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意识与文献综述
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处在快速而又全面的转型之中,农业也无法置身其外。甚至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农业中姗姗来迟的资本化转型已将农业转型这一问题变成了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中的一个核心问题①。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下分户经营的耕地制度,所以,农业转型往往是伴随着土地流转而展开的。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加速进行,农业生产的具体形态也得以重塑,尤其体现在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大量出现。据统计,1999年我国耕地流转面积只占到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53%,这一比例2006年为4.57%,2008年为8.6%,2011年上升到17.8%,2013年6月上升到23.9%;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为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是2008年年底的3.3倍②。虽然流入方仍以农户为主,但向合作社、工商企业和家庭农场集中流转土地的趋向也非常明显,从而产生出一大批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截至2012年年底,经营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就有270多万个③。
在我国土地流转和农业转型过程中,尤其突出的特点是政府干预和资本下乡。从政府层面来讲,尽管各级政府长期以来都在致力于发展现代农业和改造传统农业,但是无疑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将这项工作提高到更高的高度。从中央层面来看,自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发展现代农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以来,基本上每年的重要涉农会议和文件中都将以发展规模经营主体为内核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重要内容,而且重视程度不仅一直未减甚至在逐渐加强④。而从地方政府来看,各级政府都在通过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发展以工商企业和家庭农场为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不惜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来推动这些工作⑤。一些研究也指出了政府干预对土地流转和农业转型的推动作用⑥。
从资本层面来看,近年来工商企业下乡流转土地的热潮逐渐升温,较之于之前下乡资本主要进入农业生产的产前和产后领域,这些下乡资本主要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截至2012年年底,工商企业流转土地达2800万多亩,占全国土地流转总量的10.3%,比2011年增长了34%,比2009年增长了115%,至2013年年底,工商企业流转面积又增加了40%⑦。资本下乡流转既是各级政府出台的利好政策刺激的结果,也是城市资本过剩的结果⑧。
当然,政府干预与资本下乡往往是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了土地流转和农业转型,并直接形塑了其实现形态。在这两者的推动下,我国农业转型到底是如何展开的?我们又该怎样看待我国农业的走向?这些便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
农业转型问题历来是农业政治经济学讨论的核心问题,并围绕这一问题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派。一派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代表,他们认为家庭农业将被资本主义农业替代或改造,随之而来的是农民日益分化为农业无产者和农业资本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详实的资料论证了英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农业无产阶级的形成⑨。列宁通过对俄国大部分省份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俄国农业的资本主义化在逐步加强,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农场将大量小生产者(包括“贫农”和“中农”)排斥出农业生产,并使之逐渐沦落为农村无产阶级,农民的两极分化非常明显⑩。考茨基(Karl Kautsky)进一步指出,在农业大生产增加过程中,尽管一些小生产者由于构成大经营者最好的劳动力供给者而被保留下来,但仍无法逃脱大经营者的剥削11。与此针锋相对的另一派以恰亚诺夫(A. V. Chayanov)为代表,他认为小农生产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依靠自身劳动生产以满足家庭消费。劳动力的自我开发程度主要取决于需求满足程度和劳动艰苦程度之间的均衡。因此,他指出小农不会像列宁分析的那样日益分化为两个日益对立的阶级,而只是会随着家庭生命周期内劳动者与消费者比例的变化而起伏,但始终不会突破家庭经济的范围。同时他认为小农可以在劳动边际产出低于工资的情况下继续投入劳动,从而获得比资本主义农场更高的单位产出,因而能够比后者支付更高的地租,进而可将其排挤出竞争。因此,他断言小农家庭农场具有“强大抵抗力”和“历史稳定性”。12
当下中国的农业转型到底是发生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意义上的农业资本主义转型,还是停留在恰亚诺夫意义上的家庭农业内部的变化,抑或是其他?对此,黄宗智等人给出的答案是,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反,中国农业在发生了实质性的资本化后农业雇佣工人仅占中国农业全部劳动投入的3%,即并没有像英国和印度在此过程中发生显著的无产化。因此,他们将这种悖论现象称之为“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13显然,他们的结论倾向于恰亚诺夫的判断。真的是这样吗?
通过对皖南河镇的深入调研14,笔者发现,分田到户以来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当地的农业经营者都是小生产者,尽管其内部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化,但在农业生产领域并未出现资本主义化,我们可将这种状态概括为“有分化未突破”。但这种未突破内部已经积蓄了突破性力量,只是受制于一些现实阻碍而未能实现突破性的农业资本主义转型。2007年以来,当地政府在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为规模经营主体的兴起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为蓄势已久的自上而下的资本和自上而下的资本进行规模经营扫除了障碍。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大量兴起不仅带动了农业生产力的提升,而且催生了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即农业资本化的同时也发生了农民的无产化。
二、有分化未突破:小生产者及其内部分化
皖南河镇位于长江南岸的沿江平原与丘陵山区的交错地带,是江南典型的“鱼米之乡”。当地历来以种植水稻为主,麦类及薯、豆、玉米等旱杂粮较少,且在南方大部分地区的农户都选择种植单季稻(中稻)时,当地绝大部分农户依然热衷于种植双季稻(早稻 + 晚稻)。由于河镇范围内的耕地基本都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即使是2007年以后规模经营普遍兴起后,当地政府也规定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要种植粮食作物。所以绝大部分新型规模经营主体也都是种植粮食作物,只是将双季稻种植模式改为稻麦轮作模式,并没有出现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规模经营“非农化”、“非粮化”问题15。该镇下辖13个村委会和1个居委会,总人口约3.16万人,共9500户,其中农村人口占到近95%。全镇总面积9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约5.8万亩,山地5万亩、水面 1.6万亩,属于长江沿岸典型的半山半圩地形。
虽然所在县区工业比较发达,但河镇却是该县唯一一个纯农业型乡镇,大部分农户都是以务工或务农为主。在打工经济兴起前,当地绝大部分农户都以务农为主,且每户的经营面积都非常小,一般都在10亩以下。2000年前后,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经商。随之,当地的农业经营主体也在逐渐发生着改变。一方面,中老年人和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以致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者。因为大部分家庭的年轻人和主要劳动力都外出务工,农业就交给了留守群体,所以,冯小将这一经济形态称之为“留守经济”或“留守农业”16。这些群体由于体力有限,往往只是耕种自家的承包田,顶多兼种至亲的少许土地,因此经营规模较小。另一方面,一部分农户的经营规模已经有明显的扩大,他们的经营规模从十多亩到几十亩不等,其中大部分在20亩—30亩上下。这些经营主体主要是那些家庭主要劳动力无法外出的中年人,他们从那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手上流转到土地。他们之所以能流转到那么多土地,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关系好,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往往都是种田能手。由于这部分经营主体主要收入来自于土地,主要社会关系在村庄里,在村庄中起着中坚力量的作用,因此有学者将其称为中农或“中坚农民”17,其在农户中所占比例也比较可观18。
