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中国农村家庭是兼具生活性、社会性与宗教性的三位一体的单位。家庭变迁表现在形态上是家庭结构的模糊化与灵活性,这是城市化、工业化背景下,农民基于生存理性采取的生计模式的结果。家庭性质的变化则表现为其社会资格获取的核心化甚至个体化,以及作为宗教生活单位的世俗化。作为农民参与村庄社会交往与自我实现的载体,家庭变迁意味着乡村社会与农民自我实现的方式均在发生深刻变革。

     

    关键词:家庭结构 家庭性质  三位一体 社会变迁

    一、引言

     

    中国乡村社会的复杂性经常让接受了严谨的现代社会科学训练的研究者感到理论的捉襟见肘,更何况一切都在变迁中尚未定型。这种理论与经验之间的巨大张力在家庭研究中表现尤甚。费孝通先生在其名著《生育制度》中系统讨论了家庭的结构与功能,家庭社会学则依据人口结构划分了若干种家庭类型,比如父母子构成的核心家庭,加上老人就是直系家庭,再复杂一点的叫做联合家庭,等等。这种研究范式可称之为家庭形态学研究,其关注的家庭成员结构和内部关系这类形态学问题。在这种范式中,何为家庭,何为中国式家庭,并不构成一个问题。当研究者在探讨家庭形态学问题时,已然接受了西方家庭理论中有关家庭内涵的预设。这种关注家庭形态的研究往往追求家庭成员的数量化统计,但正如张佩国质疑的那样:“如果单纯在概念和数据上追求定量化、 精确化,那么至少学者的分析离中国农民家庭生活的实际状态相差甚远。”

    探究家庭变迁的主流现代化理论,诸多论断都是建立在对家庭形态的辨识上,比如其核心观点之一就是现代社会里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即核心家庭成为主导的家庭类型。有趣的是,恰恰是在家庭形态上,中国农村的家庭变迁让这个单线式的家庭变迁理论颇有点不适应。我们知道,历史上,像《红楼梦》里宁荣二府那种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在乡土社会非常罕见,这种大家庭既需要雄厚的经济基础,也需要当家人高超的治理术,对普通的小农来说,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相反,分家是再正常不过的家庭继替现象。换句话说,从结构形态上看,历史上农民家庭就以核心家庭为主导类型,如此一来,所谓现代化即家庭小型化就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不太契合了。相反,近些年乡土社会中倒是出现了家庭扩大化的趋势,即独子家庭不再分家从而形成直系家庭的结构形态,费孝通先生在上世纪八十年初的苏南农村发现了这一现象,从事家庭研究的著名学者王跃生则用全国性的统计数据证明这个趋势至今仍然持续。不过,这种不分家的直系家庭与历史上的直系家庭相比却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用农民的话说就是“说没分家其实也分家了,说分家其实又没分”。进言之,在农民的生活逻辑里面,家庭形态上的分或不分已然不是理解家庭的关键要素。转型时期的社会变迁或许必然带有这种模糊性,这也提醒我们,要想真正理解当下中国农村的家庭需要透过纷乱的家庭形态变化,探入其背后的深层逻辑之中,具体地辨析家庭内涵与家庭继替的变迁逻辑。

    二、三位一体的家

    一般来说,农村家庭往往被理解为一个同居共财合炊的生活单位。这是最基础的,这里面也包含家庭作为一个事业群体的功能。不过,这显然远远不够。家庭的第二重内涵应该是一个生育和交往的社会单位。生育单位比较好理解,不过,不能从简单的生物繁殖种族延续的生物学角度来理解,而是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家庭是一项确保双系抚育繁衍后代的社会性的生育制度安排。配偶和子女的有无也具有社会承认的意义,表面看来,这是个家庭结构的问题,实际上,家庭结构的社会认可更关键,比如光棍算不算一个家庭?绝户头算不算一个家庭?这在户口统计上或许不是问题,但在实际的村庄生活中却很关键。另外,乡土社会中的家庭要得到社区的承认,还必须参与社会交往,是否构成一个人情交往的单位,是判断一个家庭“社区生命”的关键指标之一,这一点我们稍后详述。最后,我想着重强调的是,中国农村的家庭还是一个宗教单位。家庭既是农民宗教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重要的宗教生活场所,无论是祭祖还是与天地神灵沟通,农民都是以家庭身份而非个人身份出现。宗教生活生产出来的灵魂救赎个人得救,而是家庭幸福、香火绵延的生活价值与生命归属。

