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视角的扶贫项目目标偏离与“内卷化”分析
邢成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杨凌 712100)
摘 要:进入新世纪以来,以村庄为基本单位的扶贫工作使得其与乡村治理发生了密切的关联,村庄视角下微观层次的扶贫工作分析不仅关注扶贫工作的内容与机制,更看重扶贫工作所要对接的乡村社会的变迁。村庄内的社会关系结构、权力结构、社会分化和信息传递、精英俘获、村干部自利性的需求和集体行动的缺乏等都成为扶贫工作目标发生偏离的重要原因。扶贫项目目标偏离带来的结果是扶贫工作的内卷化,扶贫工作的内卷化不仅影响扶贫项目的公益性和合法性,也会导致贫困者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更可能会导致贫富差距的变大以及社会不平等结构的再生产。而要扭转这种不良的局面,不仅需要我们变革扶贫工作的宏观结构,消除不利于贫困者的门槛和制度,同时也要更多关注扶贫与乡土社会的互动,将乡土社会的特征、农民分化的客观现实、贫困者心理的脆弱和集体行动的培育纳入扶贫研究工作。
关键词: 村庄视角;扶贫项目;目标偏离;内卷化
一、研究问题的缘起
中国的扶贫工作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不可否认在30多年的努力下,中国减贫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无法脱离贫困,以2010年的1274元贫困线标准进行统计,当年年底中国还有2688万贫困人口。那么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为什么扶贫资金和项目不能充分地落实到位呢?贫困对象能够从扶贫资金与项目中获益多少呢?在扶贫工作当中,村民反映的干部和精英截留资金与资源的问题也是存在的,为什么会这样呢?财政扶贫资金的效果实现涉及到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财政扶贫资金只有在这几个方面都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和公正,才能有效地提高其扶贫效率。以往的相关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环节上,而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机制、分配、拨付和使用环节的研究则关注较少,而这些环节的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扶贫资金的效果和效率,这些环节的缺陷与不足也极容易造成财政扶贫资金目标的偏离。从已有的关于财政扶贫效果不佳原因的研究中,如康晓光[1]、汪三贵 [2]和吴国宝 [3],到李含琳 [4]、李小云 [5]等,我们发现其都将资金治理的焦点放在了扶贫资金的管理环节,其认为项目和资金管理问题是我国政府扶贫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这一环节也是影响我国财政扶贫效果的重要因素。当我们过多地关注制度的时候,我们缺失了对能动性的考察,也就是说,乡村社会内的个体对扶贫制度或是结构具有能动性,能动性的存在使得原有的扶贫结构或是制度在实践中经受着考验和变革。
之所以从村庄的角度来看扶贫工作是有这样的几个背景:首先,农村社会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着十分快速的阶层与利益分化过程,这样的分化意味着农民已经不是一个同质性的群体,而是被分割成了好几个小群体。通过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农民的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农业收入、打工收入或是两者的混合等成为不同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能够折射出农民分化的现实。农民分化的事实意味着,扶贫工作在当代农村将会变得更加困难,困难不仅是农民扶贫需求的多元化,同时还有不同阶层农民之间对扶贫资源的角逐与争夺。如此,扶贫项目的目标偏离也就可以理解了。此外,还有第二个背景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那就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以村级扶贫规划为基础的扶贫工作方法。