表1 三个村民小组的农业经营主体概况 单位:户、亩
组别
|
总
户数
|
土地
面积
|
只种自家田的农户
|
流入土地的农户
|
不种田农户
(占比)
|
户数
(占比)
|
规模
|
总面积
(占比)
|
户数
(占比)
|
规模
|
总面积
(占比)
|
小徐家(2008)
|
38
|
282
|
25
(66%)
|
2-14
|
205
(73%)
|
6
(16%)
|
9-18
|
77
(27%)
|
7
(18%)
|
柯东组(2008)
|
23
|
165
|
14
(61%)
|
3-10
|
99
(60%)
|
4
(17%)
|
15-19
|
66
(40%)
|
5
(22%)
|
小李家(2012)
|
24
|
222
|
8
(33%)
|
5-13
|
69
(31%)
|
7
(29%)
|
20-30
|
153
(69%)
|
9
(38%)
|
资料来源:来自于笔者对三个村民小组的村民组长的访谈和村民小组的账单。此处土地面积采取四舍五入方法。
调查中,笔者随机抽查了三个村民小组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政府直接干预前后的变化。这里首先来看一下他们在政府直接干预前的情况,参见表1。小徐家和柯东组同属于一个行政村,2009年当地政府在该村全村范围内推动大规模土地流转;小李家属于另一个行政村,2013年政府在该村推动了大规模土地流转。所以表1中呈现的分别是2008年和2012年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在政府推动土地流转前,三个村民小组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都是经营自家承包田的农户,其在总农户中的比例分别是66%、61%和33%。从其经营规模来看,从2亩到14亩不等,平均在8亩左右,他们的经营面积在总面积中分别占73%、60%和31%。此外,流转了其他农户土地的农户也占据一定比例,其在总农户中的比例分别是16%、17%和29%。但他们经营的土地面积却分别占小组总面积的27%、40%和69%。因此单个农户的经营规模都比较可观,在三个小组中他们的平均规模分别是13亩、17亩和22亩,是一般农户的2倍左右。这些农户绝大部分都可以归为中坚农民群体。历时地看,我们会发现中坚农民和不种田的农户都在增加,而自种自家承包田的农户有所减少。如果两个时段的分化情况能够分别代表河镇在2008年和2012年的农民分化情况的话,那么,在政府没有进行直接干预的情况下,2008年河镇大概有20%的农户因为外出务工经商而将土地流转出去,60%的农户只耕种自家的承包田,20%左右的农户经营规模得到适度扩大,成为中坚农民;而到2012年这三类农户的比例大概分别为40%、30%和30%。这种变化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当地有更多的人选择外出务工经商。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增加及其带来的农户之间自发土地流转的进行,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发生一定的分化,主要体现在一般农户和中坚农民的区别,即有一少部分农户通过扩大规模由一般农户转变为中坚农民。这种分化状态显然仍然停留在小农形态内部,并没有突破小农范畴产生出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农业,因为中坚农民从本质上仍然属于小农范畴,其经营模式与一般农户并没有本质区别19。换言之,这种分化只是一种量变而非质变。借用黄春高的概念20,我们可以将这种分化状态称之为“有分化未突破”。
这种分化状态还没有呈现出列宁笔下俄国农民的分化,好像更接近于恰亚诺夫的判断,实则不然。按照恰亚诺夫的解释,小生产者不会像资本主义农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进行扩大再生产,而只会根据家庭需求的变动追求简单再生产,因此,在农民内部不可能发展出农业资本家与农业无产者的分立21。而笔者调查发现,河镇的很多中坚农民都有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只要总收益不断增加,即使增加雇工他们也非常乐意。其实河镇在2007年后产生的大批规模经营主体中便有不少出自当地的中坚农民。而在农民自发土地流转中之所以很难发展出规模较大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因为有不少因素直接制约了中坚农民进行扩大规模。换言之,农民并不是没有扩大再生产的需求和动力,而是积蓄了进一步分化甚至实现突破性农业转型的需求和动力,只是这种需求和动力受制于种种现实的阻碍而无法实现。这些现实的阻碍集中体现在土地的可获得性上。首先,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有限,尽管有一定比例的土地需要流转出去,但是村庄内部仍有不少农户希望流入土地,而且往往可以以较低的价格流入亲朋好友的土地,这样就限制了有些农户进一步扩大规模的可能;其次,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如何将分散在不同村民小组有待流转的土地集中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也是一个现实难题;再次,土地的细碎化也严重限制了农户进一步流转土地以扩大经营规模22。
因此,笔者认为“有分化未突破”状态是固有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农业经营形态,但这种形态内部其实已经蕴含和积蓄了突破性力量,只是受制于一些现实阻碍而未有发生突破。而一旦这些现实障碍被清除,突破性农业转型即可能发生。2007年以后当地发生的农业转型证明了这一点。
三、政府推动与资本驱动
2007年以来,河镇所在县乡政府开始积极推动当地的农业转型。作为该县唯一的一个纯农业型乡镇,河镇被当地政府选作为现代农业示范区以打造亮点工程。经过几年的努力,至2014年7月在河镇共培育出近百个规模在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共流转2.6万多亩土地,占到全镇耕地总面积的近45%。这完全改变了当地小生产者主导农业生产的局面,也改变了“有分化无突破”的状态。该镇也于2013年顺利申报成为“安徽省现代农业示范区”。
河镇农业之所以在短短几年发生如此大的变化,离不开当地县乡政府的积极干预。为了推动河镇的农业转型,当地县乡政府采取了系统性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的指向性非常明确,即规模经营是其推动的主要方向。
首先,将大量涉农项目集中投放在河镇,以改善当地的农田基础设施,为规模经营提供物质条件。2007年—2014年,当地政府将总资金达1.2亿元左右的土地整理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集中投放到河镇,对该镇3.3万亩土地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改造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合并田块、水利设施、田间道路、防护林等各方面。为了发展规模经营的需要,甚至不惜将田间小农生产必需的堰塘填埋掉以使田块更大、更规则,将小田块合并成20亩—50亩的大田块。这些措施在为规模经营提供基本条件的同时,却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小农生产,因为小农既无法耕种如此大块的田块,又依赖于田间的堰塘等“小水利”23。
其次,操纵土地流转市场,从而使大量土地集中定向流转到大大小小的资本手中。为了将各个村民组有待流转的分散土地能够集中对外流转,当地政府通过虚拟确权和土地功能分区将各村民组的土地集中后汇集到村委会统一对外流转24。此后,当地政府通过限定村委会对外流转的最低规模来筛选土地流入方,并先后将土地流入方的流转规模限定在1000亩以上和100亩以上。这样的规模对于流入方的资金拥有量有较高的要求,按照当地的地租水平和生产费用,流转100亩土地就需要至少10万元的资金准备,这是一般小生产者很难承受的。因此,在河镇能够从村委会集中流转土地的基本都是大大小小的资本。此外,为了使更多土地向大户集中,当地政府也在积极动员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甚至在早期不惜动用强制措施推动土地流转25。
再次,出台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规模经营主体。2009年以来,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每年可获得县政府的奖补资金60元,加上上级政府的补贴,每年每亩土地可获得80元的奖补资金。除此之外,他们还可在农业保险、融资、涉农项目申请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此外,笔者还发现,近几年当地政府也在积极打造与规模经营主体相适应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都不断向大户进行倾斜,甚至不惜对原本服务小农的体系进行替代和弱化。结果是尽管服务于大户的农业服务体系还不尽完善,但是服务于小户的农业服务体系却进一步破碎26。
表2 2014年河镇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的来源情况 单位:个、亩
