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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自杀社会学研究的“百科”全书

    ——《自杀研究》读后

    刘燕舞

    (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 湖北 武汉 430072

    早在1997年时,国内医学领域的何兆雄先生出版了《自杀病学》一书[],该书堪称医学领域自杀学研究的百科全书。可与之相媲美的是,时隔16年后,国内社会学领域的李建军先生出版了其鸿篇巨著《自杀研究》[],全书63万余字,古今中外,旁征博引,堪称自杀社会学领域的百科全书。《自杀研究》共10章,内容涉及:序章;自杀行为的历史;自杀问题的相关研究概述;自杀率、自杀手段、自杀时空研究;中国女性自杀问题研究;中国青少年自杀问题研究;中国老年自杀问题研究;自杀行为的生物医学及历史文化因素研究;世界三大宗教的自杀观和自杀行为的防治之道。本文试图就该书的特点谈些读后体会。

    一、

    自杀研究历来面临方法运用的争论,特别是,对于自杀社会学而言,实证主义路径与人文主义路径一直纠缠不清,这不仅影响到了自杀社会学本身的发展,而且,也影响到了社会学领域诸多命题的二元对立深度,例如结构与行动的分裂。因此,如何选取有效的方法来揭示研究发现,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自杀研究》中,我们没有看到李建军先生被方法所束缚的痕迹,书稿呈现给我们的图景是他恣意地在纵横捭阖中呈现其研究结果和研究发现。从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如下几种方法被广泛运用到该书的研究中。

    其一是,文献研究法。作为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自杀社会学巨著,要想多方位多面向呈现自杀研究的成果,对既有文献的梳理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自杀研究》不仅在各章节中不时地旁征博引各类研究成果,而且还辟出专章对此进行详尽梳理和讨论[]。此外,该书还广泛援引了国内外自杀研究成果中所展现出的数据、图表,为人们了解自杀问题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文献材料。

    其二是,实证研究法。自涂尔干开创了实证主义路径研究自杀问题后,实证主义方法一直是自杀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李建军先生在这一方面主要是通过实证调查所收集的实证数据来体现,无论是其关于中国青少年的自杀研究,还是关于中国老年人的自杀研究的讨论中,均可以看到这一努力。特别是,他带领课题组在贵州省北部的遵义市余庆县S镇的实地调查,收集到许多一手数据[]

    其三是,人文研究法。在自杀社会学研究领域,构成对涂尔干实证主义路径有力冲击的是道格拉斯所开创的人文主义传统,这一研究传统强调从行动的角度理解自杀情境的人文因素,特别重视透析自杀行动的社会意义[]。这一传统的开创,一方面为自杀研究的实证主义导向开辟了新的路径,另一方面,也加深了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在这一领域的二元对立。事实上,从研究目的来看,方法从来都只是手段,综合运用和互为补充也许是最为恰当的,否则,任一路径都会具有片面性。在《自杀研究》一书中,人文主义进路的色彩同样是十分明显的,我们不仅从书中看到大量严谨的实证数据,也能够看到大量具有人文色彩的自杀案例。例如,在余庆县S镇的田野调查中,就收集了大量自杀者的档案以及关于自杀者自杀调查的访谈记录[],从这些档案和访谈记录来看,可以较好地补充冷冰冰的只有一连串“数字”的实证主义的不足。

    其四是,文化研究法。在国内自杀社会学研究领域,李建军先生是十分重视文化因素的一位学者。早在1995年时,他便在《社会学研究》杂志上发表过《日本人自杀行为的历史文化因素》一文[],同样,在《自杀研究》一书中,仍体现了作者一贯所重视的文化一面。

