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多认为改革时期的农业合作化必须是个由下而上的农民自发进程——国家不应该介入,最多只是略加鼓励或引导。这既是对集体时代的反应,也是一种“市场化”的决策。其背后的想法是模仿美国和西欧的自发农业合作组织。如今,它已经成为既是政府部门也是民间乡建运动的一个基本信条。
本文论证,这其实是个矫枉过正的意见。首先,它不符合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东亚合作化历史的成功经验,其合作化都源自政府的积极介入、组织和扶持,并且把之前政府所控制的资源相当部分转让给民主化的合作社来管理,由合作社来吸纳之前的基层农政,借此来推动合作化。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其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中国改革期间的党国体制之下,政府政策显然仍旧至为关键。在如此的现实下,不积极领导的实际效果其实绝对不简单等于是放任,因为,相比地方政府非常积极的“招商引资”——也就是说,全力配合资本而借此来追求经济发展——大潮流,国家的无为所起的实际效果其实等于是排挤、阻碍合作组织。我们只需考虑到,在融资方面,地方政府和企业占据绝对优势,而合作社则几乎没有可能向国家金融机构贷款,便会看到,其实中国合作化运动的相对弱势所说明的不是合作化运动自身的不足或不符合客观需要,而是国家政策实践大力偏重企业。如今的合作社与资本主义企业间的竞争是个极其不平等条件下的竞争。要改变这个局面,政府需要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建设,而不是放任/无为。这是本文集中讨论的第一个盲点。
此外,我们更可以看到,国家决策的另一盲点是对“规模经济效益”的迷信,无论是决策层的“左”派还是“右”派,由于其各自的经典理论影响,都认为“现代化”必须是伴随“规模化”而来的。如此的信念根深蒂固,既源自亚当斯密的经典理论,也来自马克思的经典理论,更来自盲目援用来自工业经济的理论于农业经济。而中国以及东亚的基本现实是,在其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条件下,小家庭农场必然是其农业的主体,既和英国农业现代化中的古典资本主义农业(规模化的佃农资本家农业)不同,也迥异于地多人少的新大陆美国农业的大型“家庭农场”和企业农场。中国需要走的如今仍然是笔者称作“小而精”的东亚农业现代化历史经验的道路,而不是英美的“大而粗”模式。在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情况下,小农场其实能够做到更高效的土地生产率。规模经济效益规律其实只适用于第二、第三产业,并不适用于农业。农业并不需要“横向一体化”的规模化,只需要“纵向一体化”的产、加、销一体化,而后者并不一定要依赖企业公司,完全可以由合作社来实现。
在中国目前的党国集权体制下,合作化运动不可能像在欧美国家那样成为一个纯粹是由下而上的自发性组织。如今,在国家一面倒地依赖私利激励机制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下,无论其言辞、法规如何,实际经济运作中的根本动力已经完全成为“私利”的追逐。相比之下,“公益”已经相当普遍地沦为只是说说而已的口号。这也是为什么在2006年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后频繁兴起的合作社中,“异化”的“伪”合作社要多于真正为其社员谋求利益的“真”合作社。所谓的“伪”合作社多是由商业或产业资本所办的“翻牌”合作社,以此名义来争取国家的“项目”、补贴和优惠,而实际上是由逐利资本所控制的,基本由其出资者和理事长说了算,其农户社员其实只是一种摆设而已。
虽然如此,我们还要看到,在上述的大环境下,仍然有一定比例的合作社是真正为社员利益服务的合作社。这说明“公益”的追求在中国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也说明对这样的合作社的迫切需要。
今天要做的首先是把我们对“自发性”和“规模化”的两大误区置于一旁,而借鉴东亚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它主要源自历史上的巧合——日本农政传统和美国占领(或决定性影响)下的民主化的结合,组成了既是由上而下的国家设立的服务体系,又是被民主化的由下而上的农民合作社。本文把这个模式称作国家领导 + 农民自主的联结体。它起到了非常广泛的作用,包括联合众多小农场的农资购买,合作的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的纵向一体化(区别于横向一体化的规模化种植)。同时,通过国家机构的积极介入,更具有从基层直至全国中央级的金融组织为小农户以及合作社提供国家补贴的低息贷款。它依赖的是公益化私利的激励,而不是简单的一己私利的追求。
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成功的最好例证是,它的社员虽然全是自愿参加的农民,但仍然涵盖几乎所有的农民。除了上述服务之外,还起到维持、重建、发展农村社区和文化的作用。最后,还为整个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一、国家领导+农民自治的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经验
在19世纪后期兴起的日本农业合作社,原先主要受到来自西方由下而上合作思想的影响,但在1900年—1920年间,被完全纳入了日本国家的由上而下的农政体系。日本基层政府的主要任务转为促进日本农业的现代化,包括化肥施用、科学选种、机械使用和新技术推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而合作社则成为政府实施新型农政的主要工具。作为现代化农政的一个部分,政府还通过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和销售服务,由此奠定了后来的综合性农协的基础。(Kurimoto,2004:116-117)①这个制度在1900年—1920年的二十年间,推动了日本农业的持续发展。(Hayami and Yamada,1991:表1-2,第19页)其后,为了战争的需要,日本的农政趋向更集中和综合的统一管理。
不仅在日本,它更被实施于日本占领下的韩国和台湾地区。根据比较客观和严谨的台湾地区、韩国和西方学者的研究,在1917年—1937年间,主要由于日本殖民地政府所提供的化肥——其使用量在1910年到1940年间提高到之前的足足7.3倍,台湾的农业产出在农业人口年增长2%的情况下,达到平均每年3.7%的增长幅度。(Teng-hui Lee [李登辉] and Yueh-eh Chen,1979:78;亦见Ho,1968;Amsden,1979)(当然,日本殖民政策主要是为了日本本国及其“大东亚共荣圈”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其殖民地人民的利益。)这是传统农业所不可能做到的增长率,譬如,18世纪英格兰的古典农业革命,农业产出年增长率才不到0.7%。韩国的经验几乎和台湾地区一样。在化肥以外,更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因素,在1930年—1939年间,其农业产出在农业人口年增长0.9%的情况下,达到年增长2.9%的幅度。(Ban,1979:92-93;亦见Kang and Ramachandran,1999:尤见第792页,表6;以及黄宗智,2014a:114)两地农业这样的“绿色革命”的较早到来,无疑为两地在20世纪80年代末便进入发达国家和地区行列提供了关键性的基础。——中国大陆的农业要到20世纪60年代才较多地用上化肥、科学选种和机械,但其所带来的增长却大部分被快速增长的人口所蚕食掉,导致劳动生产率和报酬的长期停滞不前。(黄宗智,2014a:113-116)