来源
|
本市老板
|
本县老板
|
本镇老板
|
富裕村民
|
村干部
|
中坚农民
|
客耕农
|
数量
|
4
|
11
|
16
|
10
|
7
|
11
|
8
|
总面积
|
3706.87
|
8442.72
|
6852.54
|
2234.2
|
1760.37
|
1936.07
|
1396.18
|
平均面积
|
926.72
|
767.52
|
428.28
|
223.42
|
251.48
|
176
|
174.52
|
比例
|
14.1%
|
32.1%
|
26.0%
|
8.5%
|
6.7%
|
7.3%
|
5.3%
|
资料来源:河镇农经站所作的“河镇土地规模经营情况统计表”(2009年-2014年7月),以及笔者对河镇农经站站长、镇村干部和各类经营主体的访谈。
当地政府所采取的以上这些系统性措施不仅破解了当地限制规模经营的现实障碍,而且催生了有利于资本进入而排斥小生产者的机会结构,从而助推了河镇规模经营主体的崛起。不过,能够成为规模经营主体的基本都是大大小小的资本。笔者详细统计了截至2014年7月所有在河镇流转了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的来源情况(参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在河镇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基本都属于富裕阶层,其中三类老板共31人,10人出自富裕村民,7人为现任村干部,11人原为中坚农民,8人为客耕农。他们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市老板是指原来在本市市区或其他各县做生意的老板。4个本市老板中有2个从事农机销售、1个开服装厂、1个开汽配厂,资产至少都上千万元,流动资金都在一百万元以上。因此,他们的流转规模也普遍较大,平均每户926.72亩,总面积为3706.87亩,占大户面积的14.1%。
本县老板是原来在本县县城或其他乡镇做生意的老板。在11个本县老板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5人、做烟酒批发的有2人、做茶叶生意的有2人、从事农资销售和服装加工的各1人,他们的分化较大,有的老板资产过千万元,有的则只有几百万元不等,但基本上都在100万元以上,他们的流动资金也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他们的流转面积也比较大,平均每户为767.52亩,总面积为8442.72亩,占大户面积的32.1%。
本镇老板则是原来就在河镇做生意的老板。本镇老板除了个别人资金较为雄厚外,其他都是从事小本生意,比如4人开有小型粮食加工厂、2人开有小型服装加工厂、2人为建筑老板,另外开有农资店、榨油厂、木材加工厂、饭店的各1人,他们资产都在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流动资金在十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本镇老板中资金雄厚的有四个:作为该镇头号大户的大型粮食加工厂老板,流转土地三千多亩,还经营着河镇最大的农资店,固定资产达三千多万元;还有从事蔬菜种植、苗木生产和奶牛养殖的3个老板资产都比较雄厚,固定资产都在几百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27。由于他们内部差异较大,最大的一户流转了3210.03亩土地,其他都在100亩—500亩。他们总共流转土地6852.54亩,占大户面积的26.0%。
富裕村民是指那些原为当地村民但因从事各类工作而比较富有的群体。属于富裕村民的10人中,货车或客车司机4人(其中货车司机3人、客车司机1人)、建筑包工头2人、乡村医生、粮食加工厂会计、退伍军人(从军20年,转业费较高)、常年外出务工人员各1人。他们都是本地村民,但原本基本不种田,主要从事非农行业。正因如此,他们积累了可观的资金,一般都在几十万元不等。由于他们资本相对有限,平均每户流转土地223.42亩。
村干部共有7人,他们中的多数以前都在种田,而且规模适中,属于中坚农民。11个中坚农民以前都在村里耕种10亩到50亩不等规模的土地。这部分农民也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当然他们内部也是有分化的。这两类群体的流转面积也比较小,一般都在200亩左右。
客耕农是指在外地专门种田的职业农民。在河镇的客耕农主要来自于安徽巢湖,他们长期以来一直在外租地耕种,一般租地规模都在100亩—500亩之间。笔者曾经到巢湖调查这部分群体,他们的经济实力在当地村庄也都是属于上层,流动资金都在十万元以上。表2中的8位客耕农都是通过竞标从村委会那里流转到土地的外地人。此外,河镇还有四十户左右的客耕农无法从村委会那里流转到土地,而是从规模较大的规模经营主体那里转包土地耕种。所以,在河镇共有近五十个客耕农家庭。所以,实际从事经营的规模经营主体远不止表2中的67个,而是一百个左右28。
从上可以看出,在河镇流转土地和实际耕种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原本都属于积累了一定资本的富裕阶层。仔细地分析,我们可以将他们分为两类:一类是来自城乡的工商资本,他们原本不从事农业生产,表2中的本市老板、本县老板、本镇老板显然属于此类,富裕村民也接近此类;另一类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们原本的经营面积就比较大,但他们仍有进一步扩大规模的冲动,表2中的村干部、中坚农民和客耕农应属于此类29。严海蓉和陈义媛总结了我国农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资本化动力30,按此划分,第一类应属自上而下的动力,第二类当属自下而上的动力。
首先来看自上而下的动力。城乡工商资本最大的目的在于逐利。而近年来之所以有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则是由于大环境的变化所致。调查中,该县农业委员会一位副主任给出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他说,“最近几年之所以有那么多老板到农村流转土地,是因为近几年整个国家的经济形势不是太好,非农行业的利润普遍不高,形成了大量过剩资本。具体到我们县,近几年关闭了很多企业,主要是一些小厂和小企业,好多老板有一些闲置资金而无处投资。加上这几年农业政策比较好,各级政府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土地流转,还出台了大量鼓励政策,因此吸引了他们进入农业领域。”这位副主任指出的道理在于,这几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很多非农行业的利润率较低,而农业领域的规模经营备受关注而且利好政策具有很大吸引力,这一推一拉共同推动了大量过剩资本投向农业领域。笔者调查到的一个规模经营主体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例1:刘金元,1971年生,城关镇人,虽属农村户口,但之前主要从事非农行业。2008年之前,他经营饮料加工和销售十余年,积累一定资金。由于生意惨淡,他在2008年前后转向投资建筑工程,此时恰逢金融危机,使其这项投资以失败告终。正值事业发展遭遇困境之时,刘金元听在河镇进行平整土地的朋友说,当地有大量土地准备对外流转,而且县乡政府会有很多支持。他认为这是个发财的好机会,并最终在2009年流转到873.51亩土地。
其次来看自下而上的动力。据笔者调查,中坚农民(客耕农原本也多属于中坚农民)一般都有进一步扩大规模的动力,但往往无法流转到足够的土地来扩大规模。河镇当地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为他们进行扩大再生产提供了一定可能。但是一方面由于很多中坚农民没有足够的资金,另一方面由于下乡资本流转了大量土地,可供他们流转的土地十分有限,因此只有极少数中坚农民能够顺利流转到土地。在河镇往往是那些作为村干部的中坚农民或有一定关系的中坚农民才能流转到土地,其中王忠录就是一个典型:
案例2:王忠录,1964年生,河镇枫村村主任,之前是典型的中坚农民。他自2000年前后即开始种植20亩土地,主要是流转亲朋好友的土地,租金非常低,加上村干部工资,在村庄可获得较为体面的收入。2013年本村土地整理后,他流转了101亩土地,因为仅靠村干部工资无法维持家庭正常开支。这些土地一年可为其带来5万元左右的收入,较之前有所提高。但不同于以前主要是夫妻俩劳动,现在农忙时需要雇工,一般一年需要雇150个工,即每亩1.5个工。这主要是因为他本人是村主任,很多时候不能自己劳动而需要雇工,因此比同等规模的家庭农场雇工要多,他们一般每亩每年只需雇工0.5个左右。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都有发展规模经营的动力,但是这一内在动力在转化为现实的时候会面临种种障碍。而地方政府基于发展规模经营的需要不仅破解了这些障碍,还提供了有利于他们进行规模经营的种种有利条件,这极大地助推了规模经营的实现。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与政府之间有着复杂而密切的互动,但无疑地方政府与大大小小的资本在发展规模经营这一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四、突破性农业转型及其三个面向
在以上介绍的政府推动和资本驱动的共同作用下,河镇在2007年后发生了剧烈的农业转型。较之于之前的“有分化无突破”,笔者将新近的农业转型称之为突破性农业转型,其突出表现在农业的资本主义化。下面,笔者主要从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关系三个层面呈现这种农业转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换是农业转型的首要表现,所以农业政治经济学在讨论农业转型时的核心问题始终是到底是资本主义农场替代或改造小农,还是小农排斥资本主义农场。农业经营主体本身就包含其经营规模的大小,小农的经营规模比较小,而资本主义农场的规模则非常大。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也会带来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关系的相应变化。应该说,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资本化和农业生产关系这三者本是三位一体的,一种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就对应着一定的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关系。
