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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城市化:内涵界定、路径选择与制度基础[①]

    ——基于农民城市化过程的分析框架

    摘要:以农民城市化过程为研究对象,从“人的城市化”内涵、路径和制度安排三个维度建构一个分析框架。人的城市化的核心是尊重农民城市化过程中的主体性,不强迫农民进城或留守农村。广泛实践的“接力式城市化”是“人的城市化”的基本路径,它把城市化分解为渐进的三阶段,充分尊重了农民主体选择。构成“人的城市化”的制度基础是小农村社体制,包括保护弱势农民权益及限制城市人口占有农村资源的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一些地方政府推进激进制度变革,不利于“人的城市化”。

    关键词:人的城市化;接力式城市化;半工半耕;小农村社体制

    未来二十年,城市化是中国社会变迁的主题,农民是这个社会变迁的主体。城市化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有报告指出现阶段农民转移仍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为主,但在城镇定居的将逐渐增多[1]。在这一背景下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李克强总理对与我国城市化提出了基本原则,这就是城市化的核心在“人”,强调了城市化发展原则为“人的城市化”。在学术界,“人的城市化” 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已经是一个共识,当前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人的城市化”的具体内涵,是否在实践中有对应的现实路径及“人的城市化”实践需要何种制度安排。本文结合文献梳理与近年来农村调研经验,试图就这三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为农民城市化研究确立一个研究框架,从微观分析角度为中国城市化战略提供政策建议。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主要分为城郊村农民和一般农业型村庄农民,这两种类型农民的城市化模式有本质差异,前者是被城市平面扩张吸纳的过程,后者则是农民主动选择进入城市的过程。本文仅仅讨论一般农业型村庄农民的城市化问题。

    一 、内涵界定:农民有主体性的城市化

    学界主要从社会文化转型的角度将“人的城市化”界定为农民市民化,认为“人的城市化”是指农民在就业方式、身份地位、价值观念等方面向市民生活方式转化[2-3]。在分析影响人的城市化的因素时,大多数研究认为我国以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体制是阻碍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的制度根源,因此需要从根本上改革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4-6],从而赋予农民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

    这类研究把城市化的主体——农民确立为城市化研究的核心,并将城市化的重点从通常的物质和技术层面转向社会文化层面,提出从制度方面改革既有体制,深入把握了农民城市化的社会学和政治学维度。既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是,在“市民-农民”的二元划分框架下,研究者认为“人的城市化”就是农民被整合、被同化于城市经济社会系统的市民化过程,农民在城乡流动进程中的能动性没有被充分凸显出来,比如什么是农民所要的城市化,农民是怎样通过主客观努力融入城市经济社会体系,学界仍然缺乏经验研究。笔者试图从农民主体的角度,关注农民日常生活世界中城市化选择的过程及其背后的逻辑,从城市化过程中的主体性角度定义“人的城市化”。

    在本文中,“人的城市化”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尊重农民主体性的城市化理念和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农民的选择权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人的城市化”是农民可以选择的城市化,而不是只让农民进城的城市化。与学术界定义的基本区别是,笔者重视从农民城市化实践过程而不是从结果来界定“人的城市化”,这基于两个事实,第一在现有制度安排中,每一个农民均可以追求城市化,他们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处于不同城市化阶段,第二是处于不同阶段的农民与城市或农村的关系不同,讨论农民城市化不能割裂“农民”这一身份和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与农民城市化过程的关联。城市相对于农村是文明进步的象征,随着城乡二元体制限制农民流动的结构松解,农民已经能够自由流入城市工作或定居。迄今除北上广等少数大城市囿于城市容量对人口规模严格控制外,中小城市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户籍准入政策,只要农民有稳定工作、有自有住房等基本条件就可以获得城市户籍及其福利待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大规模流动进入城市务工,一部分已经完成城市化,经济社会地位得到提升,然而由于经济收入限制,农民中的大部分人口依然处于追求城市化的过程中。客观地看,并不是每一个农民进入城市就能够享受城市生活,大多数进城务工农民仅仅是城市的过客,年老后他们不得不返乡,在未能进入城市获得体面社会地位时,没有农民愿意进入城市底层或者贫民窟。恰好现存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给每一个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经济社会地位,农民工返乡能够得到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因此农民城市化研究不能设定农民已经突破了经济上限制,仅关心社会学意义上的农民对城市的社会文化适应,在当前阶段有主体性的农民城市化是农民是否拥有选择的权利,既有选择进城的权利,也有选择返乡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市民权利。学界需关注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的能动性过程及其选择权利的保障问题。