村级扶贫规划的出台是在缩小和下降扶贫瞄准单位的基础上调整和设计出的。这就意味着,村庄在扶贫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层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这也意味着乡村的方方面面内容一定会与扶贫工作发生勾连。如此,我们才必须将乡村治理纳入扶贫研究的视野。最后,还有一个背景是需要我们注意的,那就是乡村治理的巨大变革,这个变革是以取消农业税费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为序幕的。农业税费的取消让村干部没有了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以转移支付为方式的工资和报酬体系使得村干部更多地关注上级政策的执行,也有意识地以领导喜好为自己的行动逻辑。转移支付的有限性也让村干部从国家输入的各种资源中谋取更多的资源和利益。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要求让村干部的工作丧失了政治和原则,不得罪人和不出事成为了村干部和村民的主要行事逻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工作使得不少地方的农村都撤销了村民小组长,在上级各项达标与考核任务的重压下,村干部都感觉工作压力很大。
二、扶贫项目的目标偏离
扶贫项目是众多政府主导的项目当中的一种,其背景都是国家统筹城乡发展和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的实施。国家通过众多的下乡项目不仅是为了获得减轻村庄自我公共品供给的压力,同时也是试图通过这样的项目来调和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干部群众之间的不良关系。但是项目实施的结果总是出现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当政策、制度或是项目的初衷与项目、政策或是制度实施后的结果存在明显差异时,就出现了目标偏离的情况。
接着,我们要具体地分析扶贫项目中的目标偏离。在扶贫资金对贫困人口覆盖不足和扶贫资金既定目标偏离方面,笔者并没有获得量化的一手统计资料,所以这里的分析将会使用已有研究的材料和笔者实地调查的材料。扶贫项目本身具有明确的用途规定和资金的使用程序等,但是其实施中出现目标偏离的现象仍是比较多见的。李小云等研究者在2005年通过对江西、云南、广西以及宁夏4省(自治区)8个扶贫工作重点县的62个扶贫重点村进行了实地研究并收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而这些资料构成了本文文献分析的资料来源。他们在调查中就发现了以项目为载体的扶贫项目不能够覆盖大多数贫困群体。扶贫项目具有规模效应和管理方便的偏好,而这与贫困群体分散的需求是无法很好衔接的。有效衔接的不存在就会导致扶贫项目无法准确瞄准目标群体,其结果肯定是目标偏离。下面表1中扶贫项目对扶贫群体覆盖情况可以让我们看到扶贫项目目标偏离的情况。
表1 到户项目贫困群体覆盖情况表 单位:%
|
覆盖贫困户比重 |
覆盖贫困人口比重 |
养殖业 |
13.5 |
14.5 |
种植业 |
15.6 |
16.2 |
小水窖 |
10.3 |
10.42 |
沼气-改厕-猪圈 |
51.5 |
51.2 |
安居工程 |
11.3 |
11.6 |
易地开发项目 |
6 |
6.4 |
(注:以上数据引自李小云等《中国财政扶贫资金的瞄准与偏离》一书,116页)
从上表的内容,我们能够看到:6类项目当中,只有沼气—改厕—猪圈三位一体项目对贫困群体和贫困人口的覆盖率达到了50%以上,而剩余大部分的项目都只有很低的对贫困群体和贫困人口的覆盖率。而项目当中最低的覆盖率还达不到10%。扶贫资金转化为项目方式之后,其就面临着解决项目运行成本和资金缺口的问题。而在不同地方的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都将项目资金缺口以项目目标对象投入配套资金的形式来进行解决。一些贫困农户和人口因为无法提供一定额度的项目配套资金就被排斥在了项目之外。而本来不是项目目标对象的群体可能因为自己较好的经济基础获得了项目的支持和帮助。对某村地头水柜项目的调查显示,“该村一共19户申请了地头水柜,但只有一户农户是贫困户。从申请农户的分布来看,有14户农户是住在交通方便的村委会所在的自然村,而最穷的自然村只有1户农户得到了支持,这一户还是该自然村中最富裕的农户”。[6]这样的情况很明显地说明了扶贫项目在实施中的偏离,同时还有一点也是我们要注意的,即瞄向贫困者的项目和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被村庄中的富裕群体获得,贫困者并没有从需要配套资金的扶贫项目中获益很多。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已经研究中的一个数据,这个统计数据显示的是县级扶贫项目与村民实际项目需求之间的错位和缺位情况。