再其后,在美国的占领下,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经历了根本性的改革。其开端是1945年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和1946年的“第二次农地改革”,而后定型为1952年的《农地法》。它们是由一批认同于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所实施的“新政”(New Deal)的美国官员所设计和推动的。(Cohen, 1987)它们特别关注社会公平,确定日本农业应该以自耕小农户(当时平均每户为1.5公顷,即22.5亩耕地)为农业主体。新法律明确把土地所有权基本限定于自耕小农,每户耕作土地不可超过(约)45亩(3“町”)(相对地广人稀的北海道除外),在村地主出租土地不得超过15亩,收租不得超过农地产出的25%,禁止不在村地主,借此遏制土地流转以及外部公司资本进入。(Moore, 1990:288,290)由此,奠定了一个由小规模自耕家庭农户为主的农业制度,基本终结了之前存在的地主经济。
同时,在1947年的《农业协同组合法》中,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确定了将之前官方主宰的合作社民主化的方针——规定合作社必须为社员利益服务,必须是农民自愿参与的合作社,社员必须具有同等的投票权利(一人一票)等基本民主管理原则,让农民社员通过选举来监督和参与合作社的决策。(Kurimoto, 2004:118-120)经济人类学家穆尔(Moore)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典型的水稻种植地区(“本州”北部)20世纪80年代基层农协运作的具体细节:基层农协理事长和理事的选举是民众广泛参与、竞争激烈的公共大事。农协的理事长在社会和官场上都占有相当崇高的地位,譬如,一个“郡区”在接待上级官员来访的场合,农协理事长一般是第二位发言者,仅次于当地的首要官员。(Moore,1990:137,165)
此外,在合作社的组织方面,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则与日本政府的“农林水产省”达成妥协,没有以美式的民间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而是采纳了日本战前的综合型农协组织形式。新的民主化合作社功能其实相当于之前的基层政府农政。(Kurimoto,2004:118)这是个由政府主导的、让合作社吸纳基层农政的改革。
正是在那样的历史背景下,日本的农协(“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农协”[JA]或“全农”[Zen Nō])为社员提供了下列各项服务: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机械、农药、良种,借此为社员获得打折扣的相对低廉的价格;提供储藏、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纵向一体化服务,协助小农户绕过中间商而直接与买方对接——“农协”甚至成为一个具有较高声誉的品牌;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协助农场制定生产计划,并借此较好地估计成员的农资需要而恰当系统地购买(包括进口)农资(如农机和饲料),同样通过规模化购买而获得最好的优惠折扣;组织、承担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和整地;合作社还特别推动、组织农户在农资使用方面的合作,尤其是大型机械的使用(日本在1970年平均每45个男劳动力才拥有1台拖拉机——见表1)。同时,在最基层的农村,农协还起到了维护农村社区的作用,如建立社区活动中心、提供社会保障、组织活动,包括每年一次的运动大会(有多项村与村之间的比赛),并为社员组织温泉度假、国内外旅游等活动。(Moore, 1990:152-154,166;Esham, Kobayashi, Matsumura and Alam, 2012:946-948;亦见Esham and Kobayashi, 2013)
这些基层的农协还组织了信用社,并扩大了之前基层政府通过合作社为社员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农林水产省组织了两种专门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一是农业金融公司,为农民提供低息的长期贷款,其实际运作都是通过合作社来与农民交接;二是为合作社提供带有国家拨款资助性质的低息贷款,凭此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这样的制度下,基层农协组织的信用社广泛成为社员们存款的主要去处,也是其贷款的主要来源,起到了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银行”的作用。在穆尔调查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每位社员都可以以0.5%每月的低息从信用社贷款或从农协的农资商店赊购农资。在这些基层信用社基础上建立的全国性的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全球化机构,当时是日本第六大的银行,其投资组合包括相当比例(当时利率较高)的美国财政部债券,而农协则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向其贷款。(Moore,1990:137,152,154;Kurimoto,2004:121)与今天的中国相比,这是一个特别关键的不同。
正是以上描述的制度促使日本农业进入其近现代一个世纪(1880年—1980年)中农业发展最快速的25年黄金时期(1945年—1970年),其间农业产出在农业人口有减无增的情况下,年增长率达到平均3%以上(1945年—1955年,3.1%;1955年—1970年,3.2%——Hayami and Yamada,1991:表1-2,第19页;亦见Esham and Kobayashi,2013),在二十余年中增加了一倍多,由此奠定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它是一个通过合作化来促进、维护小农与大市场衔接的体系,也是一个成功地避免农村人民大规模无产化(如18世纪英国的经典资本主义农业革命)的模式。它赋予小农场农民有尊严的生活,避免了悬殊的贫富不均(系统的基尼系数见下面的讨论)。