    二、

    《自杀研究》一个十分精彩的地方是对西方文化中关于自杀的犯罪与权利争论的揭示以及不同的宗教关于自杀观的表述。

    首先,作者向我们展示了古希腊、罗马时代对自杀的一定程度上的宽容。在古希腊、罗马时代,自杀现象十分普遍。一些重要历史人物如苏格拉底、卡托、塞涅卡、汉尼拔等等,都是自杀的著名人物。在雅典,自杀的合法与否与元老院批准与否有关。如果人们遭遇特殊困境,提前向元老院提出自杀申请,陈述这些困难不能忍受的道理,得到元老院批准后,人们的自杀就可以视之为合法的自杀[]。一些哲学流派甚至讴歌自杀,如斯多葛学派,他们认为死亡可以使人摆脱对肉体生活的纠缠而进入纯粹的灵魂生活中,第欧根尼甚至认为,只有随时准备死的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人[]。当然,对于那些未经允许而采取的自杀行为,则不能视作是人的权利,相反,这类自杀要被看做是对城邦的犯罪。因此,自杀者会遭到城邦法律的惩罚。这些论述也体现在希腊三哲的思想中,如柏拉图认为,不是因为无法忍受的痛苦或无法逃避的厄运降临,而是因为懒惰或懦弱而采取自杀手段惩罚自己是不正义的,这种违反城邦法律的行为,应该遭到处置,如将这类自杀者葬在荒郊野地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违背法律的自杀者伤害的不是自杀者本人,在他看来,这是对城邦的侵犯,是对城邦所行的不义之举,因此,城邦可以通过羞辱自杀者的方式来自杀者进行惩罚[11]

    其次,作者揭示了中世纪黑暗时期的基督教义对自杀的权利与罪罚的讨论。通过援引米诺瓦对自杀的历史的梳理[12],作者陈述了自杀逐渐过渡到作为“犯罪”的压倒性优势的论点。公元5世纪时,希波大主教奥古斯丁出于教区内殉教者人数太多从而导致教徒减少的现实情况,首次宣称自杀殉教是一种犯罪。公元452年的阿莱斯宗教会议、公元533年的奥尔良主教会议和公元562年的布拉格会议均将自杀定为“犯罪”行为,并逐渐列入正式的法典中,世俗的民法亦逐渐吸纳宗教法规的规定,将自杀亦视作犯罪行为[13]。公元13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则将自杀作为犯罪的界定进一步系统化和学理化了,他指出,自杀行为之所以要被视作犯罪是因为自杀违反了上帝创世的基础,伤害了其所处的社会群体和违背了上帝的意志[14]。我们知道,事实上,到托马斯·阿奎那时期,神权与人权的对立可谓达到顶峰,将自杀看做犯罪是神权论述的必要部分。此后,由于政教体制的关系,阿奎那的观点越来越成为世俗法律的依据,欧洲各国在制定涉及自杀的法律时基本遵从这一思想。例如,1270年的《圣路易习惯法》就规定,对于上吊、溺水等不管何种原因而自杀死亡的,自杀死亡者及其妻子的动产应收归男爵所有[15]

    再次,作者还梳理了中世纪结束以后关于自杀作为一种“权利”的经典论述。与古希腊、罗马时期一样,近现代西方所涌现出的大批哲学家在思考一些人类的基本问题时,亦会触及对自杀的讨论。在理性和启蒙逐渐压倒神性和蒙昧后,一些著名哲人纷纷指出,自杀应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是人所具有的基本人权。如叔本华认为,教会对自杀者的惩罚是毫无道理的野蛮之举,哲学家休谟亦指出,如果上帝是万能的,假如他反对自杀,那么,他完全可以阻止自杀者的自杀行为,反之,即使自杀行为发生了,也应看做是上帝所允许的,如此说来,法律对自杀者的惩罚就毫无道理了[16]。之所以强调自杀作为人权,当然与启蒙运动中要将人从神的笼罩和压迫下解放出来有着必然关系。既然中世纪神学家认为自杀是对神权的侵犯,那么,如果将之视作人的自然权利,就可以借此否定上帝创世的基本原理。

    笔者认为,李建军先生的这些梳理是很有意义的。系统清理西方文化中关于自杀的观点,有助于我们在思考自杀的理论问题时廓清相关文化渊源。因为,近现代以来的西方社会科学,其基石是其自身的文化渊源。西方自杀社会学的理论构建同样与其历史上关于自杀的权利与罪罚的讨论紧密关联。反过来说,这也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中国传统文化对自杀的基本思考,以及这些思考对构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自杀社会学理论的作用。

    三、

    当前国内的自杀研究,更多的成果是对某单一人群的自杀的考察。在《自杀研究》中,李建军先生比较系统地从多个角度描述了几大主要人群的自杀问题。其中,特别是对妇女、青少年和老年人自杀的讨论均具有颇多见地的地方。