(一)农业经营主体的转换
2007年以来,河镇农业发生的首要变化是大量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崛起,在此过程中大量小生产者逐渐被替代,从而使河镇的主要农业经营主体由小生产者转换为规模经营主体。
表3 2006-2014年河镇的规模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规模 单位:年、个、亩
年份
|
数量
|
规模分布
|
最大
规模
|
总面积
|
100-199
|
200-299
|
300-499
|
500-999
|
1000以上
|
2006
|
4
|
2
|
2
|
0
|
0
|
0
|
280
|
801.41
|
2007
|
6
|
3
|
2
|
1
|
0
|
0
|
485
|
1411.41
|
2008
|
8
|
3
|
3
|
1
|
0
|
1
|
2244.03
|
3875.44
|
2009
|
19
|
6
|
5
|
1
|
4
|
3
|
2244.03
|
11073.16
|
2010
|
21
|
7
|
5
|
1
|
3
|
5
|
2244.03
|
12012.15
|
2011
|
26
|
9
|
6
|
2
|
6
|
3
|
2515.97
|
13616.80
|
2012
|
35
|
15
|
6
|
5
|
6
|
3
|
3097.83
|
16387.19
|
2013
|
60
|
26
|
13
|
8
|
9
|
4
|
3210.03
|
24558.22
|
2014
|
67
|
30
|
12
|
12
|
9
|
4
|
3210.03
|
26328.95
|
资料来源:河镇农经站所作的“河镇土地规模经营情况统计表”(2009年-2014年7月)。需要说明的是,当地的土地流转费就是按照该“统计表”中的土地面积向农户发放的,因此并不存在土地流转面积被当地政府夸大的问题。
表3呈现了近年来河镇规模经营主体崛起的历程。从表3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河镇规模经营主体的数量及其经营面积均在快速增加。2006年河镇超过1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只有4个,总经营面积为801.41亩,且单个农民经营规模都在300亩以下。2007年以后开始持续增加,截至2014年7月笔者调查结束时,河镇统计在册的规模经营主体共有67户,总经营面积高达26328.95亩,最大一户流转土地3210.03亩,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有4户,500亩—1000亩的有9户,100亩—500亩的有54户。
需要指出的是,表3中反映的数据只是与农户签有土地流转合同并在镇农经站备案的规模经营主体的情况,并不能完全反映实际耕种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的状况。实际耕种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的数量远不止这些。这主要是因为土地转包的存在。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河镇大概有15个规模经营主体将流转到手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转包出去,他们主要是那些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接包土地的全部为客耕农,基本都是来自巢湖,大概有四十户,他们的经营规模大都在二百亩上下。土地转包的面积大概在1.1万亩左右。在河镇,转出土地者被称为“一包”,转入土地者被称为“二包”。在转包中,“二包”要向“一包”支付一定的转包费,在河镇每亩每年的转包费在60元到130元不等,一般为80元。而且“一包”继续享有各级政府发放的每亩每年80元的补贴。即“一包”在土地转包后无需做任何事情每亩每年就可纯得160元左右的收入,成为名符其实的“土地食利者”。转包土地的“一包”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是由于经营规模过大导致利润率比较低甚至处于亏损状态而被迫转包土地;另一类主要就是冲着转包费和政府的补贴而流转土地从而坐食其利。其中,前者占据多数。正如前文所述,确实有很多工商资本想投身农业经营以获得更大利益。但他们进入后很快发现,农业经营并不像工业生产那样规模越大越好,在一定条件下为了获得最大利润,经营规模有一个边界31。在河镇的粮食生产中,一般经营500亩—600亩可获得最高利润。
因此,河镇实际耕种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大概有100个左右,他们的经营规模一般在100亩—600亩之间,其中200亩左右的占据多数,500亩左右的不足5个。但其他规模经营主体一般都希望进一步扩大到这一规模,因为此时总利润最大,他们只是由于资金和土地有限而无法实现这一愿望。
表4 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三个村民小组种田农户的情况 单位:户、亩
组别
|
总
户数
|
总
面
积
|
种田农户
|
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的土地
|
一般农民
|
中坚农民
|
面积
(比例)
|
户数
(比例)
|
面积
(比例)
|
户数
(比例)
|
面积
(比例)
|
小徐家
|
38
|
282
|
4
(11%)
|
18
(6%)
|
0
(0)
|
0
(0)
|
264
(94%)
|
柯东组
|
23
|
165
|
5
(26%)
|
38
(32%)
|
1
(4%)
|
15
(9%)
|
112
(68%)
|
小李家
|
24
|
222
|
8
(33%)
|
58
(26%)
|
3
(13%)
|
53
(24%)
|
111
(50%)
|
资料来源:来自对三个村民小组的村民组长的访谈和村民小组的账单。
规模经营主体崛起的一个最直接后果就是对原有小生产者的替代。还是以上文提到的三个村民小组的情况为例,参见表4。与表1对比,表4显示的种田农户的数量及其耕种面积都有大幅下降。三个村民小组原本大部分农户都在种田,其所占比例在63%—82%,且耕种着小组内所有的土地。但是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种田农户大幅减少,而且平均耕种面积更少。尤其体现在2009年集中流转土地的小徐家和柯东组两个小组,分别只有11%和26%的农户耕种着6%和32%的土地,且中坚农民几乎消失殆尽。这主要是因为河镇政府在2010年以前主要依靠强制手段推动规模经营,导致大量农户被迫流转土地。而2013年集中流转土地的小李家情况就有所改观,由于农户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流转土地,因此该组仍有50%的农户耕种着50%的土地,且一般农民的数量并未减少,减少的主要是中坚农民。中坚农民之所以大幅减少,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规定希望流转土地的农户都由村委会统一对外流转且在对外流转中规定较高的门槛,从而将大部分中坚农民排斥在外,他们或者退回为一般农民,或者放弃农业生产而外出务工,只有少数可以流转亲戚的土地继续保持成为中坚农民或者通过从村委会流转土地转化为规模经营主体。
总之,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化日益加剧,并且朝着两极化的方向迈进:规模经营主体的数量及其经营土地的规模在逐渐增加,而小生产者的数量及其经营土地的面积在大幅缩减,其中一般农民在逐渐较少,而中坚农民几乎消失殆尽。这种分化趋势与列宁所描绘的俄国农民的分化趋势惊人地相似32。
(二)农业生产力的提升
黄宗智在研究华北小农经济时着重对比了经营式农场和家庭式农场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现经营式农场与家庭式农场一样都在从事劳动密集型农业,并没有代表生产力的新水平,也没有实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同时突破,因此仍是“停滞的小农经济的组成部分”33。下面笔者分别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河镇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带来的变化,笔者发现河镇的规模经营主体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较之于原有小生产者都有所突破。首先来看生产力上的表现。
笔者在河镇调查发现,规模经营主体在机械、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的使用上都明显不同于小生产者,其中又以机械化上的不同最为明显。表5呈现了小生产者(包括中坚农民)和规模经营主体在主要生产环节的机械化水平34。从中可以看出,尽管河镇的小生产者在农业生产诸多环节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机械化,但是相对于规模经营主体的机械化水平还相差甚远,或者说规模经营主体的机械化水平较之于小生产者有了大幅提高。小生产者在播种和施肥环节基本都是完全使用劳动,而规模经营主体在这两个环节都普遍采用了机械,生产效率提高了2.5倍到上十倍不等。小生产者在耕田、打药和灌溉等环节虽然已采用机械,但都是小型机械,生产效率较低;而规模经营主体在这些生产环节都采用了效率较高的大型机械。而即使在收割环节,小生产者尽管与规模经营主体一样都在使用大型收割机,但近两年大户普遍越来越倾向于使用带粮仓式收割机,从而大大减少收割中的用工量,提高了生产效率。
表5 两类经营主体在主要生产环节的机械化水平
生产环节
|
小生产者
|
规模经营主体
|
机械
|
效率
|
机械