    二、路径选择:接力式城市化及其表达

    “人的城市化作为一种理念原则是否有对应的实践,这是本节希望揭示的。笔者在全国十多个省市广泛调查,发现在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下[7],大部分农民采取代际接续的“接力式城市化”模式,根据家庭资源禀赋选择进城的时间、方式和进城人口数量。接力式城市化进程中农民保持了充分的主动性和选择权,符合“人的城市化”原则。下文将说明接力式城市化含义以及揭示这一城市化模式下农民的城市化过程。

    (一)接力式城市化

    农民在社会上融入城市是以家庭整体在经济上立足城市为基础的,其次才是文化意义的生活方式与城市趋同,我们选择农民家庭经济模式而不是个体农民的职业选择为切入口考察农民的进城方式。学界从个体角度讨论农民城市化问题,把农民工当作农民城市化的标识,笔者则认为农民城市化是农民家庭的城市化,而不是个人在城市实现就业。中国是一个家庭本位的社会,外出的个体农民工是嵌入农民家庭这一社会结构的黄宗智先生针对学术界盛行的个体主义,强调中国过去和现在的基本经济社会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8]农民家庭是一个基本生产和消费单位,城市化意味着农民家庭经济性质的非农化,农民城市化完成意味着农民家庭进城居住和生活,城市化是家庭再生产的方式发生根本改变的过程和结果。

    就全国一般农业型地区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0年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以来,城市工商业发展吸纳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工数量迄今已经达到2.69亿,使得农村普遍出现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即农民家庭中的年轻子女进城务工经商,年龄比较大、进城务工经商缺少比较优势的中老年农民留守务农,一个农民家庭能够同时获得务农和务工两份收入。从总体上来看,务工收入开始略超过务农收入比重,但是这不意味着务农收入不重要,农民家庭普遍不放弃农业,土地尚未大规模流转进行可以印证。调查发现,农民的务农收入可以满足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等生存型需求,这样务工收入才可能积攒下来办大事,满足农民如盖房、婚姻、购房、购车直至迁入城市工作和定居等发展型需求。此外我们不可忽略除了货币收入之外,农民家庭还可以依托农村和农业获得实物收入降低家庭再生产的成本,比如农户自建的房屋、自给自足的粮油棉、蔬菜和禽蛋肉、公共土地上的放牧等。农业上的自给自足部分并没有得到学界和国家数据统计部门的重视,这是“半工半耕”中“耕”的隐含意义。“半工半耕”的家庭经济模式既增加了农民家庭的货币收入,同时也减少农民的家庭支出,这一增一减为农民进城提供资源积累与支持。

    笔者把农民依靠“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实现城市化的方式称作“接力式城市化”。 “接力”的含义是农民家庭成员通过代际分工完成城市化,这就涉及配置资源的基础性结构—农民家庭结构如何影响城市化进程的问题[9]。农民普遍的家庭结构是包括“父-子—孙”三代直系亲属的“三代家庭”[10]。三代家庭成员合作追求城市化,即父—子两代人以“半工半耕”为基础支持子代进城居住和生活。代际接力有两个维度的特征,一是最大限度的家庭资源集聚,年纪较大的父代居住在农村中获得务农收入,不仅能够给子代提供进城的资金,而且能够完成自身的劳动力再生产,降低子代赡养老人成本,子代能够在城市更高质量地生活;二是依据代际分工的结构再生产,如果这一次分工不能实现农民家庭的城市化,父代年老之后就由原来的“子—孙”形成新的“父—子”代际分工的结构形成循环。即使当农民遭遇大规模城市失业,他的底线是能够返回农村过温饱有余的生活,这样既能够为所有农民的城市化提供稳定的政治社会秩序,个体农民能够等待经济繁荣时机继续追求城市化,从而也能够保存个体农民城市化的机会。接力式城市化是一种“自由进城,顺利返乡”的弹性城市化模式,这里的“返乡不是指农民工从物理空间上返回农村成为农民,而是指进城的农民能够从农村获得资源。