这样,日本的农协成为一个既是民间的组织,也是具有政府功能的半政府组织。它更是一个代表农民利益、具有相当强大政治力量的组织——长期以来成为执政的自由民主党的重要选民基础。同时,还起到了谋求、维护农民利益的政治压力集团作用,例如通过推动立法来提高国家设定的某些农产品的价格(尤其是大米和牛奶)。在每年一度的“米价运动”中,基层农协社员相当广泛、积极地参与其群众集会,而后通过农协组织由基层一步步上达中央,为社员争取更高的米价。领导如此的“运动”乃是基层农协理事长每年七月份的一项重要职责。(Moore,1990:156-157,165; Kurimoto,2004;亦见Esham,Kobayashi,Matsumura and Alam,2012)
再其后,在日本经济高度发达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日本的农协面临了新的挑战。在农业所占从业人员比例和GDP(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大规模减缩(1985年只占GDP的3.9%——见表2)的趋势下,政府首先于1970年和1980年两次修改了1952年的《农地法》,主要是逐步取消了之前农户的农地规模限制,允许规模化农业(Moore, 1990:293,304),但其经济效果并不明显:农业产出增长率从1945年至1970年的3.0%强,下降到1970年至1985年的0.9%(Hayami and Yamada,1991,表1-2,第19页)。其后,在国民经济和人均收入持续增长的趋势下,农协的金融组织也呈现出了比较大的变化:一方面是大规模发展了保险(主要是土地、房屋、生命保险)和理财等其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是基层农协纷纷合并成为更大规模的组织来适应新的国际竞争形势,从1955年的12834个基层合作社合并为1985年的4303个,2002年的1111个(Kurimoto,2004:123,图1,亦见第126—127页),到2010年的719个——由此可见其变化的激烈性。(Esham,Kobayashi,Matsumura and Alam,2012:945)新近这些变化的效果以及农协未来的发展方向尚有待观察。
以上的简短总结说明的是,所谓的“东亚模式”,确切地说,在农业发展方面所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特殊的历史情境下所形成的,具有很大的历史巧合的偶然性,即日本明治时代后期的现代化农政模式(由国家积极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现代投入,合作社所起的作用是作为国家实施其现代化农政的工具),在战后美国的占领下,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协同组合法》的民主化,形成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民主化的合作社,基本终结了地主经济,并由农协体系来掌控和实施之前的农政资源与功能。正是它们实现了农业的产、加、销纵向一体化,由此形成了由下而上的合作社组织,但也同时纳入了日本农政机构原有的综合性特征和功能(完全不同于美国和一般西方的专业型合作社)。
而且,在韩国和台湾地区,通过在日本占领下所实施的农业现代化政策,而后同样是由于美国的决定性影响,也先后形成了基本相同的模式。首先,两地都进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在台湾地区,关键是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改革,强迫地主出售其土地,并和日本的土地改革一样,禁止不在村地主。结果是出租土地从耕地总面积的44%减缩到14%,确立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的农业经济。(Fei et al.,1983:42-43,尤见表2-3)在韩国也同样。首先是在美国军政府的控制下,把日本所占有的土地分给了农民。而后,由韩国政府在1950年—1952年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和日本一样,限定农场面积不得超过45亩。总的结果是,佃耕土地从60%减缩到15%,同样确立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的农业经济,基本终结了之前的地主经济。(Ban,Moon and Perkins,1980:285)
同时,两地采用了相似的半官方组织性质的合作化路径。在台湾地区,合作社自始便以乡、县、省级行政机构为基本单位。20世纪70年代,合作社涵盖了全台湾地区145万农业人口中的90万人,到80年代,更达到了全部农业人口的90%以上。(Burmeister, Ranis and Wang, 2001:11)合作社的一个关键作用是农产品销售:以“青果运销合作社”为例,其最先组织了全台湾地区的香蕉销售,之后纳入了芒果、荔枝、葡萄等,基本完全覆盖、控制了这些产品的销售。(Nien-I Lee,1991;亦见张德粹、姜荣吉,1974)在韩国,合作社同样组织了其全国的农产品销售。(Chang-Woo Lee, 1991)和日本一样,也建立了全国性的农民金融组织,在为农民提供贷款,农资购买,组织储藏、加工、销售等方面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Rao,2004:尤见第104—107页)
需要说明的是,日本、台湾地区和韩国合作社的民主化程度和时期有一定的不同。最高度民主化的是日本,并且是伴随着整个政治体制民主化而进行的。而后是台湾地区,因为国民党政权严密控制的主要只是其“中央”政府,在省、县、乡级则允许当地人民有一定程度的自主空间,给予农民自主的合作社一定的发展空间。虽然,在国民党实施“戒严法”的年代,民主化程度是有一定限度的。在韩国则基本上是一个由上而下的制度,自主的基层合作社要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真正形成气候。(Burmeister, Ranis and Wang, 2001:9-20)虽然如此,从其发展趋势整体来看,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农业合作社都和日本一样是半民间、半政府机构化的独特的农业合作化模式,并且最终成为民主化的农民组织。正是如此的制度奠定了韩国和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末便进入发达国家和地区行列的基础。
以上总结的重点在日本农协的战后黄金时期,区别于战前的日本农政模式,也区别于日本农协在其国民经济和人均GDP高度发达,以及农业所占GDP比例快速减缩(2013年才占1.2%——见表2)后所面临的新的变迁趋势。战前和21世纪日本农协的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今后的短、中期。目前,中国需要借鉴的是日本战后几十年农业黄金时期的经验。它展示的是一个国家领导与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合作社经验,既不是纯粹由上而下的日本战前经验,也不是英美和西欧纯粹自发的合作社经验。它组织的是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纵向一体化,而绝对不是美国的大面积农业企业,包括企业型的高度规模化和雇工的“家庭农场”,更不是古典英国的雇佣资本主义企业型农场。这才是“东亚农业合作化模式”的核心。