    就妇女自杀而言,我们一般的印象是,中国是一个以妇女自杀为主要特点的国家。事实上,我国妇女自杀率在一段时期内也确实偏高。原因方面,《自杀研究》一书指出,冲动是妇女自杀的突出情绪特点,并且,在妇女自杀集中爆发的区域或时间段中,基于模仿而形成的“维特效应”是妇女自杀的重要心理机制[17]。我们知道,一般而言,在倾向于采取实证主义的自杀社会学研究中,像诸如模仿这类心理因素是容易被忽视的,但《自杀研究》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研究指出,基于模仿而形成的维特效应确实在妇女自杀中产生了比较明显的作用。例如,民国时期的福建惠安的妇女集体自杀[18]。就笔者的田野经验而言,我们在调查中亦发现,维特效应在自杀问题上是有一定解释力的。一个经验现象是,某一村庄中,有些自然村自杀发生会比较多,有些自然村可能比较少,而且,在某一个时间段中,也容易出现自杀案例发生聚集的情况,例如炎热的夏季,特别是双抢农忙时期,是妇女自杀的高发期,而在寒冷的冬季,则是老人自杀的高发期。如果从维特效应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自杀的心理传导机制应该会产生某种作用。例如,甲自杀后,遭遇与甲相似困境的人就可能会从甲的自杀境遇中传导某种心理暗示,从而亦采取自杀行为。

    在老年人自杀研究方面,李建军先生除了清理了其他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外,他还带领自己的研究团队在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的S镇开展了入户实地调查。就余庆县S镇老人自杀来说,《自杀研究》一书的发现对笔者触动较大。该书的调查表明,自2004年至2008年间,S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共死亡296人,其中,自杀死亡者竟有68人,占比高达23%[19]。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国际通用的对自杀率的统计口径都是十万分率,因为自杀死亡总体而言在任何国家、任何群体中都毕竟是个小概率事件,因此,与十万分率相比之下,此处可用百分率度量老人自杀水平,可见严重程度非同一般。从原因来看,S镇老人自杀主要有因病自杀、因受气自杀、因封建迷信自杀、因殡葬改革自杀、因冲动自杀等[20]

    值得一提的是,《自杀研究》一书中揭露了因殡葬改革而导致的自杀情况。此前网络报道安徽省安庆市因推行火化政策的殡葬改革而导致众多老人赶在政策实行之前而自杀死亡以求能够土葬。无独有偶,《自杀研究》一书在余庆县的调查,亦发现同样的相关关系。2007年时,当地的地方政府决定推动殡葬改革,要求从土葬改为一律实行火化,当年4月份开始宣传造势,计划8月份强制实施。结果,一个村庄中,78岁和73岁的梁氏夫妇因为“最怕火化,火化就是炼狱,烧成一把灰,什么都留不下了”而赶在殡葬改革政策推行之前双双自杀,“两个自杀,土葬是土葬了,但是赔进去两条命”。而另一自杀者80岁的郑某亦因同样的原因而自杀,他的儿子在接受访谈时披露:“我爹是2007年为了躲过火葬而喝农药死的,政府说要搞殡葬改革,村子里头传有老人因为想土葬已经先死了,我爹听说以后心情就一直不好,在家里就一直唠叨说政府不对,人死哪能尸体都不保存,火化了就无法投胎这类的话”[21],结果,郑某上吊自杀未遂后又采取喝农药自杀的办法既遂,如此毅然决然慷慨赴死,唯一目的就是求得能够在政策实行时限之前可以土葬。在北京大学儒学研究院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吴飞教授对殡葬改革的这种忽视传统丧葬文化的粗暴做法发表了一阵见血的批评:“这是将尸体当垃圾焚烧”。显然,缺乏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事实上是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因此而导致老人自杀也就不足为怪了。更为严重的,也许是,这些忽视传统丧葬文化、蔑视国人几千年来都安土重迁的心理,会从文化上而不仅仅是制度上,将人们对生命的珍重连根拔掉。

    四、

    对于自杀研究者来说,提出如何干预自杀的具体策略一直是一大难题。这不仅仅因为自杀既是一个十分个体化的行为,还因为自杀往往是诸多因素所造成的综合性结果。

    在李建军先生看来,目前我国自杀防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们的认识不到位,从官方到民间,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是国家力量的介入不够或没有起到主导作用,从而使得防治工作无序乏力;第三是缺乏统一的自杀防治协调机制和机构;;第四是自杀防治的目标和相应计划也不明确;第五是无论人力、财力、物力还是技术力量方面,自杀防治工作的实施条件还不够充分[22]。因此,自杀防治在中国仍困难重重。