    接力式进城模式下农民家庭不是一次性进城,农民需要多次往返于城乡之间寻求城市化机遇,这是农民城市化的渐进性。姚洋曾揭示出中国特色的渐进城市化:乡村小农体系提高农民的保留效用,从而降低他们进入城市的动机,从社会角度来看,小农体系在农村营造了一个比较平等的经济基础,维持着一定的社会网络,每一个农民都得到应有的尊重[11]。姚洋没有揭示的是农民能动地往返于城乡之间,借助城乡双重经济社会系统提高经济社会地位。这样我们便能深刻理解农民工进城或返乡这一普遍现象的内在逻辑,农民进城是为了提升家庭经济收入以至于最终能够迁入城市,而暂时返乡并不意味着进城失败,而是农民建构持续性进城机制的一种理性行为过程。农民完全城市化需要依靠运气或长期储蓄、人力资本积累,农民工返乡既为农民进城提供资源,又为这一储蓄或积累提供长时间的缓冲。虽然接力式进城的速度较慢,然而接力式城市化结构的再生产及风险化解机制保障了农民城市化的持续性,农民家庭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最终实现城市化。况且中国未来二十年城市化和工业化依然快速发展,农民则将分享到这一成果,从物质生活到社会生活加快融入城市,从而能够更快地实现城市化。

    (二)农民城市化三阶段

    接力式城市化揭示出农民家庭追求城市化的基本机制,为农民提供了渐进性的城市化道路选择。农民城市化的渐进性以及在城乡之间往返使得农民处于不同的城市化阶段,本节试图揭示这一基本机制下农民城市化的阶段性以及不同城市化阶段农民具体的经济社会行为逻辑。从过程上来看,可以把农民城市化划分为相继的三个阶段:城市化起步、“半城市化”和完全城市化。在不同的城市化阶段,农民与城市和农村的关联有所不同,表现为城市与村庄的功能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参见表一。

    表一:农民城市化过程

    城市化阶段

    城市化起步

    “半城市化”

    完全城市化

    城市功能

    非农就业

    就业、住房

    就业、住房及其它保障

    村庄功能

    生产性

    过渡性

    休闲/乡愁

    第一,城市化起步阶段。

    中国农民耕种“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承包地,较少的农业收入决定了农民难以仅仅依靠农村资源实现城市化,只有大规模工业化为农民提供非农就业机会才能开启城市化进程。这就是说“职业非农化”是农民城市化的起点。这一阶段城市为农民提供了非农就业收入,但是处于世界产业链低端的中国加工业利润微薄,不可能为农民提供高工资收入机会,因此农民仍然需要依靠农村和农业收入。农村房屋和土地对农民家庭仍然很重要,农民家庭的中老年人从农业中获得务农收入,与年轻子女务工收入一起构成家庭收入的有机部分,农村具有生产性功能。于是农民只能“候鸟式”流动,形成工农兼业、城乡兼跨的就业模式 [12]。在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大规模发展时期,农民采取的是“离土不离乡”就业模式。当前农民大规模流动则是另外一种模式,是进城农民个体的劳动力再生产与家庭再生产在空间上分离的“离土不离家”模式 [13]。即农民外出务工的社会性质是非农就业作为兼业,农民依然依托村庄实现家庭再生产、追求社会价值和生命意义。

    国内学者对城市化起步阶段研究很多,但是他们认为农民从向非农职业流动开始就踏上了城市化或市民化的旅途[14],这并不切合实际经验。在城市化起步阶段,农民从农业生产领域转向非农产业领域,农民实现了个体性、暂时性迁移,农民家庭的非农化收入相对提高,但较短时间内获得的积蓄还不足以支撑农民家庭成员的地域迁移。在这个阶段,农民家庭不会盲目地选择地域迁移,农民进城务工更多考虑提高家庭收入以服务于农村的家庭生活,而不追求城市人的权益、身份和主人翁感 [15],农民进城务工并不必然具有城市化意涵。也就是说,农民向非农业的职业转移带来的是农民家庭收入多元化,这是农民城市化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第二,“半城市化”阶段。