表2 农户需求与财政扶贫项目投资差异比较表
排序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村庄需求 |
村级公路 |
农田水利 |
实用技术培训 |
医疗建设 |
饮用水 |
修果园路 |
项目贷款 |
修建学校 |
扫盲 |
移民搬迁 |
2002年扶贫项目 |
种植业 |
村级公路 |
修建学校 |
修果园路 |
农田水利 |
培训费 |
黄姜公路建设 |
管理费 |
其他 |
— |
(注:上表数据引自《中国财政扶贫资金的瞄准与偏离》一书,116页)
从上表可以看到,村级公路的投资状况与村庄需求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异外,农田水利、饮用水、医疗、学校等方面的投资跟村庄需求之间的偏差还是很大的。村民最需要投资的项目和内容并没有得到财政扶贫项目的回应和支持。
诸如上文中找到的关于财政扶贫项目目标偏离的情况还要很多,我们也不需要将这类的证据全部收集起来,我们只是想通过田野调查和已经的研究来说明一问题,那就是扶贫项目和其他项目出现目标偏离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也是比较普遍的。接下来,本文的重点就是要分析导致扶贫项目或是其他项目目标偏离的村庄层面的原因并对其进行解释。
三、村庄视角扶贫项目目标偏离的原因分析
从村庄视角来分析项目的目标偏离,其本质上是想提供一种解释项目目标偏离的微观路径。以往关于项目目标偏离的研究与解释重要集中在宏观层次,如肖维歌[7],王斌[8],李文、汪三贵[9],王春华[10],王永成[11],张宗毅[12],成思危等[13],井斌[14],许源源、苏中英[15],洪名勇[16],姚迈新[17],吴国起[18],杨洪霞[19]等。而微观层次的分析和解释是同样重要的。从调查和访谈的情况看,以下七个方面是扶贫项目目标偏离的主要原因:
(一)村庄社会环境与扶贫项目目标偏离
1.自利性的村干部
税费改革之后,村干部其实是处于村民和上级政府需要与要求之间的夹缝中而求得生存的,这种夹缝不仅是政治工作层面的,也是经济工作层面的。与取消税费前相比,村干部的收入下降了不少,这让不少村干部缺乏工作的动力和积极性。税费改革之后,村干部的日常工作是有减轻,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并无明显下降。上级要求的各项工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如新农村建设和文化大院等都需要村两委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若是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村干部的工资就会被克扣,所以村干部有扩大集体收入来源的压力。而另外一个方面,税费改革之后,随着服务型政府思想的不断贯彻,村干部也在面临着村民们提出的越来越多的公共品供给和公共服务的需要,这对村干部也是巨大的考验,所以关系多、资源广的“社会人”在各地农村成为当选村干部的热门人选。为了增加基层组织的权威性和号召力,村干部也必须想办法增加集体的收入,以为公共品的供给充实财力。这是来自村民方面的压力。来自上级政府和来自村庄内部村民需要的压力形成了一股压力的合流,这种合流使得村干部处境艰难,他们想尽办法为集体增加收入,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村干部也可以多少增加自己的收入。
以笔者调查的江西布村为例,村两委的正职干部每一个月的补贴为500元,其中的100元用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剩余的400元资金又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300元为村干部的固定补贴,另外的100元作为绩效工资。为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县乡财政每个月可以最高配套200元作为村干部的奖励收入。也就是说,如果村干部每个月的工资都干得很出色,上级政府的考核也相当满意的话,村干部每个月可以获得的收入是600元。