|
效率
|
耕田
|
小型拖拉机
|
6-7亩/天
|
大型拖拉机
|
70-80亩/天
|
播种[]
|
无
|
早稻撒播每人每天20亩;晚稻插秧每人每天1亩
|
撒播机、
点播机
|
撒播机每天播种50亩;
点播机每天播种100亩
|
施肥
|
无
|
人工撒播每人每天20亩
|
施肥机
|
肩挎式施肥机每天施肥50亩;机带式施肥机每天施肥2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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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药
|
喷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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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亩/天
|
打药机
|
大约200亩/天
|
灌溉
|
小水泵
|
10亩/天
|
泵站
|
大约100亩/天
|
收割
|
大型收割机
|
80亩/天
|
大型收割机
|
100亩/天
|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河镇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发生巨大变化,农业生产中各个生产环节的机械化得到了全方位地推进。从机械化水平这一点来看,较之于小生产者仍然从事的劳动密集型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显然已实现了资本密集型生产。河镇一位在机械化方面走在前列的农场主骄傲地告诉笔者,“现在只有在后期追肥时还主要使用劳动力,其余各个环节都实现了机械化,我的机械化水平基本达到了80%以上”。而其他规模经营主体的机械化水平至少都在50%以上。这远远高于普通小生产者。因此,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用工量差异很大。据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介绍,一般农户种一亩田,一年两季主要生产环节大概投入4到5个工,如果加上零零碎碎的投劳和每天一次的“绕田”35,一亩至少投入10个工;而规模经营主体每亩每年的用工量为2个工左右。
此外,规模经营主体在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的投入上也明显不同于小生产者。随着农村市场化的推进,应该说无论是小生产者还是规模经营主体在生产资料的获得上基本都是从市场上进行购买。但是由于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大,生产资料对其产出和收入带来的边际效应都比较明显,因此,他们较之于小生产者更加重视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的质量和效果。所以,他们在品种选择中更加倾向于选择品牌大、价格高的品种,因为这些品种的质量和效果总体是有保障的,尽管价格较高,他们也愿意承受。同时在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中,规模经营主体的用量普遍较大。访谈中,一位在外地包地上十年的巢湖客耕农拿出一瓶农药告诉笔者,“这一小瓶药小户要打1.5亩,我们只打1亩”。该县农技推广站站长告诉笔者,规模经营主体的用肥量一般要比小生产者高出1 / 4—1 / 3。规模经营主体之所以选择品牌好的农资并加大用量,一方面是为了实现产量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减少用工量。比如,小生产者可以在每天绕田时随手拔掉杂草,发现病虫害可以随时背起喷雾器打药,但是规模经营主体无论是拔草还是打药都要依赖于雇工,都要付工资,因此他们宁愿使用价格更高而效果更好的农药并加大剂量,以减少打药次数和用工量,最终实现收益最大化。
从上可以看出,规模经营主体与小生产者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使用的取舍上遵循完全不同的逻辑。规模经营主体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会优先选择最大限度替代劳动的生产资料,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劳动效率;而小生产者则主要根据家庭劳动力状况选用生产资料以充分利用家庭劳动力。因此,小生产者依然从事劳动密集型农业,而规模经营主体则走上了资本密集型农业之路。基于此,笔者认为规模经营主体在生产力上较之于小生产者已经有了质的突破,这显然已不同于黄宗智描述的解放前华北的经营式农场在生产力上的表现,也不同于他笼统地描述近年来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而不对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区分36。
(三)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
上面笔者简要描述了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在生产力上的表现,下面我们来看其对农业生产关系的冲击。笔者曾经研究过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再造37,在此笔者借用该分析框架来呈现河镇的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
所谓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转移的关系38。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围绕利益之母——社会的生产性资源——而形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第二是围绕生产管理活动而形成的人们在生产中的权力和地位关系;第三是围绕生产出来的物质利益本身而形成的物质利益分配方式。”39伯恩斯坦(Henry Bernstein)将这三个方面概括为“谁拥有什么”(产权关系)、“谁从事什么”(社会分工)和“谁得到什么”(收入分配)。而且他认为这三者之间还暗含了一定的顺序,即产权关系决定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又决定了收入分配40。下面笔者就主要从以上这三个方面阐释河镇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笔者调查发现,河镇的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在土地产权关系、社会分工方式和收入分配方式等三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变革。
首先来看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动。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其产权关系尤为重要。在河镇规模经营主体崛起过程中,尽管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并没有变化,但是土地的经营权状况却通过当地政府操纵的土地流转被人为地改变了。规模经营主体崛起前,土地流转主要是基于乡土逻辑在村民之间自发进行的,而且正如上文所述,在这种土地流转中土地集中程度比较低,即使中坚农民的经营面积也比较小。而在政府推动的土地集中流转中,流转双方表面上主要是基于市场逻辑进行的,但是这种市场显然是受地方政府操纵的市场机制,从而使大量土地由广大一般农民和中坚农民手中集中到规模经营主体手中,极大地提高了当地土地集中程度。
其次,来看社会分工方式的变革。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动也带来了当地社会分工的变革。之前,无论是一般农民还是中坚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基本都是依靠自家劳动力,只是偶尔才请亲朋好友来帮忙。但是规模经营主体出现以后,他们普遍需要大量雇工。按照雇工的多少进行划分,河镇实际耕种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雇佣劳动为辅的规模经营主体,即其雇工率低于50%;第二类是以雇佣劳动为主或全部依靠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的规模经营主体,即其雇工率高于50%。而即使是第一类规模经营主体的雇工率一般也都在25%以上。两者在数量上的比例大概分别在80%和20%左右。41通过对河镇的观察,粮食生产中的这个分界点以土地经营规模来衡量大概在三百亩左右。两者的区别类似于陈义媛所区分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与“资本主义农场”之间的区别42。尽管这两类规模经营主体在表现形态上有所差异,但是它们在本质上却是一致的,即都严重依赖于雇工进行农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所以,从本质上讲,它们都属于资本主义农业。它们在雇佣率上的差别只是表明它们在资本主义化的程度上有所区别而已。而且正如前文所述,雇佣率较低的规模经营主体大都希望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提高雇佣率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只是囿于无法获得更多土地而暂时不能付诸实践。
与规模经营主体雇佣劳动相对应的是,河镇也产生了一批农业雇佣劳动力。他们主要是经营少量土地或者是纯粹务工的农民,其中也包括被当地政府强制流转土地的中老年人。他们中的一些人是出于增加家庭收入而选择出卖劳动力,这主要是那些有田可种的农民,还有一些失去土地经营权的中老年劳动力则是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以维持生存。换句话说,已有不少农民不断走向无产化。而随着近年来规模经营主体的机械化水平逐渐提高,很多人发现本地的农业用工量也在相对下降,导致他们的务工收入在不断下降,甚至有些人处于无事可干的闲置状态,从而面临着经济与精神的双重煎熬。