正是这样的东亚合作化模式,可以说是历史上人多地少小农经济现代化的最成功的例子。它才是中国合作化最需要借鉴的历史经验,而不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美国或英国-西欧模式。这是本文希望阐明的第一点。
二、规模化的英美“大而粗”vs. 东亚“小而精”的农业现代化模式
第二个盲点是人们相当普遍地认为农业现代化必须凭借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横向一体化大农场为其主体。这个信条既来自英格兰的古典雇佣大农场模式,也来自美国的资本主义企业型大家庭农场模式,更来自工业经济的经验。但它实际上不适合中国的小农经济。对今天的中国来说,最具有可比性和借鉴性的不是18世纪的英国或19世纪、20世纪的美国,而是日本农业现代化黄金时期的历史经验。
如表1所示,回顾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历史,美国模式明显不适用于中国。1970年,美国农业的每男劳动力(女劳动力不算)所耕种的土地面积足足是日本的82倍多。其间的差别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现代化模式:美国农业现代化所依赖的主要是节省劳动力的机械化——1970年已经达到每男劳动力一台拖拉机的地步,而该年日本则每45个男劳动力才用一台拖拉机。因此,美国每个男劳动力的产出(以小麦等量计算)差不多是日本的10倍。但日本的每单位土地产出则反过来是美国的10倍。其中关键是节省土地的“小而精”的农业生产,完全不同于美国的“大而粗”模式。其“小而精”的性质也可见于日本更多地使用提高地力的化肥,约是美国的4.3倍,但节省劳动力的拖拉机的使用才是美国的1/45。
显然,中国则只有更加如此,更加需要节省土地而不是劳动力的“小而精”模式。1970年,其每男劳动力的耕地面积才约是美国的1/236。如此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正是决定中国必然要更多地依赖日本/东亚模式,而不是美国模式(极其高度机械化和一定程度依赖雇佣劳动)的企业型农场,包括其企业型的大“家庭农场”。如今,美国9%最大的农场占据其农业总产出的73%,并雇佣美国农业雇工——总共是80万的美籍雇工,以及100万到200万的(“非法”)移民雇工——中的大多数。(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4b:第2节,“美国模式的误导”)
适用于中国的也不是英国经验中的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大农场。如表1所示,英格兰的土地资源禀赋虽然和“新大陆”的美国有一定的距离,但与日本和中国相比,仍然明显是个相对地多人少的国家。1880年,英格兰每男劳动力的耕种面积接近于美国(17公顷相对于25公顷),远远超过日本(1公顷)和中国(1.5公顷)。1970年仍然如此,英格兰每男劳动力耕种34公顷,而日本是2公顷,中国是0.7公顷。
适用于中国的是日本战后的农业发展经验。如表2所示,今天的中国农业和1965年的日本农业具有一定的可比性。首先是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65年的日本是10%,2013年的中国也是10%。而后是每劳动力(包括妇女)平均耕种面积:日本是9亩,中国是10亩。再则是农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例:日本是23.5%,中国是33.6%。
至于具体什么年代的日本经验最适用于今天的中国,除了上列农业所占GDP比例之外,最能说明问题的是人均GDP的历史数据,其足以说明两个经济体不同的发展阶段。如表3所示,日本在20世纪初已经进入相当快速的经济发展阶段,1913年人均GDP已经达到该年中国的约250%,并超过1978年中国的人均GDP约42%。1978年,日本的人均GDP已经达到该年中国的约1287%,并达到2003年中国的约262%。即便是台湾地区和韩国,在1978年也已经达到同年中国的约571%和约416%。2003年日本的人均GDP约为中国的4.4倍(见表3),2013年则约为5.7倍(见表2),没有太大的可比性。中国需要借鉴的经验是1965年前后日本的农业黄金时期,以及1970年前后几十年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历史经验,亦即以上集中叙述的“东亚农业合作化”模式。
已经有众多的研究证明,在今天的中国,小家庭农场的每亩纯收益仍然高于规模化的大农场。这首先是因为,在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规模化的大农场需要支付相当昂贵的地租(转包费)而种植自家承包地的小家庭农场不用。更重要的是,规模化的大农场需要依赖全职的雇工,而小家庭农场则可以依赖自家的劳动力,如今一般是相对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老人和妇女)。同时,可以依赖农民为自己的利益而耕作的激励机制,不用雇用监督人员。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流转了大量土地的农业企业公司会放弃大规模经营,而采用更高效的,通过包买、协议、合同等方式借助小家庭农场的优势来提高其经济效益。(黄宗智,2014b;亦见黄宗智、龚为纲、高原,2014)
应该说明的是,机械化本身并不足以促使农场规模化——这是因为伴随劳动力“机会成本”(外出打工所能获得的工资)的上升,即便是中国的小农场如今也多雇用机耕、机播和机收服务。但是,在农场管理方面,则仍然多用手工操作,并且多依赖较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而不是全职的雇工。(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高原,2014)更有进者,正如高原在鲁西北的扎实调查所证明的,机械化的耕-播-收的工序中,仍然需要辅助性的劳动力。例如播种时向播种机里补充种子,收割时把玉米或小麦转移到三轮车里等。在那些方面,小农户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更多地依赖自身或(通过社区关系而聘请的)本村较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而不是像企业化大公司那样主要依赖全职雇工。(黄宗智,2014a:448;高原,2014)