    在《自杀研究》一书中,李建军教授提出了“三级预防体系”的构建策略来预防自杀问题。与众多哲人所强调的一样“自杀,一个都太多”,在李建军教授看来,无论是心理学、精神病学还是社会学的自杀研究,最终目的指向都应该是降低人们的自杀意念,防止人们采取自杀行为,从而降低自杀率[23]。而他所提出的三级预防体系主要包括:一级预防——改善社会环境,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社会成员幸福生活的社会环境,加强对社会成员的相关教育,培养对生命的敬畏感的环境,严格控制自杀手段,减少轻生者自杀的机会的环境,建立完善的自杀研究和预防体系的环境,完善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法律体系环境,控制媒体从而出现有利于自杀发生的维特效应的环境等等;二级预防——拯救绝望者,如对救助对象进行危机的评估,对救助对象进行适时的危机干预,构建针对绝望者的支持网络和及时关闭“自杀通道”等;三级预防——防范自杀未遂者再度行动,如应激性危机后的干预,必要的精神疾病治疗,对有可能导致自杀未遂者再次自杀的环境的评估和改善等等[24]

    应该说,这种带有系统论色彩的综合性预防体系构建对预防自杀的发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自杀事件的发生,虽然行动执行的主体是自杀者个体,甚至一定程度上,也与个体的各种身心疾病有关,但不容否认的是,它同时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环境的关系颇为密切。因此,如何预防自杀,仅靠从个体身心疾病的医药干预进路显然是不够的。三级预防体系基本上兼顾了国家、社会、个体在自杀预防中的角色和功能,如能结合起来付诸具体实践,自杀问题是有可能得到缓解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杀研究》的探索开了个好头。

    五、

    毫无疑问,在中国做自杀研究,是比较“冷门”的,也是难度很大的。作为一名自杀研究的入门者,笔者深知其中的不易。仅此一点,《自杀研究》的鸿篇巨制就是对这一问题本身的巨大贡献。

    在社会转型不断加速和加深的背景下,中国的自杀问题经历了四个典型的历史时段,其中,1949年以前的普通人的自杀问题,主要是“传统病”的产物,无论男女,基本可以放置于父权制这一文化解释框架中加以理解。1949年到1980年前后,普通人的自杀问题得以大大缓解,其中的特殊机理,仍然值得我们深思。1980年代其后至上个世纪末期,以农村妇女自杀为主要特点的情况是中国自杀问题的第三个特殊时段,其中的大多数妇女自杀仍属于复归后的“传统病”的产物,这是她们最近的一次挑战父权制的血的实践。第四个时段当属本世纪初以来,在农村妇女自杀退潮后,农村老年人自杀逐渐加剧,这一点,我们从《自杀研究》中所披露的各种数据以及作者在余庆县的实地调查也可以看得出来。

    从机制上来说,第四个阶段的农村老人自杀当是“现代病”的产物。

    《自杀研究》显然已经揭开了一个盖子,如何透视盖子揭开后瓶子里的秘密,仍是未竟的事业,有待来者。



     作者简介:刘燕舞(1983-),男,社会学博士,武汉大学珞珈青年学者,社会学系教师,武汉大学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与乡村治理研究。

    [] 何兆雄:《自杀病学》,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7年。

    [] 李建军:《自杀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 李建军:《自杀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684页。

    [] 李建军:《自杀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27341页。

    [] Douglas, Social Meanings of Suicide, 1967

    [] 李建军:《自杀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32340页。

    [] 李建军:《日本人自杀行为的历史文化因素》,《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6期,第110-116页。

    [] 李建军:《自杀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8页。

    [] 同上,第19页。

    [] 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王晓朝译,2003年,第635页。

    [11]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廖申白译注,2003年,第162页。

    [12] 乔治·米诺瓦:《自杀的历史》,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李佶、林泉喜译,2003年。

    [13] 李建军:《自杀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20页。

    [14] 同上,第20-21页。

    [15] 李建军:《自杀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21页。

    [16] 同上,第23页。

    [17] 同上,第155-159页。

    [18] 同上,第159页。

    [19] 同上,第330页。

    [20] 李建军:《自杀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33-340页。

    [21] 同上,第336页。

    [22] 同上,第540-541页。

    [23] 同上,第541页。

    [24] 李建军:《自杀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569-6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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