因此,从社会分工来看,河镇在规模经营主体崛起后确实如马克思经典作家所言,出现了农业资产阶级和农业无产者的分化,即农业生产领域的农民无产化的进程已非常凸显。笔者与张谦等人都曾指出过这一趋势43。黄宗智等人却不承认这一进程,而将我国的农业资本化概括为“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并通过宏观数据论证到我国的平均雇工率只在3%左右44。黄宗智等人基于全国的平均雇工率而得出的这一结论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用全国的平均数遮蔽了其内部规模经营主体雇工量较高的事实和农民分化的事实,严海蓉和陈义媛的论文中详细论证了这一方法的失当之处45,列宁也曾有力地论证了俄国民粹派采取这一方法来否认农业资本主义化的谬误46;第二,所用数据主要是2010年之前的宏观数据,而没有将近年来各地大量兴起的规模经营主体及其较高的雇工率纳入思考视野,因此得出了较低的雇佣率。而从笔者调查的河镇规模经营主体来看,其平均雇工率高达30%以上,远高于黄宗智等人基于平均数得出的3%。这启示我们,不能用黄宗智等人使用的计算方法来遮蔽随着规模经营主体大量崛起带来的农业资本主义化趋势。
最后来看收入分配方式的变化。在规模经营主体崛起前,当地的小生产者主要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农业收入,而且基本可以获得所有收入,只是那些流转别人土地的农户需要支付少许地租。而规模经营主体崛起后,他们从河镇的农业收入中分得一大部分,一般而言河镇种植粮食作物的规模经营主体每年的纯收入普遍在5万元—20万元。这些收入一部分是规模经营主体的劳动所得,一部分则是通过雇佣劳动所得的剩余价值47。而从流转了土地的农户来讲,他们除了获得了一定的地租收入外,主要就是务工收入,相比之前全部所得都归自己所有,此时一部分劳动所得则归规模经营主体所得。从当地农业收入量的层面看,总收入显然有所下降,这主要是由于种植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变化都使当地粮食作物的总产量在下降。但是从不同群体的收入来看,则不能一概而论。规模经营主体显然从当地农业收入中拿走了相当一部分收入;对于那些常年在外务工并一直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来讲,他们的地租收入显然有所提高;对于那些一直经营自己承包田的一般农民来讲,他们的收入变化并不大;收入真正受到影响的是那些经营面积下降的中坚农民和被迫退出农业生产的一般农民,他们的农业收入和总收入都在大幅下降。所以,河镇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当地的农业收入分配中两级分化趋势日益明显。
以上笔者从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资本化和农业生产关系三个密切相关的方面呈现了皖南河镇的农民转型。从中可以看出,在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资本的共同驱动下,河镇的农业转型与农民分化已不再是“有分化无突破”的状态,而是发生了突破性转型。其表现在农业上,依靠自家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农业日益被依赖雇佣劳动和资本投入的资本密集型农业替代;表现在农民分化上,土地资源逐渐从多数农户手上集中到少数富裕阶层手中,中间阶层被逐渐瓦解,农民的两级分化日益严重,农民的无产化日渐明显。这一农业转型和农民分化的趋势显然不符合恰亚诺夫的判断,而更类似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尤其是列宁的判定48。
五、总结与讨论
从皖南河镇近年来的农业转型来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化已经逐渐突破了长期以来维持的“有分化未突破”状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兴起不仅带来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转换和农业生产力的提升,而且引起了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严重依赖雇佣劳动的规模经营主体的大量崛起不仅在不断挤压和排斥一般农民和中坚农民的生存空间,而且使大部分中坚农民大大缩小经营规模或沦为纯务工群体,即农业经营主体的两极化趋势逐渐显著。与此同时当地还产生了一大批为规模经营主体务工的雇工群体,其中既有小生产者又有无地经营的农民。这意味着农业的资本主义化和农民的无产化都已非常明显。所以,笔者认为当地的农业转型已突破家庭农业内部分化的阶段,进入了农业资本主义化阶段,实现了突破性农业转型。这显然不同于黄宗智等人指出的“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他们基于全国宏观数据得出的平均雇工率,既遮蔽了全国广泛发生的农业资本化趋势,又没有注意到规模经营主体对农业转型带来的实质影响,从而使他们无法注意到农业的资本主义转型。
接下来的问题是皖南河镇的农业转型在全国范围内到底有多大的代表性。不可否认,皖南河镇只是中国四万多个乡镇中的一个,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区域差异的情况下,从严格意义上讲,基于一个个案乡镇的调查研究绝无法代表其他地方和整个国家的情况。不过,皖南河镇农业转型过程中影响农业转型的几个因素却是在全国都广泛存在的,它们也在其他地方发挥着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皖南河镇的农业转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时也具有很大的代表性。下面我们来看以下直接影响农业转型的几个因素及其影响。
首先来看农民分化。改革开放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从而带来了农民的严重分化。从他们与农业的关系来看,大体可分为纯务农户、兼业户和非务农户。在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中,非务农户将自家的承包田流转给部分纯务农户、兼业户,从而在农村内部形成了一批规模有所扩大的中坚农民。基于笔者及其所在研究团队在中西部广大农村的调研经验,笔者认为皖南河镇在2007年之前的农民分化状况基本代表了大多数中西部农村的分化状况。在这种分化状况中,有相当一批非务农户需要将自家承包地对外流转,而且很多流转了土地的中坚农民也希望通过流转更多土地扩大经营规模,这些都为农业的资本主义转型提供了条件。当然,需要种田的纯务农户和兼业户的广泛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规模经营主体兴起的空间。不过,河镇的经验启示我们,在规模经营兴起面前尽管经营自家承包田的小生产者可以大量存在,但是流转其他农民土地的中坚农民是非常脆弱的,他们不得不将经营面积缩回到自家承包面积或完全退出农业生产。这又说明中坚农民对规模经营主体兴起的阻碍作用又是有限的。
其次来看资本下乡。从皖南河镇的农业转型经验来看,规模经营主体除了一部分来源于分化的农民,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城乡工商资本。而工商资本下乡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绝非皖南河镇的特例,而是在全国各地都掀起了一股热潮,而且这种趋势还在继续加强。正如前文所说,截至2012年年底,工商企业流转的土地已占全国土地流转总量的10.3%,时隔一年,工商企业流转面积又增加了40%49。强劲的资本下乡势头为农业的资本主义转型提供了强大动力,并与农村内部希望扩大规模经营的农民共同构成了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资本主义转型的基本动力。
再次来看土地制度。尽管有学者指出我国土地制度中不准土地买卖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集中和农民无产化50,不过我们应看到,这种制度可能不像土地私有化制度那样更易于土地集中,但是规模经营主体依然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进行土地集中。其实,在现实中真正制约土地集中的恰恰是农村中非常严重的土地细碎化格局51和还不够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建设52,这在皖南河镇表现得非常明显,其实也是全国各地都普遍面临的问题。不过,近年来各地也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改变这些缺陷。比如,全国各地普遍都在加强各级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以促进规模经营;很多地方也都在积极破除土地细碎化困境,其中既有积极的制度探索53,又有消极的行政干预54。换句话说,尽管我国的土地制度中有不少因素限制了土地集中和农业资本主义化,但是这些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各地的实践正在不同程度上减少和化解这些障碍。
最后来看政府干预。显然,在皖南河镇的农业转型中当地县乡政府的干预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当地政府不仅破除了限制规模经营主体兴起的诸多障碍,而且出台了各项优惠措施助推规模经营发展。而政府的这种助推作用其实在全国各地也都是比较普遍的。尽管我国的农业政策自分田到户以来便积极鼓励发展规模经营55,但是笔者认为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地地方政府推动规模经营的力度都有很大提高,从而为规模经营主体的崛起提供了有利条件,这是全国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经营主体数量在近年来都有大幅提升56的重要原因。