在笔者和协作者自身的研究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不少其他的研究也得出同样的结论。譬如,陈洁、刘锐、张建伦根据安徽省两县十村70个种粮户的调查访谈研究说明,种粮10亩—100亩的小农户的亩均产量(剔除复种因素)和每亩净收益都明显高于100亩—1000亩的大农场。(陈洁、刘锐、张建伦,2009:表2,表6)王德福、桂华调查了安徽南部“林村”的种粮情况,举出姚某两夫妇的情况作为代表:之前,通过向本村亲邻转包土地,种植40亩地,稻谷亩产是1200斤;之后,在该地政府积极推动的土地流转下,转包了更多的土地,经营300亩,但亩产却只达到800斤—1000斤,并且严重亏本。(王德福、桂华,2011)其中道理显而易见:使用自家劳动力的小农场会在管理方面“精耕细作”,因此达到更高的亩产量,而依赖雇工的大农场则达不到同等的水平,所以才会显著减产。同时,通过雇工和流转土地来经营,其成本要远高于使用自家辅助劳动力的小家庭农场。这就是人多地少的“小而精”耕作与地多人少的“大而粗”耕作的基本差别。
也就是说,国家长期以来大力扶持、推动规模化的“龙头企业”,在21世纪则更积极地支持超过100亩的所谓“家庭农场”(其实大多是起码部分使用雇工经营的农场),而基本上忽视了真正意义的小家庭农场,其实是个不经济的决策。相关官员为其做作的说辞和所引用的数据是被意识形态化的信念所推动的,其实是一种没有根据的假证据和逻辑。(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4b:尤见第3节)
以上所举的是粮食种植的例子。至于在近二十年蓬勃兴起、笔者称作“隐性农业革命”中的“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化”的“新农业”(即高附加值的“设施蔬菜”、水果、种养结合等),则更加是“小而精”的农业(譬如一到五亩的小、中、大拱棚蔬菜),而家庭农场组织则特别适合其高密度、频繁而又非固定的劳动需求。从亩均收益的角度来考虑,要远高于“旧农业”的粮食种植。显然,其更不适用大面积的“规模经济效益”信条。(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0a;黄宗智,2014a:尤见第6章)
究其根源,政府偏向规模经营背后的错误信条既来自过去马列主义对农业现代化的认识(认为资本主义规模化生产必定会取代小农生产),也来自改革期间盛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以英国资本主义农场经验为依据)的认识。它更是误用源自工业经济的理论于农业经济,完全没有认识到依赖有机能源(人力与地力)的农业经济的限制,错误地把其等同于使用无机矿物能源、能够大幅度提高产出的工业。(详细论析见黄宗智,2014c)我们需要借鉴的不是那样不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和错误信条;我们真正需要借鉴的是东亚农业合作化的成功历史经验,是以小家庭农场为主,辅之以政府领导+农民自治的纵向一体化合作模式。(黄宗智,2010b)
引入战后日本的东亚农业现代化模式,首先能够解决中国今天的社会危机。它可以协助农民绕过现今中间商所攫取的利益,提高农民的收入。它更可以协助小农户融资来进行更高度现代化的经营。同时,可以让民主化的合作社融资来推进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能够为绝大多数的农民带来真正有尊严的生活。同时,它也可以协助维护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依据的村庄社区。这一切无疑将促使中国社会脱离危机型的基尼系数——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得出的数字是2013年47.2,中国自身的国家统计局得出的是2014年46.9,与C.I.A.的数字相差无几(C.I.A.,2015;《中国2014年GDP增速7.4% 为1990年后最低》,2015),据此,中国如今在全世界141个按照平等度排名的国家之中,是第114名,倒数第27名,属于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其要做的是朝向较公平的社会结构发展,譬如,日本的37.6(2008年,第65名),台湾地区的34.2(2011年,第47名),韩国的31.1(2011年,第29名)(C.I.A.,2015)。同时,农村大多数人收入的提升无疑会大规模扩大中国的国内市场(内需),由此而推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正如王小鲁最近详细、有说服力的论证,中国过度依赖投资,尤其是政府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在国内消费(内需)不足和出口收缩的情况下,已经导致了严重的“产能过剩”以及资本要素生产率的下降,也就是国民经济的结构性“失衡”。面对如此的困境,最好的对策是推进社会公平,包括财富的再分配以及社会福利的改善,由此来推动国内消费(即国内市场)的发展。这是因为消费在社会中下层的收入中所占比例较高,在富裕阶层里所占比例则低得多。所以,社会分配越不公平,消费所占GDP的比例就越低。因此,解决今天中国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公乃是克服中国经济之“失衡”及其可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问题的关键。(王小鲁,2015)
三、中国合作社的现状:私利vs.公益机制
自2006年国家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合作化运动似乎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根据2014年国家涉农的“九部门”(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所发布的《意见》,如今中国已有121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约8985万户,平均每合作社75户农民会员,其总数达到全国农户数的34.6%。其中,“九部门意见”认为有10%,即12万个合作社堪称“示范性”合作社。(《让农民合作社运行更好实力更强》,2014)经过改革以来近三十年的踟蹰不前,中国的合作化运动似乎在2006年之后获得了新的动力。
然而,根据一些比较具体的调查研究,今天所谓的专业合作社实际上良莠不齐。楼栋、孔祥智关于北京、河北和黑龙江三省(市)的72个合作社的问卷调研显示,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之间的差别(尤其是投资差别,有的合作社一般成员根本不用出资)——“异质性”——越大,理事会的权力便会越大,一般社员根本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在调研的72个合作社中,有不只一半(37家)的理事会成员出资超过全社的50%,有60家理事长出资是全社最多的。难怪,72家合作社中,有足足40家的收益分配是完全由理事会制定的,普通成员根本没有发言权,甚至没有知情权,而这40家中,有9家是由理事长一个人说了算。也就是说,被调查的合作社中的不只一半基本是由资本而不是农民社员所操纵的。(楼栋、孔祥智,2014:36-37)