    生活单位、社会单位和宗教单位构成了“三位一体”的“家”,笔者以为,只有同时从这三个层面入手,才能真正全面认识中国农村家庭的性质。现有的研究大多只关注作为生活单位的家庭,这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单位和宗教单位才是家庭所具有的本土意义的关键所在。我们知道,西方社会缺少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乡土社会传统,家庭的社会承认主要是通过法律赋予的,所以家庭社会学可以不关心这个问题,但在乡土社会中,家庭能否获得社会承认是极其重要的,我们的家庭社会学不可以不关心。另外,在西方的救赎性宗教传统中,家庭是一个世俗单位,每个人获得救赎的宗教生活都是以个体身份直接或间接(通过教会)与上帝打交道获得的,家庭社会学自然可以不关心家庭的(因为它没有)宗教意义,但乡土社会里,家庭生产着人的本体性意义,它的宗教性却是不能忽视的。在生活单位层面上,家庭会基于生存理性灵活地进行形态上的变通,来因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这种变通是历史上的常态,是中国式家庭保持生命长青的智慧。村落熟人社会能够从社会单位的层面甄别形态多样且多变的生活单位是否构成“一家人”,个人也能从宗教单位的层面感知到“一家人”的归属感,但是,研究者却很有可能被外在形态迷惑,给“一家人”说了“两家话”。所以,研判乡土社会的家庭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迁,既要考察其作为一个生活单位的“形态”变化,更要深入体察其作为社会单位和宗教单位的“神态”变化。

     

    三、家庭生命:继替与消亡

     

    像人一样,家庭也是有生命的。家庭的生命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家庭的继替,即家庭的裂变、承继与新生,二是家庭消亡,从“三位一体”性质来看,家庭消亡有两种方式,即社会性消亡和宗教性消亡。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家庭生计的主要方式是农副兼业,以农为主,以副业为辅。那时生产力水平很低,农业生产主要靠过密化地投入劳动力,特别是在耕种、收获以及灌溉排水环节,尤其需要较多劳动力的合作。无疑的,家庭是最主要的劳动力来源,其次才是家族和村落中的帮工互助。实现家庭兴旺发达最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合理安排家庭内的人员分工,最理想的情况是,经验丰富的老父亲作为一家之长统筹安排,年轻力壮的兄弟们同心协力勤奋耕作,妯娌们在婆婆带领下养猪喂鸡纺纱织布,一家人省吃俭用积聚财富,给未成家的兄弟建房娶妻,并逐步扩大田产,最终老父亲安然去世,兄弟分家,顺利实现家庭继替。如果套用结构论的家庭类型学,可以发现家庭形态的如下变化:从核心家庭开始,先是父母与若干未成年子女同住,然后陆续有儿子结婚并分家,父母与剩余的未成家子女继续同住(多次分家模式),这一阶段就产生了子代的核心家庭与父代的核心家庭两种类型。或者直到所有儿子结婚后再分家,这期间就形成了联合家庭。所有子女都结婚后分家,父母与其中一个儿子(一般是小儿子)同住,形成多个的子代核心家庭与一个直系家庭,或者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在几个儿子家轮流居住,形成“流动的”直系家庭。最后,父母死亡,子代家庭全部变为核心家庭。在这种家庭生命周期里,会短暂出现流动的直系家庭类型,但这种直系家庭是建立在父子已经分家的基础上的,不同于那种父母与小儿子不分家形成的直系家庭。这是一个理想意义上的家庭继替过程,这个过程循环往复,从祖先以至子孙万代,构成了一个没有穷尽的完整的家的生命。阶段性的家庭形态只有置于这种无限绵延的家庭生命中才能得到恰切的理解。

    分家是家庭继替的标志性事件,甚至可以说是一次仪式。一般来说,分家要进行家庭财产(包括债务)的转移,是另外一个生活单位的诞生,所以对农民来说,分家很大程度上就是“分锅”“分灶”,分家之后就是两个会计单位、两个居住空间。但生活单位的分解只是家庭继替的一部分,麻国庆指出中国人的分家是分中有继继中有合,实际上就是说家庭继替的过程要复杂和漫长的多。传统时期,多次分家的时机一般选择在儿子生育男丁之后,一次性分家的时候一般各家庭都已经生育了男丁。一对夫妻加至少一个儿子,构成了乡土社会最基本的家庭单元,有了儿子这个家就可以传承下去了,家庭的生命就得到了保障。这样的家庭独立之后,就有资格参与村落社会生活了,其中主要的就是从父母那里继承人情交往,以各自家庭的名义与其他家庭发展社会关系。此时,除了父母自己的至亲外,分家后的母家庭就可以从人情交往中退出,由儿子们作为代表延续下去。这样,分家就得到了社会承认,家庭作为一个社会单位得以确立。今后,将子家庭与子家庭、子家庭与母家庭关联为“一家人”的机制,除了伦理关系外,最重要的就是它们作为同一个宗教单位是不可分割的。父母健在,祭祖在父母家进行,父母去世则在长子家进行,无论各个子家庭如何开枝散叶,他们永远同气连枝归属一脉。只要这种归属认同仍在,子家庭就可以随时为了功能性的目的联合起来。