这样的工资水平,在全国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副职干部每个月最多可以获得550元的收入。如此低的工资水平,村干部通过俘获项目利益增加收入就很容易理解的。增加集体收入的过程是隐性的,但是村民们却都看得清楚,只是没有什么证据。其实不仅仅是村集体,乡镇政府其实也面临着空壳财政的问题,在宅基地收费的问题上,实际上就是乡村两级组织的合谋与利益分享。一些财政困难的乡镇使用扶贫资金来给工作人员发工资也不是没有发生过的事情。乡村两级困难的财政状况也使得其在无奈的时候会选择扶贫资金和资源作为公共财政开支的来源,如此产生的扶贫资金被挪用和乱用的现象就发生了。同时,扶贫项目和资金在村庄扣留一部分之后再行分配给贫困群体。
2.获得项目信息与权力的“差序格局”
“差序格局”是费孝通先生在描述中国人社会关系时候提出的一个概念,而这个概念也同样可以用来分析扶贫项目中信息和公共权力的分配结构。[20]对于扶贫项目而言,处于项目信息和公共权力核心的是村干部,接下来能够获得项目信息和公共权力的就是与村干部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圈层里的人。关于扶贫项目的信息是以村干部为中心,再由近及远地传递到其他圈层内的村民。项目的公共权力在现实当中也是遵循着同样的路径进行分配和传递的。在扶贫工作当中,无论是资金还是项目的效果都与目标群体对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及其对项目的影响力息息相关,但是在精英与大众分野的情况下,两者对信息的获知和权力的实现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项目相关的信息与权力在群体中是非均衡配置的,呈现出差序格局的结构。有研究者对扶贫信息传递的研究发现:从村干部到村民的信息传递主要是通过多种非正式渠道进行的,主要由和村干部的私人谈话和村民互相交流而得,这种信息传递模式妨碍了村民获得准确而充分的政策信息。[21]能够与村干部进行私人谈话的,通常是村干部的亲戚和朋友。与村干部私人谈话获得信息证实了扶贫项目信息传递中的“差序格局”。而现实是,我们还没有办法脱离精英来开展各项工作,这是因为正是由于精英的巨大资源动员能力和发掘组织成员潜力的能力,才使民间组织能够维持运转,促进民间组织的行动。[22]事实上,发现和利用精英也是国外社区公民社会发展的共同经验。1尽管政府对乡村社会的管理离不开精英的参与,但是这并不代表精英可以垄断项目的信息并控制村民的知情权。
调查发现,扶贫项目信息最初为社区或村庄内的精英群体所获得,最后才是社区内部的普通大众接触到项目信息。不光如此,在社会分化的背景下,信息也往往意味着权力,谁掌握了关键信息谁就掌握了项目和扶贫资金。普通村民无法获得完整的项目信息,同时社区内权力的分配也是极其不均衡的。权力的核心是村两委的最高领导,向外依次是村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村庄内经济与文化能人,权力圈层的最外围则是村庄内的普通群众。在扶贫项目与资金目标群体处于权力与信息边缘位置的情况下,扶贫项目被精英俘获就很容易出现了。在项目到达项目区域后,项目的下达者首先听取的是精英群体关于项目期望及其内容的“汇报”,而边缘位置上的贫困或困难群体并没有机会在项目初始就表达社区的真实状况和自己的需求与期望。扶贫工作关于贫困者需求的收集,也只获得了精英群体关于项目的意见和声音,而无法有效了解和获得贫困者的需要和建议。
3.农民分化与需求差异
随着农村内部资本的形成,农村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收入高低的显著分化,形成了大农和小农,或者说出现了农民精英和普通小农的分层。这一趋势在资本和部门“下乡”中加剧。[23]7-8而这则是非体制性精英与外部力量进行互动的砝码。精英在治理过程中缺乏积极性就会导致其无视乡村治理中的问题和不足;其治理责任缺乏就会导致其可能无法主持正义和公平,也就无法扼制精英俘获;精英对个体或是个体所在小集团利益的关注就会导致其自身成为俘获主体,其与社区内的其他类型的精英会构成利益联盟以分配国家和社会输入的资源与利益。