仝志辉、温铁军等人的分析说明,在“资本下乡”的大潮流中,有两大资本来源。一个是简单逐利的(产业和商业)资本,追求的是资本所有者最高的回报率。另一个是在国家战略性的“招商引资”决策下,县级和县级以下的政府主要涉农部门——农业局、科技局、供销社等——都全力配合,参与招商引资的总战略,为其提供国家资本的扶持。对投入私人资本者来说,获得国家的配合和扶持来为其争得更高的回报,真是何乐而不为。对政府部门来说,其激励一方面是部门本身(由于招商引资所获得的国家资助)的增收;另一方面是官员们个人的政绩,甚或回扣。在这样的大潮流下,难怪会出现农村社会分化,亦即仝志辉、温铁军称作“大户吃小户”的现象。其部分表现则是被招引的资本(或部门的资本)借用合作社的名义来争取更多的国家补贴和优惠。相比之下,真正由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则完全没有如此强势的动力,也不可能从现有的金融制度获得合作化所需的贷款。(仝志辉、温铁军,2010;亦见赵晓峰、何慧丽,2013;杨雅如,2010)
正是如此的结构性逻辑促使“假”合作社的兴起。有学者认为,现今的合作社中,只有20%是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社,其余全是伪合作社;而刘老石则根据多年参与乡村建设工作的经验争论,其实所谓的“假”合作社中有不少是半真半假的,具有半公司半合作社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确实是相当高度地由资本投入者所掌控的;但另一方面,它们也为小农户社员带来一定的利益。刘老石估计,比较规范和为农民利益服务的合作社可能达到总数的20%;而实质上是产业或商业公司的“翻牌”合作社,没有什么社员参与,办合作社主要是为了获得政府的项目支持,其所占合作社总数的比例可能约为30%;但有约40%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半真半假合作社,不可简单认作“假”合作社。(刘老石,2010)
苑鹏根据其研究积累对当今的合作社做出以下的类型概括:一种是资本主义加工企业与为其提供原料的农户的结合,实质上是一种包买制度。另一种是商业购销组织,由商业资本为了增加客户而与农民签订协议,组织名义上的合作社。再一种是土地开发商凭借合作社的名义来流转、承包土地,真正的目的是搞旅游、房地产等非农业开发。第四种是主要由村干部所组织的合作社。(苑鹏,2013)
此外,黄祖辉等人的一项根据四川和黑龙江两省58个“示范”专业合作社的研究指出,合作社中有较高比例是被干部或技术人员所发起和掌控的,农民自身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在58个“示范”合作社中,只有7个执行了“一人一票”的制度;而在所有这些合作社被调查的社员中,只有一个社员认为他举手投票是起作用的。同时,合作社的致命弱点是无法融资。(黄祖辉等,2012)
郑丹、王伟根据青岛市和青海省合作社的237份有效问卷调查发现,由供销社、龙头企业、农技部门“领办”的合作社分别占到总数的10%—15%,也就是说,共占总数的约30%—45%;其余则是由“农民组建”(包括种养殖大户、经纪人、运销户以及乡镇干部),占58.2%。显然,“外部介入”而组织的合作社不少,甚至可能占到大多数。调查显示,在34.4%的合作社中,一般社员根本不必投入任何资本来参加合作社,其在合作社决策中等于基本没有发言权。(郑丹、王伟,2011:139-140)
虽然如此,同一研究也说明,接受他们调查的合作社大部分都组建了民主化的制度:基本都设立了成员大会,每年平均召开成员大会2.9次,其中有71.6%的合作社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81.4%开展了销售活动,71.4%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68.6%为成员提供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郑丹、王伟,2011:139)显然,这些接受调查的合作社大多数相当规范化和民主化,做到了为社员服务,不该简单认作“伪”合作社。
更有进者,阎占定等人经过几年的调查,包括在2010年用问卷调查了湖北省四县一市413名合作社成员(阎占定、白照坤,2010),以及2011年和2012年用问卷调查了湖南、湖北两省388个合作社的党组织情况(阎占定、王镇,2013),提出了一个总结设想,特别突出了两类被认为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合作社发展方向:一是由供销社或农机部门能人带领建设的合作社,多是在比较贫困的村庄;一是由村庄干部带头发起的“村社合一”合作社,或由(成功的)合作社支持社员竞选村干部的“社村合一”合作社。阎占定强调,这些是带有“政治参与”的合作社,有的更有“社会参与”,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捐助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在他调查的湖南、湖北两省的合作社中,甚至有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人为社员和其他村民调解纠纷,赢得被调查的44%的社员的好评,认为在这方面起到比村干部更好的作用。阎占定认为,这些是最近几年在合作化实践中呈现出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发展方向。(阎占定,2015)
另外,黄祖辉等人对云南等七省的烟叶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国家烟草部门对烟叶合作社的蓬勃发展起到了至为关键的作用,而又比较坚地决执行社员利益第一的政策,虽然在民主管理方面有一定的欠缺。据此,黄祖辉等人认为,如果民主管理能够和外部介入达到某种“均衡”,则不失为一种好的发展方向。(黄祖辉等,2012)
焦长权关于湖北省恩施市烟农的细致调查在微观层面更详细地证明国家烟草部门在该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为烟农提供新型烤烟厂,组织农机合作社和服务队,建立育苗场为烟农供应烟苗,供应最新农药,乃至组织整地修路等,大力推进了该地烟叶的发展。虽然如此,烟农仍然是以小家庭经营为主,平均是适度规模的“劳动和资本双密集”的18亩,绝少超过30亩,而正是如此的“新烟农”(“新农业”)成为该地农村社区的重要中坚力量。(焦长权,未刊稿)
最后是一项关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蔬菜种植的成功案例的调查报告。该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地方政府的带领下,至今已经形成了80万亩的“设施蔬菜”种植基地,以比较简单廉价的一到三亩“中小拱棚”的家庭生产为主,其中40%以上已经组织了共236家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加工和销售服务,并且具有“已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198个”,其“社员不仅能享受到合作社的各项技术、销售和信息服务,而且菜价高出一般市场价的5%~10%”。(《长治市赴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蔬菜发展学习考察报告》,2013)