    家庭的“消亡”有两种,一种是所谓“死门子”,即不参与村庄人情交往,关起门来过自己的日子,这样的家庭会被村庄熟人社会自动边缘化而社会性的死亡。家庭的社会性死亡是暂时的,恢复社会交往后就可以“起死回生”。另一种死亡可称之为宗教性死亡,即绝后。没有生育男丁的家庭,尽管仍是一个生活单位,也可以继续成为一个社会单位(实际上,“绝户头”往往会自动中断社会交往,从人情网络中退出),但家庭的生命已经提前结束了。家庭的宗教性死亡对每个家庭成员都是最沉重和最绝望的打击,当用尽所有办法仍无法挽回时,这个家庭通常会陷入生不如死的境地,全家人都会消沉下去,生活没有了奔头,过日子也失去了动力。招赘、收养、过继等就是乡土社会发展出来的疗救绝后之痛的社会制度。这就形成了许多次生家庭形态,往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这种家庭才会真正融入村庄主流社会。

    四、家庭变迁:形神俱变

    新中国建立以后,家庭变迁经历了两次重要转折。第一次是农业集体化。农业集体化一是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二是集体生产和分配。集体制度改变了传统家庭继替的两个重要基础,一方面家庭层面的农耕合作失去了意义,集体分配制度也不利于大家庭(特别是人口多,劳力少的大家庭)的维持,客观上推动了子家庭的提前独立倾向,不过,父母照看小孩可以让年轻夫妻全身心投入集体劳动,也从另外一个方向促进了子家庭与母家庭的联系,另一方面失去了土地这一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财富,母家庭对子家庭的经济支持作用大为减小,部分农村还有父母为儿子建房的习俗,有的农村则建房都要子代自力更生。不过,这两项制度对家庭继替的影响并没有立即显现出来,特别是父子分家还比较少见,父母一般还是会跟着某个儿子养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影响是在分田到户后显现出来的,土地是从集体分配得来,而非分家得来,这就大大弱化了父母在家庭事务决策中的权力。正是这个时候,建国后出生的一代人陆续成家,各地普遍出现了子代主动提出分家的现象,要知道,在传统时代这是严重的大逆不道,传统的多子一次性分家迅速被多次性分家取代。第二次重大转折发生在新世纪以来。一方面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后出生的一代人陆续结婚,他们普遍兄弟较少,每个家庭1-2个儿子为主,家庭结构大大简化。另方面是新世纪以来大规模的外出务工。前者消灭了兄弟分家的形式,使分家基本成为父子之间的事情,后者则使得母家庭和子家庭之间的关联变得比较复杂,即形式上两个家庭分灶异居且财产独立,但母家庭要为子家庭抚养年幼的孩子,照管农田,且年节时期,两个家庭会暂时性地合炊。现在这种直系家庭结构则呈现出明显的向子代家庭的偏重,或者称之为代际剥削,子代的收入不需要交给大家庭作为整个家庭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父代也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但是在开支上双方却很难分清楚,实际上是父代为子代承担了很多的开支,比如留在家中的孙子孙女的某些消费,多数子女会给父母部分钱,给多给少父母却不能计较也不愿计较,也就是说,从会计核算上来看,家庭内部是收入两条线,开支较混杂,出现子代对父代的代际剥削。另外,年轻夫妻回家后也是与父母合灶吃饭的,这部分也是由父母支出。不过这种关联是通过母家庭单方面向子家庭大量输出物质资源维系的。目前的家庭结构模式构成了代际分工的基础,通过代际剥削维系。现在,独子家庭越来越多,分家也渐渐失去了意义,在当地人看来,分家似乎只是兄弟们之间的事情,如果只有一个儿子,就没有分家的必要了。现在,某些双子家庭也不分家了。但名义上虽然不分家,儿子们组建小家庭后,财务上是独立的,父母对此也没有要求——当不再需要通过家庭内部财富平衡和转移支付其他儿子的婚姻成本,而养老又有保障的情况下,要求财务统一实在没有必要了。总之,作为生活单位的模糊性显然是中国式家庭应对工业化、城市化的理性策略,亲代对子代的支持正是我所说的接力式城市化的基础,这与历史上的家庭分合逻辑其实并没有本质区别。