    部分农民通过非农化收入积攒了一定的资金,全部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并购买了住房,实现了地域迁移,这就进入了“半城市化”阶段。学术界很早就提出“半城市化”这一概念,指的是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社会权利及生活方式等方面没有融入城市制度、社会和文化系统,处于一种介于回归农村与完全城市化之间的状态。[16]本文从家庭再生产角度提出新的“半城市化”概念,指的是农民已经迁入城市定居但是还没有完全依托城市非农就业收入完成家庭再生产的一种过渡阶段。在这一阶段农民城市化往往是部分家庭成员的城市化,这时接力式城市化仍然在持续发挥作用,表现为年轻的子代进城工作和居住,年老的父代仍然在农村居住和从事农业生产。“半城市化”阶段,农民城市购买住房基于多种动机:第一是城市住房具有象征经济社会地位意义,农民购房为获取面子,或为子代在竞争激烈的婚姻市场完成婚嫁创造条件;第二是城市住房为子代务工提供条件,避免早期农民工在城市的漂泊生活;第三由于乡村小学撤并或者教育资源缺乏,农民为方便孙代进城上学而购买房屋。农民购房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农民的城市化意愿和能力,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可能是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并不能支撑其在城市购房和居住,农民“被迫”在城市购买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无法完全依靠城市非农就业收入进城居住和生活。

    这一阶段农民所获得收入比城市化起步阶段高,有部分成员已经完全融入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城市化更进了一步。由于宏观经济结构和个体能力因素,农民仍然没有获得较高且稳定的非农就业收入,需要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从农村获取进城资源,我们可以称之为“新农村支持城市”。农民购买城市住房的同时不放弃农村住房和农业生产,一些农民就近返乡从农村获得粮油、蔬菜、禽肉等农副产品降低城市生活成本,以便于把更多的货币收入用于提高城市化生活质量,或者年老的父母居住在农村养老,从而降低进城农民在城市生活的成本。即使有的农民全部家庭成员进城生活,暂时不需要农村房屋和农业收入,将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但是因为非农收入不稳定,农民并不愿意永久转让土地,而是短期内流转给熟人社会中的亲友邻居等,收取很低的租金或不收取租金[17]农民土地流转的非货币化特征以及保持一种弹性的土地流转时间与方式在自己遭遇城市化风险时随时返乡收回土地。在这个阶段,农村功能具有多样性,农村或者为农民进城提供进城资金,或者减低农民进城成本,或者提供风险化解机制。农村的生产性已经减弱,却对农民进一步城市化有重要支持作用,农村功能的多样性是农村功能过渡性的表现。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庞大进城人口数量的制约,“半城市化”阶段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阶段农民能够选择返回农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独特特征。

    第三,完全城市化阶段。

    当农民在城市获得非农收入能够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以及全部农民家庭成员进城居住时

    农民来说完全城市化是一个伴随经济发展而自然而然的选择过程,农民,农民家庭所有成员实现了职业非农化和地域迁移,以及在城市获得较高收入和社会保障,农民家庭就完全实现了城市化。无论户籍身份是否转为“市民”,完全城市化阶段的“农民” 实际上在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生存方式和身份认同等方面实现了市民化。在这个阶段,农村就作为非生产性的休闲或乡愁,对已经完成城市化的农民的生产生活影响不大。一些务工经商求学十分成功的农民子女在城市获得体面经济社会地位,而他们的年老父母回到乡村养老,这并不表明这个农民家庭没有完全实现城市化。城市化是否完成应该从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而不是居住位置去衡量。西方发达国家高度城市化之后产生了“逆城市化”过程,这正是当前正在城市化阶段的中国广泛发生的,表现为开始出现的城市中产阶级对乡村田园诗般的赞美和已经城市化的农民返乡居住养老。

    中国农民进城并不是“背井离乡”,成为城市贫民窟人口或者城市下层市民,而是成为有稳定居所和就业的中产阶级市民。农民是否实现完全城市化取决于中国的经济发展能否给农民的城市生活方式提供充足的资源,市民权利背后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并不能给农民提供城市中产阶级生活方式所需的资源。现阶段除了极少数大城市,城市福利仅仅是基本生活保障性质的,没有任何一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居乐业的生活条件,这在西方福利国家也无法达到。主张农民城市化是市民权问题的研究者把农民在城市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寄托于社会保障资源是不现实的,特别是中国有数亿农民人口,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财政承担不起的[18]。最近一些反思性实证研究也揭示农民与市民的区别不在于户籍身份,而主要是个体能力和社会资本网络方面的差别 [19]