以上的简单总结虽然只是现有大量文献中的一小部分,但应该可以当作如今存在的合作社的一个简单写照。首先,“伪”或“翻牌”合作社相当普遍。应该说,这个现象其实很好理解: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的“招商引资”经济战略使各地地方政府争先恐后地为外来资本提供各种各样的优惠条件(在廉价劳动力之外,加上廉价土地、税收优惠、贴息贷款、法规的宽松实施等),中国由此为其招引的资本提供了高额的回报。(黄宗智,2010c)根据美国著名智库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e)的研究,1993年—1998年的回报率达到25%的幅度,之后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于高额的20%(Bai,Hsieh and Qian,2006:62)。中国因此被广泛认为是全球最理想的投资目的地,而外国资本大规模进入中国,无疑强力推动了中国GDP的高速增长。(详细的讨论和分析见黄宗智,2010c;黄宗智,2015)在初始阶段,招商引资是以省、市级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在21世纪则大规模渗透到县、乡/镇和村级。同时,国家更采用了“项目治理”制度,用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来激励下层政府,包括村庄政权组织,来落实中央的政策,包括大力扶持乡村龙头企业和大户(世纪之交以来,更包括100亩以上的所谓的“家庭农场”——详细讨论见黄宗智、龚为纲、高原,2014)前后一贯的是,主要依赖私利为其主要激励机制,无论是私有资本还是地方官员(为了地方财政增收、个人政绩,甚或回扣)都是如此。
实际上,谋求“私利”已经成为改革后期全社会经济中最关键、最普遍的“价值”,甚至“人生观”,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则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企业家也是最有本事、最能为社会做出最大贡献的人。而同样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的“理性经济人”则是推动市场经济整体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在如此的激励机制和世界观之下,“假”合作社的广泛兴起是不足为奇的。
事实是,“真”合作社今天面对的是十分强大的制度性障碍:国家全力招商引资,偏向资本主义企业和大户,偏向借助个体逐利的激励机制来促进经济发展。国家虽然在名义上也支持合作社,但力度相对小得多,最关键的是其金融机构基本上只为企业公司和政府部门提供贷款——正如众多研究者所指出的,融资难是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在这些方面,研究者们没有什么争议,有争议的是对合作社现状的评估:有的认为是“汹涌澎湃”使人鼓舞的现状;有的则认为是踟蹰不前,甚或基本错误的实践。
在我看来,在充满障碍的客观环境下,居然有起码24万个(约占121万个合作社总数的20%,涉及农民社员可能达到约1800万户)相当民主化的合作社兴起和正常运作,这说明的不是合作化的无望,而是其迫切的需要以及“公益”价值观在中国社会经济中所具有的顽强生命力。与其责问合作社大多数没有做到民主管理的现实,我们其实应该反问:中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十分不同于西方国家——在国家体制和其他(第二、第三)产业,乃至全社会都没有实现“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的现实之下,要求农业合作社一枝独秀地建立那样的制度,是不是有点过分苛求?是不是不符合实际地以西方的制度当作中国应有的现实?拙以为,在现今的制度环境下,24万个合作社达到民主化要求的标准已经是出乎意料的了不起的绩效。国家要强力推动合作化的话,这24万个合作社的理事长和其他关键人员便是现成的骨干。
连带相关的问题是,有的论者对干部和政府部门带领的合作社表达了一定的保留意见,认为那样的合作社不符合由下而上的自发性要求,也许还因为那样的合作社使人联想起过去国家过度干涉的集体制度。在我看来,这也是一种过分苛求。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最成功的工程,包括民间企业,几乎都是国家党国体系所积极推动和扶持的工程。我们为什么要作茧自缚而要求国家不要介入合作社的建设?当然,有的部门能人和干部组建的只是谋求一己私利的“翻牌”合作社,该当别论,但如果是出于公益动机并且为普通农民带来了实际收益,即便没有做到真正的民主运作,还是值得认可的,而不应该简单否定所有非农民自发建立的合作社。
上述国家烟草部门近年来推动的合作化便是一个鲜明的例子。烟草固然有其特点,乃是国家专卖的产业。因此,烟农不用忧虑加工和销售方面的纵向一体化,完全由国家烟草部门来承担。同时,部门和产农之间利益一致,应该也是上述烟草发展形式的一个动因。虽然如此,坚持广大普通烟农的利益无疑是烟草部门的一个有意的决策,其重要性不可埋没——它没有凭借脱离实际的“理论”来制定政策,譬如,全面向大户倾斜。同时,烟草的例子也可以说明,管理者和生产者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可以起到防止违反烟农利益的官方决策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其中的逻辑与国家把支农资源和管理权让给民主化的合作社其实是一致的:民主的农民组织不会损害农民自身的利益,不会导致“大户吃小户”的现象。
从大局上整体来看,也许最终还是东亚的合作化历史对我们启示最大。它一开始便非常实事求是地把小规模的家庭农场确定为其农业应有的主体。它虽然认识到工业产业需要规模经济效益,但它没有因此被误导而认为农业也必须遵循同样的规律,从而盲目追求西方横向一体化的规模化大农场。同时,它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小农户需要产、加、销合作化的纵向一体化服务,为分散的小农户争取到和市场平等打交道的权力,争取到尽可能为农民保留其应得利益,让其产品能尽可能地和客户直接对接,而那样的一体化是需要规模效益的。但它没有错误地以为只有企业公司和商业资本才能够为小农户提供其必要的纵向一体化,而是积极建设民主化的合作社来实现小农户的纵向一体化。(黄宗智,2012)
同时,也许更加关键的是,它一开始便已采取了一个关于政治体制方面的基本决策,要借助合作社来逐步把农政民主化,把基层涉农部门的资源、管理和运作权力的相当部分转移到农民自愿组织的合作社手中。这是一个可以称作“国家的社会化”的进路,也是“社会的国家化”的进路。它不仅把农政民主化为由农民自己的组织所控制的体系,更在社会的最基层奠定了民主政治体制。同时,它又维持了综合统一的类似于“农林水产省”的国家机构,为农业(个体农民和合作社)积极提供国家补贴的低息贷款,通过合作社来与农民对接。