    真正的变化发生在家庭的社会和宗教层面,这两个层面的变化又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性。

    从社会单位来看,人情交往日益个体化了。子家庭即使在没有分家的情况下,也会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参与人情往来,特别是,年轻人上学建立的同学关系,在外务工建立的同事朋友关系,这些都超出了母家庭既有的人情网。当这些新型人情关系落在同一村庄的时候,就意味着年轻人之间形成了另外一套确立社会资格的规则。哪怕是他们还没有结婚,没有建立自己的家庭,他们照样理直气壮地建立和维持属于他们的人情关系。这在传统时代是不可想象的。于是,现在家庭里会出现两个人情账本,一本账记的是父母的人情关系,一本账记的是年轻人的人情关系。即使结婚以后,两本账也仍然会独立平行运行相当长时间,即母家庭去还他们的人情账,子家庭去还子家庭的人情账。我记得家乡刚出现这种现象的时候,“大人们”很不理解,他们觉得一家人送一份礼就可以了,没结婚的儿子为什么还要额外送一份呢?而且礼金数额远超普通乡邻关系的标准。如今,村庄已经认可了这种人情规则,个人已经可以在家庭之外获得参与社会交往的资格了。在中部原子化农村,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典型表现就是光棍。按照人情的施报平衡的,单身汉是没必要参与人情往来的,因为他“没有”家庭,一辈子基本不会办事情,他送了礼,别人怎么还呢?但是在中部农村,比如川渝农村,单身汉参与人情往来非常积极,村民并不觉得他们与普通人有什么区别。这种突破还表现在老年人那里,传统时代,老年人在儿子分家之后是可以退出人情交往的,作为“一家人”的一部分,他们可以不必付出而分享儿子们的人情交往带来的社会收益。现在,一些地方的老年人也不得不卷入人情交往中,仍然是中部农村表现突出。老年人经济状况不好,人情交往已经成为他们的沉重负担。

    与单身汉参与人情交往相关的是,绝户头、纯女户在中部农村也获得了完全的社会承认,在北方农村则开始被正常化,只有在南方农村,他们还比较边缘。中部农村近年来出现了“两头走”式的婚姻形式,即年轻男女结婚后既不是传统的从夫居,也不是从妻居,而是在双方父母家庭轮流居住。农民把这种婚姻称为“不娶不嫁”,既不是娶媳妇,也不是嫁闺女,而是两家分别多了一个儿子和女儿。两边父母都要为小家庭买房,将来生育的子女也不严格跟着男方姓,要么生俩小孩,一个随男方姓,一个随女方姓,要么用男女双方的合姓,这样的话两边还要为谁家的姓氏排在前面斗得不亦乐乎。“两头走”让有没有儿子失去了意义,所以中部地区的农民早就接受了生男生女都一样,如今女儿养老更有保障,所以生女儿或许比生儿子更让人高兴。北方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的变化,但是没有这样彻底。笔者曾经分析过,北方农村的小亲族结构是一个“希望型”的竞争性结构,儿子生得多可以迅速改变自己的村庄处境,因此,北方农民生儿子的动机中,历来有非常重的实用主义色彩,势力和面子上的社会竞争甚至比传宗接代对农民更有吸引力。实用理性是很容易被现实改变的,人生任务的沉重和老年人的养老状况就是最重要的改变生育观念的社会因素(计划生育政策是制度因素)。河南农民有“生两个儿子哭一场”的说法,表达的就是对多子的经济负担的忧虑。现在的妇女当家让农民感受到女儿养老的好处,正反两面教材都让农民对生儿子、多生儿子才能在村庄立足的观念产生了严重质疑。所以,纯女户就变得不那么负面了,特别是,这些家庭如果把女儿嫁在本村,女婿们都上赶着给老丈人献殷勤,郁闷的倒是婆家的父母了。何况,纯女户普遍没有人生任务的重压,生活上就可以比较享受,这也同样羡煞旁人。总体来看,北方农村虽然人们还没有彻底放弃生儿子的观念,但纯女户家庭的正常化也已是不争的事实。熟人社会对家庭资格确认标准的松动,表明家庭的社会评价体系越来越“理性化”与“现代化”了。