农村社会的分化导致了农民的行动能力、利益偏好和发展需求产生了较大差异,而这并没有在扶贫工作被给予足够重视。社会分化是客观而现实的一个过程,其是随着人们社会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以及人们拥有的资本不同而不断显著的。社会分化与社会排挤联系紧密,研究发现:社会排挤是指农村社区内的不同分化群体由于地位不一致和利益的差异,对资源控制程度以及参与决策机会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排挤。[5]地位与利益差异,资源占有情况的不同就导致了不同村民对扶贫项目的影响力是不同的,而扶贫项目的实施具有不同群体相互博弈或妥协的特征。而当前我们的扶贫政策并没有足够重视农村的社会分化,这就导致扶贫资金与项目的实施总是偏离既定的目标。目前关于农民分化的研究虽然很多,但往往忽视农民分化这一重要的社会结构性现象与农村其他问题的联系,这致使农民分化这一问题的研究不能对现实的社会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更不能对日益弱势化的农民各阶层的利益起到维护作用。[24]这一论述更是突显了农村社会分化及其社会影响研究的不足。随着农村基层政权由“代理型”向“谋利型”的转变,公益性服务的目标出现漂移[25],这使得很多应该用于公益性服务的财政投入转化为小集团资本或者是私人资本,也使得许多公益性的设施和人力资源成为小集团资本或私人资本获利的手段。精英身份与角色的转变,正是精英俘获产生的重要基础。关于这方面的经典论述,可以从杜赞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中获知,他描绘了近代华北乡村基层代理人从“保护型经纪”向“赢利性经纪”的转变[26],当代农村的基层干部行动与角色也历经了类似杜赞奇研究发现的那种转变。
(二)乡土社会对“参与式”方法的“抵制”
参与式发展方法是从国外引进的,我们不否认这个方法在最初的时候是发挥过一些作用的,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与社会结构,乡土社会对这种方法产生了“抵制”。参与式发展理念在表面上看是要求干预对象的参与,但是其实质上是要求平等和均衡的权力结构、社会关系结构,而这在中国乡土社会是很难的。国外引入的参与式发展方法遭遇乡土社会后,显示出了水土不服的特征。中国社会中的个体并不是西方社会中的个人,我们乡土社会中的个体是重重力量与关系包裹下的个体,而西方社会中的个体则没有受到什么结构和社会关系的裹挟。我们可以将外来理论遭遇中国现实的困境表述为参与悖论,即发展干预者所拥有的强势地位和丰富资源及其对发展干预目标之间的充分参与是有严重的逻辑矛盾的。 [27]传统发展干预模式的重要特征是外来干预者主导或当地精英主导下的干预过程,而普通的干预目标即大众目标群体并没有参与进来,或者没有真正参与进来,因此很难实现公平的发展,或者干预过程中忽视弱势群体的需求而导致发展目标无法实现。[28]我们期待的公平与公正的享有发展资源与机会,在参与式发展规划当中并不能很好地实现,因为对学术界关于精英俘获的反思日益增加。
当社区作为一个同质性的整体而成为发展干预目标时,参与式发展干预与传统的干预者(官僚或精英)主导模式在本质上就没有任何区别,社区精英凭借其优势地位,成为优先的受益群体,而弱势群体则往往被排除在外。[29]在一个被假设为干预者主导或精英统治的权力结构中,扶贫过程中的任何资源分配方案,本质上就是权力的配置方案。要在掌握权力的精英和贫困者之间实现更有利于发展目标的分权行为,在失去部分权力的一方无法获得相应回报的情况下,几乎很难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参与式发展中“赋权”的目标,似乎在理论逻辑上并不实际。[30]旨在倡导贫困人口参与扶贫过程的制度,从本质上是精英主导的权力结构的制度映像。另一方面则是要求把赋权的过程由精英主导的主动“施舍”变成强制“施舍”,这样精英的直接影响就转变为间接影响。[31]参与式发展的真正实现是与发展干预目标群体内的权力结构、社会关系结构的改变联系在一起的,参与式发展遭遇的不是个人或群体的反抗和阻碍,而是现有群体内部社会结构刚性的钳制与抗拒。故此,乡土社会本身就构成了参与式发展方法需要认知和把握的复杂场域。
(三)扶贫项目的不当规定
1.项目配套资金排斥贫困村庄与群体
对于多数扶贫项目而言,其资金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经济发达区域的地方政府有着充足的财政资金可以落实并配套上级政府下达的扶贫工作任务,但其区域内贫困人口较少,扶贫工作的压力也较小。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则面临着财政紧缺的问题,其在落实和配套上级政府扶贫政策与工作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在上级的要求下,为了完成任务,这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往往选择通过向农户收取一定的项目配套资金或是选择那些具有项目配套能力的村庄来实施扶贫项目。从区域差异看,地方财政实力较好的地方没有很大的扶贫压力;而扶贫压力大和工作重的地方则没有足够的财政资金来推进和落实扶贫项目。扶贫项目本身尽管是针对贫困村庄和群体设立的,但是由于大部分的扶贫项目都需要配套资金,而真正的贫困地区则往往没有充足的财政能力来拿出足够的配套资金。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指标,在扶贫项目的具体实施中,就需要扶贫对象本身来配套一些资金。