如今中国完全可以从已有的、占据绝大多数的小家庭农场以及已有的村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开始,以村庄社区为最基层的合作社组织,把民主化的合作社组织逐步上延到乡/镇和县级层面,而后伴随农业的更进一步纵向一体化,逐渐上及市、省级,乃至中央,这是由下而上的一体化和民主化,也是国家多次声明要走的民主化改革方向(并且在形式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这么做了)。同时,政府完全可以像东亚合作化模式那样由上而下地组织、建立类似于日本历史经验中的综合统一的涉农机构,综合统一中国现今的“九部门”的涉农资源和功能,更加高效地为农民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服务。特别重要的是像日本农林水产省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为农民和合作社提供的金融服务那样,为个体农户提供农业现代化金融资源,并为合作社提供基础设施建设金融资源,而不是像如今中国的金融政策那样,完全偏向企业公司,基本上任由金融机构把个体农民和“真”合作社排除于其服务范围之外。中国如果真能为农业合作社做到东亚经验似的“外部条件”,合作社将会同样做到像历史上的东亚模式那样包含几乎所有农民的自愿参与,而如今各种各样的异化、翻牌、假合作社现象也会不攻自破。
更有进者,现今的国家党国体制的管控性和僵硬性,其众所周知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更不用说腐败)弊端,及其对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所起的负面作用(当然,这并不排除党国体制的另一面,即发挥其强大威力,在历史上一再做出出乎人们意料的成绩,如抗战、内战、朝鲜战争、“两弹一星”等,在近几十年则推动了中国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详细论析见黄宗智,2015),也应该可以伴随如此的由下而上 + 由上而下的民主化而得到基本解决,做到国家机器从管控型到服务型的真正“转型”。中国的农村和农民曾经是现代中国革命的主要社会基础,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不可估量的历史性贡献。如今,它可以再次为国家和人民在治理体制上做出既是根本性的,也是缓进、和平性的改良贡献。它有可能成为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国家官僚体制改革这个最基本难题的一个突破口。
四、结论
首先,人们相当普遍地认为,好的农业合作社必须是完全自发性的,就像欧美国家的合作社那样,不然,便可能会导致中国(和苏联、东欧)集体化时期那样的错误,完全剥夺了农民的主体性和创新性。殊不知,世界历史中与中国最紧密相关的合作社经验并不是与中国资源禀赋完全不同的欧美国家,而是日本、韩国与台湾地区的东亚经验。后者的特点绝对不是纯自发性的合作社,而是来自历史偶然巧合的由上而下的高度干预性国家农政与后来(在美国的占领或决定性影响下)的民主化的联结。其关键不在于消除由上而下的农政机制,而在于其让权和让资源于自下而上的农业合作社组织。正是其原有的农政框架和资源大力推动了后来农民自主的(综合性)农协的兴起。而以农民为主体的农协组织之所以如此成功,并纳入了几乎所有的农民,正是因为其原来的制度基础。这是中国今天真正需要借鉴、模仿的经验。事实上,在改革时期中国这样的体制之下,没有国家积极推动的组织根本就没有可能形成气候。中国的合作社运动之所以迄今只能够做到较小规模、小比例、小作用和高度虚伪,正是因为其缺乏国家像给予资本主义企业那样的大力扶持。
第二,人们相当普遍地认为,现代化和市场化必须依赖规模经济效益,就像工业生产那样。殊不知,在人多地少的国家,其中关键在于最高效率地使用最稀缺的资源——土地。小家庭农场其实并不需要规模效益来做到高效的农业生产。虽然如此,小家庭农场仍然需要“纵向一体化”,而且在加工和销售的层面上,确实需要照顾到规模效益,但这一切并不一定要依赖资本主义企业公司或大户来提供和实施,而可以像东亚历史经验那样凭借合作社来实现。
今天,中国农业应该选择的途径不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西方古典资本主义农业发展模式,也不是新大陆型的规模化、极其高度机械化和相当程度雇工(尤其是外来“非法”移民工)经营的美国农业企业和企业型的“家庭农场”模式。这两种模式明显不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我们要做的是实实在在地面对现实——中国将近两亿农业就业人员的每劳动力才十亩耕地的现实。他们才是中国农业的主要实体。幸运的是,中国实际上已经顺利完成了东亚合作化经验所依据的土地改革——由小规模家庭农场组成的农业主体。中国也具有比战前日本农政更完全更有力的农政体系。如今需要做的是战后日本所实施的合作化改革:由国家确定合作社的民主自治,由农民作为主体通过由他们主宰的公益性合作社来追求其自身的利益,由国家来让他们成为掌控信用社、供销社、农技推广服务站等机构的资源和功能的实体。在那样的基础上,再建立像战后日本农林水产省所组织的金融服务体系,让国家机构为合作社和小农户提供低息贷款,甚至保险、理财等服务。
今天需要的是,国家现有农政机构与农村社区紧密结合来形成基层的合作社,并借助现有的村庄民主制度框架(选举和监督社区两委领导)来创建能够纳入绝大多数农民自愿参与的合作社。同时,在那样的基础上,像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农协那样,逐步建构以农民利益为主旨的县、市、省级和中央级综合农协组织。要建立像东亚历史上的合作社经验那样的全国规模的组织。由此,还可以像东亚历史经验那样,建立国家补贴的金融机构来为农民及其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如此的制度框架自然会实现和东亚历史经验类似的社会建设——包括社区中心、社区活动、社会保障以及政治参与(在党和政府内更积极地代表农民利益)等。从更长远来看,如此的路径更可能会成为整个政治体制的去官僚化和去形式化改革的突破口,使其真正从一个管控的体系转化为一个服务的体系。
*感谢白凯、高原和张家炎的仔细阅读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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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此文——排除其制度经济学包装——是比较全面和精确的史实叙述。
黄宗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Philip C. C. Huang,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Law School; Department of Histor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责任编辑: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