    这背后其实反映的是家庭的宗教意义的改变,即人们的家庭观念“世俗化”了。以往那种从祖先-子孙脉络中理解家庭的宗教性关怀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已经消解了,只是在南方宗族型村庄还顽强地残留着。“女儿也是传后人”比较还没有真正融入传宗接代的精神中去,在这种情况下,以生儿子为核心的传宗接代就很难在现代性面前确立自己的正当性。传宗接代失去正当性,也就意味着家庭的宗教性失去了根基。失去了宗教性就会让家庭世俗性的一面彻底裸露出来,在生存理性的推动下,世俗性的家庭就会被灵活变通地进行各种改装甚至扭曲,留下一个精巧的形式,却失去了深沉的灵魂。在家庭“现代化”最彻底的中部农村,一方面,我们看到人们生活得潇洒而享受,不像华北农民那样疲惫而沉重,可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有些地方出现卖淫“夫妻店”的现象,而村庄竟然很快认可了它,从生存理性的角度看这似乎“无可厚非”,可从家庭的严肃性神圣性,从更多的社会性意义上看,这却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极端现象并不能代表全体,却可能反映了社会深层变革在某些层面的“急功近利”“突飞猛进”。正是这些率先出现的极端现象,挑战着乡村社会的评价体系,刷新并重构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它们虽然不一定能代表社会变迁的广度,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变迁的深度。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中国农村的家庭正在迅速丧失其宗教性,或者说丧失其其神圣性,而这也就意味着农民千百年来习以为常的生活价值和人生归属的根基也在逐步瓦解之中。

     

    五、结语:找回家庭的“神”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社会变迁中的“名实分离”问题。名实分离揭示的是传统时期的社会变迁逻辑,即传统乡土社会“在长老权力下,传统的形式是不准反对的,但是只要表面上承认这形式,内容却可以经注释而改变”,而“名实之间的距离跟着社会变迁速率而增加”,并导致“位与权,名与实,言与行,话与事,理论与现实,全趋向于分离了”。费老的意思似乎是说乡土社会中的人其实掌握着一套巧妙的策略,既能骗过因循守旧的长老权力的监控,又能偷偷推动社会的变化,只是其负面后果就是,这种策略让虚伪变成必须,让表面无违的面子大行其道。“名实分离”给我们认识社会变迁提供了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性的视角,那就是在中国这个具有权变传统的社会中,外在的“名”可能具有欺骗性,而“名”之下的“实”才是认识社会的关键。简单说,就是要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本文特别强调的家庭变迁的形态与神态,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的。如果研究者只关注家庭形态的变化,而不追究形态之下的神态之变,很可能隔靴搔痒,认识不到中国家庭变迁的真实意涵。

    笔者提出家庭是三位一体的,就是从“形神兼备”的角度给家庭界定一个比较完整的内涵,家庭的生活性、社会性与宗教性分别对应了个人的生存、交往与生命意义的自我实现。采取什么类型的家庭结构,既受制于社会性与宗教性的要求,也要因生活需求而权变,当下农村家庭结构的模糊化,实际上就是农民因应城市化、工业化时代的生计模式而采取的灵活的适应策略。从形态学上看,家庭结构有扩大的趋势,但这并不表明农村家庭变迁在回归传统,在逆现代化潮流。只要我们深入追究家庭性质的改变,就会发现,家庭社会资格的获得已然越来越趋向核心化,甚至个体化,即不但子家庭可以在未分家的情况下提前获得社会交往资格,而且以光棍为代表的不完全家庭也逐渐被社会接纳为正式的人情单位。更深刻的变化则在于家庭宗教性的迅速消解,传宗接代这样一个将家庭生命无限化的机制已经丧失正当性,家庭的世俗性便充分暴露与张扬起来,以至于出现了许多极端的社会现象。

    家庭不只是一个功能性的生活单位,家庭是嵌入在乡村社会之中的,在中国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家庭更是嵌入在“祖先-子孙”的血脉绵延的脉络之中的,这就是中国式家庭的三位一体观。中国农民一直是以家庭为载体参与村落熟人社会的交往以及自我实现其人生意义,因此,家庭之变就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社会学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对农村家庭性质变迁的认识还需要持续深化与拓展。

     

     本文发表于《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原文为《乡土中国再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家庭分合”。

  • 责任编辑:王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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