项目区域内的富裕群体和中等群体拿出一定的配套资金并不十分困难,而这则成为排斥贫困村庄和群体受益的主要障碍。门槛的存在并不是在主观上排斥和排挤社区或村庄内弱势群体从扶贫项目和资源中收益,而是在客观上因社会分化的缘故冷落了贫困村庄和群体的内在需求。笔者于2012年8月中旬到9月初在宁夏和甘肃两省驻村调查时发现:尽管贫困村能够获得各种扶贫项目,但是贫困户因为没有足够的配套资金,他们往往在参与了很少的扶贫项目之后就再没有获得扶贫项目的支持。以甘肃省定西河村为例,上级政府在1997、1998两年启动了集雨节水工程即将农村原有的土窖改造成水泥窖。作为扶贫项目,财政方面给每个参与农户1吨的水泥,其他的成本都由农户自己配套或是出资。在当时的情况下,每个农户自己需要出资的资金是700元左右,主要是沙石、砖、人工等成本。这样数量的配套资金就使得很多农户没有办法参与该项目,在笔者调查的时候,村里最贫困的人口还是使用着原来的土窖。
2.社区精英被扶贫项目俘获
从已有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获知精英俘获的主要内涵是:精英控制和主宰了社区发展和社区管理,使社区发展与管理出现了混乱和遭受破坏的现象,精英将社区变成为自身谋利的小团体[32]。笔者这里使用的精英俘获概念是指外来的资金、资源、权威、机构和人员俘获了社区或是村庄内的精英,村庄内精英依据这些外来力量的意图和兴趣展开自己的工作并安排扶贫项目的实施。在国家干预的背景下,扶贫项目成为国家用来干预社区发展或是国家实现对社会进行权力渗透和控制的一种手段,而社区内的精英群体成为了国家权力渗透和社会控制的载体和工具。所以,扶贫项目并不仅有经济功能,还有政治功能。“中国农村改革30年以来以‘去组织化’为特征的实际经验日趋凸显着一种内在矛盾:正是为了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而强力推行的户营经济本身,使得任何外部主体都不得不面对高度分散的兼业化小农经济所带来的契约关系难以维护的困境,进而使得农村客观上难以形成市场经济所必须依托的信用基础。”[33]将村庄内外的因素结合起来建构社会发展与行动的分析框架会让我们在利益博弈与力量互动中发现各种利益主体的行动逻辑、利益取向和优劣势。
因为发展资金和项目信息以及项目选择的话语权被外界控制,发展资金和项目的运作遵循外来资金、资源和机构的意图,因此其实施就偏离了村庄或是社区的真正需求,扶贫资金和项目所期望给予贫困目标群体的利益并不能为目标对象真正获取。扶贫资源的掌控者在很多时候代表国家的在场,因同时拥有一定的资源和权威,其对扶贫工作影响明显。在村庄需求与扶贫项目投资偏好之间产生较大的差异时,村干部并不是积极地争取按照村庄需求来实施扶贫项目,而是按照上级意图来实施项目工程。精英只是其处于社区之内,但是其并不是社区利益和需求的完全代表,变成了上级扶贫项目的执行者。在个别时候,村干部为了讨好上级干部,往往会安排出一些“华而不实”的村庄需求,其目的只是为了讨好上级领导,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外来的力量。
(四)贫困群体心理的外化:集体行动的匮乏
贫困群体的心理是比较脆弱和弱势的,这种心理上的弱势与脆弱就导致了其无法形成反对扶贫项目目标偏离的集体行动。在发展干预过程中,农民以外的其他社会行动者,如技术部门、基层机构、精英网络、公司等商业团体凭借和利用他们对资源的控制,获得了农民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特殊力量或影响力。[34]贫困群体心理的弱势让他们不敢也不愿挑战这些权威。有学者将当前时期中国农村的农民间关系使用“原子化”[35]来概括,而原子化意味着每个家庭都是自在自为的独立单位,很少与其他家庭发生联系,联合行动与集体行动就更少出现了。原子化的出现不仅表明中国农民家庭在经历着理性化的进程,同时也说明曾经联结家庭间的纽带日益减少并变得松散,他们无法达成集体行动。市场理性的作用更加凸显了个体的能力,家庭间互助作用在家庭成长中的作用开始淡化。精英群体或是精英联盟侵占了本应分配给贫困者的利益与资源,他们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对社区内集体行动缺乏的良好把握和熟知,因此在俘获利益后不担心出现什么后果。而中间群体和贫困群体成员对精英的惧怕和对个人出头后遭受打击的担忧则构成了他们对精英侵占公共利益或是滥用公共权力的集体沉默,他们在行动中采取的是不得罪人的逻辑。没有集体行动,也没有集体舆论,有的只是私下的抱怨与不满。如此,扶贫项目目标偏离的现象只可能是越发地多见,而不会自然减少。