    (三)小结:“人的城市化”的实践逻辑

        从农民城市化进程的三阶段分析来看,接力式城市化方式有助于农民家庭适应城市化,农民在社会经济条件约束下具有充分的选择权,不是只有“只能城市化或者只能返乡”非此即彼的选择。我们认为农民家庭实践的接力式城市化道路,实践了“人的城市化”理念与原则。我们可以将接力式城市化实践逻辑归结为“新农村支持城市”。如果农民无法从农村获得资源,将会降低农民城市化的速度,或者农民以降低生活质量为代价进城。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城市化失败的农民无法返回农村将落入城市贫民窟,这是农民的被迫城市化,这是极其不人道的,更难以称得上是“人的城市化”[20]。因此对于大部分还没有完成城市化的农民而言,最为关键的是需要保障农民返乡的权利。

    三、制度基础:小农村社体制

    如上所言,实现“人的城市化”的关键是保障农民主体性和选择权,在农民能进城时允许其进城,不能进城时允许其返乡,却不剥夺其继续城市化的机会。我们不应该忽略农民的主体性和接力式进城实践嵌入在经济社会制度中,本节试图揭示支持“人的城市化”的制度基础,借此笔者希望找到城市化的中国模式。当前农民所实践“自由进城、顺利返乡”的接力式城市化道路中,农民能否“自由进城”主要取决于宏观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非农就业机会状况,能否“顺利返乡”主要取决于国家制度安排和政策供给。笔者发现我国独特的小农村社体制构成人的城市化的制度基础。

    中国特色小农村社的含义是温铁军教授给出的,类似于恰亚诺夫的含义[21]p21。恰亚诺夫认为小农村社是传统农村社会共同体的性质,农民从共同体中取得土地满足家计需求,农村土地并不是作为市场性的生产要素而是作为共产主义性质的生产资料进行分配。小农村社依据这一共同体的规范体系形成相对平等的社会结构,同时也是封闭性的生产生活结构。温铁军认为无论从现实还是从法律角度,小农村社经济都是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基本类型。这个概念与近代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都不相同,他们只有完全私有化的小农经济,并无村社内部共有制经济。由于人地资源高度紧张,为了公平保障所有农民人口,中国农村实行是特色的“小农村社经济体制”,农民以村庄成员权获得土地和宅基地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不允许非村社集体成员占有 [22]这里关键是农地产权的二级构造,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民按照人口分得农地承包经营权,并限制村庄地权向外转移[21]p21。从农民城市化角度,小农村社体制构成两重功能:一是村社按照人口均分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每个农民都可以从农村获得城市化所需的资源;二是通过户籍区分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农民通过政治性的农民身份获得农村资源,限制了市民通过市场化方式占有稀缺的农村资源。随着国家越来越多支持农村建设,例如医疗、养老和教育等福利日益惠及农村居民,农村资源将日益增多,小农村社体制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小农村社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自1980年代以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按照人口平均分配,保障起点公平。小农村社集体按照平等主义原则给农民提供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这一制度安排至少在三个方面有利于农民城市化:一是农民通过务农收入积累部分进城购房资金;二是农业收入保障父代养老,使得子代小家庭能够首先在城市实现家庭再生产;三是农民城市化失败时至少可以返回农村过上温饱有余的生活,避免落入漂泊无根、毫无希望的城市贫民窟[22],这就使得农民的城市化不因风险而中断。即使是对于已经进城购房定居的农民而言,稳定的农业收入构成了农民进城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或社会保障。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农民工大规模返乡后保持社会稳定和继续城市化就表明,一个回得去的农村是中国应对市场经济风险的“稳定器”,是中国社会遭遇到大量农民工失业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时所具有的韧性所在[23]。社会学家费孝通在80年代农民开始进城务工时就发现了农村现行的制度是建设现代都市的支持这一基本原理,认为农村里的承包责任制在新兴城市有一股强大的安定民工的力量[24]