以上直接影响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和农业转型的四个因素中,阻碍和促进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和农业资本主义转型的因素都是存在的。实际中的规模经营发展状况和农业转型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两方面因素互动、博弈的结果。而从上面几个因素的分析来看,在现阶段促进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和农业资本主义转型的驱动力是非常强劲的,皖南河镇的农业资本主义转型方向在全国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当然,这并不是说全国各地都会像皖南河镇那样发生如此剧烈的农业转型,而是说皖南河镇农业资本主义转型的趋势和方向在很大范围内都是存在的。各地农业资本主义转型的程度和过程要视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且各地的农业资本主义转型过程肯定是非常复杂的,其间出现规模经营主体与小生产者的拉锯和反复也是非常正常的57。此外,由于各地农村仍将有大量劳动力无法完全转移出去,在农业资本主义转型过程中,相当长的时期内规模经营主体将与大量小生产者并存发展58。但即便如此,两者并不是两条平行线,正如皖南河镇已经发生的那样,很多小生产者将成为规模经营主体使用雇工的重要来源,从而加入到农业资本主义转型过程中。
因此,笔者认为面对我国当下的农业资本主义转型,理性的学术态度不是去无视和回避它,而是去正视和研究它。囿于材料和篇幅,本文主要关注了农业生产领域的资本主义转型,而关于这一转型趋势对农村、农民和农业的影响等问题则需另文撰述了。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社会风险研究”(项目号:14YJC840029)的阶段性成果。在调研中,贺雪峰老师、冯小博士、余练博士和杜立强(Ross Doll)都给予笔者很多帮助;在论文写作和修改过程中,严海蓉老师、黄瑜老师、陈义媛博士、陈航英博士和林芳菲博士都提出了重要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张谦:《中国农业转型中地方模式的比较研究》,载《中国乡村研究》第10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6页;Qian Forrest Zhang, Carlos Oya and Jingzhong Ye, “Bringing Agriculture Back In: The Central Place of Agrarian Change in Rural China Studies,” 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 Vol. 15, No. 3 (2015)。
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课题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年版;万宝瑞:《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趋势及其应对》,载《人民日报》2014年3月13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让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就〈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答记者问》,农业部网站,
http://www.moa.gov.cn/zwllm/zwdt/201410/t20141017_4108778.htm,2015年5月22日访问。
③万宝瑞:《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趋势及其应对》。
④参见2006年以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中央一号文件和三中全会决定等。
⑤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规定,“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这些规定恰恰折射出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普遍存在以上问题。
⑥赵阳:《城镇化背景下的农地产权制度及相关问题》,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2期;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载《管理世界》2010年第7期;宋亚平:《“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土地流转调查》,载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研究报告》2012年第11期(总第65号);孙新华:《再造农业——皖南河镇的政府干预与农业转型(2007-2014)》,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
⑦刘波:《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三权分离”,警惕耕地“非农化”》,农业部网站,
http://www.moa.gov.cn/zwllm/zwdt/201403/t20140304_3803478.htm,2015年5月22日访问;农业部新闻办公室:《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就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答记者问》,农业部网站,
http://www.moa.gov.cn/zwllm/zwdt/201402/t20140223_3793616.htm,2015年5月22日访问。
⑧温铁军:《八次危机:中国的真实经验1949-2009》,北京: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195—208页。
⑨[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801页。
⑩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载列宁:《列宁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159页。
11[德]卡尔·考茨基:《土地问题》,梁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90—232页。
12[俄]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6年版。
13黄宗智、高原、彭玉生:《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中国的农业发展》,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需要说明的是,他们在这里所指的资本化主要是单位土地的资本投入不断增加,可看作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而非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资本化。
14根据学术惯例,本文对省级以下地名和所有当事人的姓名均做了技术处理。自2010年以来,笔者所在研究团队每年至少都会有一批学生或老师到河镇进行调研,笔者也在2012年和2014年分赴该镇进行了总共为期近四个月的专题调研,集中关注该镇的农业转型问题。在自己实地调研和团队密集调研的基础上,笔者掌握了有关近年来河镇农业转型较为全面和系统的资料。
15杨瑞珍、陈印军、易小燕、方琳娜:《耕地流转中过度“非粮化”倾向产生的原因与对策》,载《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年第3期。
16冯小:《留守经济:当前中国式小农经济的现实》,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桂华:《“没有资本主义化”的中国农业发展道路》,载《战略与管理》2013年第11 / 12期。
17杨华:《“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贺雪峰:《中坚农民的崛起》,载《人文杂志》2014年第7期;谭林丽、孙新华:《当前农业规模经营的三种路径及其辨析》,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18贺雪峰估计,中农所占比例大概在10%—20%,参见贺雪峰:《关于“中国式小农经济”的几点认识》,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孙新华基于四省五地的调查数据也印证了这一比例,参见孙新华:《强制商品化:“被流转”农户的市场化困境》,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19贺雪峰:《关于“中国式小农经济”的几点认识》。
20黄春高在研究14世纪—16世纪英国农民经济时提出,当时英国的农民虽然已经发生分化,但并没有从中产生出农业资本家,而不像主流所认识的那样当时已出现农业雇佣工人与农业资本家的对立。他将这种状态称为有分化而无突破。参见黄春高:《分化与突破:14—16世纪英国农民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7—63页。
21[俄]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第1章和第7章;Bernstein, H., “V. I. Lenin and A. V. Chayanov: Looking Back, Looking Forward,”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 Vol. 36, No. 1(2009), pp. 55-81。