四、作为目标偏离结果的扶贫工作内卷化
以上分析可知,扶贫项目目标偏离的出现在村庄层面看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而这种偏离则带来了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和结果,那就是扶贫工作的内卷化。农业内卷化的概念是在黄宗智分析中国传统时期农业生产领域后才逐渐为中国学术界熟知的[36],其具体含义是:在不断增加农业劳动投入的情况下,却没有能够获得成比例的农业产出,也就是说农业领域的劳动投入出现了边际收益递减的状况。“把内卷化概念用于某种农业经济过程的概括,起自格尔茨(CliffordGeertz)1963年出版的一部研究印度尼西亚的著作:《农业的内卷化(agricultural involution) :印度尼西亚生态变迁的过程》。黄宗智教授在《华北小农》中使用“内卷化”概念时,格尔茨的著作是其重要的思想来源。”[37]贺雪峰在对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的讨论中指出,政府和地方势力对秩序的维持“仅仅是一种摆平,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是必然要内卷化的。即这种维持是以地方势力不断地攫取利益、不断地侵蚀公共资源为前提的,其结果是社会资源不断地滋养壮大了一个庞大的地方分利集团。这种内卷可以称为地方治理的内卷化。”[38]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我们同样可以将扶贫视为是对贫困状况的一种治理,因此可以借鉴乡村治理内卷化的概念提出“扶贫工作内卷化”的概念。从村庄的范围看,扶贫项目目标的偏离是因为村庄内出现了大量的针对扶贫项目与资金的精英俘获。[39]类似的现象也出现在农村低保的评定与指标分配过程中。[40]扶贫内卷化是指:扶贫领域单位投入的增加并没有带来成比例的减贫和脱贫效果,而是让非目标对象得到扶贫项目资金和资源,扶贫项目资金和资源并没有能够按照预先设计的目标发挥作用,反而是在不断的投入中距离原有的目标越来越远,同时能够得到扶贫资源的目标群体范围日益缩小,其能够获得的利益份额也不断萎缩。扶贫工作内卷化在现实当中有许多的表现,如扶贫资源并没有足额及时地达到目标区域并为目标群体获得,扶贫资源和资金被挪用或是占用,扶贫工作并没有降低贫困发生率而是增加了区域内相对富裕群体的生存资本和资源。2007到2008年,中国贫困发生率下降了2.6%,而从2009到2010年,中国贫困发生率近下降了1.4%。贫困发生率下降幅度的降低是与中国每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明显增加同步的。从2001年到2010年,中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投入从100.02亿元增加到222.7亿元,年均增长9.3%,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贫困发生率与财政投入幅度的同步下降,这也是扶贫工作内卷化的一个表现。
扶贫内卷化还有一重含义,那就是真正的扶贫对象因为没有获得资源和扶持而对国家和各类组织给予的扶贫项目与资源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可能出现的结果是扶贫对象对扶贫工作的不支持和不理解,严重的话会产生目标群体对扶贫项目的反感,最终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和政府威信的丧失。扶贫工作不仅仅是一种减贫的手段,同时也是国家塑造其与农民关系的重要机制。要是没有良好的减贫工作局面和效果,扶贫就不可能实现重塑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目标,而只能是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而却可能没有获得农民的支持和理解以及合法性基础。
扶贫内卷化的第三个含义是指扶贫工作违背了自己的初衷而是走向了目标的反面。扶贫工作的重要初衷就是减小贫困差距,从而避免因为贫富悬殊而导致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扶贫工作出现内卷化之后,被扶贫的村庄内出现的结果很可能是像村民说的那样,“富的越来越富有,而穷的越来越穷”。扶贫内卷化会导致社区内群体之间或是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这对社会和谐稳定是不利的,也可能导致贫富之间的潜在冲突与对立。