    农村户籍制度除了用于人口、福利管理之外,还用于界定集体经济成员权,是中国特色小农村社体制的构成部分。即便现阶段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差别,统一以居民户口登记,但是无法改变的是以集体经济成员权共有农村土地资源这一宪法规定的制度安排,只不过是用另外的一套制度安排来代替户籍制度界定成员权的功能。相对于市民,农民无疑是一个资源较少、市场能力较差、社会保障较少,数量却极其庞大的一个弱势群体。以农村成员权作为土地和宅基地分配依据,限制了城市资本及城市非农人口下乡占有农村资源,从而保证了农村资源包括农业收入和房屋归农民使用,为农村和农民构筑了一张强大的保护网。很多人认为户籍制度限制农民进城,主要表现为限制农村资源流动自由和人口迁徙自由。经过1980年代以来的持续改革,城乡二元体制中所有限制农民进城的制度几乎都已取消,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阻碍已经基本消除,农民可以进入城市,不限期地自由择业和居住[25]。倒是是户籍制度限制了资本和市民下乡,使得弱势农民能够占有农村资源。

    农村土地制度为农民返乡提供了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在城乡资源分配中,户籍制度将限制市民占有农村资源。包含农地承包制度和户籍制度的小农村社体制保障了农民返乡的权利,构成了“人的城市化”的制度安排。但是这一制度也遭到学界和舆论界的极大误会,因为它构成了被学术界广为诟病的“城乡二元体制”的核心部分。虽然从历史角度来看,城乡二元体制曾经是国家强制推动的城市剥削农村、工业汲取农业资源的制度安排,但是正如贺雪峰所发现的,在我国工业化进入中期之后,这一剥削性的制度安排已经顺利地转换为保护性的制度安排[26]。也就是说,随着不断改革,这个制度限制城市资本和城市人口进入农村,为农民城市化提供了选择空间。正是这种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使农民可以从农村获取进城资源或者社会保障,从而保障了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的自主性。

    从农民城市化的结果来看,赋予农民市民权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对于已经完成城市化的农民而言,城市化的关键问题是赋予他们市民权利,而对于大部分还没有完成城市化的农民而言,农村对农民城市化具有重要的支持性作用,建立在现存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基础上的小农村社体制仍然很重要。我们看到学界和政策部门提出的城市化道路多以激进变革现有小农村社体制为前提,例如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推动资本下乡和土地流转等。激进制度变革将导致小农村庄体制瓦解,可能会造成具有农民主体性的接力城市化中断,中国因此可能走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似的城市化道路,这将是中国现代化之殇。当前各地地方政府掀起以农业现代化为名的资本下乡流转农地的改革,已经初步展现了这一消极后果。从社会层面来看,资本下乡消解了农村社会的中坚力量,对基层治理、农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27],农村不再构成农民城市化的“稳定器”。从经济层面来看,农民家庭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瓦解,接力式城市化模式丧失了经济基础。进城农民不仅需要用务工收入支付较高的日常生活开支,还需要赡养老人和养育子女,而本来老人是可以依赖农村低成本完成自身再生产并支持子女进城。当前依然有庞大农民人口的中国,城市尚无力短期内大幅度提高进城农民的工资和提供社会保障的情况下,资本下乡把农民排斥进入城市将降低农民城市生活质量和增加城市化风险。这样的城市化不为农民所期待,更不是尊重农民主体性的“人的城市化”。

    四、结语

    本文从人的城市化主体——农民的角度拓展“人的城市化”内涵,认为“人的城市化”是尊重农民在城市化进程的主体性,关键是保障农民反向的权利。研究的主要发现是农民根据自身资源禀赋探索具有渐进性和持续性的接力式城市化道路。从农民城市化过程来看,接力式城市化尊重了农民主体选择,保障了城市化质量,符合“人的城市化”理念。从制度安排及功能的角度,我们发现“人的城市化”的制度基础是中国独特的小农村社体制。

    “人的城市化”作为一个热点话题,需要社会科学深入研究。农民城市化是传统中国迈向现代中国的必经之路,是未来二十年中国现代化的主题。把“人的城市化”作为城市化发展主要原则,让农民在城乡之间进退有序,这对于现代化进程的中国尤其重要。本文以农民城市化过程为经验对象,建构“人的城市化”三维分析框架,既关注农民在既有城乡结构流动的能动性,又注意行动者所处的宏大制度结构在哪些方面、如何作用于农民城市化。农民城市化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需要我们继续深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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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王德福,桂华.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基金项目: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项目“土地资源宏观形势与政策实施监测评估”(DCPJ12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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