22笔者调查发现,河镇普通农户一般都有七八块,甚至上十块田块。为了具体了解农户的田块及其面积,笔者分别详细统计了一户一般农户和中坚农民的田块。其中接受调查的一般农户共有12亩承包田,却有14块田块,最大的一块3亩左右,最小的一块只有0.1亩,块均不到1亩。另一户中坚农民,流转了2户农户的土地,加上自家的承包田共有26.54亩,共24块,最大的一块2.05亩,最小的一块0.26亩,块均约1.1亩。由于皖南河镇属于半山半圩地区(在两户农户中,前者的所有土地都在圩区,后者的大部分土地在圩区,少数在山区),其土地细碎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全国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年末我国平均每户拥有的地块为5.86块,参见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页。土地细碎化不仅极大地增加了中坚农民从事生产的成本,而且大大增加了土地流转中的交易成本,因此极大地限制了规模经营。
23其内在逻辑及其更详实的论证材料,参见孙新华:《再造农业——皖南河镇的政府干预与农业转型(2007-2014)》,第3章第2节。
24所谓虚拟确权,是指确权不确地,将农户的承包权作为一种收益权看待。土地功能分区,是指每个村民小组的土地都分为两个功能区:希望继续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的土地都集中在一个区域,且可优先选择,在这个区域内,农户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合二为一的,此区域可称为“自耕区”;那些希望流转土地的农户的土地集中在另一个区域,在此区域承包权转化为了一种收益权,并与经营权分离,他们的经营权与土地结合在一起集中对外流转,此区域可称为“集中流转区”。每个村民组将有待流转的土地数字上报村委会,由其统一对外流转。具体可参见孙新华:《再造农业——皖南河镇的政府干预与农业转型(2007-2014)》,第4章第1节;夏柱智:《农地流转制度创新的逻辑与步骤》,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夏柱智:《虚拟确权:农地流转制度创新》,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6期。
25详见孙新华:《再造农业——皖南河镇的政府干预与农业转型(2007-2014)》,第4章第3节。
26孙新华:《另起炉灶:规模经营背景下基层农技服务的新动向》,未刊稿,2015年。
27需要说明的是种植蔬菜的老板本是河镇人,原本主要是在上海种植和销售蔬菜,2007年开始被当地政府引进到河镇并流转400多亩土地种植蔬菜;从事苗木生产和奶牛养殖的两个老板之前主要是流转山地种植苗木和进行养殖,2009年也开始流转耕地。
28表2中的规模经营主体的数量是当地政府统计的数量,他们只统计了从村委会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而不包括“二包”的数量。
29大部分客耕农原本在老家便是村庄中的中坚农民。
30严海蓉、陈义媛:《中国农业资本化的特征和方向: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资本化动力》,载《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
31这个道理基本是农业经济学里的一个常识。参见潘佐红:《论战后美国中小农场大量存在的原因》,载《农业经济问题》1986年第3期;罗必良:《农业经营规模的效率决定》,载《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5期;孙新华:《农业经营主体:类型比较与路径选择——以全员生产效率为中心》,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年第12期。当然这个边界在不同的地方会有所不同,而且即使在同一个地方也会随着机械化水平、经营主体的管理水平的变化而变化。
32参见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第53—159页。
33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42—161页。黄宗智所指的经营式农场类似于本文的规模经营主体,而家庭式农场类似于本文的小生产者。
34虽然规模经营主体内部存在很大差异,但是他们在机械、农药、化肥和种子等生产资料的使用上共性大于差异,因此,在此笔者将他们看作为一个整体与小生产者进行比较。
35当地俗语,是指农民每天一大早就到自己的田间地头走一圈,看看是否需要灌溉,是否需要打药等,有时看到一棵草也顺手拔掉。
36黄宗智、高原:《中国农业资本化的动力:公司、国家、还是农户?》,载《中国乡村研究》第10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8—50页。
37孙新华:《农业企业化与农民半无产化》,载《中国研究》2014年春季卷,北京:社会学科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38[德]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39鲁品越:《生产关系理论的当代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40[英]亨利·伯恩斯坦:《农政变迁的阶级动力》,汪淳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3—35页。
41依此计算,规模经营主体的平均雇工率在30%以上。
42陈义媛:《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兴起与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再思考——以水稻生产为例》,载《开放时代》2013年第4期。
43孙新华:《农业企业化与农民半无产化》;张谦、杜强:《终结的开始?——当代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和农民阶层的分化》,载《中国研究》2008年春秋季合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44黄宗智、高原、彭玉生:《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中国的农业发展》。
45严海蓉、陈义媛:《中国农业资本化的特征和方向: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资本化动力》。
46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第74—86页。
47[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48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第74—86页。
49同注⑦。
50参见张谦、杜强:《终结的开始?——当代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和农民阶层的分化》;黄宗智、高原、彭玉生:《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中国的农业发展》。
51对此,考茨基曾有过独到论述,他指出,不像工业中生产资料的增加不受限制,土地作为农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的增加则受到很大限制,因为土地的大小和位置都是固定的,如何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是大生产遇到的重大难题。详见[德]卡尔·考茨基:《土地问题》,第175—177页。
52叶剑平、蒋妍、丰雷:《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研究——基于2005年17省调查的分析和建议》,载《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4期。
53参见夏柱智:《农地流转制度创新的逻辑与步骤》;夏柱智:《虚拟确权:农地流转制度创新》;魏程琳:《土地细碎化治理与农地制度变革》,载《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54张路雄指出,全国土地流转面积中之所以有1 / 3能集中连片地流转给了工商企业等其他规模经营主体,主要是乡村两级组织通过行政干预手段来实现的。参见张路雄:《耕者有其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3—136页。
55严海蓉、陈义媛:《中国农业资本化的特征和方向: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资本化动力》。
56同注②和③。
57马克思就曾经指出过,“当资产阶级关系一般地存在着的时候,农业必然不断地在土地集中与分碎的这个圈圈内打转”。转引自[德]卡尔·考茨基:《土地问题》,第197页。
58关于小生产与大生产的并行发展,考茨基有过详细论述,而且他指出,两者博弈的结果并不是使小生产者走向完结,因为小生产者是大生产者重要的劳动力提供者和农产品购买者,参见[德]卡尔·考茨基:《土地问题》,第196—232页。
孙新华: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Sun Xinhua, The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the Research Center of Rural Social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责任编辑:皮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