最后,扶贫内卷化还意味着扶贫资源的不断输入会更加固化农村原有的非均衡社会结构。扶贫的成功意味着转变扶贫对象所处的不利社会结构或是地位,而转变扶贫对象所处的社会结构是需要推动其进行社会流动的,或是能够支持其冲破原有的社会结构之网的。而若是不能帮助其冲破既有的社会结构,那么想要真正帮助其脱贫是很困难的。扶贫项目不仅可以提供资金和资源的支持,同时也会给扶贫对象人力和社会资本的支持,而这些资源和资本对改变其社会结构位置是十分重要的。在发生内卷化的情况下,这些资源与资本就主要聚集于精英群体了,而贫困者想要冲破既有的社会结构与利益网络就会比较困难。这样,扶贫就会强化贫富之间对资源的非均衡占有状况,甚至是再生产了不平等的社会结构。
五、结语
在使用扶贫手段以替代一部分扶贫行为的情况下,我们相信扶贫工作内卷化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是只要村庄内影响扶贫资源分配与传递的相关问题不能解决,我们就很难扶贫目标偏离的问题。在扶贫内卷化和扶贫项目目标出现的背景下,我们不由得为中国扶贫工作的未来表示担忧。我们在继续关注扶贫宏观制度和结构的同时,也将会把村庄纳入扶贫研究领域,因为扶贫工作与村庄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我们只有在充分把握村庄的基础之上才能更好地推进扶贫工作。在当前农业分散经营与农民原子化生活状态下,无论是政府扶贫资金还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资源在进行乡村社会时都面临着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而由乡村社会内部的精英与其对接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但由此也给精英俘获的出现提供了机会。要克服扶贫项目与资源的目标偏离现象,不仅仅需要在扶贫政策的相关制度层面进行调整,更需要加深对扶贫工作所需对接的乡村社会的研究。正如我们看到的,依托项目进行目标瞄准长期以来受到了研究者的质疑,很多扶贫项目不能够覆盖大多数贫困群体。外部环境的改变将会减少村庄或社区内所实施项目出现目标偏离的状况,但这是不够的。要更好地实现项目的目标,我们还应该在社会分化的背景下将扶贫瞄准机制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
扶贫工作内卷化只有在扶贫目标对象充分获得扶贫项目收益,同时扶贫对象的真正需求得以表达和实践的情况才能够得到克服;但是从现实情况看,短时间内无法根除扶贫工作内卷化,因为这需要改变村庄内部的权力、关系等结构。我们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展开的努力以及对乡村社会的深入认识将会让我们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扶贫工作内卷化的程度,重塑扶贫工作的正义性与合法性。扶贫资源与贫困个体的直接对接可以防止精英俘获,但可能影响基础设施等公共性扶贫项目的实施。中国下阶段的扶贫工作要不断提升扶贫项目和资源的有效性并强化中国扶贫工作的公平性与正义性;同时中国扶贫工作还应该将乡村治理状况设置为自己的一个目标,以扶贫工作作为推动和改善乡村治理状况的一个机制和工具。扶贫目标的实现还意味着要突破以往的单部门和单系统的扶贫思路,无论是整村推进还是连片开发,必须重视部门间协调和地区间协调工作,不然的话,再美好的制度设计也难以发挥良好的效果。在乡村治理状况日趋复杂的背景下,中国的扶贫工作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社会分化的现实意味着以往我们想象中的均质的农村已经不复存在,而呈现在我们眼前和现实中的农民是有着多元化利益需要、资源禀赋和知识结构的农民阶层群体。在这个意义上看,我们的农村扶贫政策也应该将农民分化的现实融入政策制定和实施,让差异化的需求与多样化的扶贫目标与资源向衔接,如此我们才可能尽量减少扶贫工作的目标偏离并让扶贫项目真正能够与目标群体的现实需要相呼应。
注释:
1参见中国国际扶贫中心2011年未公开发表的内部资料《中国新发展阶段中的减贫挑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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