龙头企业非常愿意也有能力承担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对种植业养殖业的技术、农资等方面服务,甚至资金方面的扶持。而合作联社则是由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而来,通过培育,它也会逐渐起到同龙头企业相类似的作用,不同的是合作联社是农民的经济组织,其发展对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着更深远的意义。
四、三步走,实现农业经营体制快速转型,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构建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主体的农业推广体系。
(一)家庭农场是农业实现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的基础经营形式
今年以来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培育已经显得非常迫切,而且一些种植、养殖大户的成长给家庭农场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乐陵市粗略统计全市种养大户达到1500家左右,而且,几乎每个村都会有10-20%的农户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大约10%的农户(大约12000户)具备承担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所应该具有的资金、技术、劳动力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的条件,这些农户应该是家庭农场的“准农场主”,经过引导和培育,这些种养大户一定会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经营形式。
(二)三步走,实现农业经营体制快速转型
第一步:政府引导培育种养大户创办家庭农场,并按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引导发展。根据以上的调查与分析,现阶段,政府及农业部门应该把家庭农场的发展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进行种养大户的统计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在技术、资金、劳动力及思想意识等方面具备优势的大户,进行靠上培育引导,让其流转那些无劳动力经营和不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民的土地,而且对于流出地农民来说,在无任何投入的情况下获得每亩地每年1000元左右的租金,以地入股的甚至还会有股份分红,通过引导阻力不会很大。在这项工作的推进上县乡两级政府及农业农经部门要下大力度,做细致的基础性工作(包括流出地农民的再就业等),并整合多数农业扶持政策,包括土地流转政策、项目扶持政策、农业开发政策等。同时,为了形成规模优势、市场优势及产业优势,在家庭农场的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尽力按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要求去落实。
第二步: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为单位或以专业为界限组建农民合作社。因为家庭农场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能力,而且农场主以农业收入为主,其对农业生产的关注度和期望值较之前的农民会有质的飞跃,所以,在家庭农场有所发展的前提下,由这些农场主发起领创办的合作社才会在这些有实力的社员关注下,规范运营、健康发展。这些合作社在“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目标的引导下,尽量做到“一村一社、一乡一业一社”,从而便于合作社的管理和发展。
第三步:培育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引导合作联社、龙头企业与村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对接。一是培育农民合作联社与合作社对接。由实力均等的农场主社员加入的合作社经过健康发展,一定会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合作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农业农经部门可以通过示范社创建,选择那些有实力、经营规范、理事长有创大业的魄力的合作社培育为联合社,让其服务村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可从技术、资金、市场运作、品牌建设等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是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的对接。事实上,农业龙头企业很需要原料基地,很多龙头企业在原料基地建设上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往往由于没有一个规范的农业经营主体来承接其订单,使这些企业的原料基地建设并不顺利。按照以上思路发展的合作社,真正是可以做到一方面可以使农产品加工企业易于建设原料基地,另一方面合作社可以获得所需的订单,实现企业、合作社、农场主、农民的多方共赢。
(三)构建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一是由于利益的驱使,龙头企业和联合社都很愿意承担农业技术的推广,一方面一些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生产标准去指导和服务生产,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很多农资生产企业在推广过程中直接获利。二是农业龙头企业和联合社也具备农技推广的能力,它们本身在资金和技术上都具备很大优势。三是政府的农技推广部门在这里应该做好服务、管理和监督,从而保证整个农技推广任务目标的完成。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发展已经到了关键时期,笔者认为通过“三步走,实现农业经营体制快速转型”,一方面把大多数农民彻底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在其农业收入相对不减少的情况下,通过打工、经商等多渠道实现其获得更多非农业收入的目标;另一方面把土地从粗放经营的农民手里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必定会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脚步。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